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颁布日期:2009-12-09生效日期:2010-01-15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责任)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备案与审核)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使用规定)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维护单位)

市政消火栓由水务管理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维护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维护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审核、备案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第十九条(不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处罚)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消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促进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对本制度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2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消防手续报批、验收和消防器材、设施的设置。 3.3各使用部门负责本辖区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 4、工作程序 4.1消防设施的设置 4.1.1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并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要求。 4.1.2生产过程中因消防设施不足,需增添的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科审查同意,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安全科购置。 4.2消防设施的管理 4.2.1各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设施并建立消防器材、

设施台帐 4.2.2各部门在新增、使用、技改、新上项目、维修等情况时要每月及时更新消防器材、设施台帐。 4.2.3消防器材、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所属消防器材要严格执行“三定一交”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列为交接班内容。 4.2.4消防器材、设施的设置地点要明显,便于取用,无火灾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动用消防器材、设施。 4.2.5各部门要保持消防器材清洁,无灰尘,无锈迹,主要部件完好,保险销、铅封完好,压力正常,喷射软管无老化,消防水带接口牢固,接口胶垫无老化。 4.2.6各部门要保持所属区域内地上消防栓、室内消防栓的压力正常(大于0.4MPa),并保持消防栓性能良好。 4.2.7各部门要做好消防管网,消防栓的冬季保温工作。 4.2.8使用到期、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要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并将灭火器挪离现场。 4.2.9各部门到期需维修检验的灭火器材报安全科审验后,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科外协维修。 4.2.10操作人员巡检要将消防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4.2.11各级安全检查(公司级安全大检查、车间级检查、班组级检查等)要将消防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

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防火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六条居民住宅安装煤气、暖气(不包括土暖气)设施并正常供气的,不准搭设煤木半棚;已搭设的,必须拆除。未安装或已安装未正常供气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规划、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七条申请经营饭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车修理(含出租车库)、铆焊、固定场所家俱制作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户,须经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书面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并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通过。 第十条单位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使用的电器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单位必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导线松弛、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或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检修、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 管理规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营业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确保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经纪业务薪酬制度具有市场竞争力,根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分部管理办法》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新营业部考核办法》,制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薪酬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对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发放进行协调管理、过程监督、日常检查。 第二章名称解释 客户经理指符合公司客户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接受营业部聘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营业部授权业务范围和业务职责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接受营业部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享受薪酬福利的营业部员工(含营业部从事营销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客户经理薪酬指营业部为获得客户经理的服务和创收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和提供给客户经理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含以下五项:(1)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3)五险一金; (4)补贴、福利费; (5)其他。 工资准备金指为了保障客户经理基本工资的稳定性以及年度奖金的预期性,营业部为客户经理建立个人工资准备金账户,对其工资准

备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工资准备金从可支配总额中提取(税前),共同计入营业部总经理发展基金,发放时一并纳税。 创收=净佣金+非通道业务收入—营业税—投资者保护基金 系统设置佣金率:指柜台系统中为客户设置的含交易规费的佣金费率; 佣金=交易量×系统设置佣金率(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净佣金=佣金-交易规费(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创收×提成比例×合规考核得分/100 第三章提成比例标准 第四条营业部在充分考虑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的资产规模、佣金收入、非通道业务收入、展业成本等情况下,结合所在地证券行业客户经理提成比例市场状况,确定客户经理的提成比例。原则上客户经理提成比例不超过60%,超过上限的,营业部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客户经理提成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但同一客户经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非通道业务收入的提成比例除外): (1)月度创收分档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档提成比例时,提成比例直接按该档计算的提成方式; (2)月度创收分段超额累进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区间时按该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超出部份再按上一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的提成方式; (3)通道式提成方式(超收返还) 指设定一个营业部实收的比例后,其他部分在不超过公司提成比例上限的情况下,全部给予客户经理的提成方式; (4)单项收入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成方式 指2个或2个以上客户经理协同招揽和服务单一高端客户或协同完成非通道业务项目创造单项收入时,在营业部核实客户经理协同情况后,按照先前约定进行分配的提成方式,营业部执行该提成方式时,须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列出协同客户经理的名单及分配方案,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

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985-44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

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 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x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 发改、水利、规划、住建、交通、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市维护费,按年度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发改、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利、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集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火栓是集团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各部门必须将安全部门负责编制的全集团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第三条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检修内部设置的消火栓,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火栓及其标志;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六条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执行公益任务,由供水部门指定消火栓计量供水。市政等使用部门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复,使用完毕,应恢复原状;使用不当千万损坏,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水费附加的5%用于消火栓的维修、更新和管理,以及与消火栓直接连通的支管改造。此项消火栓整修经费由供水部门负责代征,按月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年终结余资金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消火栓整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由供水部门和公安消除部门共同提出,其预决算报市公用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消火栓管理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刁难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人员执行管理维护消火栓公务。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革命委会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颁布的《加强城市消防水门管理的通令》同时废止。

消防栓安装规范样本

消防栓设计及施工规范 一、室外消火栓布置的消防要求 1、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外消火栓设置安装应明显容易发现, 方便出水操作。 2、市政或居住区室外消火设置。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铺设, 道路宽度超过60m时, 宜两侧设置,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布置间隔不应大于120m, 距离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m, 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距离高层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 距离一般建筑外墙不宜 大于150m。 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 流量和室外消防用量综合计算确定, 每只流量按10――15L/S。对于高层建筑, 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之内; 对多层建筑, 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 如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建筑物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4、工业企业单位内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对于工艺装置区, 或储罐区, 应沿装置周围设置消火栓, 间距不宜大于60m, 如装置宽度大于120m, 宜在工艺装置区内的道路边增改消火栓, 消火栓栓口直径宜为150mm。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或液化气体储罐区, 消火栓应改在防火堤外, 且距储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 不应 计算在储罐区可使用的数量内。 二、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与最大布置间距的设计

