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法)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法)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法)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 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得、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仿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赁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要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附录1:

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名称三包有效期

(年) 折旧率

(日)

备注

手持移动电话机 1 0.5% 主机车载移动电话机 1 0.5% 固定台站电话机 1 0.5%

电池6个月

充电器(充电座) 1

附件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

移动终端卡 1

数据接口卡 1

附录2:

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移动电话机主机及附件型号;

(2)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扰码号;

(3) 商品产地;

(4) 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 销售者印章;

(6) 发货票号码;

(7) 销售日期;

(8) 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9)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维修纪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录3: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性能故障

主机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

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注: 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顾客退换货管理制度

退换货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好商品退换货工作,正确处理顾客投诉,特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商品退换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商品退换货是商品销售的继续,我们必须坚持购物自愿、退货自由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因商品质量原因或顾客喜好发生变化要求退换货的,商场本着“三倾斜”原则,即:制度向顾客倾斜、意识向顾客倾斜、利益向顾客倾斜;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换可退的,以退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 第四条在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以及在商品质量“三包”期内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对各柜组或供应商拒不执行的,先由楼层管理人员与厂家协商解决,对厂家拒不配合的,可由投诉中心最终裁决强制执行。 第五条消费者需要调换货的,或者在规定日期内顾客要求退货的,可由柜组、楼层解决 第六条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先由柜组楼层解决。如有争议时,由投诉中心调查核实后并注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履行退货手续。 第七条退货时,如顾客曾领取了礼券、赠券、礼品及VIP卡已返利等,则应到总服务台退还礼券、赠券和礼品,收银员认真审核无误后,再按消费者购买时的付款方式予以退款。 第八条对于来商场投诉的消费者,各楼层管理人员及营业员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并填写投诉登记表,做出处理意见。如果顾客对楼层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时,楼层管理人员将其处理结果随顾客一起向中心进行投诉,中心接待人员调查核实,并予以最终裁决。 第九条对于不属于质量问题,只是由于消费者需求变化而提出退换的商品,只要商品保持原质、原样、吊牌标识齐全、不脏、不残、不损、不影响再次销售,夏季服装7日内均可退换;春、秋、冬季服装15日内均可退换;对于外地的顾客,凭有效证件退换货日期可延至一个月。没有开封的化妆品7日内均可退换。 第十条各种鞋类商品三包期限为:皮鞋为60天,人造革鞋、布鞋、胶鞋、运动鞋、童鞋为30天。其具体实施方法按《陕西省鞋类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本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认定时,消费者可去省、市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供应商应承担鉴定费和顾客往返的城市最低交通费用,并给予退换。如无质量问题的,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退换商品遇调价情况做如下处理:在15日以内,如遇涨价、降价情况,应按原购

手机保修 换新要求

保修调换条款 属于下列情况不在享受保修退换范围之内: 1、机身的易碎保修贴、发生模糊、撕毁、涂改的; 2、包换期内发生商品外观----外壳划伤,磨损的; 3、非承担保修责任的第三方拆动、改装、改版造成损坏的(包含私自改动软件); 4、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坏、外力碰撞、坠落、入水、受潮、发霉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个人失误;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6、由水灾、火灾、雷击、战争等不可避免因素造成的损坏; 7、商品出售时注明不享受三包服务的。 注:返修机器只需要寄回裸机和保修卡(电池,后盖也不要带)并请附带一张纸条,详细描述保修机器出现的具体症状(越具体越好) 保修换新要求 诺基亚换新机头+后盖+保卡+B标+客户资料有发票保卡就盖章没发票保卡就不要盖章开箱坏机头+后盖+三联标 保修机头+客户资料要真实姓名全名能打通知道故障 延保机头+保卡+B标+客户资料+发票原件+购买日期(保卡上要盖和发票相同章)配件换新配件+保卡+B标+客户资料+购买日期 电板冲电器半年保修耳机3个月 三星换新机头+保卡+标+客户资料+发票原件保卡盖章 开箱坏机头+保卡+三联标盒标 三星换新只接机头,不接工单,如要开工单请先打电话,不然后果自行处理。 保修机头+客户资料要真实姓名全名能打通知道故障,如送售后回访到不是真实的资料就退回请拿到当地售后维修。 配件换新配件+保卡+标+客户资料+购买日期 电板冲电器半年保修耳机3个月 苹果换新机头+保卡+客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激活日期+电子邮箱或QQ号+发票原件保卡盖章(换新要求15天内超过15天只能做保修)。 开箱坏机头+全套开机就有问题的才能做开箱配件要原封不动, 保修开机的情况下机头+客户资料+电子邮箱或QQ号不开机的情况下机头+保卡+客户资料+激活日期+身份证复印件+电子邮箱或QQ号 配件换新配件+保卡+客户资料+购买日期 冲电器半年保修耳机3个月 注:iphone本公司不垫机。经销商如果垫机给客户垫机后,出现问题,影响第二次销售本公司不负责。 换新机需外观无磨损,磕伤,无人为,15天之内。

