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方法的九个基本原则

思维方法的九个基本原则
思维方法的九个基本原则

思维方法的九个基本原则

读书可以让人变得智慧,书是某一领域深有研究人士的体会,读一本好书,正如站在巨人的肩膀前进一样,好书是更高的起点,不用重复发明轮子。本人除却关注经济、管理、历史、国学、E化主题外,新近系列化研究佛教、心理、修炼和成长主题,我把她叫做灵修。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思维模式,前期我就习惯、思维方式等主题也发表了评论,现就思维方法主题编写读书评论,以飨读者。

一、思维的前提

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是极其复杂的,在极其复杂的背后,隐藏着简单的一面,这就是与现象对应的本质。通过本质来了解现象,是思维的前提。一个人思想必然以自身为思考起点。因此,世界上不同的人,必然会有不同的意见。一个观点对于我们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其他的人未必尽然。宇宙的物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考虑的时空是常规的。时间是不可逆的,我们生活在当下,在现在,而不能生活在过去和未来。(思维过程应该体现时间性和空间性,空间性又需要体现整体和局部。)

思维的内部涵义由平衡法则、人本法则和智慧法则来说明,借由三个法则,可以理清思想究竟是什么的某种结论。归纳地讲,思维就是围绕着平衡的指向、通过计算力的“智”和感悟力的“慧”来探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精神世界规律和秘密的思想活动,他是我们所有判断和行为依据的根源所在。

二、思维的总指向:平衡的法则

人生是不同目标的平衡过程。人生表面上看是看谁能够获得更高的目标,实际上是看靠近目标的过程当中,谁的平衡做得好,这一过程总要经受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平衡因素的影响,厘清各种因素的存在状态和作用方式,这就是平衡的法则。平衡是相对的,是前进中的平衡,变化中的平衡,动态的平衡。平衡是不平衡的特例,不平衡也是平衡的特例。平衡有阶段性,分旧平衡和新平衡,我们要善于发现旧平衡里面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推进平衡的发展。平衡也有大小区分,同一系统内,小平衡要受大平衡的影响和制约,比如小局服从大局。大平衡总是指引小平衡的生存和发展方向,所以,做事眼光要放远。

不平衡是平衡的需要,平衡是不平衡的趋势。遇事要根据事情的不同性质注意判断和预设不同的平衡点。注意保持和远离平衡与不平衡的限度。注意分阶段保持平衡。注意小平衡要服从大平衡。注意平衡与不平衡之间的辩证关系。(静态没有绝对的平衡,平衡是动态的,而动态平衡则是系统思维之基础。)

三、思维的总内容:人本的法则

人在社会上生存,都离不开三件事情,即找准定位、理清关系、反省提升。人是人的思维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一件事情让你做选择,首先是根据实情性质不同,决定自己是选择还是不选择或者让出选择权。

人的思维内容包括人与物质世界、人与人及人与精神世界关系三方面,即天人关系、社会关

系和本我关系。记着自己该得到的,也不要忘记人家该得到的。人与自然之间应多用趋势,少用提醒。多用与少用,要看人打破人与自然平衡以后要多长时间是否有办法建立新的平衡。

人与人之间关系处理一是要认识当时当地的正确位置,也就是说对自己的定位要很清楚,二是定位清楚后调整各种各样的距离。定位和距离要根据不同条件变化而调整,距离的远近只是一种表现,根本在于沟通与理解。如果没有沟通和理解,任何何距离都是假的。

人与本我关系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理调整自己的欲望,另外一方面是审美趣味的提升。学习是进步的阶梯,是知识和人脉的双重阶梯。学习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自身眼界开阔的需要。

四、思维的总方式:智慧法则

思维的最基本形式是“智“、”慧”,世界上很多事情很难用一种方式去衡量,有些可以通过量化,有些必须通过感觉,感觉到什么程度,那就是智慧。生活的价值很难用一把尺度去衡量,每个人对生命和生活的意义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对每一件事情的具体计算不能代替对生命的感悟!

