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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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 A 类:

1、A1 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 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 级系指球形储罐;

4、A4 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 C 类:

1、C1 级系指铁路罐车;

2、C2 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 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 类:

1、D1 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 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 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 类,级别划分为: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

P 〉1.6Mpa 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

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mm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 > 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 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

PW 1.6Mpa的管道;

( 2) GA1 ( 2)范围以外的管道;

( 3) GA1 ( 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 类,级别划分为:

1 、GB1 :燃气管道;

2、GB2 :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 类,级别划分为: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 级:

( 1 )输送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 C 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 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 级:

(1)输送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 C 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 C的管道。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 级+GB类,GA类+GC 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 类压力容器和GB 类、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 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 年。

第十条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

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 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 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四、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六、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

的软件和硬件;对D 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七、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八、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 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二、设计D 类压力容器或GB 类、GA2 级、GC2 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

于7 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 名。

三、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一、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二、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三、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设计工作程序;

五、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六、设计文件的签署;

七、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八、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九、设计文件的管理;

十、设计文件的更改;

十一、设计文件的复用;

十二、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

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申请GA1级

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 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 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 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十九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

担任。

二、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一)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二)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三)熟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

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四)具有3 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三、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四)具有3 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四、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二)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管道或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3 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设计人员:

(一)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三、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四、与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凡从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

审查机构,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三、协助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

三、应具有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

四、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六、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或培训考核业绩。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文件;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

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一节申请、受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 类、GC1 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申请D 类压力容器和GB 类、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节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四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

别、类别、品种等内容。申请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

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设计 D 类压力容器和GB 类、

GC2 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 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设计A1 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 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2 级的,应有不少于6 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

A3 级、A4 级或C 类的,应有不少于3 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 类的,应有不少于10 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SAD 类的,应有不少于2 台的试设计文件。

二、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

第三十七条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三节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三、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四、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五、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七、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八、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九、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审查,并在资格审查20 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级,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 名。

第四十一条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的资格审查,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派员监督。

第四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六、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八、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一、申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五、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六、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

七、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八、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概况;

二、审查内容;

三、审查结论;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六、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

七、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

八、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

第四十五条审查结论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3 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二)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 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

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

善,且能执行。

(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六)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七)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 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八)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三、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

第四十六条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机构应派审查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审查机构应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确认审查结论,并上报批准部门。

第四十七条对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上报批准部门,并取消本次申请资格,1 年之内不再受理设计资格申请。

第四节批准和发证

第四十八条对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情况、审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批准、发证手续。

第四十九条《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设计许可证》由批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四)。

第五十一条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许可证》后应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五)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批准部门备案。第五章《设计许可证》的增项

和变更

第五十二条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第五十三条对需要增加设计类别、级别的设计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加设计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五十四条增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要求增加设计项目的类别、级别、品种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二、要求增加设计类别、级别、品种的代表性产品名称;

三、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名单及必要的设计装备;

四、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

第五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可批准其试设计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

第五十六条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发证。

第五十七条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时,应在法人证书变更后1 个月内,携带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更名后的法人证书、原《设计许可证》等材料,办理《设计许可证》更名手续。

第五十八条设计单位因企业迁址或所有制变更,必须在迁址或变更工作完成后1 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经确认后,办理《设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九条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 1 个

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

第六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 个月前向批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见附六)。换证单位如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自动放弃设计资格。

第六十二条换证审查工作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组织进行。审查机构应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3 个月前组成换证审查组安排换证审查工作,并应在审查20 日前通知换证单位。

第六十三条换证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报;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级别相适应;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况;

六、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七、每个级别抽查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八、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十、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十一、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同意换证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条件;

二、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各级设计人员每年变动人数不超过 20%;

四、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两项,否则取消该级别的设计资格。

第六十五条 换证审查组审查后应出具《设计换证审查报告》,并提出审查结论性意见。

审查组结论性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具备换

证条件, 不予换证 3 种。对某一级别应予取消设计资格的, 明。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 辩回答问

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六)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逐年有所改善;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标准、规范齐全,并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 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九) 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 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 计质量评价良好;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二、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并开始运行,偶有出现失控现象发生;

(三)各项设计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贯彻执行,个别制度贯彻的不认真、不规范;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合格,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答辩回答问题基 本正确;