商场奖惩制度

奖 罚 条 例 西藏百益商贸有限公司规范服务奖惩条例

一、服务管理奖励条例 第一条、每月卫生评比第一的柜组颁发流动红旗。 第二条、每月各楼层评比出3名优秀员工。 评比标准:1、销售业绩较好。 2、无违反公司纪律现象。 3、日常行为能以《员工行为准则》为标准的。 第三条、每月商场综合评比出优秀柜组一个,制作优秀柜组锦旗,并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四条、每个月商场综合评比第一的通报表扬。 第五条、对顾客来信表扬的员工奖励30元。 第六条、维护商场信誉和利益,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嘴的员工奖励50元。 评比标准:1、销售业绩较好。 2、无违反公司纪律现象。 3、日常行为能以《员工行为准则》为标准的。 第七条、对培训考核各商场前3名员工给予鼓励。 第八条、拾金不昧者奖励50元。 二、仪容仪表: 1、仪容仪表: 第一条、上岗职工未按要求着装或工装破损者; 第二条、不戴工牌、乱戴工牌、工牌破损、涂改或不符合工牌佩戴规定者;

第三条、男员工留胡须,留长发超过眉毛,染有鲜艳色泽头发,女员工未化妆上岗、戴双戒、双耳环者(耳环直径不 超过1厘米); 第四条、营业员未穿袜子、穿拖鞋、踢踏鞋、戴围巾及有碍工作的装饰物者; 第五条、营业人员面部不洁、口腔有异味(喝酒、吃带味的食物)、双手不干净、指甲长度过手指顶部、涂改色指 油者; 第六条、营业人员上岗期间趴柜、脚踩货架、靠柜、抱肩、、手插兜者; 第七条、冒名顶替、私自上岗者一次罚款50元,处罚柜长50元; 2、柜台纪律 第一条、班前未做工作,扎堆聊天窜柜者; 第二条、未按迎宾要求站立,不定岗位窜岗者; 第三条、上岗期间扎堆聊天隔柜闲聊天、窜岗、干私活、化妆、蹲柜、未定岗位者、通风报信者罚20元; 第四条、着工装在营业场吃东西、买东西、吸烟、打电话、会客,在营业场所大门外办私事、随意逗留者,罚款20 元; 第五条、着工装在营业场所唱歌跳舞,吹口哨整理头发,打响指修剪指甲照镜子罚当事人20元;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

