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卖毒品罪上诉状

涉嫌贩卖毒品罪上诉状
涉嫌贩卖毒品罪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住址X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XX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认为:(XXX)X中法刑X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判处的刑罚畸重,没有正确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上诉人对此判决不服,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X中法刑X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

2、对上诉改判无期徒刑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持有的XXXX克毒品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根据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被民警从搜查出XXX克白色固体晶体均被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毒品应一并计入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案证据并不能证实上诉人对上述毒品有贩卖牟利的主观目的,也不能证实上述“毒品交易”的具体买家、对价等客观的交易情况。因此,上诉人持有上述毒品的行为仅仅是孤证、间接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诉人对此犯有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此外,上诉人的《入所体检表》和《入所体检情况说明》载明,上诉人尿检冰毒呈阳性,恰恰证明上诉人存在持有上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可能性。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持有上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显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通过邮寄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上诉人在寄出毒品不久即被公安机关知悉,整个交易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最终因为公安机关的介入导致了毒品没有落入买家手中。其次,由于毒品最终尚未转移,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将潜在的威胁现实化,没有损害到公众的身心健康,不应为尚未发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邮寄毒品的行为属犯罪既遂,显然错误适用了法律规定,并且违背了刑法的罪责性相适应基本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XXX)X中法刑X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判处的刑罚畸重,对认定上诉人的基本犯罪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对上诉人的犯罪情节适用法律错误。为昭示我国刑罚的正义与公平,上诉人现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望贵院公正判决,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X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XX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关于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以下是整理的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 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咨询,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咨询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咨询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咨询对象搜身,假如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如何可能明白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一辈子命之直截了当有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峻,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能够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为必用哑铃去压颈项,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ldquo;头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哑铃rdquo;,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一辈子命之直截了当有意显然错误,ldquo;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rdquo;的结论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上诉人季xx 2OO年xx月x日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2】上诉人:陈times;times;,男,times;times;岁,times;族,times;times;省times;times;县人,times;times;厂会计,住times;times;市times;times;街times;times;号。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19times;times;年times;月times;日(times;times;)刑普判字第times;times;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上诉人于19times;times;年times;月times;日盗窃了林times;times;自行车一辆,卖给times;times;times;,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times;times;法院审判员张times;times;再三追逼,讲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假如完全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非常轻的刑。为了争取ldquo;坦白从宽rdquo;,我就捏造事实,讲从19times;times;年times;月到19times;times;年times;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谁知这一ldquo;交代rdquo;,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依照(判决书上讲我供认不讳,罪行严峻)判处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全然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times; times;的那一辆才是确实,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依照党的政策,我是符合ldquo; 坦白从宽rdquo;的条件的。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现今诈骗份子越来越猖狂,那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1】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xx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因本案于20xx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xx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前言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相关案例可知,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由于涉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化;加之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普通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笔者通过查找各种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全国视野,探究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初步形成辩护思路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2.罪轻的辩护思路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三、涉特大合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一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阅卷 2.会见当事人,核实罪名、新增的事实与证据,沟通庭审流程 3.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4.案件结果预测 (二)二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代为提交上诉状、申请开庭审理、收集调取证据等 2.纠正当事人及亲属对二审不开庭的误解 3.准备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 引导语: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今天,小编就为各位同学带来几篇关于刑事上诉状的精选范文,欢迎参考学习。   范文一: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100 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 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 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 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 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 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 因锁骨骨折需在4 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76655229.html,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诈骗罪就是通过谋骗或者诈取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在我国诈骗罪中有一种形式叫做合同诈骗罪,那么在司法处理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情的了解吧。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上诉人:何某某,又名何某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

168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某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某某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某某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与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某某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某。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某某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某某向李某某提供的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1 上诉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 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是一份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 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第1篇: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胡____,男,16岁(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____中学高一学生,住____市____路____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____年4月xx日被拘留,4月22日被逮捕。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刑法的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裁判案件的准绳,以上述法律精神来衡量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得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既无伤害死者胡___理的动机与目的,又无伤害行为。4月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首先写明上述人的基本个人信息,然后表明上诉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阐述清楚基本事实和理由。 诈骗就是指通过诈取和谋骗等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造成他人经济和物质上的损失,在我国诈骗罪分为很多种,其中有一种叫做合同诈骗罪,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合同诈骗罪上诉状的范本是怎样的吧。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XX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XX作为XX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合同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篇一:张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张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受山东舜元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张某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下面辩护人就被告张某涉案金额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 减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诈骗累计骗取了褚四军7380585

