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沈劳社发〔2005〕5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

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七条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第八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女职工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分娩住院费和药费;

(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诊疗费;

(三)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补贴;超出限额补贴标准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引起的并发症,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就医及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给付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除应出示本人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 卡》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外,妊娠及分娩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二、多孩生育登记单》(见附件2)、《孕妇保健手

册》;引产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见附件3);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见附件4)。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生育的,应先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

参保人员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进行。

参保人员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分娩、就医或者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难产、严重并发症或者合并症确需更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需经原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具附有院(站)内专家组签署会诊意见、主管院(站)长同意的转院申请单,再由参保人员家属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分娩的,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四条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等外出参保人员,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者生育的,用人单位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证明、《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见附件5)、本人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引产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者还应出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转院医治或者生育的,在本人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抵减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收费单据和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结算单据一并按规定的时间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差额部分补贴,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按限额补贴标准与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给付的补贴差额拨付到用人单位。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站)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给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复印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者《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产的应同时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同时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诊断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四)领取护理工资的男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孕妇保健手册》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银行帐号。

第十八条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欠缴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办理了缓缴手续的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按规定标准给予核准报销和拨付。

用人单位决定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的,应将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一并补缴后,对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给予产前检查费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管理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及市或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后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服务协议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超目录范围的服务必须征得参保人员的签字同意自费,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信息实行计算机网络数据传递。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于同参保人员建立生育医疗服务关系后三日内,将参保人员的就医信息通过医疗保险网络系统上传给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对生育期间的相关信息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全程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代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先行给付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对参保人员使用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见附件1)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待年终考核达标后,再将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的10%部分全部返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妊娠期间,因妊娠所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告单》(见附表6),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进一步住院治疗的,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开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告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因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严重并发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自手术结束转入病房开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告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转院医治或者生育的,在原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原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 9 1年5月3 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 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以下简称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市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或具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建筑设计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前款以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规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关于《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了关于最新的生育保险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智慧城市概念及国内智慧城市分类

智慧城市背景介绍 一、智慧城市概念 1、智慧城市的定义 智慧城市就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其实质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的和谐、可持续成长。 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发展新模式。智慧化是继工业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世界科技革命又一次新的突破。利用智慧技术,建设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 “智慧城市”的理念就是把城市本身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城市中的市民、交通、能源、商业、通信、水资源构成了一个个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形成一个普遍联系、相互促进、彼此影响的整体。在过去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科技力量的不足,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无法为城市发展提供整合的信息支持。而在未来,借助新一代的物联网、云计算、决策分析优化等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可以将城市中的物理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商业基础设施连接起来,成为新一代的智慧化基础设施,使城市中各领域、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显现出来,就好像给城市装上网络神经系统,使之成为可以指挥决策、实时反应、协调运作的“系统之系统”。智慧的城市意味着在城市不同部门和系统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更合理的利用资源、做出最好的城市发展和管理决策、及时预测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2、智慧城市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智慧型产业优势,集成先进技术,推进信息网络综合化、宽带化、物联化、智能化,加快智慧型商务、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管理、城市交通、环境监控、公共服务、居家生活等领域建设,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努力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城市建成为一个基础设施先进、信息网络通畅、科技应用普及、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公共服务完备、生态环境优美、惠及全体市民的智慧城市。 3、智慧城市特征 (1)全面感测:遍布各处的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组成“物联网”,对城市运行的核心系统进行测量、监控和分析; (2)充分整合:“物联网”与互联网系统完全连接和融合,将数据整合为城市核心系统的运行全图,提供智慧的基础设施; (3)激励创新: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智慧基础设施之上进行科技和业务的创新应用,为城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公共汽电车客运量,轨道交通客运量,出租汽车客运量,轮渡客运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占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同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指标分析 (7) 一、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公共汽电车客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占全国公共汽电车客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 规划层次 规划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为沈阳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市区、1个县级市和3个县,面积12881平方公里。划定市区范围为城市规划区,面积3471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实行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 中心城区以四环路为基础,面积1545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 推进东北金融中心、综合性枢纽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实力,把沈阳建设成为立足东北、服务全国、面向东北亚的国家中心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沈阳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之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把沈阳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加强历史文脉保护和特色风貌建设,把沈阳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文化名城;加快向经济开放、文化包容的东北亚国际大都市迈进。 三、城市性质和职能 1. 城市性质 辽宁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 城市职能 (1)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与科技创新产业基地; (2)国家重要的国际交流中心和文化产业基地; (3)国家综合交通和信息枢纽; (4)东北地区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 (5)东北地区旅游集散地和目的地; (6)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 3. 城市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1130万,城镇人口990万,城镇化水平达到87.5%左右。中心城区城市人口73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3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3平方米。 四、区域协调发展 (一)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国家中心城市,是指位于全国城镇体系顶端,对内引领、带动区域发展,对外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城市。 1. 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意义 随着国家更加注重区域均衡与协调发展,在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经济板块”格局中,东北地区需要一个国家中心城市,带动东北地区的振兴和发展。沈阳作为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沈阳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具有东北亚中心区位、工业经济发达、金融辐射力强、综合交通网络便捷、文化影响力大等优势,最具条件成为东北板块上的国家中心城市。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最全的最新的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二三批)

