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

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

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七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创业申请

第八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第十一条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

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五章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

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

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州)微企办,由省、市(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市(州)微企办在6月底前应当将税收奖励的审核、拨付情况报省微企办备案。

第八章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

支持。

第二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选定在全省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并提交省微企办。

县级微企办根据省微企办选定的商业银行范围,确定具体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报省、市(州)微企办备案。

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

第二十九条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非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微企办与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各方认可的担保机构并报省微企办备案。

担保机构对微型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担保业务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条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第九章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三十二条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

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三条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

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四条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

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三十五条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

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十六条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

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三十八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

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

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

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五条各级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微企办对市(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微企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作者:编辑:陈文坤

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四章微信管理小组职责要求第五章稿件编审程序及激励办法第六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章微信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市场客户的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报导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子公司网页信息管理办法》、《海螺水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条公司供销处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工作,成立微信信息发布工作组,具体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更新、留言反馈、人员培训和形象推广,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由组长、微信主管和网页管理员组成,组长、网页主管分别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供销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微信信息主管和微信管理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每日发布信息不少于5条,并对信息收集、

及时工作,及时转发、处理相关重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文件、 回复的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镇江北固海螺,微信号:conch_bg@https://www.360docs.net/doc/d711698093.html,。 第七条公司微信平台分组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模块中设有用户管理,根据用户的不同,进行分组管理: 1.直接用户: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销售业务员; 2.配套用户:公司主管以下员工; 3.外部市场用户。 第八条信息的推送:根据不同的人群发布不同的信息: 1.直接用户:公司生产经营、重要决策、安全环保、产品质量、营销对策、管理动态等; 2.配套用户:公司新闻、员工风采、安全环保、市场动态、 技改技措、劳动竞赛、管理建议等; 3.外部市场用户:公司动态、产品与服务、市场用户调研、 产品质量跟踪、投诉与反馈等。 第九条各部门管理职责 供销处微信管理职责: 1、围绕公司市场营销动态拟定市场宣传工作重点; 2、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每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就当月发布的信息内容、点击量和阅读时间、用户情况等数据分析,根据客户的需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doc

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1 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微信在工作交流、表达述求、信息共享、传递正能量、收集建议意见、推动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内部微信群的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建立或主要由内部成员组成的所有微信群。第二章管理流程、组织、职责 第三条微信群的分类 1.工作群:包括公司微信群、部门微信群和专项工作群(为推动特定工作而组 建的群)。 2.兴趣群:由员工资源发起,为相互交流学习、集体活动、互帮互助等目的组 建的群。 第四条微信群的组建和管理 1.公司群由总经办/行政部组建和管理。 2.部门群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建和管理。 3.专项工作群由工作牵头人或指定人员组建和管理。

4.群主需审核成员的加入、清除离职和无关人员、监督群信息交流。 5.行政部负责处理所有工作群违规行为。 6.严禁私自拉群。 第五条微信工作群成员管理 1.加入群的成员必须是已经加入公司/部门的员工。 2.成员入群后应立即修改群昵称为实名,参考格式为部门名称+姓名,并进行 自我介绍。 3.员工离职时应主动退出工作群,群主负责定期检查和清理离职人员。 第三章微信群发布内容管理及要求 第六条内容发布及要求:倡导信息共享和正能量传递,群消息发布以工作动态信息、最新通知公告、重大活动决策、行业最新信息、紧急信息以及探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主。 第七条禁止内容 1.不得在群内随意聊天、刷屏; 2.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包括各类广告、活动等); 3.不得发表任何影响、煽动公司团队安定、团结的言论; 4.不得在群内发泄不满,有问题应与主管、厂长或行政部沟通;

