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及流程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及流程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及流程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一)

1.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①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②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③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④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⑤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⑥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

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①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②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③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④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⑤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2.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银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1.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2.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3.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4.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

5.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二)适用条件

(1)普遍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安全。

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2)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1、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

2、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3)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1、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4)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5)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6)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五)风险控制

(1)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

(2)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3)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5)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3.处置抵质押物

(一)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1)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

(2)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三)工作流程

(1)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

(2)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3)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

(4)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四)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2)不利方面

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

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银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风险控制

(1)我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

(2)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二)

第二节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一)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三)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

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

(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二、适用条件

(一)普遍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

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二)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1、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

2、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三)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1、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四)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五)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六)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五、风险控制

(一)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

(二)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五)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延伸阅读银行贷款清收诉讼中,如何攻克保全难关?银行不良贷款清收诉讼中,对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法院基于各种顾虑,通常并不倾向于裁定财产保全。虽然理论上财产保全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实际上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方的代理人,如何才能排除法院的顾虑,攻克保全难关呢?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诉讼中,法院往往对于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认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保障,不存在会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或其他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因此认定银行的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必要性。但实际上,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亦应对抵押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这仅是就实体权利的规定。而在司法程序中,基于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的优先处置权,会使抵押权人丧失主动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对于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不同,再加上管辖法院办事流程的差异,实践中保全也会遇到重重障碍。部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保全申请设置较高的门槛,给申请人设置障碍,例如在申请人已提供上级分行的担保函外,额外要求提供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以及不少于保全数额20%的现金担保等,因此,在涉及具体案件时,需要与保全法官

进行充分的沟通,打破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以下以北京为例说明申请人面对此种保全障碍时的应对策略:

一、银行作为特殊主体,以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有法可依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法院许可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

法院许可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在出具担保书的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上级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财务状况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以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虽然有法可依,但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接受担保函形式的担保。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法院有自主选择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抑或信用担保的权利。

二、超标的额查封的例外

实务中,为避免超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标的物的大概价值,在大概价值不超过申请标的情况下即可采取保全措施。按揭贷款清收诉讼中,申请人申请保全抵押房屋的,有些保全法官要求申请人提供需保全房屋的评估报告,评估房屋价值,如果房屋价值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则做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因房屋评估的金钱花费、时长耗费,影响保全进程,以及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请求的债权额,结果引向不利,故为了保证申请人利益,尽快查封房屋,需与保全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要求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前提下进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

务的除外。

该条规定属于超标的额查封的例外,被保全财产难以明确分割或具体价值难以判断的,可以整体查封、冻结。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物,法院不能以价值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的不可分割物为由拒绝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在这个论点的支撑下,法院要求提供房屋评估报告也就没有必须提供的必要了。

三、现金担保义务的免除

上文提到,按揭贷款清收诉讼中,银行以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虽然有法可依,但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接受信用担保。法院有权选择具体采取哪

种方式作为担保。在法院要求提供现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何和法官进行行之有效的沟通,免除现金担保的义务?

首先,需要思考和区分不同立场上采取保全措施的影响,站在申请人的立场,考虑的是通过控制财产线索以保障裁判文书的执行,但是站在法官的立场,更多考虑的是最大可能的保证不发生保全错误的情形。区分了这一点,就能明白法官为什么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尤其是现金担保这种最简易操作变现的方式。掌握了法官的心理,就可以从是否会发生保全错误的情形这一角度出发,向法官阐明理由和观点。银行贷款清收诉讼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且申请保全的房屋为申请人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合法合理,风险小,并属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且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了上级机构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担保函,为风险的发生提供了可供救济的保障。

其次,可以从司法实践中的惯例说服法官,比如同法院的其他法官可以接受担保函形式的担保,无需额外提供现金担保,其他同级法院甚至上级法院也无需现金担保,采纳接受信用担保。以实例举例和保全法官建立良好的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最大化的为当事人减轻负担,保障保全手续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以何种姿态与法官相处,如何使法官更易于接受律师的观点,这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不断思考和改进的。律师在积极主张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要时刻想着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审判习惯。在观点发生分歧的时候,律师都应当发挥专业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用法官最容易接受的方式,适时的为法官提供建议和帮助,奠定律师作为帮助者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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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三)

第三节处置抵质押物

一、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一)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二)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三、工作流程

(一)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

(二)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三)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

(四)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二)不利方面

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

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风险控制

(一)我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

(二)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策略分析

一、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困难的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明显,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叠加,信用风险突出,银行

业面临的经营形势十分严峻,与之相应的是,不良贷款的快速和大幅上升,银行

有被动成为“房东”的趋势,手中掌握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但抵押物的处置与

执行却进展缓慢,有些抵押物明明产权清晰、状况良好也很难处置,迫不得已,

只有通过资产转让或核销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银行的正常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

影响,营业利润也受到了较大侵蚀。目前,抵押物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存在有

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了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迫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

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

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在处置环

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据了解,此类情况比较普遍,占执行困难案件的比例近40%.

