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和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2006年司法考试题)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原因: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

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x2010行政法论述题1.doc

“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但却是不同的城市”

--------凡尔哈伦的诗

隐喻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同时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基本制约。

原则并不是神秘的存在,而是在普通人确信并且愿意实践的生活方式

法律的原则——正义女神在人间的再现!

What are matters of principles?

为什么需要原则:成文法与认知能力的局限

2005年10月3日下午,张甲见李某对自己表弟(系痴呆儿童)恶作剧,便上前责问,却遭李一拳。张甲心中不满,于是返还家中,揣上菜刀去找李。在村东麦地里找到李,不由分说,用菜刀背朝李身上乱砍。正在这时,张甲的弟弟张乙(差两个月满16周岁)放学回家路过,见其兄正和李某打架,张乙不问情由,从自行车后架上解下弹簧锁朝李的头部、臀部各抽打一下,然后骑车离去。经诊断,李某因被打致右额部l×1cm小孔,轻微脑震荡,构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张甲、张乙各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张乙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张乙仍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由于张乙尚

未成年,其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

[问题]

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请说明理由。

想一想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行政处罚法》第25条: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答案与解析]

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符合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但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是合法的。

[答案与解析]

其次,县公安局对张乙的处罚是不合理的,没有考虑到下列因素:(1)张乙是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法》第2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章司法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从违法情节来看,张乙不同于张甲,他没有犯罪预备(张甲则是怀揣凶器,图谋报复伤人)。综上考虑,县公安局对张乙的处罚应较张甲轻。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1、定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2、基本特点:

第一,普遍性。基本原则应该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是变动极多的行政法制中的稳定因素。第二,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定的,但它为行政法所特有,不是放在其他部门法都可适应的原则;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行政法某一领域或环节,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对下一层次的原则起指导作用。第三,有效性。行政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与基本原则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的。离开基本原则,行政法就不能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当丰富的实际生活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时,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用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中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法治主义原则

合法性

原则

合理性

原则

信赖保护

原则

程序正当

原则

信赖保护

原则

高效便民

原则

权责统一

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概念

1、涵义: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案情摘要:

李某家有一个祖传的花瓶,邻村张某获悉此事后,误认为该花瓶系宋代的瓷器,欲动员李某出售此花瓶,从中收取介绍费。即与邻乡刘某联系,刘某得知后,以张某和李某倒卖文物而向县公安局报案。次日,县公安局两名警察着便装以买花瓶人身份来到张某家,要求张某帮助买花瓶。后由张某带领来到李某家与李某交涉买花瓶事宜。在张某的唆使下,李某以6.5万元价出卖该花瓶,双方约定到停车处交货付钱。当周某携花瓶到停车处后,被两名警察将李某强行推进汽车并戴上手铐带往县公安局。经讯问得知,李某对该花瓶是何年代生产,价值多少等都一无所知。于是县公安局决定将李某释放回家,但仍以其倒卖文物为由,扣留其花瓶。之后,李某多次至县公安局索要花瓶,县公安局都未归还,也没有作出予以没收或者归还的决定。为此,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公安局返还所扣押的花瓶。

问题: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是否合法?

想一想

评析: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不合法,公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盗卖文物案进行查处,后经查实李某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但仍然扣押了李某花瓶,其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县公安局应当返还李某花瓶,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原则:

(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1、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即无行政。

职权——人民授予。------“法不赋予即禁止”

公民的权利——固有的。《行政处罚法》“处罚法定原则”;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对公民来讲,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行政职权的行使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

包括了实体上对行政权限范围的限制,行政权限可以分为纵横两大类,即纵向的行政权限(“级别管辖权”),;横向的行政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它又可以分为“事务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种情况。

还包括程序上的限制,行政主体应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3、越权无效:

第一,无权限。即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个人根本无行政权或管辖权而行使了一定的行政权力。

第二,超越法定的管辖权。这又包括了级别越权、地域越权、事务越权和内容越权。而超越职权还包括行政主体在管辖权限范围内逾越法定的条件、种类、对象和幅度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

第三,行政不作为、随意转授行政职权。

(二)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

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回答:

适用范围?

