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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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

【摘要】亲属相容隐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

文简要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其合理因素及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局限性,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合理因素;局限;启示 

亲属相容隐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该制度贯穿我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成为丰富多彩的封建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该制度的合理性及价值何在,其对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有哪些启示呢?本文将给予简要的评析。

一.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基本内容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唐律疏议》关于亲属相容隐制度的规定颇具代表性。《唐律疏议》首先在“名例律”中规定了亲属相容隐的总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卑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这个总原则包括四点含义:第一,同居共财之亲属,不论有服无服,均可相互隐匿犯罪,甚至部曲奴卑与主人的依附关系也视为某种拟制亲属关系,可以容隐;第二,尊长与卑幼负有相互容隐的双向义务;第三,不同居共财的亲属,只要在五服图中大功以上也可以容隐,如堂兄弟、堂姊妹、出嫁之姑、侄女、子妇、侄妇、孙等;第四,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包括缌麻及无服亲)隐匿者,减原罪三等而轻罚之,也可以说有“半容隐权”。为保证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实施,《唐律疏议》还规定审官不得逼令亲属作证,其规定:“其于律得相容隐者……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并且审问官要受罚。当然,所有隐匿的犯罪只能是一般性犯罪,若该罪行危及王权及封建统治秩序,便不可容隐。《唐律疏议》规定:“若(亲属)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容隐律)”,因为“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约坐同(自)首论。”可见,谋叛以上国事重罪不得隐匿。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律疏议》对于亲属相容隐制度作出了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容隐规范体系。二.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合理因素亲属相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存在两千余年并占有重要的地位,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 亲属相容隐制度体现了统治权对人性的顺从和让步,很好的解决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人们自古注重亲情,当某人触犯法律要被处以刑罚时,其亲属出于亲情的考虑,多数会抵触法律而隐瞒其犯罪事实。但是人类这一基于本性和亲情的做法却与国家的刑罚权相抵触,人们陷入“忠孝不能两全”的两难境地:是服从国家利益还是顺乎亲情的牵引?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的理念是将法律与道德融合。其做法是儒法合流,礼教入律,将法律深深烙上道德的印迹。基于此,封建统治者在法律中确立亲属相容隐制度,为亲属容隐犯罪的行为合法化,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既能维护亲情、孝道、人性,又能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维护了封建的礼教纲常,也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亲属相容隐制体现了法律注重现实可行性的设计理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因此,立法者必须考虑其所制定的法律是否会得到大众的一体的遵守,即法律的现实可行性问题。若要获得大众的遵守,那么法律只应要求人们为其可为之事,而不能期待人们去完成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现实生活中,举报、揭发亲属犯罪的情况极少发生,罪犯的亲属往往借口“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来规避作证的义务。封建统治者顺应民情,设立亲属容隐制度,免去为犯罪亲属作证的义务,正是注重法律现实可行性的表现。

(三)亲属相容隐制度符合效益原则

自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引入“效益”这一概念以来,它已经被广泛地用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之中,效益也成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在不与法的根本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相冲突的前提下,最理想的状态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收益或最优法案,这就涉及到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益问题。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恰恰体现了法律义务的效益性设定,关于这一点,已有学者进行了论述,他认为这种效益既包括物质效益,也涵盖精神效益。假如父亲犯了罪,儿子知道其犯罪情节,司法机关要求儿子提供有关证据,儿子被迫提供了证据,且父亲也受到了制裁,其成本如下:(1)父亲受到的惩罚,(2)父亲的精神痛苦,对儿子怨恨、仇恨,(3)儿子对父亲的深深忏悔及良心谴责所带来的精神痛苦,(4)父子关系处于尴尬状态,他们将难以共同生活,(5)基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利害关系,儿子的许多证言及提供的其他证据将不被采用导致的劳动浪费,(6)司法机关为辨别儿子证据的真伪而发生的调查、鉴别费用(该费用因父子关系将大大增加)。显然,在亲属相容隐制度下,上述成本都是可以避