元。”诈骗数额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1、本案公诉机关计算的被告人诈骗数额主要是以褚四军支付给张某、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等人的货款减去张某供给褚四军的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七五折的总合计算的。在本案中将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不合理,不公平,该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更低于诺基亚市场零售价格。如果不是手机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那么被害人褚四军就不会通过那么多人,那么多途径从不认识的张某这里购买手机,他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从正规手机批发企业,批发到手机。就是因为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远远低 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所以受害人褚四军才从被告人张某这里进货。同样如果按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按七五折计算就扰乱了的诺基亚手机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切应当以经济规律,市场价值计算,而不是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张某的诈骗数额。举个例子:在盗窃罪中盗窃的物品不是以销赃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的,而是以市场评估价格认定

法律文书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d76655229.html,)/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陈述;被害单位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申办资料、用卡明细、催收记录、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退赔部分赃款的表现,依法可从轻处

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卜某回到社会后,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同时,还必须提醒你: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合同诈骗罪申诉状

合同诈骗罪申诉状范文 诈骗罪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诈骗罪申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诈骗罪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杨某某,系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妻子,女,汉族, 1968年6月3日出生,河南#县人。 申诉人对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闫某某合同诈骗案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尤其重要的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人被粗暴的剥夺了上诉的法定权利,这个事实是申诉人在判决生效之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时才得知的。 一、被告人被拘留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时,有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告人失去自由意志,无法提起上诉,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被粗暴的剥夺,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却被粗暴剥夺,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原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亲属包括申诉人都不服原审判决,坚决要求上诉,然而在上诉期间,办案人员对申诉人称,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看守所里直接上诉。另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又表示不上诉,而且被告人说要尽早下监,下监狱会舒服些,况且刑期也不长,争取在监狱表现好些,尽可能争取减刑,申诉人由于法律实践限制不能见到被告人,无法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加上办案人员的劝诱,于是就相信了。 但是,当申诉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到监狱里探望被告人时,问被告人为什么不上诉时,被告人告诉申诉人,自己在接到原审判决后,明确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但是却被有关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其肉体和精神上予以折磨,使用诸如不让被告人吃饭、喝水、睡觉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放弃上诉的念头,致使

最新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改判范文.docx

最新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改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改判 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福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二审的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并听取了上诉人黄某某的意见,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参考: 一、原审未就本案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家住某市某区某镇,平日以卖花蛤、蚬子等海产品为生,每天凌晨三点多起床,骑自行车从某镇家里出发到某地(约25公里)市场摆摊,晚上回家,又去进货、挑洗水产品,经常忙到深夜,风雨无阻,上诉人根本无暇顾及也很少过问家里的其他事情,更谈不上参与组织标会一事。涉案标会的会头是上诉人的妻子林某某(已逝),标会也是林某某一人策划、组织和操办的,包括组织会脚、收取会钱、组织中标等等。林某某并没有与上诉人共同商量、策划关于组织标会的事情,上诉人开始也并不知情,直到标会规模越来越大,林某某已经无法单纯通过脑力记录标会的相关事宜,又因林某某是文盲,不会写字,上诉人始应林某某要求,由林某某口述,上诉人帮忙代笔写会单、记账(该事实原审判决已查明),上诉人也曾向妻子提出不要组织标会(详见原审开庭笔录),但未被接受。上诉人不是标会的策划者,也不是组织实施者,对涉案标会所知甚少,仅是帮助犯,主观恶性小。前述事实从上诉人的多份讯问笔录【“问:你是否有参与你妻子林某某组织的标会?答:没有,标会的事均是我妻子林某某一手在操办的,她如何操作