思维方式都是基于计算和感悟两个维度作为根本的思想方式。计算就是可以根据已知条件,推算出想要得出的结论,是一种对事物的精确把握能力。感悟就是抛开精确尺度而依靠综合的感悟能力来获得某种结论。感悟是带整体性的、不确定的和超脱感的;计算是带局部性的、精确性的和可控性的,如中国古人说的那样,做人就要“外圆内方”,外圆是感悟,内方是计算。感悟和计算在任何时候都是并存,感悟往往大于计算,感悟和计算具有不同的运用手法。感悟主要是扩大视角,是宽,是容,是合,主要指向大的方面,由大入小,把面得范畴照顾到,减少摩擦、减少损耗,把正向的方向搞清楚,以利于不败之地。计算主要是集中视角,是窄,是细,是分,在感悟的统筹下,把细部关系算清楚。要细就要细到相当的程度才算数,算不细,没有算到实处,算了也是白算,反而会坏事。(思维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偏经验和主观的感性思维;一种是偏数据和客观的理性逻辑思维。感性思维更多要依赖于情商,而理性思维更多依赖于智商。)

出了问题,要果断、及时地处理,不然损失会更大。看似吃了亏,其实有更大的利益原则,对别人有高度负责的态度,总是会得到回报。对问题的得与失要有清醒的分析,眼光要放远一些。人与人之间常常因为一些彼此无法释怀的坚持,而造成永远的伤害。因此,我们必须要从自己做起,开始宽容地看待他人,帮别人开启一扇窗,也就是让自己看到更完整的天空。

五、思维的总高度:超越法则

我们每个人做事情都有自己原来的心理底线,尤其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要常常记得打破自己的感觉底线,因为这个底线实际上没有到底。

超越就是超越相对层次,唯有了解他,才能超越他,唯有超越他,才能了解他。要想超越先要不超越,首先要了解事情所涉及的不同层次弄清楚,把某一层弄清楚了,才能跳到更高的层次。要想超越必须先养成不同层次看问题的习惯。超越的相对层次的真正含义是能够在各种层次中主动、自由的出入和变化。

面对一件事情,首先要进入事物的相对层次中去,而不要贸然肯定或者否定事物的相对面。声音喊得响的人,也许有本事,也许没本事,但是没有本事的人居多。真正有本事的人会有适当的方法展示自己。(超越法则的体现就是知识和技能通过思维能力的提升转化为方法论和智慧。)

六、思维的总维度:时空法则

任何事情都要时间的保证和空间的容纳。时间的消长和空间的收缩往往互为因果关系。时间即阶段性把握,空间即分布性把握。时间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所处阶段的特点,做恰当的事情,如人生发展所处初级阶段,就要做初级阶段的事情,高级阶段,就要做高级阶段的事情。空间要求我们弄清楚事情的自身范围,要划一个参照系。

时间和空间可以在多个层面交叉和转换。根据需要不同和条件不同,我们有些时候是拿时间换空间,有些时候是拿空间换时间。如果有必要,首先可以选择拿空间换时间。同时想干好很多事情,往往干不好,人的精力和时间生命是有限的。

七、思维的总尺度:紧张度法则

我们平时在乎什么,不在乎什么,都是指一个关注度,进而表现紧张度。我们对任何事情都有一个紧张度的基本格局,而她最终影响思维的基本尺度。一个人的态度不同,格局也就不同。除却少数特别迫不得已的事情,多数情况下,紧张程度是由自己造成的。在感觉紧张与难于排解的时候,也许我们已经失去自我的主导权。

紧张度是事物相关因素之间的关联程度、重视程度、影响程度等松和紧的问题。对事物基本关系因素紧张度的根本判断,决定思考和行为的根本战略,也是一切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影响紧张度判断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来讲,调节紧张度和学识修养等有关。客观来讲,要看外部情况而定,如经济形势等。