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及扶持措施

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及扶持措施 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及扶持措施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及建议 近年来,我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6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不断巩固和深化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成果,中小微企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企业户数不断增加,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占全盟经济的比重逐年提高,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我盟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一、中小微企业运行现状 ,全盟完成地区生产总值591.25亿元,跃升全区第8位。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59.60亿元,同比增长2.4%;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398.87亿元,同比增长20.1%;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32.78亿元,同比增长13.5%。,全盟地方财政总收入入库76.79亿元,同比增长24.4%。 截止到10月份,全盟共有中小微企业6891户,其中工业中小微企业915户(中型企业26户、小微企业889户),同比增加124户,从业人员12万人,同比增加5.4万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59户,从业人员7.1万人,同比增加2.8万人,增长62.1%,实现增加值238.96亿元,同比增长14%;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556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03户,增长22.7%,从业人员4.9万人,同比增加2.6万人,实现增加值30.87亿元,同比增长15.23%。全盟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53亿元,同比增长18.1%。按行业分,批发零售贸易业实现89.09亿元,同比增长17.8%;住宿餐饮业实现11.43亿元,同比增长20.6%。按销售地区分,城镇实现81.77亿元,同比增长19.5%;农村牧区实现18.76亿元,同比增长12.3%。中小微企业发展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中小微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实力逐步增强;二是中小微企业发展速度增快;三是中小微企业在第三产业的比重逐年递增;四是中小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经营灵活,为社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就业的压力。 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我盟是一个以畜牧业为主的地区,工业经济发展较晚,服务业相对滞后。近年来在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的带动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盟委、行署十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培育,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一系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从政策保障、产业布局、结构优化、推动就业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动合力 盟委、行署领导多次听取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面对面解决问题。 1、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免征相关税费,包括: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2、成立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成立了锡盟中小企业局。要求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条件不成熟的地区要配备专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精编版

××××公司微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报送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公司整体制度之上,对公司一些保密事项需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网站、微信由市场管理部和行政部负责信息管理。信息专员为主要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发布,并负责官方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更新、留言反馈和形象推广等。行政部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把关工作,并督促各部门及时提交新信息、汇总、核稿、审批等,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官方微信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微信责任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发布;各相关部门应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官方微信的运作,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材料。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六条发布人对文章素材选取、文章排版、文中错别字负有发布责任,

因为微信公众帐号群发后不能修改,所以要严格做好自审工作。 第七条审核负责人、审核人对发布人发布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此审核由发布人每次主动提出并发布到审核人手机中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负责人对发布人文章素材的选取、发布有否决权。对文章素材的内容修改有指导、建议权。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九条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公司最新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活动预告; 2、各种服务宣传及营销活动、重要活动宣传,行业及市场动态; 3、公司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4、根据近期发生的重要种业相关的信息,整理和发布专题; 5、由各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6、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求: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文字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提供相关照片,转载的要注明信息来源或者在文章后面注明“免责声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将不予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程序: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由市场管理部编辑、整理,经行政部审核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报请副总及总经理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定稿后的信息要求当天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关于署名:发出来的公共内容要以行政部+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各个事业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各事业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市场管理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市场管理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05-10 导语:小编整理了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 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 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 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 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

关于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繁荣发展的20条政策

关于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繁荣发展的20条政策 为了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意见,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 (一)各项行政审批纳入一个窗口办理。中卫市政务窗口服务大厅设“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中小微企业涉及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中卫市政府组成部门之外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制和时限制。中小微企业应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4项,涉及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29家。办结时限属地级管理的最长不超过5天,属非属地管理部门管理的最长不超过15天(唯贷款审批时限不在此列)。目录内没有列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三)支持成立民营金融机构。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四)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发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对于民间借贷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一是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借贷双方发生争议,由司法机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及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四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五)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专营结构,完善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制度。中卫市金融机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确保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今后5年,力争贷款增量平均每年增加25亿元,贷款增速超过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 (六)完善担保与质押机制。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引入担保集团。政府承担一部分担保管理费用,并承担贷款风险。分别在贷款环节和担保环节建立贷款人信用审查制度,有效实现贷前风险预防。扩大政府、企业及民间合股的担保规模,每年提供20亿元贷款担保。扩大抵押和质押品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运用风险投资、担保、债券、短期融资券、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推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仓单质押、应收款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等担保质押方式。 (七)建立中小微企业政府贴息制度。中卫市财政每年列5000万元农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市本级2500万元,中宁县2000万元,海原县500万元)。撬动金融机构为农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近30亿元。 (八)建立农业和中小微企业快速审批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接至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应按照简化程序,优先、快速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查,争取在20个天内完成审批。 三、加大税收扶持 (九)实行税收优惠。一是提高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月营业额达不到2000 0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月所得额达不到18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标准调整为3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文是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企业微信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企业微信办公系统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各项审批流程与人事行政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办事程序、节省审批时间,达到无纸化与移动办公的目的,根据本公司《公司日常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与企业微信办公系统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职责与总体要求 企业微信办公系统与内部各审批流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政部为企业微信办公系统的管理部门。 本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都应在自用的手机上下载企业微信APP,并加入本公司企业微信办公系统,接受本公司办公系统的管理与监督。员工离职后行政部应及时更新离职信息,员工本人也应主动退出本公司企业微信系统。 第二章企业微信主要操作说明 每位员工下载企业微信APP安装成功后,及时熟悉手机界面上的每个菜单与相应页面,对最下排的消息、通讯录、工作台、我的等都要点击进去认真学习。 1.“消息”就是系统对员工交流信息的提示。 2.“通讯录”就是对本公司与员工本人的联系人进行管理。点击右上