标会的我不清楚”(卷宗第23页);“我不清楚我妻子林某某和会脚具体的会钱往来情况”、“我妻子林某某组织民间标会,她文化水平低,不会写字,从她开始组织民间标会,都由我帮忙写会单、记账”、“我老婆记性好但不识字,会脚多了统计会钱没有办法靠记忆力去记,所以我就帮助她写会单记账”、“问:你有否帮忙向会脚收取会钱等?答:没有”(卷宗38、39页,第48、49、53页,第57、58页);“这5班会都是200元的会,会头是我妻子林某某,我只帮忙”(卷宗第53页、第48页、第57页)】、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大部分都是林某某到我们会脚各家各户去收取会钱,因为她不识字,所以她收完钱回家都是由其丈夫黄某某记账的”(林爱珠询问笔录327页,林妹妹询问笔录340页,黄雪玉询问笔录348页等);“是会头林某某到我们家叫我们参加标会活动”(何志斌询问笔录,卷宗第91页);“林某某组织会员参加标会活动收取会钱,其丈夫黄某某在旁负责发条子记账等事宜”(林碧莺询问笔录第127、付梅娟询问笔录第187页);“我有四会的会单是林某某给我的”(林碧莺询问笔录第128页);“平时交会钱都是林某某到我家收走现金……因为林某某不识字,都是他来收取,她丈夫黄某某负责记账写会单”(林波询问笔录第212页)】,以及上诉人的原审庭审辩解均足以证实。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供述:“问:到林某某死亡后,你有否把她组织的民间标会维持下去?答:没有。就因为 4月28日左右我妻子林某某发生车祸死亡,她组织的民间标会才没有维持下去倒会了……问:为什么没有结算?答:我不清楚我妻子林某某和会脚具体的会钱往来情况……”(卷宗37、38页,第48页)。可见,本案因林某某意外死亡,导致标会无法持续,也使得上诉人不幸成为众矢之的。被害人为挽回经济损失向公安机关举报是合乎情理的事情,但被害人称涉案标会的组织者也包括上诉人,显然是为了挽回经济损失,趋利避害,

从判例看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从判例看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编者按: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存在认定困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两罪规范的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对于“合同”的理解则成为区别两罪的关键。司法实践和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即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但该“合同”需要反映当事人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关系。对于单纯的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应排除在外。小编搜集了一份判例,检察机关指控的是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决为合同诈骗罪,让我们从判例来看司法实务中关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标准。 诉讼参与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务工人员。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苏州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签订的租车服务合同,诱使被害人李某丁与其进行合作,后以收取佣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丁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佟国君、曹某、李某甲、张某乙、颜某、陈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电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车合同,合作协议、收据,草拟租车合同电子版照片,证明,短信照片,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收条,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底,苏州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张某

诉讼诈骗

诉讼诈骗 一、诉讼诈骗特点 诉讼诈编, 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 以虚假或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并利用该判决骗取财产或者免除自己债务。纵观形形色色的诉讼诈骗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共同特点。1)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并不存在的事实,既包括行为人蓄意捏造,无中生有,也包括行为人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隐瞒真相是指对客观事实故意隐瞒,使被骗人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伪造证据是通过上述手段伪造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材料。这是行为人进行诉讼诈骗的前提条件。(3)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行为人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获取非法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是诉讼诈骗必须具备的一个环节,也是诉讼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关键点之一。(4)法院陷于错误认识以判决方式对受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进行了处分,行为人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受害人则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诈骗行为定性的纷争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诉讼诈骗的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既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其它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只能作无罪处理。而鉴于该种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建议立法增设“诉讼欺诈罪”或“伪造民事证据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该作者认为,“首先,敲诈勒索罪是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而要挟、威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恶意诉讼是要借助法院的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人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其次,实施诈骗往往是利用被害人的弱点(如贪便宜或缺乏警惕性)行骗,比较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大。而法官负有审查案件事实真伪的职责,具有专业技能,行为人搞恶意诉讼得逞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既是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也会提出上诉,争取改判;即使二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仍有或改判的机会,由此可见,把恶意诉讼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方法更为恰当。 第三种观点认为,视情况为无罪和其他犯罪说。该观点来自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指出: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做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诉讼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为诈骗罪所包含。 三、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分析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可见,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极为简单,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解释。但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定义揭示了诈骗罪的“骗”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诉讼诈骗行为是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的,下面我们就从诉讼诈骗行为的特征和通说对诈骗罪界定的特征来比较分析。 (一)主观方面。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诉讼诈骗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获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在实施诉讼诈骗时明知自己的诉讼诈骗行为可能使法院对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分,但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诈骗行

刑事犯罪案件上诉流程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76655229.html, 刑事犯罪案件上诉流程 犯罪行为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中定罪量刑结果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那么刑事案件上诉的流程怎么走?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提出上诉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2、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 3、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注意上诉的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 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 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准备好刑事上诉状 提出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上诉人是公民的上诉状要由上诉人亲笔签名,上诉人是单位或其它组织的要加盖公章。 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56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向李**提供的1989年12 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2005年12月20日何**与何**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实现用地的意图。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何**儿子何**与李**本来于2011年6 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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