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批、二批、三批 及专项) 2013年1月29日,公布第一批试点城市90个,后增补9个 2013年8月1日,公布第二批试点城市103个2015年4月7日,公布第三批试点城市84个,扩大范围试点13个,专项试点41个 北京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市丽泽商务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山区长阳镇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门头沟区、大兴区庞各庄镇、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城区牛街街道 上海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无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津南新区、天津市生态城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武清区、河西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京津合作示范区、静海县 重庆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永川区、江北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渝中区 内蒙古自治区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乌海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石拐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肇东市、肇源县、桦南县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达市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佳木斯市、尚志市、哈尔滨市香坊区 吉林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辽源市、磐石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四平市、榆树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山市抚松县、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通化市、白山市江源区、临江市、吉林市高新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辽宁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沈阳市浑南新区、大连生态科技新城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营口市、庄河市、大连市普湾新区、沈阳市沈河区/铁西区/沈北新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沈阳市和平区、新民市 河北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廊坊市、邯郸市、迁安市、北戴河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市滦南县、保定市博野县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唐山市 河南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鹤壁市、漯河市、济源市、新郑市、洛阳新区、郑州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许昌市、舞钢市、灵宝市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开封市、南阳市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

沈阳市公共交通发展历史

沈阳市公共交通发展历史 城市交通工具的发展史是与城市发展史密切相关的,从1908年沈阳城内出现的“马拉铁道”到有轨电车,再到无轨电车,以及1999年无轨电车全部退役,至2004年的119条公交线路4357辆公交车。伴随着沈阳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前进的脚步,沈阳交通已经走过近百年的历史。 ⑴马拉铁道时期 用两匹马拉着车厢在铁轨上跑,在今天看来简直不可思议。然而,这种交通工具却在沈阳实实在在地运行了18年。马车铁道是以马匹为动力,牵引在铁轨上行驶的车辆,是沈阳市区公共交通客运的先驱。马拉铁道是19世纪的1825年美国博览会期间开始使用的,1886年输入东京,1907年日本财团大仓祖把它引至沈阳。 1907年10月,当时的奉天商务总会与日本大仓祖等8个财团合资创办了“中日商办沈阳马车铁道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合资企业的出现,标志着沈阳近代意义上公共交通事业的开始。1908年1月通车。 1908年1月4日(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马车铁道经过一年的筹建、施工,由火车站(今老道口南侧)至小西边门的第一区首先建成通车。不久,由小西边门至小西城门的第二区相继建成通车。全程营业线路4.03公里,当时有马车27辆,马73匹。 1910年(清宣统二年)10月3日,南满铁路奉天新站(今沈阳站)建成,火车停车站由旧站迁往新站,马车铁道随之延长1.2公里到新站。当时有马车29辆,马200匹(同年由两匹马拉一辆车改为由四匹马拉一辆车),每日往返160次;日平均运客量七千多人次。马车铁道投入运营之后,经营效益较好,据1908年至1916年九年资料统计,支出总额利润率为32.1%。这条充满殖民色彩的马拉铁道让日本商人捞足了油水,它可算做沈阳电车的前身。 1922年(民国11年)10月14日,“中日商办沈阳马车铁道股份有限公司”经营15年期满按约解散。马车铁道经营业务,以“南满”铁路附属地界限(今西塔附近)为界,以东由奉天马车铁道公司善后事务所经营,以西由日商大仓祖继续

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

目录 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 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 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 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96号) 8.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47号)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2002年3月21日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 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上 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 米,主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 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 (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 允石 一九九九年 九月十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