2.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使得银行在后期的司法拍卖中较为被动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商业银行对此反响不断。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江苏省高院执行局对首封法院怠于启动拍卖的情况作了推动,发布了《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同一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而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具体措施在基层法院还未落地或者执行不到位,大量抵押物均由于贷款银行非首封而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受偿。

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如某客户自身经营不佳,自知银行贷款难以到期归还,抵押人就通过民间借贷债权人对银行抵押物先行查封,导致银行处置推动困难,并以此要挟,在后期与银行的谈判中要求对利息甚至部分本金进行减免。

3.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由于部分地区抵押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再次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或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我们就曾碰到过此类情况,某贷款人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为整个厂区土地中的一部分,其与厂区其他土地(其他债权人的抵押物)相连,较难分割处理;也曾碰到过某客户的抵押物由于之前企业生产需要,地下铺设了大量管道,而管道又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导致了单靠银行一家无法推动处置的情况。

4.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地方政府的阻力

现阶段,企业大多与地方政府关系千丝万缕,出于种种目的,一些地方政府会对银行处置抵押物设置障碍。如某企业抵押贷款产生不良,迟迟不还,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借款人住所地的区政府却正式发函至法院,声称该企业债务众多,为

了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要求对该企业诉讼案件进行集中、整体处理(实质是抵制该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置),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最终还得到了当地法院的认可。

5.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不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将担保范围限定在抵押权登记簿登记的范围内,银行贷款的利息和费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如某客户,抵押登记时债权金额仅登记了本金500万元,判决中法院认定银行仅能就该500万本金优先受偿,而利息和相关费用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处理;二是表现为即使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也仅能就当时登记的债权受偿,且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授信时的评估价格。

6.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上通常会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如租赁合同发生在借款人在银行借款前,或租赁合同是经银行同意的,即使抵押物进行拍卖,此前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当然,该项规定在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同时,也为抵押人编造虚假租赁进而阻止银行处置抵押物提供了便利。去年,某银行在处置一客户的抵押物某菜场时,承租人举证该菜场上附有十年期限的租赁合同,面对这一抵押物瑕疵,该银行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做了许多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耗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对抵押物进行营销,最终才得以在三拍中以合理的价格拍卖出该抵押物。

7.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抵押物中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对于住宅进行抵押的贷款,可能会遇到抵押人用唯一居所抗辩执行的问题。某客户的抵押物为一套别墅,但在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提出,该抵押物为其唯一居所,即使该房产为别墅,借款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法院也不支持推动执行。此外,法院在执行中,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屋,不管是其他民间借贷债务人或是租赁户,甚至,抵押房屋中存有物品,法院也大多不愿推动执行拍卖。

8.多个抵押物登记在一个他项权证项下,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分套解押

此类情况主要集中在银行的零售贷款上,如借款人李某,担保方式为三处住房抵押,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三个抵押物位于同一个他项权证上,具体操作中,房产局不支持单套解押,这就要求必须保证三套同时拍卖成功才能解压。执行法官认为该三套抵押物同时拍卖成功存在一定难度,如只成功拍卖出一套或两套,又担心会损害竞买人的利益,故迟迟不愿组织拍卖。

9.商业用房转让税费高企导致执行难

我国对商业用房和民用住宅转让的税费是不一样的,且前者远高于后者,这给商业用房的拍卖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借款人王某在某银行以购买商业用房及装修使用为名申请贷款,并将该商业用房抵押给银行,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造成近1.5亿元的不良贷款。银行在拍卖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发现,该抵押物前手交易价格为8000万元,法院拍卖评估价2.5亿元,账面增值较快,而目前,二手商业用房主要税种有:契税3%,营业税(差额的5.6%),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差额的30%),如果以8折价格拍卖成功,将产生约4000多万元的税费,正是由于这笔难以承受的高额税费,导致最终流拍,该抵押物至今迟迟无法处置。

10.网拍对抵押物的要求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效率

现阶段法院为了加快抵押物的拍卖效率,增加公开透明度,扩大拍卖的受众面,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大力推动网上拍卖。但网上拍卖对拍卖的标的物要求很高,即使仅有零星瑕疵的抵押物暂时也无法上挂拍卖,从而使得一些抵押物的处置时间进一步延长了。