国家手机销售三包规定(正文)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

国家新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百货商场无条件退换货标准

百货商场无条件退换货 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某百货商场无条件退(换)货细则 “无须理由退(换)货”即:为消除顾客购物的后顾之忧,凡在本商场购物,在国家有关政策规范范畴内无须陈述理由即可退(换)货的一种规范服务行为。 实施“无须理由退(换)货”举措的前提和起点是国家有关商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点是不损害全体消费者的利益。 一、“无须理由退(换)货”的若干规定: 1、本商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依法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并按规定填写各项内容,作为顾客退换货的主要依据。 2、顾客退换货须持有效凭证,如购货凭证、发票和服务单据等。 3、国家“三包”规定可退换的商品,顾客无须陈述理由,可以退换;属“可退不可退”的商品,顾客无须陈述理由,酌情从宽退换;规定不可退换的商品,本着“顾客至上”的理念,尽可能给予帮助解决。 4、实施“无须理由退(换)货”应兼顾国家、消费者和企业三者利益。 二、“无须理由退(换)货”的实施细则: 1、未经使用、不损害下一位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货。 2、虽经试用、但不走样、无损污、包装完好、不影响再销售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3、经质量主管机关监测定性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4、国家“三包”规定不能退换的降等、降级的处理商品等,不损不污、不影响再销售的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5、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组合音响、收音机、录音机、摄影机、空调机等各种家电产品未向消费者当场开箱检验的,消费者开箱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缺少附件应给予补上);经测试校验,售后发现主要零部件故障的内在质量问题,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6、售出商品质量、型号发现与实际不符,未经使用,保持原状的,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7、照相机、手表等精密高档消费品,如商品质量有问题,经检测定性后,7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百货商场退换货准则

退货流程与准则 一、消费者解决商品问题时,应提供开具的购物凭证原件。如无购物凭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二、一般商品(不包括第三条所规定的商品)消费者因颜色、款式、规格或兴趣爱好转移要求退换的,商品未经使(试)用、包装完好、配件齐全、不污不损、不变形、吊牌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持购物凭证,于60 天内可到办理退换货手续,不收折旧费。换货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下列商品有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退、换货或维修,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烟酒、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开剪商品、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如内衣、内裤、睡衣等)、卫生用具、精密仪器(如钟表、照相机、手机、电子产品)、音像制品、感光材料、黄金珠宝、预定商品、标明处理的商品及不易鉴别内在质量的商品等; 四、未经使用的一般商品,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60 天内不满意可退货,退货商品价格如遇价格调整,按购买价退换; VIP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未经使用的一般商品,VIP消费者自购买之日起90天内不满 五、已使用过的商品,因商品质量发生的退货按购买价退换,但按规定应收取折旧费的,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标准》和西安市相关商品三包规定标准收取;意可退货,退货商品价格如遇价格调整,按购买价退换;

六、因商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由受理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以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出据书面检测结论,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家电类、钟表、移动电话、电脑等商品的维修、换货、退货,执行《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标准》。纺织、服装、鞋类、家具、电话、金银首饰等商品的维修、换货、退货,依据西安市相关商品三包规定执行; 八、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商品出现问题,符合退、换货条件的,给予退、换;符合维修条件的,给予免费维修。三包期外及下列情况之一者,收费维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的;无有效凭证及三包凭证的;三包凭证型号与维修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 九、每次维修本市不超过7 天,外地不超过30 天,超过时间不能修复的给予退换。 换货承诺 一、承诺: “60 天无障碍退换,保您购物无忧”;“先行负责,一站式办理,尊享退比买更便捷服务” 。 “可退可不退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以换为主;消费 者和XXX责任分不清的以XXX承担为主”。

国家手机三包法

国家手机三包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厚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 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 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 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 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商场先行赔付管理规定4

