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船 级 社

中 国 船 级 社
中 国 船 级 社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重大改建入级船舶检验申请

Application of Classification and Statutory Surveys for Major Conversion

兹申请中国船级社执行下述之一的重大改建入级检验。

We hereby appl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classification and Statutory surveys to major conversion of the vessel.

船舶的重大改建方案介绍:

船舶参数:

申请中国船级社签发下列船级证书及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下列法定证书及批准有关技术文件。

In addition, we apply that the following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s are to be issued b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and the following statutory certificates & relevant technical documents are to be issued and/or approved b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 ship is entitled to fly.

需要说明的问题

Remarks (if any):

下面签名者(申请方)确认知悉了本申请书中的重要提示和CCS最新颁布的《钢制海船建造与入级规范》中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总则部分的所有条款的内容,并同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The undersigned party (the Applicant) acknowledge all the articles in the Important Notice contained herein and the relevant terms in the latest edition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eagoing Steel Ships of CC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General Part of above mention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have been reviewed, and agree to be governed by those articles and terms.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入级检验费: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船级社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中国船级社支付相应的费用。

We agree to pay the fee for the specified service and, in addition, any travelling and other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surveyor related to the services. In the event o f this project not being completed under the Society's services, we also agree to pay on a proportion rata basis for the services provided.

重要提示:

1. 本申请一经申请方签署和盖章并被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受理,即构成本社与申请方之间的合同的证明。除非另有约定,下列条款和本社最新颁布的《钢质海船建造与入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的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规范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构成本社与申请方之间合同的内容,并调整与本申请有关的一切服务。如下述条款与本社规范中的条款规定有不一致的内容,以下列条款为准。

2.申请方保证在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申请方应负法律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如申请检验的船舶是转级船舶,本社有权从原船级社获得所有有关的资料文件。

4. 责任限定

4.1 本社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与本社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2 本社仅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4.3 如经证明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本社或本社雇员、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社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的2 倍,且最大不超过人民币80 万元。但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2)本社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4.4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被发现或损失形成的6 个

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5. 法律适用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除本社另有约定外,所有由本社提供的服务引起的,或与本社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Important Notice:

1. Once this Application with the Applicant’s signature and stamp is processed by China Classif ication Society (hereinaf t er referred to as “this Soci ety”), This Application shall be deemed the evidence of contract between this Society and the Applicant. Unless otherwise agr eed with this Society, the articles below and the relevant terms in the latest edition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f or the Constructio n and Classif ication of Seagoing Steel Ships of this Society (hereinaf t er referred to as “the Rul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General Par t of the Rules, constitute the contract between this Society and the Applicant, which governs all services provided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pplication. In the event of any conf lict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articles below and the relevant terms in the Rules, the articles below shall prevail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resolve such conf lict or inconsistency.

2. The Applicant guarantees that all contents declared in this Application and all materials submitted are true. If any false data are found, the Applicant sha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hold responsibility f or all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theref ore.

3. If the class of the ship to be surveyed is transf erred f rom another Classif i cation Society, this Society is entitled to gain all relevant documents of this ship f rom the previous Class Society.

4.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4.1This Society provides service(s) based on the contract, in no case shall this Society be liable f or any loss of any party who has no 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 with this Society.

4.2This Society will be liable only f or the loss or damage resulting directly f rom its negligence act. In no event shall this Society be liable

f or any indirect contractual or consequential losses or damages.

4.3This Society will be liable f or the loss or damage due to negligence act provided attribute to this Society or its employees,agents or

other parties acting on behal f of this Society. And in no case shall the amount of this liability exceed twice of the f ee(s) charged b y this Society in respect of the service(s) in question or 800,000 RMB in maximum. this Society’s liability f or the loss or damage is speci ally excluded when such loss or damage arises out of an act:

(1)by an employee of this Society acting outside the terms or scope of his/her employment; or

(2)by any agent or other party acting on behalf of this Society, when such act exceeds the authority granted in writing by this Society to such agent or party.

