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符合防火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1.0.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1.0.4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简称装修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应具

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填写有关记录。

2.0.3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

2.0.4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

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2.0.8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2.0.9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然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3 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

3.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纺织织物可分为天然纤维织物和合

成纤维织物。

3.0.2纺织织物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纺织织物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

检验报告;

3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B2级纺织织物;

2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

3.0.4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I 主控项目

3.0.5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

3.0.6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阻燃剂必须完全浸透织物纤维,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0.7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Ⅱ一般项目

3.0.8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

现场处理的纺织织物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0.9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外观、颜色、手感等应无明显异常。

检验方法:观察。

4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1 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木质材料可分为天然木材和人造板

材。

4.0.2 木质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木质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

4.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级木质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I 主控项目

4.0.5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施工记录。.

4.0.6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7 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8 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9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0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1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m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4.0.1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木质材料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3木质材料在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4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异常变化。

检验方法:观察。

5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5.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高分子合成材料可分为塑料、橡胶及橡塑材料。

5.0.2高分子合成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 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5.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3检验燃烧性能。

I主控项目

5.0.5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0.6 B1、 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

5.0.7对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必须使泡沫塑料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5.0.8顶棚内采用泡沫塑料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宜选用耐火极限大于30min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2。涂刷应均匀,且涂刷不应少于2次。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5.0.9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 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

3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1级以下(含B1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5.0.10对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避免其他工种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5.0.11 泡沫塑料经阻燃处理后,不应降低其使用功能,表面不应出现明显的盐析、返潮和变硬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5.0.12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泡沫塑料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6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6.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复合材料,可包括不同种类材料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材料组合体。

6.0.2复合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复合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现场对复合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 B2级复合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6.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主控项目

6.0.5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6.0.6复合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饰面层内的芯材不得暴露。

检验方法:观察。

6.0.7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1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布等不燃性材料,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 /m2,且至少涂刷2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7.0.1其他材料可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

7.0.2其他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 B2级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7.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主控项目

7.0.5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7.0.6 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l级。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0.7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8用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堵料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选用,其施工方式应与检验时的方式一致。防火堵料施工后必须严密填实孔洞、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9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对阻火圈进行包裹,阻火圈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10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

(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5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6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8工程质量验收

8.0.1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简称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文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3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7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8.0.2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资料应完整;

2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8.0.3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8.0.4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对主控项目进行抽查。当有不合格项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8.0.5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8.0.6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8.0.7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应包括防火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B 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复高木纺合检验设计要求进场材料燃使用部材他

料合材料分子合成材料质材料织织物核查人员格证书报告燃烧性能烧性能位及数量品种料类别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填写示例)

DB33/ 1067—201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46

DB33/ 1067—2010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消防验收时填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本职责范围内的验收质量负责; 2、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报送本表,建 设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3、本表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表内内容不得涂改; 4、随本表应当附送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标准层和非标准层建筑平面布置图。

47

■主控项目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经测量均符合要求;□一般项目

DB33/ 1067—2010 抽查部位:1#楼、2#楼…(所有楼) 防火间距:■符合□不符合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主控项目经测量,均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一般项目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内未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消防车道:■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的设置等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消防登高扑救面:■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 平面及空间布置:■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抽查部位:1#楼、2#楼…(所有楼) 防火、防烟分区:■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抽查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设置符合要求;■一般项目防烟分区建筑面积、挡烟垂壁的设置符合要求。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防火墙设置及耐火极限、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伸缩缝填塞符合要求;■一般项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下的管线、管沟处的空隙、管道穿越的间隙、封堵符合要求。 防火、防烟分区电梯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符合□不符合 和建筑构造■主控项目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送排风道、污衣井和垃圾井等竖向井道的设置及封堵符合要求; □一般项目。 防火门、防火窗:■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防火门、防火窗的质量、类别、安装位置、开启方向符合要求; ■一般项目防火门及其配件的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防火卷帘:■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防火卷帘的设置、安装质量及防烟性能符合要求; ■一般项目防火卷帘各功能部件安装正确,功能使用正常 抽查部位:1#楼、2#楼…(所有楼)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符合□不符合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主控项目疏散楼梯平面布置、楼梯的形式和数量疏散楼梯净宽、前室面积及安全出口门净宽、首层分隔及管道敷设符合要求; ■一般项目楼梯间及其前室应畅通,无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设置、数量和平面布置、宽度符合要求,安全疏散距离符合要求、无阻碍物;□一般项目。避难层(间):■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避难层(间)的设置数量、布置楼层及建筑面积、防烟楼梯构造形式、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消防电梯:■符合□不符合 ■主控项目消防电梯的平面布置、数量及其前室设置、性能及基本功能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消防电梯轿厢内装修材料、消防电梯井底的排水设施符合要求。

