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托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爱护我行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托付贷款业务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托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托付人(目前不同意个人托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专门讲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按照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托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

第四条托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托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托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托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托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托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期限与利率、费率

(一)托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托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托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按照业务进展的实际情形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托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托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托付人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分工

第八条风险治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修订本行托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操纵度执行情形。

(二)对托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三)对本行托付贷款业务开展情形进行监控。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一)统筹本行托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同意托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治理部门审核。

(三)与托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托付贷款合同。

(四)按照托付贷款合同,办理托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五)建立托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六)协助托付人做好托付贷款回收工作。

(七)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大对托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幸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显现逾期、缺失等情形。

第十条法律部门职责

(一)制定、修订、审核并监督实施托付贷款合同文本。

(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咨询题给予咨询、指导。

(三)支持与托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财会部门职责

(一)制定、修订托付贷款账务治理方法。

(二)按照单独核算、双线监控原则,设置相应科目,印制会计凭证

和借据,统一规定本行托付贷款会计核算方法,按月与公司业务部门核对台账,与风险治理部门沟通会计信息。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托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托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以后申请新的托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治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托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托付人、借款人商定托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治理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治理部门应当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托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托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证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关于具体的托付贷款业务,风险治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可交由本行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收到托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托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托付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签订前须报送法律部门作最后审查,经由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按照托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各行须制定本行托付贷款业务审查程序和各级人员审核权限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授权治理

第十八条各管辖分行开办托付贷款业务,须先报请总行审批业务办理资格,之后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对经总行批准获得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资格的管辖分行,总行对其托付贷款业务的授权治理方式为全额授权。即:取得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资格的分行,其办理的托付贷款不管金额大小,均无需上报总行,由分行自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各管辖分行如需对辖内机构转授权,应将转授权对象及方案报总行风险治理部审批。

第六章托付贷款治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托付贷款建立台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同时报备风险治理部门,由风险治理部门负责对该业务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各行要加大对托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治理,与托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不监控。办理托付贷款时必须遵循托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承诺账户透支。

第二十三条各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参照我行制定的托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但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证我行权益。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

实际业务采纳的合同内容如与我行托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有不同之处,须由本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本行无法律部门的,报上级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各行须在托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托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缘故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爱护我行权益。

(一)代为发放:按照托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托付贷款。

1.托付贷款合同生效后,托付人与借款人应在我行分不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托付贷款有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2.受托人在核实托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托付人账户后,按托付人要求将托付资金划至托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如托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托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托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托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二)协助收回:

1.出具托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

2.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按照托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除外责任

(一)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二)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押品状况以及押品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托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不管同城依旧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不管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治理职责的证明依据。

3.托付人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人可在能力所及范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有关费用由托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四)不管托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托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

2.托付人应承诺:(1)托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托付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缺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缺失和责任等;(2)

托付人同意舍弃受托人执行托付贷款合同项下的托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借款人的缺失而向受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益主张。

第二十六条手续费收取方式

受托人有权向托付人收取手续费,托付人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关于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托付资金账户中直截了当扣收。关于托付人提出的托付贷款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处收到的利息中扣收的要求应坚持抵制。

第二十七条各行办理托付贷款业务时,如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的,须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托付人应对税款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八条托付贷款的资料储存和档案治理,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治理方法》执行。其中,利息清单、催收催报通知单、邮寄收据等属于我行代托付人监管的法律凭证,应作为二级档案重要凭证治理。

第七章综合风险操纵

第二十九条严禁各行办理假托付贷款业务

(一)在托付贷款合同之外各行不得与托付人及/或借款人再签订其他任何改变托付贷款性质、违反我行关于托付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合同/协议。

(二)严禁以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自营贷款方式代借款人偿还/垫付托付贷款,严禁各行为托付人垫款。

(三)严禁向托付人就其存入的托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签署存款合同。

第三十条为规避政策性风险,受托人在办理托付贷款时,对托付资金来源要采取必要的审查措施。关于资金来源有疑点的客户及未经有效授权的客户,应拒绝代为发放托付贷款。严防托付人以托付贷款形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

第三十一条办理托付贷款业务,原则上托付人/借款人应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关于托付人/借款人不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的托付贷款,须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金融法规,并报备上级行。

第三十二条办理代集团公司理财式托付贷款业务,应当设计好业务流程,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并可与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一并汇总审核。同时,要加大对集团内部各公司托付资金来源的监控,防止客户逃废银行债务。

第三十三条托付人、借款人、担保人为我行授信客户的,各管辖分行应同时加大对托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治理,幸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显现逾期、缺失等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办理托付贷款业务的,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总行风险治理部负责制订、讲明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和总行业务部门。我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托付贷款的治理规定,与本规定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托付贷款报批材料清单

一、公司业务部门须提供的资料

(一)托付贷款报批请示(原件)

(二)托付贷款评审报告

(三)托付贷款审查概要表

(四)托付贷款合同

二、托付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托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下同)

(二)托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三)托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有关决议和授权书

(四)托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五)受托人要求托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托付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应包括贷款用途的讲明)

(二)借款人身份证明

(三)借款人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等

(四)托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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