4.4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ith the Society,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the results of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Society shall be arbitrated

in Beij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of China. The 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 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concerned parties. 5. Applicable Law and Arbitration

Th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pplie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ith this Society, any dispute arising f rom or in conn ection with the services provided by this Society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 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 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 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 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concerned parties.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的国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船舶、维护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兴起,如今各国船籍登记的法律政策,已是不能再简单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更应将其视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存在。船籍登记方式的商业化运作,在对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如何合理利用船籍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是新时期下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纵观国际上船籍登记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船籍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严格登记和开放式登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前者存在法律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后者则具有经济和市场的合理性。通过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航运实际,选择合适的中间路线是新形势下我国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可见只有悬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才能在我国水域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日内瓦公约》第5条以及《联合国船舶登一记条件公约》均有规定,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我国《船舶登一记条例》第1条也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船舶在公海航行,被赋予一国国籍后,该船便被视为该船旗国领土的延伸,该船上人员发生的法律关系就要受到该船旗国的法律管辖。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规定:遇到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由此可见,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是与其所属国的航运政策,以及行政监管是分不开的。 综合提供方便旗国家的法律规定:(l)各国对被登一记船舶的所有权人没有过多限制,允许外国人所有船舶在本国登记,但要求其在本国内有公司或代表处,而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2)在税金方面,在方便旗国家,对登一记船舶免收所得税或只以低额征收,通常只征收登记税以及年税,然而仅是登记税和年税就己经成为方便旗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这些国家实行方便船籍政策的主要理由;(3)在船员配员方面,各国对船员要求宽松,这使得前来登记国籍的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低于其本国的劳动力成本的廉价外籍船员。 严格登一记制度,是在原有登记基础上对登记制度的适当调整,改变原有登记制度对外来 船舶登记被动防守的保护性策略而主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相对于传统登记模式,这种特别的登记方式更加灵活,对船舶所有人更有吸引力。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严格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开放式登记制度,主要指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面向本国船东设立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外一种船籍登一记制度,为了和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一记制度,这种登记是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并与传统船籍登一记制度并行。 有观点认为,国际船舶登一记是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实行介于正常登记和开放登一记之间的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包括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岸登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两者没有本质 区别,只是角度不同,前者是指在一国己经建立正常登一记制度情况下,采取相对宽松的条件在特定区域另外建立的登记制度;后者则是指该登记制度是吸引国际航运船舶为主,可以是本国的也可以是外国的。 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只是角度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本质上是船舶国籍登一记的一种形式,是在原有严格登一记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一种相对宽松的登一记制度,目的是为了吸引船舶前来登记,扩大本国的船队规模、

方便旗船与真正联系

方便旗船与真正联系 (一)船旗国对船舶管理之依据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①依据这种资格和身份,他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接受该国法律的管辖。这是对国籍狭义上的定义,而广义上的国籍,是指人、法人以及某些财产,与一国有特殊财产关系时,根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联系。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③于是在广义上便有了船舶国籍的概念。国内比较权威的海商法学者认为,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登记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是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④而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把正在起作用的若干法律规范的一些积累的,可供选择的条件相混合的形式概念。一方面,它把船舶与国家之间的某些特定的连结因素聚合在起来,另一方面,把某些法律后果亦凝合在一起。我们可以把这些连结因素称为“国籍条件”,而把“法律后果”称为国籍的“法律效力”。⑤这一定义明确体现了船舶国籍法律纽带的本质,同时也突出了船舶国籍不同于自然人国籍的特殊性。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船旗国对船舶管理的法律依据乃船舶之国籍。毕业论文 依据国际法自然人的国籍,可以因出生或加入而取得;而船舶的国籍则依国内法通过船舶登记而取得。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

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因此,这些船舶的国籍已失去了“法律纽带”的本质。我们称这些船舶所取得的国籍为“方便旗籍”,它们所悬挂的国旗为“方便旗”,这些船舶为“方便旗船”。通常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为家,尤其是一些不发达的小国家,它们以船舶登记费和年吨税为主要外汇收入。例如巴拿马、利比里亚、洪都拉斯、塞浦路斯、巴哈马等。 (二)方便旗船产生、发展及其原因 早期方便旗船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6世纪,主要是为了方便了国际贸易交往。如英国船东,为方便与处于西班牙控制下西印度群岛从事贸易,经常悬挂西班牙的国旗航行。 方便旗船已经出现始于一战之前,以船东为其拥有的船舶在其本土之外的国家进行登记为标志。主要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因为这大大降低了船舶的营运成本。战争期间,为了避免与敌对国家的冲突,一些国家的船东也经常把船舶入方便籍。毕业论文 二战结束后,方便旗船发展迅速,到今天其总载重吨约占世界商船总载重吨的三分之一,对世界航运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从方便籍的授籍国方面来看,这些国家把船舶登记看作一个

国家一、二级出版社名单(最新2012)

