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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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 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特制定《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试行) 》, 现予颁布。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依据本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 明确各管理岗位职责, 责任到人。

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 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职能。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 新改建、大中修) 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各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 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 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六条施工现场( 工地) 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人员到位, 责任到人。

第七条施工现场( 工地) 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 。第八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 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 持证上岗。

第九条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 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 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 一)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 并由专人负责, 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 二) 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 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 三) 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 四)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 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 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 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 成立防汛组织, 组织防汛抢险队伍, 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 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 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 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 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其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 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 并在12小时内, 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 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 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 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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