紧张和放松可以同时存在,紧张的时候可以想到放松,放松的时候可以想到紧张。对于紧张度的把握要尽可能地变被动为主动。光说是不管用的,得有办法,多学习,多掌握情况,多思考,多增加能力。

八、思维的总变化:矛盾法则

事物变化的基本矛盾的思考是我们思维的基础之一。就如河水和河堤可以看做一对矛盾,相安无事和冲突都是一种局面。矛盾法则是事物变化的总规律,就如古人说的阴阳互变趋中。矛盾或阴阳都是以事物的一分为二观念为基础的,一分为二是世界的基本特征,凡是一切变化都是以此为基础。一分为二,合二为一,是万事万物属性和运动的根本特征。

任何事情无论大小性质不同,总能找到它的对立面。要有变化角度看问题的习惯。要分清楚一面和对立面哪一个是更主要的,根据平衡法则判断它的运动趋向。矛盾有主要、次要矛盾,还有一个系统内的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次矛盾会相互转换。矛盾方面的统一是基本的,但永远有差别,对立是暂时的,但永不消失。统一是趋势,对立同样也是趋势,要视条

件不同而已。(系统思维=平衡法则+矛盾法则)

不管对谁,都不一定要把心里话说得那么透底,每个人的立场和出发点都有不一样的时候。判断别人是否对你真好,最好不要凭表现现象下结论,要看实在的东西,自己要有对真实程度认识的主观意识。好事会变成坏事,坏事也会变成好事,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能够清楚认识到转化条件,那就是高手。

九、思维的总态度:实践法则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思维需要一个落地的过程,这就是实践法则。眼见不一定为实,耳听不一定为虚,心想也不一定为成。做得结果,唯一一个就是看是否管用。要做到实事求是,需要通过对比的方法来完成。

“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任何事物都有现代进行时的当代属性,强调要考虑事情的特殊性,要把当时、当地、当事的特殊条件看清楚,特殊是相对联系而言的。

看待事物的角度可以无穷多个,哪怕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事实的描述不一样,由此得出的看法、判断也不太一样。因此,对事实的说明,一定要从最基本,最少分歧的层面和角度比较较好。

从实践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有随时随地准备对付新发生的事情的意识。前一刻和后一刻的事情都会有所不同,时刻注意这一点,不要僵化。现实中首先需要弄清楚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没有目的,实践就没有意义。针对问题做深刻的调查研究,关键要细致,如果不细致,等于没有做调查研究。

现实中,即使是再十拿九稳的事情也会有变数,要有充足的准备,把意外当做必然。高学历不等于一切,工作能力=做事+做人。实事求是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知识打基本,实践出能力,实践过程是人的能力最终形成的不二法门。

十、思维的总过程:循环法则

宇宙最基本的循环是从有序到无序,从可测到不可测的循环。事物总是在有序和无序,可测和不可测之间摇摆。思考问题的时候,有些事可控的,总也有不可控的。

循环的基本涵义是淡化结果,重视过程。读书是为了获得一种学习能力和拓展能力。人的一辈子完全可能做比现在做的多得多,也更精彩得多的事情。人的潜能很大,人生的圈子可以滑得更大,生命的精彩不止一种或两种。

总结:高妙的思想方法来自于深刻的哲学修养,深刻的哲学修养来自于独立自由的人格精神。所以,凡事都要立定脚跟,要有独立自由的思想精神。

第一看位置,前后与左右,根据何而来,要往去哪里。时间和空间,就是两条线,目的和对象,分明是界限。

第二看动机,矛盾是根源。一分都为二,要好也热闹。才有不平事,立刻起波浪。前因和后果,解决靠实践。

第三看尺度,平衡是关键。快慢有节奏,松紧不能断。条件会变化,他变我也变,流水不争先,和谐是真言。

第四看层面,角度千千万。里看外也看,眼光要常换。登高能望远,秋毫也能见。一层又一层,进出都自在。

第五看途径,办法有很多。大处来着眼,小处要细算。发散与聚合,顺逆都能得。巧未必胜拙,胸中有定见。天地有奥妙,万物皆循环。

思维方法总结

思维内容:人本的法则,即找准定位、调整距离(心与心之间的距离:沟通与理解)、理清关系、反省提升(合理调整自己的欲望,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

