城区夜市烧烤等摊点经营管理办法

城区夜市烧烤等摊点经营管理办法
城区夜市烧烤等摊点经营管理办法

城区夜市烧烤等摊点经营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区夜市、烧烤等摊点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城区(城南、城北和协兴镇)的流动摊点和夜市经营行为。第二条市、区工商部门是经营内容审核的主管机关;市、区卫生部门是经营行为的状况许可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审验的主管机关;市、区环保部门是经营场所环评及噪声监测机构;市城管执法局是经营场地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及占道审核监管的主管机关。第三条流动摊点、夜市占道经营的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且到专业街区或指定地点经营。第四条 XX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办事处应加强城区无固定场所经营行为日常监管,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文明经营、依法经营。各责任部门对不到专业街区或指定地点经营和未办理三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无固定场所经营行为一律依法查处。第五条专业街区应统一设置或更新醒目标志、挂牌、摊区标线,并有上水和下水、垃圾桶等市政设施,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等市政设施,城南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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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北片区由XX区政府负责;经营场所的日常清洁卫生由经营业主自行负责,辖区环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日常检测、防疫、消毒由辖区卫生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第六条工商、卫生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应督促经营业主办理“三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对家庭困难的经营业主,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免办理“三证”的相关费用。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缔。第八条本办法由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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