商场先行赔付管理规定4 商场“先行赔付”管理规定4 一、含义 “先行赔付”是指消费者在商场消费。因经营商户所售商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损失,经过确定需要赔付,而经营商户拖延、拒绝时,由商场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的售后服务体系。 “先行赔付”主要是指本商场商户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相关规定经商管部协调、裁定,商户应无条件为用户修复或更换,而商户拖延、拒绝解决时,才由商场惊醒赔付。 二、“先行赔付”基金的设立 “先行赔付”基金100万人民币。资金来源: 1、商户按合同规定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2、家居自筹资金 三、先行赔付的条件 先行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消费者在本商场购买的商品,并能提供加盖所售商户的销售清单等有效凭证。 2、商户在承诺期内不执行本商户的售后服务条款(如商户没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包”条款及家居商品退换货及保修规定执行)。 3、经相关质检部门对产品的检测鉴定,确认商户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因产品质量等问题,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投诉部门调解、裁定商户应对消费者进行赔付,而商户拖延、拒绝或已撤场联系不上的。 四、赔付范围 1、要求先行赔付的消费者应先与商户协商,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对经营商户处理不满意, 到家居商管部投诉,同时对质量问题就地主张负责举证。 2、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派专人进行质量鉴定,以分清质量责任,对商场无法鉴定且商户与消费者双方在经过协商达不到共识时,应到指定的质检部门按相关产品的标准进行检测(相关费用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当确定质量问题由商户承担时,先由家居就具体的赔付形式(修复、更换、现金赔付)额度、时间等进行协调。 ①接受调解并达成一致,由商户直接向消费者赔付。 ②当消费者接受调解,商户不接受调解。家居发出“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通知商户限期无条件执行。商户在限期内不执行,切未主动向相关投诉调解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调解、裁定的,由家居先行向消费者赔付。 ③当事商户接受调解,而消费者不接受调解。消费者可向工商12315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家居按工商或消协的裁定执行。 3、当确定质量问题由商户承担时,而商户已经撤场无法联系上时,由家居直接与消费者协商。 ①当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由家居向消费者赔付。 ②当不接受协商意见,消费者有权向工商123515和惠州市消协进行投诉,家居按工商或消协的裁定执行。 4、“先行赔付”范围是以因商户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等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五、非“先行赔付”范围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经营户负责运输送货或拆装而在该环节早成损坏的。

移动电话机产品三包规定

移动电话机产品三包规定: 消费者自购买海信移动电话机产品之日起可享有: 1、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产品主机出现非使用造成 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手机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整机 退货、主机免费更换或者免费修理。 2、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15日内,移动电话机产品主机出现非使用造成 的《手机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 消费者可以选择主机免费更换或者免费修理。 3、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1年内,移动电话机产品主机出现非使用造成 的《手机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 予以免费维修。 4、随机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 (座)1年。在上述三包有效期内,随机附件出现非使用造成的《手机 三包规定》中《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予以免费 更换。 享受产品三包的条件: 1.消费者能够提供购机发票以及相应的购机证明和产品三包凭证等。 2.消费者依照产品提供的说明书正确操作使用海信的产品。 3.符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息产业部最新公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情况内容。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收费修理: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3三包凭证上的内容或背贴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撕去或模糊不清)的。4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5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地震、火灾、洪水、雷击等) 7使用本公司的产品时与非本公司的产品或配件一起使用所造成损害的。 8产品超过本协议规定的三包有效期。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

商场三包及退换货流程规定

三包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额外注意这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换商品: 1.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三包有关退换货规定的。 2.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及卫生安全等要求的。 3.不承担维修责任的一般小家电商品,玩具商品,在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符合相关的三包规定,应退换。 4.成人鞋类,因质量问题,符合相应的三包规定的应退换。 5.在本公司购物,如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可在购买七日内持购物凭证到专柜办理退换货。 6.如果所购买商品确有质量问题符合国家三包法可在购买7日内持购物凭证到专柜办理退换货。 不符合退换货权利: 1金银珠宝,高档钟表,食品,感光器材,电池,高级工艺品,图书,玩具,针织内衣,化妆品等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已标明处理销售的商品不予退换 3,因用户使用不当,保管不当,搬运回家的环节中出现的商品损坏。 4保修卡,发票,随机配件和有关销售凭证丢失之一的。 5包修卡填写的商品编号与商品实际编号不符或有涂改的。 6三包商品因不能修复而没有维修部门鉴定书的 信用卡退货须知 1顾客持信用卡或借记卡在店内消费后,办理退换货时,营业员及收银员须仔细审核购货凭

证是否是信用卡或借记卡消费。 2.如果是信用卡或借记卡消费,办理退换货时,根据银行规定只能办理信用卡退货而不能退现金。 3.请顾客持本人信用卡或借记卡及购物凭证,办理退换货。

手机新三包法

手机新三包法 手机三包法(国家版法律规定)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 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 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 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 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 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退货、换货主机保证无非人为质量问题并附上厂商检测报告享受免费调换服务,手机盒子不要遗失 ~您需要更换的手机必须保证其外观(外壳、天线、显示屏、面镜)没有损坏,否则不予更 换。所有 手机均由厂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个月。(天线/外 壳/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随即赠送的礼品不属于更换和保修范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百货商场无条件退换货标准