二、加快抵押物处置的途径

对于上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商业银行除了自身需要合法规范经营、防范操作风险外,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法院和债务人沟通,对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要整理归纳,主动向法院反馈,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密切关注高院推出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法院落地实施情况,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1.约定逾期贷款诉讼文书的合同送达条款

针对近期出现频率越来越多的逾期贷款当事人失联或者拒不配合,致使法院诉讼文书难以送达的实际情况,银行应在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明确约定,如果贷款

逾期银行选择诉讼时法院诉讼文本的送达途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点,以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进而推动抵押物的处置进度。

2.对非首封的抵押贷款或疑难问题要主动反映、积极沟通

从银行自身来说,发生风险后应采取快诉、快封,争取首轮查封,对于执行中需要政府、其他查封人或抵押人配合才能推动执行的,要加强与法院和相关当事方的沟通,争取双赢。对抵押物非首封难以执行的问题,商业银行应统一向监管机关(如当地银监会、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等)报告,请监管部门出面与司法机关沟通,甚至可以请监管部门以提案的形式提交人大或政协,以期尽快解决首封法院怠于推动执行的问题。当前,商业银行应主动与基层法院沟通,讲究沟通效率,争取理解和支持,从基层法院的层面来加快非首封抵押物的执行。

3.审慎办理附有租赁的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在办理附有租赁的抵押贷款时,应该对租赁合同仔细甄别,审慎办理。在贷款时,除了对相关当事人的告知以外,在抵押合同中还应对抵押人后续对外租赁时设置一定的约束条款。对抵押物上租赁事实的确认,除了通过租赁合同鉴定外,可通过租金支付交易、是否纳税等进行确认。司法执行中可一并对租金进行查封以维护银行利益。在抵押物的拍卖过程中,积极做好抵押物的营销,包括对承租人的营销,也是提高拍卖成功的关键因素。

4.对于唯一住宅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要有所限制

商业银行在叙做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时,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出现唯一住宅抵押的问题,应要求授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有不低于两套居所的证明,并书面承诺在抵押贷款还清前不得转让,并明确约定,转让第二居所时应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对此也要定期予以关注;另一方面,抵押贷款风险发生后,应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谈判,如置换面积较小住房、帮助抵押人租赁住房或尝试通过减免少量债务等方式实现快速清收。

5.抵押物的权证必须清晰,不能有瑕疵

抵押物产权明晰,没有纠纷且符合法律规定是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前提,否则,将会为后续抵押物的变现埋下隐患。对于多个抵押物登记在一个他项权证项下的问题,办理贷款时原则上应分开办理他项权证,便于后期变卖处置时具备操作性。对现有存量业务,要及时梳理,给客户重新建立额度,分开办理抵押。

6.高度重视商业用房处置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对于商业用房处置税费高、成交难的问题,一方面,对此类抵押物的评估应公正、客观,尽量参考相邻市场、相近物业的实际成交价格,不能为了办理贷款而人为地抬升评估价。贷款时要注意严格控制商业用房抵押物的评估净值,在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行期间更要重视这方面的问题,防止拍卖过程中因价格虚高而无人参拍或者过高的处置成本导致房产拍卖后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另一方面,在还款方式的设置上,应优先选择等额本金还款的还款方式,通过前期的还款,陆续压缩抵押贷款的敞口,以期尽快实现抵押率的降低。

7.抵押率的设置应科学合理

各商业银行会针对不同抵押物设置不同的抵押率,实际工作中,为确保抵押贷款的安全性,应视抵押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对抵押率有所控制,如对偏远地段的厂房、非通用设备、没有独立通道的商业用房等应该对其抵押率从严控制。对商业用房分层抵押的,除了总的抵押率不能超过规定外,要按照金字塔型来设置各层的抵押率,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用同一抵押率来办理分层抵押的抵押贷款。

8.积极引入外部力量来加快抵押物的处置

受制于时间、精力、经验以及内部考核等多种因素,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除了通常运用的不良资产转让方式外,可积极尝试引入外聘律师事务所,对难以处理的抵押贷款实行风险代理制。通过差异化管理、风险代理等手段,促进律师在资产线索查找、法院协调、推动执行等方面的优势,也可视诉讼进程中的具体情况,对司法执行过程中的某项任务进行单项委托,推进抵押物案件的执行力度。