思维视角:有形与无形、整体与局部、有利与有害、静态与动态

起因:矛盾、变化

过程:动态平衡、循环、转化(好事与坏事的转化条件)

结果:分清现象,看透本质

思维五度:

主客观度:一种是偏经验和主观的感性思维(感悟);一种是偏数据和客观的理性逻辑思维(计算)。感性思维更多要依赖于情商,而理性思维更多依赖于智商。

程度:我们平时在乎什么,是指一个关注度,进而表现紧张度。紧张度是事物相关因素之间的关联程度、重视程度、影响程度等松和紧的问题

态度:实践法则、有用法则

高度:超越法则

维度:时空法则,时间和空间可以在多个层面交叉和转换。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演绎推理、归纳 推理 First:法律思维概念: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 Second: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属于至为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 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在法学意义上,权利就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尽管按其他标准来判断可能并非如此),从而得到法律的支持。有时候,会发生两种权利相互冲突且不可并存,裁判者只能通过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的情况,此种做法,实际上是用一种更重要的理由来排斥相对次要的权利理由(朱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曾对此有过透彻的分析)。与权利相关联,法律义务就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种地位,即须被某种权利或合法的权力所约束和支配,因此义务人必须按照约束和支配他的那个合法的理由去做些什么或不做什么,否则便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即使适用普遍性规则会产生不尽人意的结果,也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意味着:第一,不查明客观事实就不能做出结论;第二,查明了客观事实就必须做出与之一致的结论;第三,不能虚拟事实并以其为根据做出结论由于适用法律解决社会争议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识别真与假的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执行法律的裁判者以服从法律为第一职业义务,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并据此做出自己的判断;由于裁判者们并非全知全能的“超人”,而又必须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对一个涉法性社会争端做出明确的反应。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建筑设计原则和基本方法

浅论建筑设计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各种建筑物的体量逐渐增大,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也越来越复杂,传统的墨守成规的设计方法已无法适应建筑发展的需要。建筑设计是指建筑物在开始建造以前,设计者按照建筑任务,把施工过程以及使用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进行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方案,并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这样便于整个工程得以在预定的投资限额范围内,按照周密考虑的预定方案,统一步调,顺利进行。本文针对建筑设计原则和基本方法进行了论述分析。 一、建筑设计的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三种人的利益。一,甲方,即建设单位的利益。建筑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甲方对项目功能及经济性的要求。二,使用者的利益。使用者有时候是甲方,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使用者的职业各不相同,数量也不同。满足每个使用者的生理及心理需求的建筑师不可推卸责任。三,施工单位的利益。这里面也包含了对施工企业施工的经济性及便捷性、安全性的考量。同时也要照顾到农民工、设备安装人员甚至包工头的利益及安全。 2、整体性设计原则。就是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各种组成部分和各种功能需要,作为一个整体,体统性的研究其构成及其发展规律,从相互依赖、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中体现建筑的特征和规律。