,整改后可予换证;不 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

80 分且无不及格者,答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六)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能满足当前设计工作需要;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法规、标准齐全,并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记录和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个别的尚不够完整;

(九)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和处理的不够及时,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应;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进行整改。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一)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的;

(二)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四、对于设计换证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资料,不能覆盖《设计许可证》中的级别时,审查组应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未被覆盖的级别的设计资格的建议。

第六十六条换证审查报告内容同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后1 个月内将《设计换证审查报告》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换证审批、发证手续。

一、对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手续,换发《设计许可证》;

二、换证单位换发《设计许可证》后,应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设计资格印章事宜;

三、对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审查机构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并检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批准部门;

四、对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由批准部门确认后,通知取消其设计资格。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查机构每年应向所备案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必要时,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对审查机构进行工作质量抽查。家或省级

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国

安全监察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六十九条发现审查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本规则进行审查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过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审查工作。被停止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查工作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再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十条设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每年一季度内向批准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报告,并抄报审查机构。不按时报送年度

综合报告的单位将不予换证。

二、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产品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纸上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三、设计总图(或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按规定由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并负责该设计文件在制造加工过程中的修改工作。

四、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五、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

七、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八、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九、对于设计和校核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七十一条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批准部门对其做出通报批评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由设计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级别、类别或品种范围进行设计。

二、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者:

(一)无设计资格印章;

(二)加盖的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或为复印形式;

(三)在标题栏为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或者本单位设计范围之外

的设计产品,由外单位人员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

(四)标题栏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涂改《设计许可证》,将《设计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原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设计许可证》及备案的设计资格印章,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类别、级别发生变化,而改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设计单位应将原《设计许可证》交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后,再核发新证、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同时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原核发的《设计许可证》及印章的印模。

第七十三条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 日前将本省当年颁发或换发的《设计许可证》(副本)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设计类别、级

别。

第七十四条审查机构的收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审查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要求,制定具体审查评分细则,报批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格式)(略)二、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略)

三、压力容器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格式)(略)

四、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编号规则、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编号规则(略)

五、设计资格印章格式(略)

六、更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老《容规》的划分方法比较单纯。

不过现在已经实行了2009 年版新容规。划分比较复杂,以下总结源自于新容规: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首先根据盛装介质的危害程度分为第 1 组介质和第 2 组介质。

2、根据设计压力p和容积V分别在第1组介质或第2组介质的类别划分图”上查找相应点。其主要依据是pv 取值和特殊p 值线的综合确定。两张类别划分图鉴新容规第42 页

3、相应点所在的区域属于I类区域就是I类容器、II类就是II类容器、山类与此相同。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1.定义:压力容器是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 2.分类: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少数为球形或其他形状。圆柱形压力容器通常由筒体、封头、接管、法兰等零件和部件组成,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越高,筒体的壁厚就应越厚。压力容器分类: 2.1.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和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b.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c.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d.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 2.2.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a.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b.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c.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d.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2.3. 按安装方式分类:

a.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b.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2.4 为了在设计制造中对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有区别地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 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容器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 的重要性,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 (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 (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 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kfollie|Lv2 2013-04-22 1:39 满意回答 2013-04-22 1:41 为了在设计制造中对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有区别地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容器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的重要性,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容器;(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 ≥0.2MPa· 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或永久气体运输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0)球形贮罐(容积V≥50m3);(11)低温液体贮存容器(V≥5m3) 二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在第1款之内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一类容器。低压容器且不在第1第2款之内者。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可参照有关规定,或依据下述原则:最高容许浓度<0.1mg/m3为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为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 /m3 ,为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为轻度危害毒性介质(Ⅳ级)。而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20%者为易燃介质。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6: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

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 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表 级别代号称品种范围备注 A1 A2 A3 A4 C1 C2 C3 D1 D2 SAD 压容器、高压容器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球形储罐 非金属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注明结构形式;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 带、热套、绕板、无缝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中设计单位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D类压力容器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保手册)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质保手册包括下面各项内容: 1.质量方针;