9.尝试订立抵押贷款合同的前期公证

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通过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发生风险后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条款并进行公证,从而跳过诉讼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阶段的方式,以加快执行进程。我们曾就这一思路向当地法院和一些法官进行过咨询,请示是否可行,法院方建议可以尝试。据此,我们准备先从零售抵押贷款方面进行尝试,如成功,将尽快推广至对公抵押贷款,以期缩短诉讼流程,提高不良处置效率。

10.积极探索新型抵押贷款方式

针对当前抵押物处置难、变现难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除了在内部规范抵押贷款的合规操作,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可引入保险公司,尝试办理抵押贷款保险,在抵押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障责任,代为偿还,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此外,商业银行还要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我们认为,未来几年内,资产证券化这一更加市场方式将成为中国银行业化解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的坏账处理方式,商业银行应该抓紧探索和适度发展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和不良资产的转让结合起来,加快抵押物的处置和转让速度,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四)

第四节减免息

一、定义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一)减免的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

(二)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以下。(四)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贷款或

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

(五)减免息应首先坚持“先还后免”,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

(六)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调动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2、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3、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

(二)不利方面

1、减少我行利息收入。

2、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他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会造成我行被动。

五、风险控制

(一)采用减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防止债务人利用减免息协议故意拖延还款、借机逃废债务。

(二)坚持“先还后免”原则,只有在还款人确实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才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还款计划分步骤按比例减免(协议规定的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之前已归还的贷款不得减免利息。

(三)原则上减免息的还款人应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虽然财政部财金[2004]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置可能会形成损失,因此,以物抵

银行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总结

农村合作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总结材料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县农村合作银行 存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截止2008 年底,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各项存款余额l7.78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94 亿元,分别占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总额和各项贷款总额的53.6%、85.3 %,存、贷款规模总量和所占市场份额均居全县金融机构之首,成为我县农村金融的主 力军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其它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县农村 合作银行形成了一些不良贷款,存在前清后增现象,不仅制约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而且 直接影响到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为了切实抓好不良贷款清收,进一步提高农村合 作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支农资金实力,促进农村金融事业良性发展,以更好地支持县域 经济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89 号) 和市政府办《转发省联社汉中办事处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 收攻坚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09〕8 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2009 年确定为全县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攻坚年”(以下简称“攻坚年”)。为确保“攻坚年”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不良贷款现状和清收目标 ( 一) 现状:截止2008 年末,西乡农村合作银行不能正常周转使用的不良 贷款余额达8226.08 万元,占贷款总量的比例达 6.89 %,其中占比高于6%的有合行营业部、沙河支行、城东支行 3 家。 ( 二) 清收目标:通过近一年“攻坚年”活动的开展,实现西乡农村合作银行2009 年不良贷款净降1000 万元的目标,力争净降1500 万元,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6%以下。 二、组织领导和相关活动 ( 一) 针对西乡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的实际情况,县上 成立西乡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攻坚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王若臣任组 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王道斌、人行西乡支行行长宋海珠、西乡农村合作银行董 事长王家友任副组长,县法院、检察院、经贸局、乡企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主要领 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在西乡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夯实责任,确保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攻坚年”活动顺利开 展;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把清收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精心安排部署,配合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机构和县上相关部门,迅速掀起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高潮。 ( 二)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宣传。各乡镇和西乡农村 合作银行各机构要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墙( 板) 报等形式,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影响广泛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 诚实守信意识,谴责曝光各种失信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褒扬守信者、谴责失信者,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树立“信用就是资本、信用就是财富”的共识和理念。 ( 三) 继续深入开展信用乡镇、村、组创建活动,争创“三无”( 无逾期贷款、无呆滞贷款、 无呆账贷款) 信用乡镇、村、组。 三、相关政策、措施 ( 一) 对不同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还款确有困难、一次难以还清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和西乡农村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可采取“分期划段、区别对象、利息适当优惠、一次性了断”的办法予以盘活。 ( 二) 区别情况,推行分类清收措施。一是对有偿还能力而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要严 格执行加罚息制度,增加其失信成本;二是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蓄意逃废债务的借款 人或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要依法起诉,采取强制手段收回贷款本息;三是对生产经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第一节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

