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立法司法制度

如何完善立法司法制度
如何完善立法司法制度

如何完善立法司法制度

篇一: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XX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20XX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systemisthelawmakingactivities,thelegislativeprocessmustfollo wthefloorboardofallsortsofsubstantivestandards,istheimportantcomponent ofthenationallegalsystem..withoutgoodlegislationsystem,lawsandstatutes,r egulationsjustdifficulttofinishhavingdrawothernormdocument,asaresultstil lbetterenforcingthelaw,judicialsystemscanbringthedueeffectintoplay,realiz erulebylaworbuildjustnotelementaryconditionofmodernlaw-ruledcountryn either.Thisarticledeficiencymovingtowardschineselegislationsystemcurren tlyineffect,fromtheregulationsoftheconstitutionandotherlawsadministrativ eorganleansonauthorityofofficelegislationproblem,middle”biggerlocallegi slationcity”legislationproblem,locallegislationoverlap pingandunwieldines sproblem,theequallocalauthorityproblemexpoundsrespectively.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法运作的制度、立法监督的制度和立法与有关方面的制度所构成。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研究立法制度不能不注

重研究立法体制。

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其一,在中国,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因而不属于单一的立法体制。其二,在中国,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权机关行使,而不简单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政权机关行使,因而也不属于复合的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也不是制衡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都产生于全国人大,国家主席是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总理不存在批准或否决人大立法的权力,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与其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只表明中国立法体制内部的从属关系、统一关系、监督关系,不表明制衡关系。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征。①1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性、二级、三层次、四分支”的结构。即我国立法权的配置是依照一部宪法的统一规定而构成的统

一的整体,它具体分为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行使国家和省的立法权。立法权的配置在每一级的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一级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这三个层次;省一级的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一个层次,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为一个层次,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为又一个层次。中央一级的立法权延伸到地方,分为四个分支。第一分支是地方权利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①1以上所论见于周旺生主编《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62页

规章的权力;第二分支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第三分支是经济特区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制定特区法规和规章的权力;第四分支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长官制定法律的权力。①2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

首先,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由体现全国人民最高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制定、变动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基本关系的法律,中国立法的本质才符合国情的要求。

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来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许多情况国家

立法不好规定,规定粗了不能解决问题,规定细了又不可能。因此,要适应国情需要,除了要用国家立法作为统一标准解决国家基本问题外,还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文件等。

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经济、政治上的特点加上地理、人口、民族方面的特点和各地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四,从历史的和新鲜的经验来看,1954年宪法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和各省甚至市、县有权制定有关法令、条例的体制,实行立法的集权原则。这在当时对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反对分散主义是必要的。但由于将立法权过分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主义。历史经验表明: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立法要求,紧迫而又繁重的立法工作单靠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不可能完成。近年来,正由于在立法体制上采取改革措施,实行现行立法体制,才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2①侯淑雯主编《立法制度与技术原理》中国工商出版社20XX年版第110—111页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国情中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相当

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3①。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基本上适合我国目前的状况的,因此是较为适宜的。但这并不是说,这个立法体制就十分完美了。就整体来看,在许多方面,我们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第一,关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就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法精神来看,二元立法(或曰双轨立法)是不允许的。在《宪法》第89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行使的18项职权中,除了第1项规定国务院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外,其余17项均无“根据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其中却不乏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再次加以肯定。这就使行政机关直接取得了行使立法权的依据,即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但依然照宪法,行政机关就可以行使与行政书屋有关的任何立法权,这就使“次级立法”变成了事实上的一级立法。要理顺这个关系,就应该取消宪法的直接规定,或者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法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关的授权。否则,“一元制”体制就不可能是名副其实的,“双轨制”的疑惑就不可能消除。