国家级出版社名单 根据《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和《关于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进行首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新闻出版总署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公室自2008年6月正式启动评估工作。委托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国编辑学会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科技出版工作者委员会3家中介机构,对全国500家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在2006~2007年度的出版综合情况实施了等级评估。 对出版单位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的定量化评定,主要以考察出版单位的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和资产运营能力这“三大能力” 为基本内容,以25个评估项目为具体支撑。按照社科、科技、大学、教育、古籍、少儿、美术、文艺等分成8个类别,将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评出一级出版单位100家,占20%;二级出版单位175家,占35%;三级出版单位200家,占40%;四级出版单位25家,占5%。经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对首次被评为一级的100家图书出版单位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荣誉称号。 中央一级专业出版社 序号出版社主管单位 1 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院 2 高等教育出版社教育部 3 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机械工业协会 4 电子工业出版社信息产业部 5 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学工业协会

6 石油工业出版社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7 冶金工业出版社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8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协会 9 中国电力出版社国家电网公司 10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设部 11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水利部 12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3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部 14 中国计量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5 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6 人民邮电出版社信息产业部 17 人民卫生出版社卫生部 18 地质出版社国土资源部 19 海洋出版社国家海洋局 20 气象出版社国家气象局 21 测绘出版社国家测绘局 22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3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财政部 24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国家审计署 25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人民银行 26 经济科学出版社财政部 27 法律出版社司法部 28 人民出版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9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 30 商务印书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0 中华书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2 三联书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3 人民音乐出版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4 人民体育出版社国家体育总局 35 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6 中国摄影出版社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37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国家广电总局 38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教育部(北外) 39 人民文学出版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0 作家出版社中国作家协会 中央二级出版社 序号出版社主管单位 1、长城出版社隶属于解放军画报社 2、长征出版社隶属《解放军报》

国家级出版社网址

部分国家级出版社网址 1人民文学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 科学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 人民邮电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4. 商务印书馆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5. 中华书局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6. 机械工业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7. 电子工业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8. 中国农业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9.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0. 人民卫生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1.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2. 化学工业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3. 石油工业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4. 法律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5. 国防工业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6.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7.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8. 中国电力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1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0.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1. 经济科学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2. 地质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3. 海洋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4. 气象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5. 冶金工业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6. 作家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7. 人民体育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8.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29. 兵器工业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0. 语文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1. 人民音乐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2.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3. 地震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4. 军事科学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5. 原子能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6 宇航出版社 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37. 外国文学出版社 38. 外文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d3465165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No:1870/CLR_10.131文件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船舶登记和船旗”,即基础又重要的航运知识

船舶的国籍 船舶登记(ship registration) 一词通常用来确定船舶的国家特征,其含义为将船舶登记在一国的公开记录中。船舶在一国进行了登记后即被视为拥有该国国籍。在实践中,“登记”,“国籍”,“船旗”以及“证书”等经常是作为关联词使用。[1] 船旗(ship flag) 是船舶所悬挂的旗子,即船舶注册地所在国的国旗。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识,只有按照一国规定完成登记程序的船舶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船舶航行只能悬挂一国国旗,并只受该国的专属管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2] 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国际法并没有关于船舶悬挂一国国旗权利的规定,但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通过国内法规定要求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应当满足的条件,例如1958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1958)[3] 就规定了每个国家应当确定允许船舶拥有该国国籍的条件,船舶在该国领土登记的条件,以及船舶

享有悬挂该国国旗权利的条件。[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 船舶的船旗会对船舶的登记、管理乃至经营和营运都会产生影响,例如在战争期间悬挂交战国国旗的船舶之间的交易是非法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如果一国或联合国对某一国家进行制裁,与被制裁国家进行航运交易的船舶就有可能构成对国旗国法律的违反,例如悬挂以色列国旗的船舶是无法挂靠阿拉伯国家港口的。 在船舶融资中,船旗也是银行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根据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的冲突法原则,船舶抵押就应当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只有在符合船旗国规定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才能保障融资银行的利益。就融资银行而言,船舶的船旗至少关系到:船舶抵押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及其登记和注销的程序、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及其实施以及是否对船舶的实际营运有影响等情况。

中央级出版社名单有哪些

中央级出版社,中央,指国家政权或政治团体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央级出版社就是国家政权或政治团体的最高领导机构主管的出版社,也有的是国内出版业历史悠久影响力巨大的出版社。 中央级出版社名单有哪些 中央级出版社名单: 1.北京大学出版社 2.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4.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5.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6.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7.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8.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9.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10.长安出版社