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第二节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杭锦旗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联社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盘活信贷资金,结合我联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特杭锦旗信用联社成立了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余强 副组长:高银仓、杨在成、王爱崇、陈彦祥、张晟 成员:刘双虎、贾志忠、訾珍、高洁、高波、吕爱兰、屈秀兰、吕敏、各社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合规及法律事务部,由刘双虎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贾志忠、訾珍、高洁、高波、吕爱兰、屈秀兰、吕敏。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收处置进度的数据统计、资料整理和总结上报工作。 二、工作步骤 本次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摸底阶段,从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20日,此期间要组织各信用社、部负责人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摸底,填写《不良贷款统计表》,了解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为认定阶段,从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根据不良贷款统计表为基础,与信用社、部负责人、责任人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现状,并逐笔认定其可收回的可能性,制定清收计划和进行资产保全。一是要全面清理、落实“三乡”贷款,积极协调地方党政,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结合实际逐笔制订清收处置贷款的计划,落实清收处置措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保全信用社资产。对一时难以清收的贷款要签发“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保证追索权的合法有效。 第三阶段为清收阶段,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 - 1 -- 1 -

30日,此期间对第二阶段认定为清收范围的贷款进行清收。具体措施: (一)依法清收。对那些赖债户、钉子户要坚决实行依法清收,以法律手段保全信用社资产,清收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下降。 (二)奖励清收。对已由联社核实确认的呆账,按照呆账贷款核销审批程序进行核销,减少不良贷款占用。实行奖励清收处置贷款,调动一切力量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一是对收回95年至99年底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20%;二是对收回90年至94年底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30%;三是对收回90年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50%;收回呆账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100%,另按本金的20%奖励。 (三)试行债权转让、风险代理清收。主要实行内部招标清收和社会公开拍卖方式清理处置不良资产。根据杭锦旗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特点,对“双呆”贷款,在通过内部招标清收时,可疑类贷款按照不低于贷款本金的60%确定基准价,损失类贷款按照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确定基准价。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在不低于基准价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拍卖,尽最大努力盘活信贷资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自治区联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清收处置的原则: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资产评估、科学定价原则;市场公允、现金优先原则;报酬与风险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内部招标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基准价格。 (四)抵债资产清收。对清收的抵债资产要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全面总结此次清收处置工作,对清收处置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以及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 2 -- 2 -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怎样操作的

不良资产的处置的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一、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 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不良资产,也可以是几户不良资产。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不良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 二、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进行尽职调查 除损失类不良资产或能够回收本金的不良资产,其他不良资产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不良资产,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不良资产,请律师出具意见。 三、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谈判 评估结果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四、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报批 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不良资产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五、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拍卖 不良资产进行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

六、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签约付款 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七、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 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不良资产借款合同、不良资产催收通知、不良资产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不良资产,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市东进支行借款本金4022.8万元及其利息;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合计4122.8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类不良资产现值计算试行办法》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2732.55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1.5%计付代理费用; 3、不良资产清收额达到清收底限的(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

的货币金额的4.5%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10%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2、若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未采取调查、诉讼措施的,或乙方在工作中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债务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反馈债务人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梁海峰、朱少华两律师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一、我国清理不良贷款的措施 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998年4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宣布,将在全国开展金融资产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按国际通行办法对信贷资产逐渐推行五级分类和考核办法。很久以来,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笼统地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划分,不能及进、准确反映

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新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办法,按实际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除能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真实资产外,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商业银行可主动防范贷款风险。 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 199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决定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所筹集的资本金补拨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说,这次发行的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拨商业银行资本金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同时也使他们争取到了改革机制、完善管理的时间。 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 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而根据银行资产的等级分类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正常资产0.5%,关注资产5%,次级资产20%,可疑资产50%,损失资产100%。1993年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行以来,呆帐准备核销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核销呆帐的要求,所以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呆帐核销的主动权,特别是对事实呆帐认定责任后及时进行核销。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情况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情况方案 市联社: 根据市联社的要求,结合我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下面将××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清收的措施建议、如何防止前清后增、不良贷款的拨备情况、清收大队的建立情况以及公开招标清收的建议汇报如下: 一、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 截止××××年×月末,××联社按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万元,其中次级类×××万元,可疑类×××万元,损失类××万元。 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性不良贷款清收难。 (二)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三)村集体以及政府修路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四)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五)因走死逃亡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六)因过去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不建全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七)抵债资产变现难、损失大造成不良贷款清收难。 (八)因信贷人员走逃或开除而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 三、不良贷款清收的建议和措施 (一)实行责任清收。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

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锁定基数,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对五级分类存量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XX年6月1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XX年6月1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后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任人要全额包赔,否则下岗、停薪、限期收回,确保不出现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二)实行协调清收。对政府机关财政贷款、受政府干涉、村社集体承贷、企事业贷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补、政府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三)实行依法清收。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四)实行招标清收。可采取向社会招标的办法清收不良贷款。 (五)实行启动清收。要探索启动清收的办法,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积极帮困扶贫,激活农户不良贷款。 (六)实行处置清收。对表内外抵债资产,在妥善保管