规范范围?

拘束内容?

对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的理解

主要内涵在于:指一切行政权的行使,不论是权力的还是非权力,都应受现行法律的拘束,

不得有违反法律的活动。

理解重点一:“根据法律”原则

法律位阶:以上位法作为行政立法的根据

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为前提。

《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理解重点二:“不抵触”原则

法律位阶:它侧重于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在法律尚无规定时,经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作出规定,则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必须服从法律,不得抵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收费公路事件

《公路法》58条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第59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除本法第59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收费公路事件

国务院2008年12月18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2008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公

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天津市的车主在2009年仍在交纳名为“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费用,听车主介绍,小车每车每月55元,大车每车每月110元。

《公路法》第64条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据央视2009年3月15日的315晚会曝光,在319国道短短27公里内,就设了3个收费站,须交纳30元过路费。湖南浏阳市位于319国道上的杨家收费站,竟将并行的106国道拦腰堵住,强行收费。

问:违背什么原则?

(三)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背景

起源于19世纪的“干涉行政”:

是指行政机关假如要对私人的财产和自由进行干预,必须得到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自由竞争时代的结束,行政权膨胀。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再仅指议会所制定的狭义上的法律,而是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在内的广义上的法律。回答:

适用范围?

规范级别?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996年3月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则将行政处罚,也即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明确规定为只有法律才能行使。其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不予授权。对于财产权的处罚,则由法律授权。对行政法规授予财产权方面处罚的设定权;对规章,则仅授予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设定权。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行政机关,法律不授予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法律保留原则的最明确的表述。

三、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解

1.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非行政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组织的以名义行使职权活动,且其法律效果也直接归属于委托组织。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结合上述两个法律规范,如何理解行政主体的合法?

2.行政职权法定。

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一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探讨

被告有无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某娱乐公司于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63号开设卡拉OK、KTV包房,开设于居民居所楼下,居住于楼上的居民因受噪声污染,高某状告被告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要求法院撤销被告违法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权限在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故判决撤销其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星级宾馆外的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案第三人某娱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463号,故应由浦东新区文化市场管理处向第三人颁证。被告(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向第三人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进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机关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文件,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处罚的种类、幅度等)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应符合法律所确定的要件等。

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如: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等。“先调查后裁决”

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是表现为语言文字的行为形式和表现为动作的行为形式要合乎法律规范的规定。

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是书面的,口头无效;例如上海市地方规章的颁布必须由市长签署等等。

案例分析

200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案例: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61条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分析要点: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某市林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予以撤销。

案例

据2003年5月15日《南方周末》报道,卫生部卫生与法制监督司司长赵同刚表示,我国暂时将非典归入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然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

离治疗。这样,我们当时采取的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就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即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赵司长表示,我们是把非典作为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类来加以管理的,因为是特殊类,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也需要采取隔离的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这一点,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授权。

请问:

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是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思考时请注意,当时的Sars已经形成了高度的行政紧急状态。

提示: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否可以优于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概念

1、定义: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2、产生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纪末。当时英国一个著名的案例即鲁克案件:英国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修正河岸征收费用。但他们把所有所需费用都摊派给邻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摊派给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赋予委员们有征收费用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规定向谁征收。科克在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与虚伪的科学,而不应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二、合理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

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三公”:公开、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

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

1、实体公正;

2、程序公正。

返回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返回

实体公正包括:

1.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

2.不单方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程序公正包括:

返回

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公开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它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

英谚“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伸张。”美国法的判例中曾写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先后颁布了《信息公开法》,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的含义。平等对待原则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规则。

1、同等对待规则。同等对待有两种情况:第一,行政主体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等对待。第二,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等对待。

2、区别对待规则。如果对不同情况给予同等对待,那不是平等。区别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认真区别各相对人的具体情况。