3、综合性设计原则。对建筑系统的研究,我们必须从它的功能、结构、要素、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地考察。在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个体分析。每一个个体的分析结果都要反馈到上一层次的综合和整体分析对比中去,按照比较的差异从新进行分析、修改、整合,使部分与整体达到高度的统一。 4、循环利用原则。建筑的循环利用原则包括再利用、再循环两方面内涵。再利用是指将各种建筑产品以初始形式多次加以利用。再循环主要包括对早期建筑的改造利用以及对照明设施、各类设备以及砖石构件的重复利用。再循环是指建筑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经过一定加工处理使之变成可再次利用的资源。这表现在对旧建筑中可再生材料的重新加工、合成和利用。 5、绿色环保原则。现在,我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生态的重要性,我们也越来越注重生态,环保,越来越追求人与自然科学整体协调发展的社会。我国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林木稀少,楼房与人口日益密集以及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一系列的城市环境问题,城市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居民的健康与生活。建筑师在进行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设计区域的自然条件,利用城市的自然地貌特征和原有的植被、水体、花卉等,本着保护和恢复原始生态的原则,按照体现不同城市特点的要求,尽可能的协调绿地,水体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 6、刚柔相济原则。合理的建筑结构体系除了以上原则以外,还应该是刚柔相济的。结构刚度过多则可能导致适应变形能力差,强人的破坏力瞬问袭来时,需要承受的荷载很大,容易造成局部受损至最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

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

工业厂房设计基本原则

工业建筑种类繁多,可分为钢铁厂建筑、机械制造厂建筑、精密仪表厂建筑、航空工厂建筑、造船厂建筑、水泥厂建筑、化工厂建筑、纺织厂建筑、火力发电厂建筑、水电站建筑和核电 站建筑等。工业厂房按用途可分为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以及各种用途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滑道、烟囱、料斗、水塔等;按生产特征可分为热加工厂房、冷加工 厂房和洁净厂房等;按建筑空间形式可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类。 设计基本原则 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有下列几个方面。这是确定建筑设计方案的基本出发点。与建筑有关的工艺要求是:①流程。直接影响各工段、各部门平面的次序和相互关系。②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与厂房平面、结 构类型和经济效果密切相关。③生产特点。如散发大量余热和烟尘,排出大量酸、碱等腐蚀 物质或有毒、易燃、易爆气体,以及有温度、湿度、防尘、防菌等卫生要求等。 合理选择结构形式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材料、施工条件,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易得,施工 方便,耐火耐蚀,适应面广,可以预制,也可现场浇注,为中国目前的单层和多层厂房所常用。钢结构则多用在大跨度、大空间或振动较大的生产车间,但要采取防火、防腐蚀措施。最好 采用工业化体系建筑,以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保证良好的生产环境 下面几点是必须做到的:①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一般厂房多为自然采光(见工业建筑采光),但采光均匀度较差。如纺织厂的精纺和织布车间多为自然采光,但应解决日光直射问题。如果自然采光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则采用人工照明(见工业建筑照明)。②有良好的通风。如采用自然通风,要了解厂房内部状况(散热量、热源状况等)和当地气象条件,设计 好排风通道。某些散发大量余热的热加工和有粉尘的车间(如铸造车间)应重点解决好自然通 风问题。③控制噪声。除采取一般降噪措施外,还可设置隔声间。④对于某些在温度、湿度、洁净度、无菌、防微振、电磁屏蔽、防辐射等方面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车间,则要在建筑平面、结构以及空气调节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⑤要注意厂房内外整体环境的设计,包括色彩和绿 化等。 合理布置用房 生活用房包括存衣间、厕所、盥洗室、淋浴室、保健站、餐室等,布置方式按生产需要和卫 生条件而定。车间行政管理用房和一些空间不大的生产辅助用房,可以和生活用房布置在一起。 总平面布置 这是工业建筑设计的首要环节。在厂址选定后,总平面布置应以生产工艺流程为依据,确定 全厂用地的选址和分区、工厂总体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以及公用设施的配置,运输道路和 管道网路的分布等。此外,生产经营管理用房和全厂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用房的安排也属于 总平面布置的内容。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和保护环境质量也是总平面布置必须考虑的。总平面布置的关键是合理地解决全厂各部分之间的分隔和联系,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全局问题。总平面布置涉及面广,因素复杂,常采用多方案比较或运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方法,选出最佳 方案。 防腐蚀设计 工业生产过程中应用和产生的酸、碱、盐以及侵蚀性溶剂,大气、地下水、地面水、土壤中 所含侵蚀性介质,都会使建筑物受到腐蚀。此外,建筑物还会受到生物腐蚀。 建筑防腐蚀设计的原则:①限制侵蚀性介质的作用范围;②将侵蚀性介质稀释排放;③在建 筑布置、结构选型、节点构造和材料选择等方面采取防护措施。 总体布置要点 ①对散发大量侵蚀性介质的厂房、仓库、贮罐、排气筒、堆场等,尽可能集中布置于常年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和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为利于通风,厂房和仓库的长轴应尽量垂直于主导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就是要学会像法官、律师去思考,这就是法律思维。我们既要学习法律的知识点,更需要有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很好的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模式。法律思维总是和决策相联系的,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才涉及到法律思维。在解决涉法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有法律思维。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胡启立在80年代末期一次和学者座谈时曾说过:“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的思维方式,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问题,就不是学者。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理论上对的,不一定就是要做的;理论上错的,不见得就要停止。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理论上正确的,但要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决策依据。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要逐渐地学会法律思维。无论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熟悉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者要精通法律思维,其他工作人员要大致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如果连依法思考都不会,何谈依法行动。给法律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第一条规则: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权利义务分析的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能力。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责任就是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就需要规定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法律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义务,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分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现象来思考。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一级建筑师备考指导:场地选择和设计的基本原则(Word版)