银行不良资产清收方案

对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资产的几点思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兰瑛来源: 阅读: 134 一、重视信用建设,打造信用环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也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从当前的形势来看,有的地方重视信用建设,真心实意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树立了诚实守信的地方形象,有效地改善了地方投资环境,成为各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竞相看好的投融资热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轨道。相反,有的地方表面上支持银行维护债权,暗中却纵容企业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面对银行有理有节的维权行动,地方政府不是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而是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发,以维护地方稳定为幌子,干预贷款诉讼案件,使银行诉讼案件胜诉容易执行难,甚至游说银行维权别太认真,尽量走剥离、核销之路。不守信用的短期行为,既损害了银行债权,又损害了地方信用形象,这些地方被锁定为投资的高风险地区,银行增加贷款小心翼翼,招商引资困难重重,社会经济发展步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轨道。银行在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要争当信用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由上级行出面协调,力争将不良贷款压降列入地方行政首长政绩考核,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高低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信用环境、投资环境好坏的主要指标,扭转少数地方对信用建设的模糊认识,运用经济杠杆打造信用环境。基层行应联合当地央行和银行同业公会,积极向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汇报,从正反两方面反复强调信用环境的优劣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或抑制作用,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开展信用大讨论,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经营典型及银行对优质客户的服务措施,召开信贷客户信用建设座谈会,运用多种手段改善信用环境,使银行的债权得到维护、胜诉案件得到执行、逃废债行为得到制止。银行参与推动信用建设,需要付出很多心血和汗水,但收获同样很多,随着地方整体信用意识的提高,将带动地方投融资和经济的良性增长,为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资产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执法环境、经济环境。 二、发挥同业优势,实施联合制裁 当前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方式五花八门,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多头开户是寻求资金防空洞的惯用手段。为此,银行同业公会不能局限于国有商业银行,要扩大地盘,吸收当地所有金融机构参与,制订行业规章,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同业公会作为银行自律组织,应积极向央行汇报争取央行支持,定期召开逃废债情况通报会,交流制止逃废债行为的经验,统一行动,清理多头开户,包括公款私存户头(重点查法人代表、财会人员是否有存款与收入不相称现象),堵塞资金体外循环。对多头开户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

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概述

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概述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一)——常规催收与依法收贷 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关于不良资产清收的方法

关于不良资产清收的方法 一、主动出击法 主动出击法,指责任信贷员主动深入到借款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信贷员应该经常深入到自己管辖的客户中研究实际问题,将客户群体分类排队,在“好、中、差”的类别中突出重点开展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先好后差,先小额后大额,先近程后远程的工作思路,寻找切入点,坚定信心,反复多次地开展工作,并在所到之处一定要签发催收通知书和输入相关的合法手续,以达到管理贷款,提高质量,收回不良贷款的目的。 二、感情投入法 对于出现不良贷款的客户,不要一概责备或训斥,不要使用强硬语言,激化矛盾,以“依法起诉”相威胁,而首先应该以一份同情心,倾听对方诉说苦衷与艰辛,困难与挫折。站在借款方的角度,换位思考,分析问题,查找根源,寻找出口,让自己的观点与客户相融合,建立友谊。在此基础上,引导对方适应自己的工作观点,入情入理地细说不良贷款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会使诚信受到破坏,形象受到损坏,朋友之路越走越窄,经营困难越来越多。如能及时归还贷款,既能表现实力,又能申请再借;既是遵守合同,又是信守诺言,使信用度得到提高,这样,通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分析使之产生同情与理解,以达到自己工作的目的。 三、参与核算法 贷款管理人员与客户的工作关系,应当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应当经常深入到客户中去,在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下,帮助客户客观分析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找到问题的主要原因,使客户能欣然接受,进而参与到经营核算中。通过真实的会计账目作出进一步研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措施,提高客户盈利水平,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同时,关心客户的措施落实情况,力争取得成效,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 四、帮助讨债法 客户在经营中大多存在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而且数额越累越大的现象。面对这种现实,信贷员应当准确的掌握应收账款的笔数、金额、拖欠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仔细研究,将应收账款按易难程度,先后顺序分类排队,亲自参与客户去清理应收账款。清收成果应以归还不良贷款为先,或部份归还贷款,部份用于经营,而后对客户应继续提供帮助,不能放手不管。 五、出谋划策法 贷款管理人员,其岗位是重要的,其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均应高于一般人员。面对不良贷款,管理人员不能就事论事,要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寻找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帮客户出谋划策,帮助客户弥补管理上的不足,纠正市场营运过程中的偏差,调整经营方向上的偏离,找到畅通的市场销售渠道,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等。通过为客户出谋划策,力争扭转其经营中的困难局面,使不良贷款尽早收回。 https://www.360docs.net/doc/d66894963.html, 催天下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完整版)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柳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 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盘活速度,化解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 (一)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鼓励超值现金回收,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二)差别化原则。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状态确定奖励标准。按考核指标情况确立奖励标准。(三)奖励到位原则。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清收个人。 二、奖励范围 以2010年12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不良贷款处置额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 (一)我行领导班子及不良资产处置部门 1.奖励工资提取标准 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额的2%,非信贷不良资产处置额的

