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

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

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 “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 “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 “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国税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 生产经营 期限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方式 单位性质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中外籍人数证照名称证照号码

开业(设立) 日期 适用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项目 姓名 内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种类身份证件 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投资方名称 自然人投资比 例济性质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证件种类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围国有投资比例 纳税人识别号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分支机构名称 总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业务 情况 附报资料: 例: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纳税人公章: ____年__月__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隶属关系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计算机编码: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530523+组织机构代码如:530523000000000 纳税人名称:龙陵县某某勘测设计公司 填表人:__张三____联系电话:_6100000_ 填表日期:2012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税务登记表官方范本及文本

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 此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受授权人(签章):张** 20**年**月**日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20**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公章:年月日

税务机关填写事项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纳税人状态: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经办人(初审录入岗):税务登记经办人(复审发证岗): 受理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日期: 发证日期:税务登记机关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领取人签字:2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填用。 二、填写本表前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相关资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准予登记后,机关留存二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五、本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期满后应将本表连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并退回原登记税务机关。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税务登记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登记机关盖章: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官员签章:________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应按照批准开业机关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2.“经济类型”:应按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股份制经济”、“联营经济”填写; 3.“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境内、境外所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用。 二、填报本表时应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各二份; 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二份(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办理登记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登记手续完毕后,税务机关自存二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五、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六、本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期满后应将本表退回原受理登记税务机关。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新办企业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资料 (适用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管理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607MA18X3NG16

附件1: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 2016年3月7日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 日期生产经 营期限 证照名称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 1 其中外籍人数0 单位性质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适用会计制 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银 行 情 况 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时间变更时间注销时间 项目联系人内容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种类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

投资方名称投资方经 济性质 投资比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100% 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 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区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 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2015年月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2015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发证日期:年月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1 本发证日期:2016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填写说明()教程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10.户口性质(代码项):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1-城镇( 非农业户口) 2 -农村( 农业户口) 3 -其它 11.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12.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3.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doc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1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二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 6、“经营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 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说明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 记表及说明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名称:

备注:此表作为过录表使用,即进行基本信息的初次填写登记,不作为正式上报表之用。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数据项填写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2、单位名称: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全称并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姓名(必录指标):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4、公民身份号码(必录指标):本市城镇或农村户口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 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位的号码,可填写原15位号码。 5、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与公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此三项指标均为必录指标。 6、缴费人员类别(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本市城镇职工 6-退职人员 2-外埠城镇职工 7-离休人员 3-本市农村劳动力 8-非缴费人员 4-外埠农村劳动力 9-其他人员 5-退休人员 7、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1-在职;12-在职长期驻外;14在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1-退休;22-退休异地安置;23-退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4-退休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5-退职;26-退职异地安置;31-离休;91-其他人员(其他略) 8、上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必录指标):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9、出生地: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10、婚姻状况:原则上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按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5-其他 11、户口性质: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城镇(非农业户口) 2-农村(农业户口) 12、文化程度(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 义。 11-博士;12-硕士;21-大学;31-大专;40-中专;50-技校;61-高中 62-职高;70-初中;80-小学;90-文盲或半文盲 13、个人身份: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工人; 2-农民; 3-大学生; 4-干部; 5-国家公务员; 6-现役军人;7-无业人员; 8-职员; 9其他 14、参加工作日期:以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可以证明的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日期为准。

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 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表号:京劳社统保险6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单位(公章):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40号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10.户口性质(代码项):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1-城镇(非农业户口)2-农村(农业户口)3-其它 11.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12.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3.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4.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为必录项。 15.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 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 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 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3、标有“*”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 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 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 “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 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 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 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企业类型填写; 6、“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 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 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 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 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九、纳税人有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时,应单独填写《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项目 登记表》、《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登记表》、《车船使用税项目登记表》或《车船使用牌照税项目登记表》。 一、有关证照信息

