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案例:

胜利无线电二厂是A市一家以生产、销售彩色、黑白电视机为主要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1999年6月,共销售彩色、黑白电视机共600台,其记录如下:

1.销售给某宾馆彩色电视机300台,对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货款。每台2000元,现金折扣为2%,共取得销售额为58.8万元。

2.将积压在仓库中100台黑白电视机卖给某学校。折扣额为25%,每台售价1000元。开出销售额和折扣额各一张发票。取得销售额7.5万元。

3.100台黑白电视机卖出后,发现有问题。对方并没有提出退货,而是要求无线电二厂给予一定价格折让。无线电二厂给予的价格折让为10%,共取得销售额为1000×100×(1-10%)=90000元。

同月,购进一批二极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金额为10万元。

公司财务主管计算出6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588000×17%+75000×17%+90000×17%=128010(元)
进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应纳税额=128010-17000=111010(元)

某一税务专家在检查该公司纳税情况时,指出了其中的错误。

分析:

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由于当期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但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用、废旧物资收购部分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除外),所以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就不是掌握在购买者手上。这样确定当期销项税额对于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就显得相对重要了。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率。销售额的确定对于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很重要。在本案例中,由于公司财务主管没有按税法规定确定不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导致他出了错。

现实生活中,纳税人采取的折扣方式有三种,即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及销售折让。税法对这些折扣方式所取得的销售额规定了不同的确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销售折让是指货物卖出后买方发现品种、质量有问题,但没有提出退货,而是要求卖方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的实质是由于货物质量、品种等不符合要求而导致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应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

卖方为鼓励买方尽早付清货款而在协议中许诺在价格方面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惠。例如,10天内付清货款可按售价折扣3%;10天以上至20天以内付清货款,可折扣2%;20天以上付清货款,则没有折扣。销售折扣是在销售货物之后发生的,从其性质看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故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鼓励买方购买货物而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例如,每件商品10元,如购买100件以上可按规定价格折扣25%。这种情况下,卖方的折扣行为和销售行为是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加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上述分析,该厂应纳税额为:

(300×2000)×17%+ (100×1000)×17%+90000×17%-100000×17%= 117300(元)

点评:

销售折扣是在销售货物之后发生的,从其性质看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故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的实质是由于货物质量、品种等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原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应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就折扣销售而言,规定折扣额和销售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目的是为了使购销双方在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保持一致。因为,如果分开两张发票,可能造成卖方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买方则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进项税额,导致税收流失和征收上的混乱。由于这两种方式在企业的经常出现,财务人员掌握这三种方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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