消防工程施工步骤

消防工程施工步骤: 一、施工前准备成立项目组 1、项目部了解工程概况、图纸会审,审定最佳施工方案,依据土建大计划确定我方工期、进度计划及用工计划; 2、制定材料计划,依据工程进度及施工图纸,合理提供现场实际用量计划,抄送采购部; 3、项目主管接触建设及监理单位办理一切开工手续(递交资质、组织设计、开工报告等); 4、组织施工人员进场,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 二、施工工艺流程 1、质安部全程检查 (1)、消防水系统 组织项目成员→熟悉图纸→施工资质、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进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编制计划→钢管进场报验→预留孔洞尺寸核查→支吊架制作安装→管道除锈刷油→主管道安装→钢管检验批、隐蔽工程报验→支、配管安装→阀门、消火栓进场报验及阀门强度严密性试验→阀门、消火栓安装→阀门、消火栓检验批报验→喷头进场报验→喷头安装→稳压装置、水泵、水泵接合器进场报验→稳压装置、水泵及水泵接合器安装→水泵接合器检验批报验→系统调试→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管道清洗消毒记录、消火栓试射记录、管道通水试验报验→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分项工程报验→水泵联动调试→竣工图制作→工程自检→整改→自检合格→报验→检测公司检测合格→报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移交→售后服务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组织项目成员→熟悉图纸→施工资质、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进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编制计划→钢管、桥架进场报验→钢管敷设(明敷钢管防火处理)→钢管、桥架检验批、隐蔽及分项工程报验→穿引丝→桥架安装及桥架内布线→线缆进场报验→管内穿线→接线(焊锡)→管内穿线检验批及分项工程报验→线路绝缘测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报验 →设备进场报验→设备底座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检验批及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分项工程报验→点位布置图制作→工程自检→整改→自检合格→报验→检测公司检测合格→报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移交→售后服务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与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与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与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与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与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她等级的装饰工程就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与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与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与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与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与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与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与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祛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与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O、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与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与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就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与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DB33/ 1067—2010 58 附录C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记录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二)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三)土建、消防设施、装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项监理工程师; (五)设施检测单位项目检测负责人; (六)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施调试等单位相关人员参 加;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许可文件,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和时间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实施建筑工程现场核查和功能测试前,应当听取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报,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现场核查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为单位,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 (五)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报告》,各参加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七)建设单位组织消防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记录及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参照本程序执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一)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三)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五)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建筑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内装修消防验收还应提供建筑土建消防验收资料); (六)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七)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八)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九)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十一)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十二)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及流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就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与执法记录仪,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与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与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与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与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1、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与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与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GB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3.4、33.5、4.1.12、5.、6.l.IZ、8.2.4、8、3.4、9.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消防改造验收程序

北京写字楼消防改造验收是怎么个程序?手续太复杂了: 第一个手续,先说建审。按照公安部106号令规定: 第13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14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按照这个规定,自己检查是否需要到区消防支队防火处的窗口进行建筑工程的图纸审核,如果不需要,你可在北京市消防局网站上(https://www.360docs.net/doc/d33937951.html,)进行网络备案,并有可能被抽中进行抽审或抽验。如果被抽中,则,你需要准备的材料与公安部106号令规定的必审必验工程所准备的材料是一样的。如需准备材料,请按照下面的要求准备: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份,审核表封面及表内第一页工程名称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如装修工程则不需提供)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消防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A4白纸打印,每页加盖设计单位报审专用章)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装修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消防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①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②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群;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验收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办应提交材料(一)建审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

位提交申请消防审核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根据所申报的建筑工程类别有选择地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3、规划批文。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4、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①总平面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②方案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③扩初设计:总平面图、建筑扩初图、建筑给排水扩初图、建筑供暖通风扩初图和建筑电气扩初图;④施工设计: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 ⑤装修设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应包含装修材料明细说明); 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应包含设计计算书);⑦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到的建筑、水、电、暖通设施等的设计图纸。5、消防设计专篇。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消防设计专篇;6、资证及前期法律文书。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审核时,应提交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原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评估报告。对于设计超出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或规范未予明确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流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流程 受理部门: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审批收费依据: 审批总时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符合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受理 条件: 一、许可的条件或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及变更消防设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二、申请材料: (一)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三)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五)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建筑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内装修消防验收还应提供建筑土建消防验收资料); (六)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七)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八)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九)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十一)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十二)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符合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凡大型建筑工程的建筑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其他建筑部分防火相对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所有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其他建筑部分施工时不会影响使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2001年11月1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最新消防验收程序

