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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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等方面的指标构成。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第三条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级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发牌匾,不搞终身制。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四级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级。A 级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B级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C级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纪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D级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七条按照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实施区别管理。B级和C级企业作为内部监管依据,不对外公示。对外公示的A级守信企业,必须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价核实。需对外曝光的D级严重失信企业,必须对失信事实和程度复核后方可确定。

第八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三年内遵纪守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管理、标

准化、计量管理和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品质量状况;

(二)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五)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

(六)近三年内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情况。

第九条经核实,申请评价企业近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价资格:

(一)在国家、省级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五)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三章评价机构

第十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质监局设立甘肃省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十一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省质监局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由评审员承担。评审员由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和聘任。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培训;

(三)具有五年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或专业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价核实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五)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员纪律,公正严明。

第四章评价核实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申请A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先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向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州质监局受理并将企业的申报资料汇总后统一提交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市、州质监局的汇总材料后,组织评价核实组开展评审工作。评价核实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3名评审员组成。评价核实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所有评审员的身份应当具有公正性,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行现场评价核实,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价核实组长依据《质量守信(A级)企业评价细则》编制《企业现场评价核实计划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及其所在市、州质监部门。企业所在市、州质监局派一名观察员随同评价核实。

(二)现场实际评价核实时间视企业规模决定,一般为1~2天。

(三)现场评价核实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质量守信(A级)

企业评价细则》中的全部要素,并做记录。评价核实组长对整个现场评价核实工作负责。

(四)评价核实组在现场评价核实结束时向申请企业报告评价核实结果,并提交正式的《评价核实报告》。对评价核实中发现的材料缺失等问题,应当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由评价核实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在补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五)评价核实结束后,评价核实组应作出写实性评价核实结论并由组长签字,连同《评价核实报告》报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价核实组的《评价核实报告》和结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质量信用A级企业将作为良好信息,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518251585.html,)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专栏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质监局内部建立各级、各部门信息沟通机制。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信用等级应当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励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在生产许可证(包括XK、QS、计量)等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实地抽查。

(二)对B级企业,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三)对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监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四)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近年来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

第六章公告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质量信用为A级的企业,由省质监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甘肃省质量信用A级企业,评审当年可以将质量信用等级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分类标准

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方面的指标构成。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一、守信(A级)标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具体标准为:

1. 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且3年内无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 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不合格项。

二、基本守信(B级)标准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较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 能够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严重不合格项。

三、失信(C级)标准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记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 当年内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3. 产品质量不稳定,监督检验合格率达不到100%;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低于100%;

4. 产品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5. 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现象,但未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6. 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7. 不能够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发生严重不合格项。

四、严重失信(D级)标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企业无法定资质或法定资质有效证件失效;

2. 企业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3.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4. 当年连续2次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有严重不合格项目或未经监督检验出厂;

5. 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造成重大危害的;

6. 产品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

7. 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8. 严重违反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不能提供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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