第二,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赋予“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政府以立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是由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当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放下权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特别是改革开放多年来,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始出现不平衡,开放的前沿和重点地区的社会经济关系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概述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根据确切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从那个最早的法官皋陶到清正廉明包公,几千年的社会光阴,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那就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的特殊设置,使得司法的内涵异常广泛,主要包括官置、诉讼、审判、监狱和监察,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司法制度。同时,他们之间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然,其中的各部分也是不同的,各司其职,共同保证封建司法制度的运行。但是,由于涉及方面过于宽泛,我们最主要是针对古代司法中的审判行为进行阐述。 二、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行为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矛盾论的观点,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当然,评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一样的,也应该看到它的两面性,也就是它的和进步性与落后性。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性 1、取得证据的灵活性 可能一提起古代的司法制度,我们大部分人心中的画面都是血淋淋的考讯,但是我们应该去分清楚影视剧的情节与现实的考证,大量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在古代也是讲求证据的,甚至于今天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必要的考讯,那也是有限度的。如:《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法官不想今天的法官一样,可以不出庭而对案件做出判决。古代法官必须积极主动的寻找证据,在证据基础上做出严密的逻辑推理,判断哪些证据为真哪些为假,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一个命题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的一个主要差别就是走出法庭的主动性差异。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历来把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口供证据就不需要司法官吏在庭外进行收集。” 总而言之,在古代社会,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证据的种类以及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真相的技术,还有证据的作用出现一种缓慢发展的趋势,到宋代则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之后则又是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从历代法官判案时证据的获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检验获得证据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的司法鉴定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秦朝的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非常重视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各种记录都要将案情的经过、所牵涉的痕迹记录在案,由法官来做出认定和裁定。到了宋代以后,无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检验技术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的代表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这样的文献和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其实这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认真学习当地风情物理,善于思考,明辨事物之本质,从而在自己所做的司法判决中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楼坏人的良好效果。 (2)以诈谲支书获得证据 关于诈字,在现在汉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欺骗,二是假货,三是用假话试探以使对方吐露真情。此处所讲的诈与第三种含义最为接近。而谲则有欺诈之意。古代法官的善意欺骗在现代可能被看作诱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在古代,法官运用诈谲之术取得证据,掌握案件真相,恰恰是法官智慧的一种体现、是其深思熟虑、尽心尽职的结果。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同,证据作为定案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过分的对其取证的方式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 司法公正是当前乃至今后社会对法院的永久期待,而目前社会上对法院公正的要求都希望从提高法官的素质入手,希望通过法官的良心来求得法律的正义。其实这样的期待还是从人的角度,是长期的人治对现实社会影响的产物;而本质上,实现司法公正极为重要的环节,在于法院的制度定位,通过制度来约束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员,这是法治发展的需要。然而仅仅讨论法院个别的审判制度必然会面临与法院整体功能设计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从现代司法理念的高度,审视目前法院制度的缺陷,并从中寻找完善的路径。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1、司法理念的演变 从西方诸哲开始,每人对理念有自己的理解。柏拉图认为“理念乃自最高理性发生,自此最高源流成为人类理性所分有”,[2]康德所谓的理念“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观着经验中授予者。”[3]可见,当时的理念与概念并无实质的区别,有时这两个概念还是互换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中开始使用理念的说法,大多没有阐述其具体的含义,“理念”常被作为书名使用,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但理念又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积淀得更深。[4]司法理念是人们(包括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其他相关和不相关的普通群体)对司法制度的价值和原则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内化成人们的观念,并长期地与一国的传统文化、习俗相融合和冲突之后,形成并非约定却已俗成、内容庞杂却未系统梳理的一种意识集成,这种意识是对法律价值的集体认同,是司法观念和司法文化的核心,对具体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法院制度的建构和修正具有不成文的指导作用,而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实施和社会的发展又会反过来对司法理念形成反作用,拉动(促进或使倒退)司法理念的脚步。而现代司法理念应该是近十年正在形成的先进的、代表前进方向的司法理念。 2、现代司法理念应有之义 司法理念内涵丰富、层次繁多,可以有宏观的、中观的和微观的各种理念群落,笔者简单归纳现代司法理念之内涵,大致包含以下五点: (1)司法的终局性——即唯一性。人类社会设计司法制度,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化解冲突与解决纠纷,需要赁借社会力量将一定的规则转化成不可违背的社会秩序,这就提出了现代司法权威性的要求。司法的权威性体现在司法的终局性,法院是正义的最后屏障,也就是说,诉讼是争议最后唯一的解决方式。一旦终审判决或裁定下达之后,诉讼程序终结。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便得到重新确认,新的法律关系又得以产生,社会又以一种新的方式得到安定和稳固。没有任何机关和个人可以撤销或重新启动程序,就同一法律关系开始新的审理,党政机关、上级机关也不能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调解、让步或进行重新处理。 (2)法院的中立性——即被动性。司法理念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必然要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理念,作为人的意识,又必然受到了自身追求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是法官,诉讼结果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这是对法