税务登记表模板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 -------------------------------------------------------------------------- 纳税人名称 -------------------------------------------------------------------------- 经营地点或住所 -------------------------------------------------------------------------- 邮政编码电话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 或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号码 -------------------------------------------------------------------------- 主管单位隶属关系 -------------------------------------------------------------------------- 核准开业机关行业 -------------------------------------------------------------------------- 经济性质核算方式 -------------------------------------------------------------------------- 经营方式从业人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登记)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计算机编码: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530523+组织机构代码如:0000000 纳税人名称:龙陵县某某勘测设计公司 填表人:__张三____联系电话:_6100000_ 填表日期:201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

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表适用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注册税务、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七种类型。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必须在《税务登记表》封面上的登记种类中写明登记种类。 三、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须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的用对角斜线“/”划注,不得留有空白。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和分类填写相应的代码,无内容的可空。 四、本表各栏填写方法见《填表说明》。 五、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部分,纳税人不得擅自填写。 六、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存查二份,退纳税人留存一份。

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按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全称填写。 2、纳税人代码:按原税务登记号填写,如果原登记号码是15位,后三格可不填,新办 纳税人此号码可不填。 3、登记种类: 01一内资企业05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02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06一外国企业 03一个体工商户07一临时登记 04一外商投资企业 4、(1)“工商证照名称”栏:按工商登记证照的名称填列。如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等。 (2)“其他证照名称”栏:本栏适用于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按 有关有权批准部门核发的证照名称填列。 (3)“注册地址”栏:按工商证照或有权批准部门核发的证照中核准的经营地址填列。 (4)“经营地址”栏:按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填列。 (5)“开户银行”栏:除按规定代码填列外,应填列开户银行全称。 (6)“经营规模内容”栏:纳税人填报企业注册资金的情况。 (7)“总机构情况”栏:由登记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其总机构情况。 (8)“境内分支机构情况”栏:由登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其境内分支机构情况。 (9)“境外分支机构情况”栏:由登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其境外分支机构情况。 5、开户银行: 01—工商银行02—建设银行03—农业银行04—中国银行05—交通银行06—城市信用合作社07—农村信用合08—华厦银行09—招商银行10—浦东发展银行11—农业发展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中信实业银行14-商业银行20-扬州市信托投资银行99-中国人民银行 6、注册类型□□□ 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 140—联营企业141—国有联营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4—其他联营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15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60—私营企业161—私营独资企业162—私营合伙企业 16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6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 900—其他

税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DJ004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其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姓名。 2.“国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国籍。 3. “纳税人识别号”栏:由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不需纳税人填写。 4.“生产经营地址”栏: (1)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有任职或受雇单位的填写单位地址;无任职或受雇单位,其年所得有生产经营所得或承包承租所得的填写实际经营地址;无任职或受雇单位且年所得中无生产经营所得或承包承租所得的填写户籍所在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址;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填写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址;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填写户籍所在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址。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填写取得所得所在地地址。 5. “证件类型”栏:填写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回乡证”、“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6.“证件号码”栏:填写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7.“登记注册类型”栏填写: 410 个体工商户 8.“隶属关系”栏:有受雇佣单位的纳税人填写受雇佣单位的隶属关系;无受雇佣单位的纳税人不填此栏。 10 中央 20 省 40 市、地区 51 区 52 县 61 街 62 镇 63 乡 71 居民委员会 72 村民委员会 90其他 9.“自行申报类型”栏: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登记”。 10.“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登记类型”栏: 1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申报,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 20 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申报) 30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40 其他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说明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名称:

备注:此表作为过录表使用,即进行基本信息的初次填写登记,不作为正式上报表之用。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数据项填写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2、单位名称: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全称并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姓名(必录指标):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4、公民身份号码(必录指标):本市城镇或农村户口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 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位的号码,可填写原15位号码。 5、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与公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此三项指标均为必录指标。 6、缴费人员类别(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本市城镇职工 6-退职人员 2-外埠城镇职工 7-离休人员 3-本市农村劳动力 8-非缴费人员 4-外埠农村劳动力 9-其他人员 5-退休人员 7、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1-在职;12-在职长期驻外;14在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1-退休;22-退休异地安置;23-退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4-退休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5-退职; 26-退职异地安置;31-离休;91-其他人员(其他略) 8、上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 资)(必录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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