在王标如等七人诉某县水利局案中,被告对未经其批准在湖堤上建有住房的原告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对同样在湖堤上建有住房的县轮船公司未作处罚,而只处罚原告是不公正的。法院认为,县轮船公司建房履行了报批手续,是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测定后才开始建房的;在建房时,该公司按规定对建筑物的基础工程作了钢筋浇注处理,对堤坝的维护危害不大。法院认为,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区别了不同情况。

3、比例对待规则。比例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按不同情况的比重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考虑相关因素:

央行只是少量发行了奥运纪念钞,只有极少数人兑换到了奥运纪念钞。

考虑相关因素:

央行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量少,二是程序不公平。这说明人民银行没有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奥运纪念钞的迫切需求。而且因奥运纪念钞供需比例严重失衡而造成各地出现“抢兑风潮”,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银行营业秩序,表现出央行行使行政职权时没有进行全面考虑。央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原则。

符合适当比例:

(一)含义:

比例原则是对国家权力和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的一种目的与手段间的考虑。它强调国家在进行干预行政的时候,“不得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换言之,即西谚“不可用大炮打小鸟”,或者说“杀鸡焉用牛刀”。

(二)比例原则的构成

1.适当性原则又称合目的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又称不可替代性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

3.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均衡原则”。

理解

1.适当性原则又称合目的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合宪的依据,并且有助于达到法定目的。这是从“目的取向”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中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即使可以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

三种手段:p41

禁止性

自愿性

当事人选择性

例如《人民公安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如在张其信诉夏阁镇人民政府案中,被告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原房屋所处位置整体上并不影响规划的实施,不需要全部拆除,原告只要拆除超出的部分就符合规划的要求。而且原告原房宅基地位置较好,其历史上长期使用该宅基地,在规划安排时应考虑原告对其老宅基地享有优先使用权。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上述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不予考虑,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适当的程度,不适当地扩大了相对人的损失,实际构成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公正。”

3、狭义的比例原则

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均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即使依法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不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案例

在王甲诉东乡人民政府案中,原告与王丙商定共同在王丙的承包地上申请建房,但县土地管理局却把该地批给了王丙和周丁建房。原告便擅自在王丙的承包地上建起了砖木结构房4间和车库2间。于是,被告对原告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并通知原告可在周乙的宅基地上建房。被告的处罚是合法的。但是,在原告符合建房条件、主管部门也愿意批给宅基地,所建房屋符合规划要求,并在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而且在行政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而仅仅是加强管理(即要求原告履行申请手续)的情况下,拆除决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就要大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案例简介:

某市规划局给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

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法院认为,大厦5-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凤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规划局既然确定以露出天主堂尖顶为补救措施的标准,就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8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8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凤凰大厦5-8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法院只能纠正严重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理由有二:第一,违反比例原则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构成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第二,从实务角度看,若求全责备,将违反比例原则程度轻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或变更,实际益处并不明显,相反对行政效率的消极影响却很大。因此,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只能定位在基本合理的水平上。

以比例原则衡量该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规划局的处罚决定符合合目的性原则。规划局决定将凤凰大厦5-8层全部拆掉,无疑可以充分满足保护长江大街景观和维护城市规划之目的,即采取的手段有助于行政目的之达成。因此,该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2、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最小限度原则。规划局只拆除大厦5-8层一小部分就可露出天主堂尖顶,满足行政目的,却要将5-8层整体拆除。规划局在给凤凰公司造成较小损害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却非要选择给其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该处罚决定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3、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法院应予变更。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带给凤凰公司的损害远远超出最小损害,该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达到了非常明显的程度,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显失公正”,根据该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因此,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变更规划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第四节信赖保护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在法治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随意改变,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由此所形成的法律状态,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的信赖加以保护,否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英美法系:legitimate expectation 合理期待、合法期待、正当期待