一级建筑师备考指导:场地选择和设计的基 本原则 (2021最新版) 作者:______ 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 场地选择和设计的基本原则虽然各类场地设计因性质、规模以及自然条件、建设条件的不同而异,但在结合场地具体实际情况的同时,一般应遵守如下基本原则: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场地设计应体现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实注意节约用地,在选址中不占或少占良田,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有效措施,使用地达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贯彻执行“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力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二、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场地的总体布局,如出入口位置、

交通线路的走向、建筑物的体形、层数、朝向、布局、空间组合、绿化布置等,以及有关建筑间距、用地和环境控制指标,均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三、满足生产、生活的使用功能要求场地布局应按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相互之间的功能关系、性质特点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置紧凑、交通流线清晰,并避免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干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符合使用者的行为规律。工业项目的常规设计,必须保证生产过程和工艺流程的连续,畅通、安全,力求使生产作业流行短期、方便、避免交叉干扰。四、技术经济合理场地设计必须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特别是确定建设项目工程规模、选定建设标准、拟定重大工程技术措施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力求技术上经济合理。 五、满足交通运输要求场地交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短捷、通畅、避免重复交叉,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减少其相互干扰与交通折返。其内部交通组织应与周围道路交通状况相适应,尽量减少场地人员、货物出人对城市主干道交通的影响,并避免与场地无关的交通流在场地内的穿行。六、满足卫生、安全等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按日照、通风、防火、防震、防噪等要求及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应合理选择,如寒冷地区避免西北风和风沙的侵袭,炎热地区避免西晒并利用自然通风。散发烟尘、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应位于场地下风向,并采取措施,避

法律思维-读书笔记4

四、法律规则证明理论:不知道 五、法律规则的适用技术:不知道 1、一般事例与延展情况(核心事例与边缘地带):不知道 维特根斯坦传统: 维特根斯坦在奥地利-维也纳传统中长大,并坚定地植根于这一传统之中。任何理解他的人格的尝试都必须设法把他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但维特根斯坦作为哲学家的工作,几乎完全是在他并不分享其文化传统、并且对他本人是非常不相宜的环境中完成的。维特根斯坦并不属于哲学中的任何特定的运动、趋向或学派。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与伟大的欧洲传统没有任何关系,因而可以脱离这个传统而对之作出理解和评价,则它显然是错误的。他不停且不屈不挠地与这样一些思维模式和思考方式作斗争,至少从文艺复兴后期和巴罗克时期以来,这些模式和方式已成为西方科学和哲学的特征。在哲学上维特根斯坦是笛卡儿的伟大对手——大约在相同的意义上,笛卡儿本人也可以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对手。 2、法律解释:指对待定法律规定意思的说明,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历史解释目的解