『消防知识之消防验收程序』一消防手续(四证齐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书 含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含装修工程 开业同意证明酒店、步行街、各主力店开业同意证明 装修主材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出 厂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装修主材资料全部取得,装修主材现场复核与资料是否对应 检测报告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安全检测报告 二消防重点安全部位安全检查 控制室标识明显清晰 火灾报警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故障率不大于5% 机柜内线路绑扎、标记清晰,静电地板下电线电缆等线路沿线槽内整齐敷设,有保护接地 主机电源单独回路供电,主备电自动切换,无漏电保护装置,设直流备用电源 消防中控员持证上岗,24 小时轮流值班,每班不少于2 人 存放相关消防安全资料(建筑物消防设备设施档案、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疏散预案等) 主机运行记录、故障登记表、报警汇总记录及时完整 设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 存放足够数量的消防作战服、消防斧、防毒面具等消防装备 泵房标识明显清晰 水泵、管道水流方向指示、控制柜、阀门标识明显清晰 管道压力正常,不大于,检修阀门处于演武状态 手动及远程启、停水泵功能正常,信号反馈中控室 消防泵房 主备泵自动互投正常 报警阀间报警阀及管道阀门标识明显清晰 报警阀处信号阀处于常开状态,关闭后消防控制室接收报警信号 测试阀开启后及时报警,本地警铃鸣响正常,压力开关报警信号正常(湿式系统压力开关应具 备联动启泵功能) 报警阀间设置合理排水设施 标识明显清晰 水箱水位正常,浮球阀功能正常,无溢水现象 电接点压力表可联动启停稳压泵 稳压泵房、消防水池、高水位箱

消防验收流程和注意事项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讨论稿)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1)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8) 三、消防检测前需完成的工作: (9) 四、消防验收前需准备的工作: (10) 五、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12) 六、消防验收常见问题汇总 (13) (一)、报审、报验资料问题 (13) (二)、现场验收常见问题 (13)

消防行政许可分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建审)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建审就是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程序。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是资料受理、图纸审核、意见公告。一般先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审批资料(含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全套图纸),审核结束后由当地消防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审核结束后按审核意见书及相关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在投入使用之前申报消防验收(对整个建筑工程土建、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办理消防手续第一步是消防建审,而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是: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建审时,一般是本着由总体到局部、由外到内、由建筑到设备的顺序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认真阅读资料,掌握建筑基本情况 首先要认真阅读《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建筑设计总说明》、《建设防火设计专篇》等有关资料,通过阅读资料,了解建筑物四周的建筑情况;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掌握建设工程的高度、层数、建筑总面积、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明确所适用的消防规范,并结合初步阅读建施图中的平、立、剖面图,建立起建筑的立体印象。 2.审核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决定了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的防 火间距和建筑物自身所允许的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建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3.审核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 审核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主要是审核建筑物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规范中对各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做出了十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防火间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及流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和执法记录仪,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陕西省建筑工程消 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 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 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 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 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及流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和执法记录仪,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配套使用。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术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

3.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

装饰工程消防报审流程

一、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报消防部门审批(3-15天)——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重新报审——出同意施工意见——把施工图原件及审校意见复印件报物管公司存档——施工——调试——专业单位检测——出检测报告(2-7天)——报原审核单位验收——现场验收——出合格意见——开业前消防检查——出同意开业意见——开业。 二、消防报审时应提供的资料: 装修平面图及施工图;照明、用电平面图及施工图;装修材料清单,防火材料合格证;装修单位资质证明书。 二、办事程序 1、受理; 2、验收; 3、复合; 4、签发。 二、申报材料 1、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 3、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 4、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 5、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PVC电线套管检测报告(地址:杭州市复兴南街278号,电话:85378661、85216835-801) (5)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提供防静电、防雷电检测报告 (6)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检测报告; 9、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自动设施产品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0、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11、消防培训上岗证(消控、高层5本、综合楼、厂房2本、个别1本); 1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CMA印章)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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