大陆法系:信赖保护

(二)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条件

1.信赖基础

信赖保护的首要条件在于信赖基础的存在,即导致信赖产生的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对具体的信赖保护类型而言,可以成为信赖基础的则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如授益行政处理、行政计划或承诺等,还有可能是行政机关的持续的行政实践或惯例,以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构成信赖基础的行政行为,并不限于合法的行为,违法的行为只要没有达到无效的程度,则

仍然可以作为信赖的基础。

2.信赖表现

私人必须基于信赖而作出的一定的处分行为,才合乎信赖表现的要求。所谓处分行为(Disposition),是指财产的安排、使用、处置等发生法律变动的行为。

3.正当的信赖(值得保护的信赖)

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私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深信不疑,并且对信赖基础的成立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信赖的成立是因可归责于私人的事由,将导致此信赖不值得保护。

下列信赖不值得保护:

1)行政行为因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作出;

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为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

3)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

4)行政行为显然错误;

5)行政机关预先保留了变更的权力。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

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授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授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主动为之.

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

案例讨论:

案情: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问题:

1)政府的诚信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如何规制?

2)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期待利益”是否应予保护?

“华南虎照”与

政府公信力

“一张照片引发的荒唐”

通过这事件我们看到,仅仅是一个周正龙绝对是无法掀起如此巨大的波澜,正因为发现华南虎能给方方面面能带来巨大的利益,事实上镇坪县与陕西省林业厅的一些人一开始就与周正龙结成了一个利益集团,这个集团起先是为了瓜分华南虎被发现链条上的各种利益,在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与声讨中,这个利益集团又抱成团来隐瞒真相,共求生存。现在华南虎照造假被揭发了,但是政府的公信力并没有因这个新闻发布会而完全挽回。试想下一个山里的农民

会有这么高的技术去制作、拼接、合成哪么完美图片吗?难道我们陕西的专家连农民都不如?周正龙只不过是一个替身,该逮捕还有口出狂言“用脑袋担保”的以关克、朱巨龙等为首的一帮导演们。

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地方和个人利益竟然虚假做假,欺骗和愚弄民众,一些官员还口口声声拿人头担保,这样的政府我们以后还敢诚信吗?陕西地方政府还有信用吗?

[案情]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1994年,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2年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2003年12月,某市工商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要求已登记注册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通告之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化工公司于2004年6月2日向工商局申报年检时,工商局以其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由取消了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并重新登记了化工公司的经营范围。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工商局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

问: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应当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变更化工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是应当保护化工公司在2004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如果机械的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适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工公司要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工商局在对化工公司进行年度检查中,发现化工公司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对该事项不予登记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发生冲突时,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何保护?

在本案中,工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了《关于申办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通告》这一行政行为。在通告中,关于申办许可证期间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相对人授予一定利益的承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完全可以安排在其中的任何一天提出申请,这便是他信赖该行政行为的表现。

化工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一直都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项目,长期以来并未有证据表明,化工公司因为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而对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而且,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明知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于2002年3月实施,但却没有立即通知相关企业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是直到2003年12月才发出了通告。如果行政机关认真负责,及时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后来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行政机关迟迟不采取行动,直到化工公司办理年检登记时才对其予以变更登记。

因此,如果衡量相关的公共利益与化工公司的利益,行政机关的这种改变对化工公司的损害远远超过了公共利益的受益,从公平、公正的价值判断出发,法官可以确信,行政机关的做法是不妥的,如果不保护化工公司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可期待利益,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诚信政府的构建和依法行政的实施。因此,化工公司要求确认工商局在年检登记时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讨论

1、在某些保护区内禁止建房,公民甲依法取得了在保护区附近建房的许可证。但后来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扩大了保护区的范围,那么,颁证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将公

民甲原来取得的建房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作出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此,原先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允许在此范围内开办网吧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

3、某工厂经批准在某处建造厂房,后经地质勘探,此处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带,发证机关为了公共安全,就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原行政许决定。

4、2003年春季非典型性肺炎,医学研究初步证实,非典病毒与野生动物有关。由于非典期间的情况与当初颁发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时的客观情形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控制非典传染源,一些地方收回了已经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第五节程序正当原则