释当然解释社会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根据解释的自由度不同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思维及思维的类型 思维:高级生物的大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做出概括与间接的能动的反映。是通过空间结构思维和时间逻辑思维这样两种基本形式实现的。 思维的类型 (一)根据思过程凭借物不同,可将思维分为直观动作思维、具体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1.直观动作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要以具体、实际动作作为支柱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目标一般总是直观的具体的,如汽车故障修理、电器电路故障检查等活动,因此直观动作思维又叫实践思维。 2.具体形象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借助于表象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不一定是直观的,但一定是具体的,如艺术创作过程,都是借助于具体形象思维进行的。 形象思维是通过对事物形象的概括而产生的,从其发展水平可区分三种形态:第一种水平的形象思维只能反映同类事物中的一般的属性,

建筑设计基本原理思考题

《建筑设计原理》练习题 1:建筑 答:建筑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活动的需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按科学法则和审美要求,并通过对空间的塑造,组织与完善所形成的人为物质环境。建筑可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两类。2:早在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就在其论著《建筑十书》中表明,(实用)(坚固)(美观)为构成建筑的三大要素,而这三要素又通过(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建筑艺术)。 3:建筑功能 答:建筑功能主要是指建筑的用途和使用需求,而随着社会的生产和发展,将产生出有不同功能要求的建筑类型,不同的建筑类型又有着不同的建筑特点,与不同的使用要求。 4:建筑技术包括(材料)(结构)(设备)(施工技术)等 5:建筑艺术包括(建筑群体)(单体)(建筑内部)(外部的空间组合)(造型设计)以及(西部的材质)(色彩)等方面给予体现 6:(建筑功能)是目的,建筑技术是手段,而(建筑艺术)则是前两者对审美要求的综合表现 7:建筑设计原则可分为两部分1(建筑方针政策)2(基本原则)早在1953年我国就制定了(适用)(经济)(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建筑方针,1986年由建设部制定并颁布《中国建筑技术政策》明确指出:(建筑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 8: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条例、 2结合地形与环境,满足城市规划要求,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3结合建筑功能,创造良好环境,满足使用要求 4充分考虑防水,防震、防空、防洪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保障使用要求的同时,创造良好的建筑形象,满足人们审美要求 6考虑经济条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节能减排 7结合施工技术为施工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建筑工业化 9建筑物的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等 10按照主体建筑结构的耐久年限分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建筑) 11建筑设计的依据主要有人体尺度和人体活动所需的空间尺度,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 12建筑设计工作通常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 13建筑设计包括? 建筑设计包括外空间的组合,环境与造型设计以及细部的构造做法的技术设计,建筑设计的房屋设计的龙头,并与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相协调 14结构设计包括? 包括结构选型,结构计算、结构布置与构件设计,保证建筑物的绝对安全 15设备设计包括? 包括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电气、燃气等,他是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及改善物理环境的重要设计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成良)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

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2014116明确性原则在法律与思维上的应用

明确性是一项法治原则1。定分止争是法律的重要作用,“定分”即明确性的重要体现,通过确定法律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后续的“止争”奠定基础。同时,明确性原则也培养并训练了法律人严谨的法律思维。本文拟从法律和思维两个角度来探讨明确性原则的应用。 一、法律 法律具有预测性,各类法律主体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判断其所进行的行为合法与否,进而选择合法的行为行事,避免因其不知法而违法甚至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要通过法律来预测判断自己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人们就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人们的自由行动,进而阻碍了社会的自由发展。因此,法律明确性原则对于各类法律主体划定各自行事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社会自由发展具有显著成效。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明确性原则的体现,笔者拟从刑法和合同法两方面来简要阐述明确性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一)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源于对封建刑法恣意性2的否定。贝卡利亚在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P60 2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通常由一定的人恣意裁量。