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的经验和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如何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直接关系着中国司法权威性的维护。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容易受地方行政的影响在中国,各级司法部门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的各种消耗资源是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的,这种资源分配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司法部门的经费都需要依靠由各级人民政府供给;二是各级司法部门的人员编制都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决定的,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拥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编制的权利,对司法工作产生不独立性,导致司法工作容易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影响,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三是各级司法部门的所有和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依赖各级政府的审批和批准,这种体制在无形中加大司法机关在正常办理司法案件时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干涉和不正当的要求,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和活动,破坏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重阻碍国家司法的健康发展。(二)思想认识与理论观念不足 首先,在对司法制度的思想认识上,多数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脱离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其次,在一些司法理论的研究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欲全面性,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无法顺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最后,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多数地区存在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尤其在东西不及城乡地区,其差异较为明显。至今为止,我国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工作在开展中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三)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很不完善 中国司法应为一个严谨的机构单位,有自己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是多头监督,没有一个严谨的监督制约系统。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就像没有方向狂奔的野马,强劲有力但缺乏正确的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公布,中央决定 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

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明清的司法制度_0

明清的司法制度 篇一: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 丰富。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 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 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 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其制度的确立有自 身原因和特点。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 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 及文化。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

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 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 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 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 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在 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清朝在中央设有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 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的职责 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维护旗人的

司法与司法制度

司法与司法制度 篇一:两种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题目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20XX 学院外国语学院姓名张蓓学号11101216年11月29日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渊源、分布、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陪审制度等进行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以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特征;优点;缺点;借鉴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

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1] 二、法律渊源、分布地点等基本情况的比较 (一)法律渊源、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中国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2] 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2015年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03满分答案

2015年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03满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最早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是(B英国)。 2. 西方国家的政府就是专指其(B行政机关)。 3. (C部)是美国联邦行政系统最古老最正规的单位,是真正的职能部门。 4. 西方政府的本质是(D统治阶级的工具)。 5. 英国政府的(A阁员大臣)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6. 美国的(A国家安全委员会)有“国防内阁”之称。 7. 日本的(A总理大臣)是最有实权、最有影响的人物。 8. 半总统制政府的组织形式最早是由(C法国)创造的。 9. 西方国家的大陪审团制最早流行于(D英国)。 10. 目前采用委员会制政府的国家是(D瑞士)。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主要有(ABCD)。 A. 司法审判权 B. 司法审查权 C. 行政裁判权 D. 司法行政权 2. 西方国家按法院的审级来划分,一般都设有(ACD)。 A. 初审法院 C. 上诉法院

D. 最高法院 3. 西方国家政府的组织形式有(ABCDE)。 A. 内阁制政府 B. 总统制政府 C. 委员会制政府 D. 半总统制政府 E. 独裁制政府 4. 美国的总统办事机构中最有影响的有(ABCDE)。 A. 白宫办公厅 B. 国家安全委员会 C. 中央情报局 D.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E. 国内事务委员会 5. 法国的法院组织还设有一些专门的法院组织,主要是(BCD)。 B. 争议法庭 C. 特别高等法院 D. 共和国法庭 6. 日本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下级法院由(BCDE)组成。 B. 高等法院 C. 地方法院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

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本文由收集整理,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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