一、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演进

正当程序是一个“历史产物”,其源流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该宪章第29条规定:“任何人非经合法审判与非依国家法律,不得予以逮捕或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或不给予法律之保护”。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了“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被剥夺”,这属于权利法案的一部分,适用于联邦机关,当时也仅发挥了有限的作用。

1868年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的发展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为衡量其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

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完整的规定,在之后颁布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中分别对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许可程序作了系统的规定。

目前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告知、公开、说明理由、回避等体现正当程序的制度已经初步建立。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

(1)在处理与自己或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回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2)在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4)“三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

2004年5月10日,董某向徐汇区房地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历史资料,董某称“该处房屋由其父于1947年以240两黄金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董某一家实际居住该房屋”。针对董某的查阅请求,徐汇区房地局作

出书面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某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董某查阅房屋产权登记历史资料的目的在于获取该房屋历史上属于自己的证据,只是由于特殊原因被他人占用,从而为自己的民事诉讼提供充足证据。

对徐汇区房地局拒绝公开行为不服,董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由于公安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法律规范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和处理。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客观、适度、合理原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

本案中,王某由于自家的鸡被盗,怀疑被李某盗窃,从而引起了两人相互谩骂和殴打,造成两人均受到了轻微伤害。从王某与李某互殴引发的原因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分不出谁主谁次,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分局在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遵循公正、合理原则,对他们作出基本相同行政处罚,以体现“同责同罚”。但公安分局对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轻重程度上明显不一样,行政拘留是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而罚款则是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现金的一种制裁,显然前者比后者严重得多。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当使用裁量权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分局对王某的处罚是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评析:

案例

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问: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分析要点: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刘某殴打他人造成李某轻微伤害,李某同样殴打他人造成刘某轻微伤害,但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处以15天拘留,而对李某只处以50元罚款,两相比较,对刘某的处罚便显失公正。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变更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拘

留15天的处罚裁决为50元罚款

行政比例原则

(杀鸡取卵,杀鸡用牛刀,大炮轰樱桃树上小鸟)

指行政行为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的要求。适当性要求手段是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或过激,就有失妥当性;

必要性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

比例性(狭义)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

案例分析

乱贴“城市牛皮癣”语音警告“呼死你”

《扬子晚报》报道,“您好,这里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语音警告系统,您的手机(电话)因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对您的手机(电话)实施违章警告,请您速往某某大队接受处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近日悄悄推出了一种俗称“呼死你”的语音警告系统,可以任意设定频率向街头“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发出上述语音提示,直至该手机和电话关机或停机。

案例分析

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看到,只要一台电脑和一部电话相连,在电脑里输入对方电话号码,然后点击“开始”,就可以轮番拨打对方电话,拨打频率可以自行设计,一分钟一次或者数分钟一次都可以,对方只要接听手机或者电话,就会听到上述语音警告。据该大队大队长汪明法介绍,“牛皮癣”是久治难愈的城市管理顽症,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过去采取了多种办法,包括请电信部门对“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进行停机处理等,但因种种原因都难以奏效。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与南京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开发研制了这种名叫“ICM-2003”的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后效果非常好,半个月来仅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就用此系统“骚扰”了600余部手机和电话,城管部门回访发现,其中不少手机和电话因不胜其烦已停机了,最起码是关机而不能再联系“业务”了。

据介绍,城管部门使用这种对付“牛皮癣”的新手段,已得到电信、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授权和同意。

“呼死你”碰上呼叫转移失功力,宣武城管出奇招根治“小广告”

报讯,“请你清除张贴、涂写在××地点,内容为×××的非法小广告。”今后,那些张贴在街头的非法小广告手机号将会收到上述警示短信,而且收到一条,就从手机里扣费5角,一直发到这些非法小广告商接受处罚为止。宣武城管在全市首次启动了第二代非法小广告警示系统,将有效遏制“城市牛皮癣”现象。