11.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2.当代世界出版社 13.当代中国出版社 14.党建读物出版社 15.地震出版社 16.地质出版社 17.电子工业出版社 1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法律出版社 20.改革出版社 21.光明日报出版社 22.国防工业出版社 23.国学出版社 24.海洋出版社 25.航空工业出版社 26.红旗出版社 27.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8.华文出版社 29.华夏出版社 30.华艺出版社 31.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32.化学工业出版社

33.环境科学出版社 34.黄河水利出版社 35.机械工业出版社 36.建筑工业出版社 37.教育科学出版社 38.解放军出版社 39.金城出版社 40.金盾出版社 41.经济管理出版社 42.经济科学出版社 43.经济日报出版社 44.九州出版社 45.军事科学出版社 46.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47.军事谊文出版社 48.开明出版社 49.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50.科学普及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 51.民族出版社 52.农业出版社 53.清华大学出版社 54.群众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6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五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船籍港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由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

船籍和船旗船级和船级社

一、船籍和船旗: 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按国际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法律的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 方便旗船:是指在外国登记、悬挂外国国旗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营运的船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便旗船迅速增加,挂方便旗的船舶主要属于一些海运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希腊、日本、香港和韩国的船东。他们将船舶转移到外国去进行登记,以图逃避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自由制订运价不受政府管制,自由处理船舶与运用外汇,自由雇佣外国船员以支付较低工资,降低船舶标准以节省修理费用,降低营运成本以增强竞争力等。而公开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的所谓“开放登记”(Open Register)国家,主要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 路斯、新加坡、巴拿马及百慕大等国。通过这种登记可为登记国增加外汇收入。 P.S.在中国航行的船舶都是挂“五星红旗”,即我国的国旗。如果是其他船籍的船在中国的水域或海域航行,要换船旗,换成我国的“五星红旗”。 二、船级和船级社: 船级是表示状态的一种指标。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监造。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水标志等项目和性能进行鉴定,颁发船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鉴定。船舶入级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租船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当的船只,以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用。 船级社(英语:Classification society,或称验船协会、有时统称为验船机构)是一个建立和维护船舶和离岸设施的建造和操作的相关技术标准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此后一些国家相继成 立了船级社,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船级社和海事协会等。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 P.S.船级社最早产生于二百三十年前的英国。十八世纪中,泰晤士河畔设有 若干的咖啡馆,从事船舶生意的人们常在此聚谈,其中营业最盛者是爱德华·, 所有船舶和货物保险,大部分均在该咖啡馆办理,于是形成了海上保险的中心。由于保险需要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遂于1760年成立了劳埃德船级社,并开始 实施船舶检验和登记入级。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监督检查河船部分)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编制

前言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和对船舶缺陷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旗国监督检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等法律法规、规则及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仅作为我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目录

安全检查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1.国籍证书 1.1检查方法: 1.1.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1.1.2《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四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一、二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五、六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11年即取11,后六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但在现有的船舶登记软件上是自动生成的,即在12位前加“P”。 1.1.3 证书格式应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分为大、小两种规格,大规格适用于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船舶,小规格适用于其他船舶。证书页芯为海事局标志水印纸,并印有中国海事局及英文缩写CMSA防伪印记,页芯的下方

国家一 二级出版社名单

一级出版社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社科类 1安徽人民出版 2社北京出版社 3长春出版社 4重庆出版社 5党建读物出版社 6法律出版社 7湖南人民出版社 8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江苏人民出版社 10江西人民出版社 11解放军出版社 12经济科学出版社 13九州出版社 14青岛出版社 15山东人民出版社 16商务印书馆 17上海人民出版社 18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外文出版社

20学习出版社 21知识产权出版社 2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3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4中国金融出版社 25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6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7中国青年出版社 28中国社会出版社 29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30中信出版社 31中央编译出版社 科技类 1电子工业出版社信息产业部 2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3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学工业协会4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机械工业协会5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6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院 7人民交通出版社 8人民军医出版社 9人民卫生出版社

10人民邮电出版社 11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2星球地图出版社 13中国电力出版社 14中国纺织出版社 1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6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17中国人口出版社 18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大学类 1北京大学出版社 2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3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4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5重庆大学出版社 6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7复旦大学出版社 8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9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0清华大学出版社 11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2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3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14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5厦门大学出版社 16浙江大学出版社 1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1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教育类 1高等教育出版社教育部2广东教育出版社 3江苏教育出版社 4教育科学出版社 5人民教育出版社 6浙江教育出版社 古籍类 1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黄山书社 3岳麓书社 4中华书局 少儿类 1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 2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国家一级出版社名单