《论犯罪与刑罚》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有了初步发展,费尔巴哈后来正式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从此罪刑法定原则正式纳入刑法理论体系。贯穿这个原则的主线即是对法律的限制,尊重公民的人权和预测可能性。 罪刑法定原则分为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笔者将从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摘取部分内容予以简要论述,以此来反映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其中的体现: 1.禁止溯及既往(形式侧面) 所谓溯及既往,就是指用事后法规制人们的现有或先前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指用将来的法律来调整现有或过去人们所从事的行为。溯及既往带来的危害即损害了法律的明确性和人们的预测可能性,进而缩小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不利于促进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禁止溯及既往就是为了保证法律明确性在刑法中的体现,让人们做到有法可依,有的放矢,在明确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地进行各种活动。2.明确性(实质侧面) 所谓明确性,指规定法律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铭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3换句话说,法律对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样人们才能准确地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 只有法律规定具体明确,人们才能真正在法律的界限内自由活 3杜里奥《意大利刑法学原理》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 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

室内设计的基本原则

室内设计就是为满足人类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与精神要求,根据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与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与美学原理,同时结合历史文脉、环境风格与气氛等文化内涵,营造出功能合理、舒适美观、符合人类生理与心理要求的内部空间环境。 根据室内设计的定义,我将其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整体性设计原则:保证室内空间协调一致的美感。室内设计 既就是一门相对独立的设计艺术,同时又就是依附于建筑设 计。室内设计师基于建筑整体设计,对各种环境、空间要素的 重新整合与再创造。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个人意志的体现, 个人风格的突显固然重要,但就是更重要的就是将设计的艺 术创造性与实用舒适性相融合,将创意构思的独特性与建筑 空间的完整性相融合。这些都就是室内设计整体性原则的根 本要求。 二、功能性设计原则:空间的使用功能如布局、界面装饰、陈设 与环境气氛与功能统一。室内设计作为建筑设计的延续与完 善,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目的就是在建筑设计提供的物 质环境基础上,根据人们实际的生活、生产需要,运用多种手法 创造出理想的人工环境。而另一方面,建筑较长的使用寿命, 也决定了其最初设计时的定位不能满足日后的使用需求。为 了方便人们在其中的活动及使用,完善其功能,需要对这样的 空间进行二次设计,室内设计完成的就就是这样一种工作。可 以说,将室内空间赋予相应的使用功能就是室内设计最本质

的工作。 三、艺术审美性设计原则:通过形,色、质、声、光等形式语言体 现室内空间美感。功能向审美与个性的延伸,就是一个层次不断提高的过程。室内环境营造的目标之一,就就是根据人们对于居住、工作、学习、休闲、娱乐等行为与生活方式的要求,不仅在物质层面上满足其对实用及舒适程度的要求,同时还要求最大程度地与视觉审美方面的要求相结合,在使用中体现美的感受与丰富的文化内涵,以及不同的个性化要求,这就就是室内设计的艺术审美性要求。正就是由于这种审美的、 个性化的要求存在,以及人们对于多姿多彩、源远流长的各民族建筑文化的追溯,才使得室内设计有着无限发展的可能。在现代建筑室内空间的设计中,这种对于审美要求的迫切性与多样性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生态性设计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其赖以生存的地 球自然环境越来越关注,低碳的绿色生活已然成为当今生活 的主流。同样,关注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建筑室内与周围环境之间的整体协调关系,强调建筑室内环境与地球整体的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这一生态环境 的原则,越来越重要地摆在了室内设计师的面前。尊重自然、 关注环境、保护生态就是生态原则的最基本内涵。使创造的 室内环境能与社会经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统一发展,使建筑室内环境融合到地域的生态平衡系统之中,使人与自然能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成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律思考的逻辑工具。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我们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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