2.质量体系; (1)设计组织机构; (2)设计、校核、审核、审定、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权; (3)各级设计人员名单和任命书 3.设计质量控制: (1)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2)设计工作质量控制程序; (3)材料代用原则; (4)设计审核修改原则(校审提纲)。 4.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奖惩; 5.设计管理制度(十三项);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十三项”设计管理制度? 答: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 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程序; 5. 压力容器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核; 6.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签署; 7. 压力容器设计标准化管理; 8.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管理; 10.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的更改; 11.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复用; 12. 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图编制规定; 13.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容规》与《条例》及标准有何关系? 答: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政法规,是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法规,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依据《条例》制订的《容规》也履行政法规,是从安全角度,对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提出基本的要求。

压力容器的分类标准

压力容器的分类 第三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 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 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 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第二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 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second category vessel 为了有利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m的低压废热锅炉

第一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 Pa·m3 );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 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一类压力容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分类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日期:2010-5-9 11:29:53 访问:61 次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压力容器的分类 A1.1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 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n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 10.0 mg/m3。 A1.2.2 易爆介质: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 20%勺介质。 A1.2.3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 GB 5044-85《职业性接触毒 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 基本分类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 (单位MPa和容积V (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 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 A 2。

压力容器级别划分

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1MPa=9.8Kg)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 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还与介质危险性及其设计压力p和全容积V的乘积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10MPa·m3 );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 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C1级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对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 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压力容器常见分类标准

压力容器常见分类标准 一、使用年限:一般设计使用年限为10-15年,对高压容器,一般为20-25年。 二、按压力分 (一)内压容器低压容器0.1≤P<1.0MPa 中压容器 1.0≤P<10MPa 高压容器10≤P<100MPa 超高压容器P≥100MPa (二)外压容器容器内部压力小于外部压力,其中内部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0.1MPa)的外压容器叫真空容器。 三、按管理分 (一)一类容器(属下列情况之一)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二类容器(属下列情况之一)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三)三类容器(属下列情况之一)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但最高工作压力P w与容积V的乘积大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 w×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 w×V≥5MPa.m3的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注: 1、剧毒介质:指进入人体量小于50克即会引起肌体严重损伤或致死的介质。如:氟、氢氟酸、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酰氟等。 2、有毒介质:指进入人体量大于等于50克即会引起人体正常功能损伤的介质。如: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3、易燃介质: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 四、按作用原理分 (一)反应容器 主要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发生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等。 (二)换热容器 主要用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如废热锅炉、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消毒

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精心整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1.2 1-1)。注 和”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符合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

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 注(表 注 注 注 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因在定义中已经有“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术语上再加一个“最高”重复,没有必要;并且,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压力容器资质划分标准

压力容器分类 1.2.1介质危害性:指介质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氧化性等,其中影响 压力容器分类的主要是毒性和易燃性。 1.毒性:是指某种化学毒物引起机体损伤的能力。 (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 (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介质毒性程度愈高,压力容器爆炸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严重,对材料选用、制造、检验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Q235-B不能使用 钢板应逐张超声检测 介质危害性100%射线或超声检测 气密性试验 法兰带颈且PN≥1.6MPa 2.易燃介质: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20%的介质如 甲烷、乙烷、乙烯、氢气、丙烷、丁烷等。 压力容器盛装的易燃介质主要指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介质对压力容器的选材、设计、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易燃介质容器均采用全焊透结构 1.2.2压力容器分类

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 分类:①按压力等级②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 ③按安装方式④按安全技术管理 1.按承压方式分类: 外压容器: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 内压容器:(按照设计压力p分) 低压(L)容器0.1MPa≤p<1.6MPa 中压(M)容器 1.6MPa≤p<10.0MPa 高压(H)容器10MPa≤p<100MPa 超高压(U)容器p≥100MPa 2.按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3.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该安装方式的压力容器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2021年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及分类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年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 及分类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年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及分类 一、一般压力容器的限定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承压密闭的容器实在太多,其压力高低、容积大小、介质危害程度及爆炸危险性有很大差异,目前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仅将其中的主要部分,即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者,纳入了安全监察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表压,不含液柱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Dn≥0.15m,且容积V≥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标准大气压对应的饱和温度)的液体。 此外,对气瓶及超高压容器也分别单独限定了安全监察范围。 二、压力容器的种类从安全管理和技术监督的角度,通常把压力容器分为两大类,即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一)固定式容器可以按其工作压力和用途再行分类。