国家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 根据《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和《关于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进行首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新闻出版总署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公室自2008年6月正式启动评估工作。委托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国编辑学会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科技出版工作者委员会3家中介机构,对全国500家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在2006~2007年度的出版综合情况实施了等级评估。 对出版单位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的定量化评定,主要以考察出版单位的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和资产运营能力这“三大能力”为基本内容,以25个评估项目为具体支撑。按照社科、科技、大学、教育、古籍、少儿、美术、文艺等分成8个类别,将图书出版单位的评估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评出一级出版单位100家,占20%;二级出版单位175家,占35%;三级出版单位200家,占40%;四级出版单位25家,占5%。经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对首次被评为一级的100家图书出版单位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荣誉称号。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各类别不分先后,按拼音排序): 社科类 安徽人民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上海人民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外文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科技类 电子工业出版社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军医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星球地图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重要出版社名录2017

重要出版社名录2017 一、国家级A类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人民教育出版社 二、国家级B类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三、省级 省人民出版社、“985”工程高校出版社、全国性专业出版社 A.全国性的专业出版社 1. 人民出版社 2. 人民文学出版社 3. 高等教育出版社 4. 科学出版社 5. 人民邮电出版社 6. 商务印书馆 7. 中华书局 8. 机械工业出版社 9. 电子工业出版社 10. 中国农业出版社 11.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2. 人民卫生出版社 13.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5. 石油工业出版社 16. 法律出版社 17. 国防工业出版社 18.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19.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1. 中国电力出版社 2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3.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4. 经济科学出版社 25. 三联书店 26. 地质出版社 27. 海洋出版社 28. 气象出版社 29. 冶金工业出版社 30. 作家出版社 31. 人民体育出版社 32. 中国文联出版社 33.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34. 兵器工业出版社 35. 航空工业出版社 36. 语文出版社 37. 人民音乐出版社 38. 中国计量出版社 39.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40. 地震出版社 41. 军事科学出版社 42. 原子能出版社

44. 宇航出版社 45. 外国文学出版社 46. 外文出版社 B.大学出版社 1.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3. 北京大学出版社 4.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复旦大学出版社 6.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7. 浙江大学出版社 8.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全国百佳出版社

附件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各类别不分先后;排名不分先后,按拼音排序) 1.社科类 安徽人民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上海人民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外文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2.科技类 电子工业出版社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军医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星球地图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3.大学类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重庆大学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教育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广东教育出版社 江苏教育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浙江教育出版社 5.古籍类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黄山书社 岳麓书社 中华书局 6.少儿类 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接力出版社 明天出版社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7.美术类安徽美术出版社 湖南美术出版社 吉林美术出版社 江苏美术出版社 江西美术出版社 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8.文艺类 长江文艺出版社 湖南文艺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上海文艺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浙江摄影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出版社级别-中国国家级正规出版社名录大全

出版社级别-中国国家级正规出版社名录大全 7-5052 中国世界语出版社北京100037 7-80568 中国书店北京100052 7-5068 中国书籍出版社北京100031 7-113 中国铁道出版社北京100005 7-5037 中国统计出版社北京100826 7-5059 中国文联出版社北京100026 7-5014 群众出版社北京100741 7-01 人民出版社北京100706 7-5034 中国文史出版社北京100811 7-5071 中国文学出版社北京100037 7-80067 奥林匹克出版社北京100010 7-5081 八一出版社北京 7-80030 宝文堂书店北京100086 7-200 北京出版社北京100011 7-301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00871 7-5639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22 7-80526 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北京100062 7-5300 北京古籍出版社北京100011 7-81004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北京100024 7-8101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3 7-5303 北京教育出版社北京100011 7-5638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北京100026 7-5304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100035 7-81013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1 7-81045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北京 7-80500 北京旅游出版社北京 7-80501 北京美术摄影出版社北京 7-81002 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94 7-80502 北京日报出版社北京100734 7-5301 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北京100011 7-303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8 7-5302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北京100011 7-81003 北京体育学院出版社北京100084 7-5402 北京燕山出版社北京100007 7-81034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100083 7-5635 北京邮电学院出版社北京100088 7-5619 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北京100083 7-80066 北京周报出版社北京100037 7-80038 兵器工业出版社北京100081 7-5055 博文书社北京100005 7-5030 测绘出版社北京100045 7-80017 长城出版社北京100037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1、注销登记的书面报告; 2、办理注销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C卡原件、 连续概要记录原件; 5、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船舶买卖合同原件; 7、船舶交接文件原件; 8、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的船舶注销后应把DOC副本原件、DOC 年度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向宁波海事局体系办提交船舶退出公司体系的报告。 2、安检簿、签证簿、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保安计划的原件也应带回公司。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带给中国大陆的启示

