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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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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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与实物界都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从突然和应然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一些相关问题,初步得出结论,希望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单位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次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并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单位犯罪是一种法定犯。1也就是说只有在分则中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才可以认为是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是有范围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如传统的自然犯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等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纵观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共有104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罪名达到125个。2其中有112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即所谓不纯正的单位犯,另外13种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即所谓纯正的单位犯。3以上是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规定的大致情况。如果从犯罪

主体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成以下几类:一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二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三是既可以由自然人又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这样在逻辑上就存在这样一个空白点,即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呢?显然我国《刑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而这恰恰在逻辑上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1979年《刑法》中只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单位是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形态不断产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的许多单行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最终在19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可以说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刑法理论发展和对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必然结果。但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的,许多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断出现,上文中的逻辑空白点也就不断地被一个个现实所引证,例如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4单位实施的盗窃行为等。5

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如果是单位实施的,它就是单位犯罪;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它就是自然人犯罪。但如何确定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实施还是由自然人实施,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此问题的解决事关罪与非罪(如果《刑法》规定某罪的实施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单位实施了该罪是否构成犯罪就存在争议)以及定罪量刑(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问题。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认定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单位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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