1.按压力分类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压力容器分为四个压力级别:低压容器(0.1MPa≤p<1.6MPa)、中压容器(1.6MPa≤p<10MPa)、高压容器(10MPa≤p<100MPa)、超高压容器(p≥100MPa),其中p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2.按用途分类根据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可归纳为四类,即反应容器、储存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 (二)移动式容器它是一种储运容器,没有固定的使用地点,一般也没有专职的操作人员,使用环境经常变迁,管理比较困难,比较容易发生事故。 移动式容器按其容积大小和结构形状分为气瓶、气桶和槽车三类。 1.气瓶为小型储运容器,数量巨大,使用广泛,又分永久气体气瓶、高压液化气体气瓶、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溶解气体气瓶等。 2.气桶形状似桶,容积较气瓶稍大,主要用于储运液氯等低压液化气体。 3.槽车也叫罐车,为大型储运容器,用于储运低压液化气体,

[最新]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最新]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C1级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压力容器的分类(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压力容器的分类(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压力容器的分类(新版) 压力容器的使用极其普遍,型式也很多。根据不同的需要,压力容器有若干种分类方法。 按容器的壁厚分为薄壁容器(壁厚不大于容器内径的十分之一)和厚壁容器。 按壳体承受压力的方式分内压容器(壳体内部受压)和外压容器。 按容器的工作壁温分为:高温容器、常温容器、低温容器。 按壳体的几何形状分为:球形容器、圆筒形容器、圆锥形容器、轮胎形容器等。 按容器的制造方法分为:焊接容器、铸造容器、锻造容器、铆接容器和组合式容器。 按容器的放置方式分为立式容器和卧式容器。

总之,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都是从各个不同需要的角度来考虑的。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常把压力容器分为两大类,即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这两类容器由于使用情况不同,对它们的技术管理要求也不一样。我国和其它许多国家对这两类容器都分别制订有不同的管理章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为便于技术管理,每类容器还可以按它的压力或用途再予以细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除了用作运输贮存气体的盛装容器以外的所有容器。这类容器有固定的安装地点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比较固定,容器一般是用管道与其它设备相连。根据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可将这类容器分为低压(设计压力为0.1MPa~1.6MPa,代号L)、中压(设计压力为1.6MPa~10MPa,代号M)、高压(设计压力为10MPa~100MPa,代号H)、超高压(设计压力大于100MPa,代号U)四个压力等级。此外,按照压力容器的工艺用途可将固定式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及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

压力容器分类

D1类是容规的第一类压力容器;D2是容规的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a ?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 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 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压力容器、管道等级划分

精心整理 压力容器、管道等级划分规范 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 )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低压(代号L)容器0.1MPa≤p <1.6MPa; 中压(代号M)容器1.6MPa≤p <10.0MPa; 高压(代号H)容器10MPa≤p <100MPa; 超高压( 品种。 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精心整理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 )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2.3.1.低压(代号L )0.1MPa≤p <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 <10MPa ;3.高压(代号H )10MPa≤p <1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 ≥100MPa 。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压力容器用) 注:1.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注:2.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其简要内容可参见附件; 注: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产品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填表人:(打印) 签名:日期:年月日

1. 压力容器的分类 1.1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1.1 高压容器; 1.1.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 1.1.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10 MPa ? m 3); 1.1.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0.5 MPa ? m 3); 1.1.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0.2 MPa ? m 3); 1.1.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1.1.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1.1.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 MPa )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1.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罐式汽车 [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 挂)车 ]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1.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 m 3) ; 1.1.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 5 m 3)。 1.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 1.1 款规定的除外) ; 1.2.1 中压容器 1.2.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 1.2.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 1.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1.2.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1.3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第 1.1 和 1.2 款规定的除外) 。 2. 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2.1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 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 毒性程度: 2.1.1极度危害(I 级)最高容许浓度 2.1.2高度危害(H 级)最高容许浓度 2.1.3中度危害(川级)最高容许浓度 2.1.4轻度危害(W 级)最高容许浓度 2.2 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 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 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 附件 : 压力容器 、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3 v 0.1mg/m ; 0.1 ?v 1.0 mg/m 3 1.0?v 10 mg/m ; 3 > 10 mg/m 。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 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 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 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 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注:QP:指球片压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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