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

智慧城市的概念

文章转自https://www.360docs.net/doc/d38271524.html, 一、智慧城市概念 1、智慧城市的定义 智慧城市就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其实质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的和谐、可持续成长。 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发展新模式。智慧化是继工业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世界科技革命又一次新的突破。利用智慧技术,建设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 “智慧城市”的理念就是把城市本身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城市中的市民、交通、能源、商业、通信、水资源构成了一个个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形成一个普遍联系、相互促进、彼此影响的整体。在过去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科技力量的不足,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无法为城市发展提供整合的信息支持。而在未来,借助新一代的物联网、云计算、决策分析优化等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可以将城市中的物理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商业基础设施连接起来,成为新一代的智慧化基础设施,使城市中各领域、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显现出来,就好像给城市装上网络神经系统,使之成为可以指挥决策、实时反应、协调运作的“系统之系统”。智慧的城市意味着在城市不同部门和系统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更合理的利用资源、做出最好的城市发展和管理决策、及时预测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2、智慧城市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智慧型产业优势,集成先进技术,推进信息网络综合化、宽带化、物联化、智能化,加快智慧型商务、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管理、城市交通、环境监控、公共服务、居家生活等领域建设,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努力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城市建成为一个基础设施先进、信息网络通畅、科技应用普及、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公共服务完备、生态环境优美、惠及全体市民的智慧城市。 3、智慧城市特征 (1)全面感测:遍布各处的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组成“物联网”,对城市运行的核心系统进行测量、监控和分析; (2)充分整合:“物联网”与互联网系统完全连接和融合,将数据整合为城市核心系统的运行全图,提供智慧的基础设施; (3)激励创新: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智慧基础设施之上进行科技和业务的创新应用,为城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分析与建议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分析与建议 本文根据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现状分析,结合国内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经验,提出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改进措施,为沈阳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提供了参考。 标签:城市公共交通沈阳 0 引言 目前,沈阳城市公共交通有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有轨电车,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选择对城市居民的出行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1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分析 ①沈阳市常规公共汽车运营车辆5839台,运营线路391条,运营里程3750公里,市区公交无人售票,多数统一票价1元,郊区公交为分段计费方式。②沈阳市全市运营出租车车辆2.4万台,白天起步价8元/3公里,之后1.82元/公里,超15公里后2.7元/公里。晚上22:00以后起步价9元/3公里,之后2元/公里,超15公里后2.94元/公里。③沈阳市目前开通运营的地铁线路有两条,沈阳地铁1号线和2号线。地铁1号线:十三号街站-黎明广场站,线路长度为27.9km,全线22座车站;地铁2号线:航空航天大学站-全运路站,线路长度为27.16km,全线22座车站,1、2号线共用一個换乘站青年大街站。地铁票价为8站以内2元(不含起始站,下同),9-12站3元,13站以上4元。④沈阳市浑南新区现代有轨电车,2013年10月11日开始正式对外载客运营。目前开通线路3条,1号线:奥体中心站-会展中心站,线路长度为12.2km,全线24个站点;2号线:奥体中心站-桃仙机场站,线路长度为14.8km,全线16个站点;5号线:奥体中心站-沈抚新城站,线路长度21.4km,全线22个站点。有轨电车单程线路票价2元,如换乘其他线路,需重新购票。 2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存在问题 ①常规公共交通线网疏密度失衡,有些地段线网过度集中,有些地段则过疏,甚至没有,造成线网密布地段有多条线路交杂、站点繁多、人车流混杂,线网疏少地段居民步行至公交站点距离长、等待时间多[1];高峰时期舒适性差、车内环境差、准时性难以保证;目前的公交线路只沿交通干道,站点也主要设在干道上,缺乏支路公交的联系,使居民出行不便;个别地区难以到达、经常需要换乘(有时不仅一次换乘)。 ②出租车在高峰时段在市区打车困难、故意拼车、不打表、拒载。 ③地铁修建周期长、线路少、未形成线网、高峰时期舒适性差、很多地区难以到达、经常需要换乘。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文是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 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 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 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 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 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 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 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 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 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 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 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 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 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沅劳社[2010]26 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合理使用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以及《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怀劳社发[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

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转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异地自付比例。经批准转省内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5%、转省外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统筹报销。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按程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无论省内、外住院无须先自付5%或10%的比例,凡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报销。 三、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超定额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级别的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报销。 四、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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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批、二批、三批 及专项) 2013年1月29日,公布第一批试点城市90个,后增补9个 2013年8月1日,公布第二批试点城市103个2015年4月7日,公布第三批试点城市84个,扩大范围试点13个,专项试点41个 北京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市丽泽商务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山区长阳镇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门头沟区、大兴区庞各庄镇、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城区牛街街道 上海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无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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