方的“管理”按钮后可以添加联系人。 3.“工作台”就是我们公司各位员工的手机工作平台,主要分为“行政人事、财务、物资供应、销售、生产”等板块。其中包括“考勤、请假、报销、费用、出差、后勤采购、加班、外出、用章”等各类审批流程单,具体操作与要求本办法将详细说明。 第三章人事行政管理各要求及操作流程说明本办法所称人事行政管理的内容包括:考勤管理、签到管理、请销假管理、员工外出管理、出差管理、汇报管理等,行政部所有相关审批事项都应落实台账记录。 一、考勤与签到管理 (一)考勤与签到的范围:本公司除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参与公司考勤与签到管理外,其余所有员工都应参与考勤。 (二)考勤:考核范围内员工都必须在企业微信系统中坚持每天早上8:15打卡,下午5点打卡。 二、请假审批权限与流程设置 公司所有员工请假都必须在企业微信系统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提交后按“申请人→相应部门经理”并抄送行政部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生产部车间请假审批流程按“申请人→车间主任→生产厂长” 并抄送行政部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部门经理请假或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须经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并办理交接后才能休假。

中国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中国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中国小微企业发展现状》的内容,具体内容:现在中国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如何?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怎样?小微企业的未来发展有什么预测?看完我整理的小微企业现状后你就会明白了!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现状中国小微企业是给力经... 现在中国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如何?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怎样?小微企业的未来发展有什么预测?看完我整理的小微企业现状后你就会明白了! 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现状 中国小微企业是给力经济发展的"轻骑兵",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大约分别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57%和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160万户,占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22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22.24%;东部12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6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61.6%。这些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主要密集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福建省等5个省市。 在相继袭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经济寒流中,广大的小微企业生存状况如何?他们能否实现转型升级?各地政府尤其是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怎样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站在浪尖上跳舞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的生存状态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让大多数小微企业一直在

浪尖上跳舞。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9万户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今年一季度,工业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状况好或很好的比例仅为21.1%,比去年底下降了1.7个百分点。其中,微型企业经营状况好或很好的比例仅为18.3%。企业普遍反映,目前出现了"订单荒",尤其是广东、浙江、重庆等地制造业出口企业,订单普遍减少了20%~30%。 "2016年的生意不好做,今年不赔钱就是目标。"在内蒙古赤峰做服装加工生意的王勇表示,在他们这个"圈子"里,大多数企业主对今年形势有点悲观,"工人工资太高,根本不敢接单,接单就赔钱,不接单员工就会流失,形势好转的时候又难招人。"2015年下半年以来,在中国经济开始步入低速增长与结构转型相结合的新历史时期后,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群体也是最脆弱的群体(相比外资、国企),广大小微企业受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原材料成本明显上涨、订单量减少以及资金链紧张等困扰,正处在"温水煮蛙"的艰难处境。 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本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晰、盲目追求扩张等内在缺陷,造成难以识别有效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贷款风险偏高;二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外部政策配套措施;三是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包括融资渠道结构性失衡、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信托等产品发展、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经营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等。 对此,经济学界已有共识,从某种程度上看,小微企业的困局就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困局,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能否改善与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劳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劳动法实施,下面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希望您喜欢。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微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市场客户的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报导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青岛中维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公司网管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维护工作,质量部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更新、留言反馈、人员培训和形象推广,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市场部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并及时工作,及时转发、处理相关重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文件、回复的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青岛中维安全检测 有限公司 第六条信息的推送:根据不同的人群发布不同的 信息 第七条信息发布原则 1、发布的信息应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能够展示公司的形象和实力、弘扬企业文化、宣传企业理念。 2、发布的公司信息,须是可对外公开的信息。要回避尚未披露的信息,在报道过程中要做好公司管理策略及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3、发布的信息须是经过核实、准确可靠的信息。信息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及指标,必须经专业人员进行核对确认。 4、发布的信息须是按发布流程经各部门领导和总经理审核确认的信息,确保文字内容语句流畅、措辞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公司微信公众号图文内容包括封面图片、自定义标题、文章插图、正文。根据不同人员分类每日推送符合阅读要求的多图文或单图文信息发布,节假日插推节日问候等信息。 第九条信息编辑要求: 1、标题:标题要简明扼要,能快速锁定读者眼球。减少形容词,把内容的核心凸显出来。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doc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导语:我整理了最新劳动法2019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

