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名词解释

1、官僚政治:所谓官僚政治,是指一种与专制统治相结合的政治形态,是指但是官吏普遍以出任官职作为固定职业,只对君主和上级负责而不问社会效益和民生疾苦,只知墨守成规,按例办事而不管实际情况的变化,遇事模棱两可,行动迟缓,推诿责任,甚至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苟且偷安。
2、郡县制:确立于战国时期而被后世广泛采行的地方行政区划制。(1分)春秋时代中期随分封制被兼并战争破坏,大国开始将兼并小国改为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划,郡的设置比县稍晚,且规格比县要低,战国时出现郡管县。郡的长官为“守”或“太守”,负责一郡行政、军事和财政。县的长官称“令”或长,主管全县军政事务。汉代以后州、路、行省先后取代郡成为一级行政区,而县制则沿用至今。
3、三省六部:P236隋代在前代的基础上更新了中央管制,确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政务体系,这套制度基本上为唐、宋说承袭,一直影响到明清。三省即中书、门下、尚书省。中书省掌管草拟诏令文书,门下省 “掌出纳帝命”,尚书综理全国政务。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官。吏部掌管理的铨选、考课、勋封。户部管户口、田地、财政和赋税事物。礼部掌管礼仪、祭祀、学校、贡举等事物。
4、票拟:P209所谓票拟,也叫票旨、条旨,对于来自全国各方面的奏章,在呈递皇帝批示以前,先由内阁学士“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实际上就是“票拟批答”,代拟好“御批”的稿本供皇帝采纳。
5、三公九卿:P229三公九卿制形成于战国,确立于秦汉时期。所谓三公即:丞相,“掌呈天子,助理万机”,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协助皇帝总领全国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并帮助丞相处理政务。所谓九卿,是泛指政府各部门的主要官员,也称之为诸卿或列卿。九卿的设置主要有太常、宗正、卫尉等。
6、郡县兵役制:P402 7、二十四司:P237
8、三司会审制: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9、 改土归流:(P298)改土归流,是明清两代对云贵川桂等地区少数民族的管理和改革制度,
即是废除土司制度,该行与内地府州县相同的行政管理制度,官员由朝廷任免选拔流官充任而废除世袭。
10.羁縻府州:P262
11、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220年,三国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意见开始实行,

亦称为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取士制度。具体做法是:任用 “贤有识鉴”的官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来评定人才等级,然后由小中正上报大中正审核,大中正上报司徒核实,再交吏部选用。
12、胥吏:胥是供官府驱使的劳役,负责催征赋税、维持治安、把手关卡、看守仓库、看管和押解犯人,站堂、看门、传唤、传送文移,押解官府物品等诸多杂事。吏是在官府中承办具体公务的人员,其地位高于胥,他们在官府中负责文书事务,承办具体事务。胥吏不是官,但却在政府职能上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13、五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和“权能分治”理论,在1928年10月成立的国民政府的主体和核心机构。(2分)五院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行政院位列五院之首,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是最高考试机关,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五院长官为正、副院长。五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构成了国民政府组织体系的主干。
14、征辟制:征召、辟除制的简称,是秦汉时代皇帝和地方长官选拔官员和属吏的制度。(2分)征召制是由皇帝直接下诏征求士人并拜任其为官的制度,它由先秦的简任制演变而来,征召的特征是“德举”,对象多为德高望重的宿儒、名士,征召意义在于礼敬人才的示范作用。辟除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长官自行选拔与任用属吏的制度,其中被辟为公府属吏者任职条件、地位最高,其升迁、转徙都较一般官府属吏更便捷、轻快,而地郡县长官属吏的辟除可直接从普通百姓中选用。
15、外戚政治:P174所谓外戚政治,就是皇帝的母族或妻族利用掖廷之亲,以皇后父亲或舅父的名义,在朝廷总揽枢机之政,居兵戎之重,父兄亲族并居显要。其极端的形式便是所谓“外戚专权”
16、三司推事:P323
17、察举制: 察举,即经过考察后进行荐举,是在先秦乡里荐举选士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选官制度。此制盛行于两汉,中衰于南北朝,而在其后历代王朝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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