1、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室外低压消火栓给水的保护半径一般按消防车串联9条水带考虑, 火场上水枪手留有10m的机动水带, 如果水带沿地面铺设系数按0.9计算, 那么消防车供水距离 为( 9×20-10) ×0.9=153m。因此, 室外低压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50m。室外高压消火栓给水的保护半径按串联6条水带考虑, 同样计算, 其保护半径为( 6×20-10) ×0.9=99m。因此, 室外高压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00m。 2、室外消火栓的最大布置间距。室外消火栓间距布置的原则, 是保证城镇区域任何部位都在两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之间。根据城镇道路建设情况, 市政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X=√R2-( L/z) 2, R 是消火栓最大保护半径, L是街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按城市规划要求约为160m。经计算得: 室外低压消火栓间距X=127m, 室外高压消火栓间距X=60m。考虑火场供水需要, 室外低压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高压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m。 三、室外消火栓的流量与压力设计 1、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室外低压消火栓给水的流量取决于火场上所出水枪的数量。每个低压消火栓一般只供一辆消防车出水, 常出2支口径为19mm的直流水枪, 火场要求水枪充实水柱为10―15m, 则每支水枪的流量为5―6.5L/S, 2支水枪的流量为10― 13L/S, 考虑接口及水带的漏水, 因此每个低压消火栓的流量按10―15L/S计。每个室外高压消火栓给水一般按出口径为19mm的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消火栓的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消防栓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在发生火灾时,使其能够正确操作使用消火栓,使火灾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消防栓。 3、职责和权限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消防栓进行标示、操作使用、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定期对公司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 4、术语 室内消防栓:消防栓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内部的消防供水设备,一般用来扑救室内初起火灾,它由报警器、水箱、阀门、水带及水枪组成。本规定中消防栓仅指室内灭火所用的消防栓。 5、作业程序 5.1消防栓的用途、放置要求及标示 5.1.1消防栓仅用于公司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5.1.2工厂、宿舍楼、食堂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必须放置充足的消防栓。消防栓必须放置在 走廊、楼梯间、建筑物边缘及室内墙壁等易于取用地点。 5.1.3消防栓必须用红色作特殊标示,以防止挪作它用。 5.2消防栓的操作使用 5.2.1消防栓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安全防卫人员操作使用,当发生火灾时,要在第一时间内 通知相关安全员。其通知途径见《应急准备及响应控制程序》。 5.2.2发生火灾时,要辨清火灾发生地点,选定离火源最近的消防栓。 5.2.3打破红色报警器,打开消防箱门,铃响后水自动加压。 5.2.4从水箱中取出水带,并将水带接在消防箱内水箱阀门口上。 5.2.5将水带全部展开,取出水枪,并将水枪接在消防水带上。 5.2.6逆时针打开消防阀门至适当处。 5.2.7左手握水枪头,右手拿水带,并将水枪顶在右腰部,蹲马步,将水枪头对准火源 根部喷水。 5.2.8待火灾消灭后,先消除火灾报警器,后关阀门,从水带上取下水枪,将水带卷起,卷好 的水带连同水枪一起置于水箱内,最后关上水箱门。 5.3消防栓的维护管理 5.3.1消防栓要正确放置,处于良好状态。保安应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栓放置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6年11月1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 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等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 2011年6月3日 )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跨区(县)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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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政消防栓管理制度 导语:市政消防栓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具体有哪些管理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 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 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 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 门共同制订计划,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 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

2015年水闸运行工作总结材料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西弥浦水闸运行工作总结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份起承担了宝山区西弥浦水闸的运营与养护工作,我公司安排了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对西弥浦水闸的管理及养护任务。在宝山区水闸所的精心指导及水闸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西弥铺水闸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西弥浦水闸运行基本情况 ﹝一﹞水闸概况 西弥浦水闸位于薀藻浜南片宝山区域,西弥浦河与薀藻浜交汇处,于1979年竣工投入使用,2001年水闸进行大修,水闸主要功能为挡潮、排涝、排污,设计排水流量55立方米每秒,引水流量40立方米每秒。该闸外河设计水位为5.8米,内河设计水位为3.0/2.0m ﹙最高/最低﹚。 西弥浦水闸是一线水闸,根据市水利处“南引北排”总体调度方案,西弥浦水闸依托市属水闸进行联动调水,实施每日2潮水排水。白天排水时,内河水位控制在2.00米,夜间能排则排,每天排两潮次。在台风暴雨期承担雨前预降水位和降雨后排水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及后勤保障项目具体内容为全面负责西弥浦水闸的防汛挡潮、引清调水、水闸日常检查养护、闸区绿化养护、

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创建以及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相关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工作汇报。同时,按照《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时执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水闸运行调度指令,负责工程设备、监测设备、建〔构〕筑物、绿化的日常养护,负责机电设备安全检测、沉降位移及断面测量等。 ﹝三﹞工作任务及依据 按照公司与宝山堤防水闸所签订的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合同要求,公司严格依照合同要求,抓好水闸运行养护工作。科学、规范、安全、优质的管理是完成西弥浦水闸运行及后勤保障的关键,加强和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和潜在效益。根据宝山区堤防水闸管理所的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体制,在西弥浦水闸设置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闸长、兼职电工、兼职维修工等职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制度化管理。 ﹝四﹞运行养护 公司严格按照水闸养护合同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要求维养人员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对维养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班前学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由于维养不及时,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在日常考核中,我公司对水闸运行养护工作,实行个人考核奖与完成维养工作数量、质量相挂钩,对运行养护工作在技术、质量等方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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