某百货商场无条件退(换)货细则 “无须理由退(换)货”即:为消除顾客购物的后顾之忧,凡在本商场购物,在国家有关政策规范范畴内无须陈述理由即可退(换)货的一种规范服务行为。 实施“无须理由退(换)货”举措的前提和起点是国家有关商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点是不损害全体消费者的利益。 一、“无须理由退(换)货”的若干规定: 1、本商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依法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并按规定填写各项内容,作为顾客退换货的主要依据。 2、顾客退换货须持有效凭证,如购货凭证、发票和服务单据等。 3、国家“三包”规定可退换的商品,顾客无须陈述理由,可以退换;属“可退不可退”的商品,顾客无须陈述理由,酌情从宽退换;规定不可退换的商品,本着“顾客至上”的理念,尽可能给予帮助解决。 4、实施“无须理由退(换)货”应兼顾国家、消费者和企业三者利益。 二、“无须理由退(换)货”的实施细则: 1、未经使用、不损害下一位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货。 2、虽经试用、但不走样、无损污、包装完好、不影响再销售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3、经质量主管机关监测定性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4、国家“三包”规定不能退换的降等、降级的处理商品等,不损不污、不影响再销售的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5、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组合音响、收音机、录音机、摄影机、空调机等各种家电产品未向消费者当场开箱检验的,消费者开箱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缺少附件应给予补上);经测试校验,售后发现主要零部件故障的内在质量问题,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6、售出商品质量、型号发现与实际不符,未经使用,保持原状的,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7、照相机、手表等精密高档消费品,如商品质量有问题,经检测定性后,7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8、黄铂金饰品、珠宝饰品、玉器、玻璃器皿、陶瓷用品、贵重工艺礼品和1000元以上

商品退换货管理规定

商品退换货管理规定 为有效地规范商场顾客投诉处理,并对投诉中的退换货进行监督、控制、统计、整改、反馈、总结,制定了退换货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品退换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退换货管理条例一、退换原则 1、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因质量、服务、价格不满意出现退换货时,必须出具购物小票。 、卖场接到顾客投诉后,领班及楼层经理应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维护卖场声誉。 、凡在公司各卖场购买的商品,二个月内保持原质原样、不污不损的,消费者可无理由退换(食品、药品、化妆品、贴身用品、黄金珠宝、感光器材、烟、酒、口吹乐器、电池等商品不在退换之列)。 、在公司各卖场购买的商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属实,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上级部门坚定可进行退(换)处理。 、家电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按国家《部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服装、鞋类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按某市《对部份商品实行三包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商品损坏,经鉴定不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卖场帮助顾客修理或积极、诚恳的与消费者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已无经营行为,原售出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需要三包时,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供货商等方面原因造成商品无法及时送检,顾客不愿意亲自送检的经店长确认,卖场可进行先行赔偿,再送检,通知供货商赔偿。 二、退换程序 1、出现换货时,调换货品与原货品一致,而且不需收取折旧费时,营业员必须在购物小单上注明换货时间,更换货品型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营业员承担。并处于经济罚款。 、出现换货时,调换货品与原货品不一致,营业员必须收回顾客购物小单,用红笔开据购物三联单,将原货品冲回;再用蓝笔开据三联单,交领班以上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到收银台办理换货手续,否则造成柜台账混乱或串货,责任由营业员承担,并处于经济罚款。 、收银台接到换货手续时,必须先确认签字,并检查红单内容必须与原购物小单一致后,方可进行单据录入。 、收银员录入红单,打印的退货流水票,录入蓝单打印销售流水票换取顾客手中的老销售流水票。两份流水票一同与柜台开具的收银联蓝单钉在一起留存、备查。若收银员未

手机三包法

手机三包规定(全文) 广大消费者盼望的手机“三包”规定终于出台了。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第四号令,颁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规定》共31条,其要点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

小家电的三包规定详细解析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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