0.5%提取奖励工资。 2.依据考核指标情况调整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标准 奖励工资分为两个指标考核兑现,奖励工资的70%与我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我行根据不良贷款存量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其中清理后新增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高于6月末时点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完成计划20%以内不计提奖励工资,并按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与提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工资想成调整奖励工资标准:30%与全省完成清收计划平均数挂钩,高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100%计算,低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相应比例计算,未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50%,没有奖励工资。同时依据三年补亏情况对我行奖励进行调整。我行在管理费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20%,我行在工资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80%。 (二)基层社奖励标准 按不良资产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奖励标准,以风险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奖励标准越高;同样风险状态,按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奖励标准越高,表内不良贷款由于借款人经营好转或通过减量运行及借新还旧,风险分类级次上调为正常和关注类的不良贷款不实行奖励,处置次级类贷款不实行奖励。下面说的收回本息额或处置额是指回收处置额剔除处置费用后净额。 现金和非现金处置方式奖励标准:

何海峰(不良资产清收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及应收未收账款以现金方式收回。清收不良资产,就是请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由法律所保护的这一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制约。只有在诉讼时效之内,贷款人行使请求权,才能使法律介入其中,才能借助法院公力救济方式促成请求权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2年,从借款人贷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若2年之内贷款行不行使权利,则2年之后贷款行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介入,通过法律强制方式实现债权的权利。 1、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时效为2年,2年之内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中断与银行催收密切相关。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实效归于消灭,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40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1) 起诉。此所谓起诉,还包括申请发支付令、申请仲裁;(2) 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3)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借款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等等。2、保证期间及对保证人的催收--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最不易理解的一项制度。原因不仅仅是保证期间本身难以理解,担保法立法的一些不明确也导致了理解上的长期混乱。(1)担保法及其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证期间的一般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保证期间在法

律性质上不同于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解释》以“除斥期间”对保证期间定性)。因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之后,便如同时钟一样不停止,不存在类似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简言之,它是一个绝对时间概念,从起算后,银行就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停止。保证期间因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停止。一般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先对债务人财产执行后,才能对保证人财产进行执行。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只能因对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而停止。不论我们怎样催收,对一般保证人都没有法律效果。连带保证则不同,我们一旦向连带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就立刻停止。(2)如何向保证人“催收”保证人实际上存在着双层的保护。第一层保护,就是保证期间,第二层保护就是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免责;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一般保证只能仲裁、诉讼) ,而不在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之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同样因为超过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免责。因此我们的“催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实际上是在诉讼时效制度和保证期间制度下分别进行的。针对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催收无法律意义,保证期间仍在继续。只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保证期间才停止。当诉讼、仲裁结束后,从生效判决、裁决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此时,可以通过催收通知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针对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通过催收通知等方式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此种催收产生的法律效果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一、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 产 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

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创新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萨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事实上现在不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证明了不良资产中蕴涵着巨大的未开发价值。当国有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在存在法律上的瓶颈;另外,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国有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清收荷塘区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进程,优化辖内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创建金融生态模范区,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和历年诉讼类贷款的执行力度,确保基本收回有偿债能力的不良贷款。 二、组织领导 成立荷塘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伟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宣传部、区委办、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社管办、疾控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金融办、信用联社、各乡(镇)、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整个清收工作,办公设在财政局,由易海平任办公室主任,谭轩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具体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2日以前)。成立各级领导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作为辖内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制定清收详细方案,做好清收工作。城郊信用联社要充分发挥清收工作主体作用,扎实做好不良贷款资料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欠款户尤其是欠款大户、赖债户、钉子户的债权债务情况、贷款情况、家庭住所、财产经营状况、家庭背景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归类、造册,为清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手续完备的数据和资料。同时,对每笔贷款要明确借款责任人和当时放款经手人、审批人。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和打造荷塘信用环境的宣传力度,要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短信通知、墙体标语、宣传车、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各种有效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清收工作的强大声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清收阶段(2014年4月2日2014年6月30日) 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针对各类不良贷款,明确重点、加强协调、分类推进。 一是清收涉政类不良贷款。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及公职人员,限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逾期未还清的通报问责,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五不措施,即不提拔、不调动、不加薪、不晋级、不评优,在年底考核中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并作出纪律处分后,直接评为不称职,停职期间只发生活费,其余薪金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直接扣除用于偿还贷款;属村(社区)、组党员干部,由相关乡、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限期还款,涉及一般党员干部逾期不还的,追究当事