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带给中国大陆的启示 摘要:我国在船舶登记制度上一直遵循严格登记的传统,虽然有利于保护国内航运业的秩序,却客观上造成了船舶运营成本的增加。于是,大批国轮移籍海外,税费、管理费等收入大量流失。在此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了如何吸引移籍海外的中资船舶回国的改革建议。本文主要针对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以及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香港船舶登记制度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改革方向 前言 近年来,香港逐渐成为国际上新兴的热门船舶注册地。香港的登记政策吸引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船舶来此登记,当然也包括中资船舶在内。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香港在船舶经营上拥有极具吸引力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在于香港对船舶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使得其在国际上有着较好的声誉。香港的船舶登记政策弥补了开放登记和严格登记制度的不足。在低税收的前提下也不忘记严格的监管。形成了一套所谓“香港籍船舶登记制度”。而所谓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就是一国在不改变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的情况下,面向本国船东新设的与开放登记制相类似的另外一种与原有登记制度平行的船舶登记制度,而为了和传统的船籍登记制相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王世超:《中资国际航运方便旗船舶特别登记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专业:国际法学,2008 1

年。] 相比之下,我国内陆地区船舶登记在制度和登记程序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弊端。那么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革方向以及具体的实施建议。 一、减免我国船舶登记过程中的相关税收 众所周知,中国旗船舶从登记到运营税赋繁重。选择登记为中国旗船舶不仅要面临效率低下的登记程序,还要承担繁重的税赋。如从境外购买新船,依《进出口关税条例》,需要缴纳的关税加增值税合计约27.53%,这在世界海运国家中是最高的。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内地注册的船舶,对船舶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约3%的营业税;依《企业所得税法》,对最后所得还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六项。而方便旗登记国只在年初收取船舶吨税一次,没有其他税费,节省了船东的经营成本。相比较之下,香港对于从境外进口的船舶则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对于香港旗船舶也不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由此可见,减免相关税赋、实施税收优惠是发展航运金融的必由之路。 二、政府给予船舶融资优惠政策 大量国轮外造现象出现,是由于船舶在国内建造的成本远远高于海外,一方面,造船的贷款利息近年来普遍较高,平均利率比国外高出近一倍以上,还款期反而相对较短,且需要税后还贷,如果延期还款加罚利息,无法提供全额贷款,有15%-30%的资金需要自筹。

船舶国籍法律冲突的消除与防止

船舶国籍法律冲突的消除与防止

船舶国籍法律冲突的消除与防止 「内容提要」船舶国籍之所以产生并获得广泛认可,是源于确定船舶管辖的归属和有效地维持处于公海中的船舶内部秩序以及公海秩序。各国法律有关船舶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一致而引发船舶国籍冲突。如何解决好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消除多重国籍现象,有待国内法上的趋同化与国际社会立法统一化运动的发展。无国籍船舶或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的消除和防止,则可通过各国完善国内立法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国际社会统一立法即国际公约或条约来完成。 「关键词」船舶国籍,积极冲突,消极冲突,船旗国法 一、船舶国籍的特殊性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此即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拥有这一国家的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注:司玉琢等:《海商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 由于船舶作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通常不把它当作一般客体对待,在法律上往往把它当作具有一定的人格来处理,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其中赋予船舶国籍就是如此。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国籍是与人(自然人或法人)在一起的,从而怀疑国籍一词能否用于船舶。(注: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页;[法]享利?巴蒂福尔等:《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82~83页。)他们主张以“allacation”(注:,The Nationality of Ship,New York,1967,转引自黄异《国际法上船舶国籍制度之研究》,台湾文笙书局1985年版第7页。)、“pusoedo-nationality” (注:,The Nationality of Ship,New York,1967,转引自黄异《国际法上船舶国籍制度之研究》,台湾文笙书局1985年版第7页。)或“quasinationality”(注:Greig,International Law,London,1970,)来指称船舶的归属。实际上,这种观点的理论前提和基础不牢靠,它是建立在“国籍只属于人而不属于物”这一认识基础上的。一旦我们将视野拓宽,注意到确认单纯的“国籍”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国籍必须与特定主体在一起才有法律意义。因此,有必要区分的是“船舶国籍”与“自然人国籍”这两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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