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2013年高考二轮复习热点(三) 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热点说明】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国民经济的细胞,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小微企业在活跃经济、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瓶颈问题,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成为近年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从考点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涉及企业、财政、金融、宏观调控等诸多高频考点。 材料一:2012年8月,深圳市政府向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提请审议《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了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并在优化发展环境、解决融资问题、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等六大方面,介绍了今年市政府的工作重点。针对目前深圳市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报告》介绍了市政府今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我市将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区(新区)中小企业发展配套资金对小微企业进行倾斜支持,每年资助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不低于60%。 材料二:为推进工业经济健康运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宁波市政府于2012年7月16日召开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简称26条新政),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包括税收、金融、土地等多方面的支持力度。按照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可部分或全部返回用于转型升级。 意见指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执业。 【多维视角】 1.经济生活角度 【问题一】请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谈谈你对材料二相关措施的认识。 【分析】(1)促进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之一,宁波所采取的措施的目的是推动工业经济健康运行。 (2)税收、金融等是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宁波采取的上述政策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可部分或全部返回用于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该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问题二】结合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分析材料二相关措施的意义。 【分析】(1)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2)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3)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政治生活角度 【问题】结合材料,说明深圳、宁波市政府是如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 【分析】(1)针对经济形势的变化,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做到了科学决策。 (2)通过税收、金融等手段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在通过经济调节等方式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 【创新预测】 1.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是因为 A.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

湖北 劳动法实施细则

湖北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2016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企业微信管理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办公自动化水平,实现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共享和交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办公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公司决定启用企业微信审批管理系统。 1.2企业微信功能包括部门沟通、行政审批、日常考勤、通知发布、通讯录管理、公费电话等功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增加更多功能。 1.3保证企业微信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企业微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有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企业微信的管理、规划、实施、培训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管理系统成员、信息维护、权限设置等; (二)按照相关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制度在系统中进行搭建、测试; (三)负责企业微信公文种类流程的修改、修订及发布工作; (四)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培训各使用部门系统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六)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础管理 3.1审批人必须保持打开企业微信,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处理相应审批事项。 3.2各审批流程所涉人员,在接收到待办事项后,应在1个小时内处理审批事项。凡因非客观因素不能及时审批的,应不超过1个工作日;若遇紧急业务,流程发起人可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审批人员。 3.3 为保证及时收取审批事项及通知文件,所有人员原则上应该全天在线。 3.4各部门领导及员工在处理文件填写意见时必须将意见写清楚,交给谁办理,如何办理,此文件是如何落实的,将落实意见一并写上进行归档。 3.5 员工须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防止他人非法使用,更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审批、代打卡等。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每位企业微信使用人都要熟练掌握企业微信的使用方法,使用OA 系统进行单位内部的各项日常办公。 3.6每位用户要保证通过企业微信发布、流转的信息和文件的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并对所发布的内容和审批的内容负责。在企业微信中的意见和审批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和权威,相应人员应予以执行和遵守。 3.7因个人原因未登陆和使用企业微信,不能及时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