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

---------------------------------------------------------------最新资料推荐------------------------------------------------------ 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干货】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2016-03-19嘉适投资临近年关,各金融机构都面临回款压力,同时也容易集中爆发不良风险。 在银监会披露的 2015 款率连续第 9 增加 944 年三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2015 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亿元,较上季末不良贷款率为 1.59%,较上季末上升 0.09 个百分点。 这已经是商业银行不良贷个季度上升。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 11863 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 15亿元,是自 2011个季度增多。 银行不良资产的量非常大,而且国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根本处置不完,国家层面非常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中来。 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层面也会产生不良资产,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量比较小,并且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在此我们主要讨论银行的不良资产。 在很多人眼里,视不良资产如洪水猛兽,但其实处理好的话,不良资产也蕴含着很大的生财空间。 金融机构最常见的不良资产是房产抵押或车辆抵押的不良贷款,由于内容较多,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产抵押的不良资产是如何处置的。 1/ 15

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有一套标准,如果真的形成了不良贷款。 银行最急切的愿望是将不良资产出表。 一般出表方式有卖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东方、华融),或者卖给有实力的第三方合法主体(个人或者公司)。 银行不良资产最先产出的地方是银行,然后会流动到四大。 四大再流动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银行卖出不良一般是三折,如果卖给了四大,四大再卖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四大卖出不良资产途中一般不会加太多的价格,也有四大以从银行拿到的价格出售给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然后处置了不良资产的利润分给四大。 两种操作模式都比较常见。 1、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房产属性多;处置过程中变数较多。 由于房产地段不一样、属性不一样造就了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 抵押房产的属性有商品房、唯一住房、商业地产、厂房等,不同的房产处理方式非常不一样。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加快不良资产盘活速度~化解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原则 ,一,向价值创造倾斜原则。鼓励超值现金回收、已核销呆账回收、置换表外不良贷款回收。 ,二,差别化原则。即按不同的回收方式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形成时间与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按不良资产状态确定奖励标准、按考核指标情况确立奖励标准。 ,三,奖励到位原则。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清收个人。 二、奖励范围 以2010年12月末为时点所有的不良贷款处置额、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已核销呆账贷款及置换表外不良贷款清收额。不良贷款处置额是指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收的表内、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额。 三、奖励标准 ,一,各级联社领导班子及不良资产处置部门 1.奖励工资提取标准 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额的2%、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处置额的0.5%提取奖励工资。 1

2.依据考核指标情况调整不良贷款清收奖励标准 奖励工资分两个指标考核兑现。奖励工资的70%与市县联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省联社根据不良贷款存量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其中清理后新增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高于6月末时点不良贷款下达任务比例。完成计划20%以内不计提奖励工资~并按完成清收计划比例与提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工资相乘调整奖励工资标准,30%与全省完成清收计划平均数挂钩~高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100%计算~低于清收计划平均数的按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相应比例计算~未达到清收计划平均数50%~没有奖励工资。同时依据三年补亏情况对市、县联社奖励进行调整。省联社在管理费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的20%~县联社在工资中列支奖励工资总额80%。 ,二,基层社奖励标准 按不良资产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奖励标准~以风险状态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奖励标准越高,同样风险状态~按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奖励标准越高。表内不良贷款由于借款人经营好转或通过减量运行及借新还旧~风险分类级次上调为正常和关注类的不良贷款不实行奖励~处置次级类贷款不实行奖励。下面说的收回本息额或处置额是指回收处置额剔除处置费用后净额。 现金和非现金处置方式奖励标准: 2 1.以现金方式回收处置的不良贷款~分为五个档次。 1档:收回损失类的不良贷款~按收回本息额的60%提取奖励工资。 2档:收回1996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不良贷款~按实收本息额的50%提取奖励工资。 3档:收回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间发放的不良贷款~按实收本息额的40%提取奖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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