在北京街头,几乎随处可见非法小广告的身形,什么“办证刻章”、“治病一针灵”、“男女公关”等,各种内容的小广告贴满了大街小巷,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卫生,其虚假信息也坑害了不少市民。这些小广告天天清除,天天有,日复一日,与城管捉起了迷藏。

两年前,城管部门曾启动俗称“呼死你”系统,通过向小广告上刊登的呼机号发送信息,敦促其改正行为。但是,这些小广告商经常采取呼叫转移的方法躲避城管。对于目前启动的第二代警示系统,小广告商不怕麻烦,也可以换号,但只要他继续张贴非法小广告,就又会落入城管的警示系统。

宣武城管大队有关人士称,这个系统只在非法小广告商拒绝接受处罚后才启动。事前,城管执法人员会核实小广告上刊登的手机号码,然后告知对方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城管部门处理。拒绝接受处理者,城管下一步就会启动短信警示系统。城管称,出现认定错误

给机主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转嫁干扰第三者,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两案例。

讨论

休息,休息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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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 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指导和规范全部行政法的基础性规则和原理。基本原则贯彻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关系进行宏观地调整和规范,不仅指导、调整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来源:1.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行政法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的法治发展提出了以下几个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其他行政法从这一原则延伸核心包括两方面:1.消极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做到遵循法律,任何行政机关所作的任何决定和规定都不得和现行的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决定 2.积极方面,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能够符合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理性,符合社会公德和基本公理合理行政原则的几个重要下位原则:1.公正原则 2.比例原则 3.相关因素的考虑 3.程序正当原则广义,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都必须讲求正当性,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等狭义,英国行政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行政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和各自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活动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许可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太多了不想打)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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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

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篇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

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 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一)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一) 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2]。 笔者认为,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应从理论的高度来探讨。既要强调其特殊性,又要考虑其宪政背景和法律价值;既要从制度层面上去提炼,又要从价值层面上去探究。确立标准应有三条: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现代宪政精神。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理性、秩序等都是法的基本价值。行政法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其价值追求并没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并将其融入到行政法律制度之中。 宪法与行政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现代行政法是各国宪法的具体化,是动态宪法,是宪法实施的关键与保障。现代宪政是现代行政法生存与延续的基础,现代宪政精神也直接影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原则为基础。 我们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时不能忽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宪法原则,但行政法是在近现代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失去了宪法基础,行政法就无法存在。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在行政领域具体化。作为行政法精髓所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是通过对社会权利的合理分配(偏于控权)以实现平衡,这真实反映出现代行政法——尤其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8].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将对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起指导作用,而这些行政法律制度又直接影响到行政法历史使命的实现。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充分反映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及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情况不尽相同,然而,行政法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再加上历史的原因,新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更晚,理论还不成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即侧重通过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探寻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国家宪法精神

目录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3)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3)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3) (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4) 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 (5) (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 (5) (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 (6) 三、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因阐述 (7)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7) (二)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8) (三)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9) 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与发展 (16) (一)中德信赖保护原则的异同 (16) (二)借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原则的补充,更加注重法的精 神 (17) (三)设立行政正当原则,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 民“程序正当权利” (17)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随便翻开一本书或一篇论文,可以发现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谓多种多样,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等。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始终摆脱不了成文法的局限,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法律立法的滞后性,始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行政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再加上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急需要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内最高层级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来统领行政法领域。中国行政法起步晚,再加上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是从“行政管理说”到“行政控权说”。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我国当时尚处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初期,这一阶段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行政法视为管理国家的法,把行政法视为政府实现管理的工具。注重行政实体法,忽略行政程序法,注重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维护,忽略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一阶段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系国家管理法。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该阶段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阐明的观点为代表,而且也是至今的主流观点。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由两

