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

第三条定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申请、审批流程

(一)党群工作部为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员工申请、审批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党群工作部核准休假时间→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五条年休假工龄认定

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员工在本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龄的员工需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否则不予累计。

第六条年休假计算方法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二)公司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经营、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八条未休年休假工资核算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请事假(包括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超过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度内有集团公司安排的照顾、疗养性质的出境学习、考察的;

(六)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不作补偿。

第十条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在原单位按规定未休完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期间要以调养身心健康为目标,休假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有经济收益的劳动,要保证休假后能以良好的精神和身体状态投入工作。员工休假期间发生的各类人身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员工个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十三条休假人员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休假,在休假前应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中层(含)以上级别人员在休假期间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专人为临时负责人。

第十四条中层(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在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其他员工,在休假前应将有效联络方式告之部门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

员工()年度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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