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法学院本科生2013—2014学年第2学期 《行政法》课程期中作业 专业:法学学号:_姓名:李雪成绩:_________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与适用 摘要:随着民主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中的 指导地位越来越重要。学完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章内容,颇有收获。本文我将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个案件----李某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大主要原则: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其中行政法定原则主要是运用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运用了平等对待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行政正当原则运用了避免片私和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 关键字:行政指导地位;职权法定;禁止过度;避免偏私;程序正义 案情介绍 1996年6月9日下午,警察赵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抢走李某的私人财物和有价凭证,此后一直不还。李某找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解决。故2001年1月以来,李某多次向某市公安分局拨打110投诉电话,反映该公安分局的民警赵某某扣押其物品一事。该公安分局调查后,于同年3月由该分局纪律检查部门将调查结论像李某进行了说明。但李某坚持认为其向被告投诉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情绪激动,于2002年2月14日23时许,李某再次拨打110投诉报警台电话约10分钟左右,并在通话过程中向接警电话警察使用了:你们警察每年牺牲得太少,在春节期间都死绝了,祝警察家属都倒霉等侮辱性语言。同年2月15日,该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对李某下达了传唤通知,经审讯,李某对其拨打110电话一事均予认可。但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把李某的一些话忽略了,如“李某就民警赵某某无故扣押其财务和有效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紧接着,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第二天将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通知李某,并送达了治安拘留裁决书。同年2月23日,解除对李某的拘留。李某不服,于同年3月7日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于4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于同年4月15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李某败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法有规定不可违,立法和执法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首要准则,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根据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形式行政法治)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形势虽然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追求公正,平等,正义,权利,属于实质行政法治)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众知情权。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即陈述与抗辩权;监督权。 3、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拖延。 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性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2010年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

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 人大行管系2008级研究生CK 【摘要】中国行政法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其中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83-1992、1993-1997、1998-2004、2005-至今,各个阶段的研究主题与侧重点都不同,但是后一阶段总能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基础上有更为深入的研究。纵观这四个阶段,学者对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逐步回应了宪政发展与正义价值的要求。 【关键词】阶段管理控权维权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我国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现如今行政法学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回顾行政法学的发展,我们不得不对一个问题加以关注,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透视这一问题,可以很好地理解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通过搜集各个时期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进而加以分析比较,从而获得对行政法学的更深刻的认识。 第一阶段:1983-1992 之所以把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是因为1983年中国大陆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从而开启了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大门。而把终期定位于1992年,是因为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自1978年领导改革开放以来,在改革大方向上的一次承前启后的总结与宣示。故而笔者将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在这期间,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著主要包括: 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第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第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第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第四、实行精简原则;第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第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① 由于当时的行政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还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而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由于一些政治上的因素,一些行政法学研究者继续强调上述政治性的基本原则,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文章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切行政法律法规电,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我国行政法阶级本质的表现,也是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解释、研究我国行政法的指导思想。它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开始了另一种探索。 胡建淼、肖凤城在1987年第六期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略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该文称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我国所有行政管理法规之中,指导和统率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体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的行政法律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基于行政法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上的规范性的考虑,胡建淼、肖凤城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1)行政法制原则,(2)行政适当原则,(8)行政统一原则,(4)行政公开原则, ①王珉灿,《行政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 正文: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

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同时,法治是有三个部分构成的:一是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能够产生绝对及有效的拘束力,即法律对行政权享有“下命效力”,如同法律能对司法机关在个案审判时产生拘束力一样。二是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之法律就代表民意,享有最高性,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前,其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因此,行政机关不论在为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时,皆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三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家法秩序范围内,有某些事项是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的事项,决不可由其它机关代为规定。当今,“依法行政”的“法”不再限于实证法律,而是包括法律的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六大原则是对以下法律制度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如,对《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许可实施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加强监督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应急中的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原则,以及当事人参与和保障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便民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03年卷四第7题的第四问即考查此内容。 合法行政原则至少在司法考试以来已考过四次:一是2003年论述题谈谈对南方大城市交管部门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二是2003年卷四第7题第四问“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理由不成立,因为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 三是(2005—二—80—多):”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当选B,因为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没有明确授权即构成违法!

{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四、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五、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六、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七、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八、(一)特殊性。 九、(二)普遍性。 十、(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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