免的,只是增加了司法机关通过别种途径获取证据证明父亲有罪的开支,而这种开支比上述成本的开支要少得多。由此看来,亲亲相隐的义务设定符合效益最大化这一原则的要求,亲属相容隐

制度从效益角度分析具有极大价值。(四)亲属相容隐制度可以防止过分的司法专横和株连,有

效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浅析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田媛媛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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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相容隐制度规定亲属间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可以避免拘传亲属、拷讯亲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株连,防止司法滥刑。这其中所包含的融融温情培育和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一个个家庭的和睦稳定则意味着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国家的安全与秩序,意味着稳固的封建统治模式。

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受当时的历史、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的

影响,亲属相容隐制度存在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必然带有封建制度的弊端。笔者认为,亲属相隐制度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平等思想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是身份等级森严的集权专制社会,统治者在确立亲属相容隐制度时也将其建立于特定身份者之间,特别强调身份的等级差别。例如,父告子,可以无罪或虽成立犯罪却可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而子告父却属于“十恶”中之“不孝”罪,罪致极刑。唐之后虽确立双向容隐,但法律赋予尊长者及卑幼者的义务大小一直不同,并且依“爱有差等”确定对越近的亲属隐匿义务越重,对越远的亲属隐匿义务越轻。身份等级的严格划分成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首要特征,在其中找不到平等思想的痕迹。

(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综观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亲属相容隐是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存在的。换言之,亲属容隐制规定的是容隐义务,而非容隐权,因为对该制度的保障是通过对不容隐行为给予刑事制裁的方式实现的,而不是以对权利享有者的维护和保障为出发点的。当然我国封建法律思想的义务本位主义是极其普遍的,并非为亲属容隐制所独有,这是由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水平所决定的。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的“礼法”文化没有“权利”观念得以形成的社会背景和价值基础。所以,亲属相容隐制度在设计理念中不存在“权利”的概念,其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在当时而言也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

(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我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君为臣纲,父为臣纲,夫为妻纲”。封建统治者设立亲属相容隐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关系,明确尊长与卑幼间的不平等地位,明确卑幼对尊长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而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当人类亲情与其统治利益相冲突时,统治者的选择永远都是其伦常统治秩序,而人类亲情则被毫不犹豫地牺牲掉了。这不仅表现在各朝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国事重罪完全禁止隐匿,而且在其他普通罪名也有类似表现,如北魏律规定“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依此规定,无论是自己的生母,还是继母,杀了亲生父亲,都不得告。如果是生母杀了生父,子不得告尚可理解,但如果继母杀了生父,子不能告则未免不近人情。《唐律》也有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不得告之规定。这种规定也是非常冷血的,本来就血缘亲疏而论,生母最近,嫡、继母只是伦理上的母亲,她们杀生母,许子告状才合亲情,但此时尊卑伦常压倒了亲情,对人性的尊重让位于身份等级的划分。

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封建社会灭亡之后,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完全从我国法律制度中消失了,但其所蕴涵的精神能否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借鉴呢?根据前文对该制度价值及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根据“亲属相容隐”的原则和精神,笔者认为应补充规定亲属除外,即赋予亲属“拒绝作证权”。当然该“亲属”的范围必须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已赋予“近亲属”在实体和程序上一定的法律地位,故可以规定“亲属”的范围为“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摒弃古代按亲等计算的方法。

(二)变义务为权利,正式确立近亲属的容隐权和拒绝作证权古代的亲属相容隐是一种法律义务,而现代社会民主权利意识已深入人心,如果再将容隐规定为义务,告发有罪的近亲属要受到刑事制裁未免让人觉得十分荒谬。但是若将其规定为近亲属享有的一项权利,则可以充分体现对人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近亲属的犯罪行为,可视为其主动放弃容隐权,这样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

(三)取消不平等规定,摒弃“家长权”及“孝悌”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与女、长辈与晚辈应享有平等的容隐权,其行使容隐权的法律后果也相同,不应存在亲疏有别、身份等级差距及性别歧视的情况。

(四)规定“近亲属容隐权”的限制性条款

为了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必须对“近亲属容隐权”加以限制:

1.近亲属的容隐行为只能是不作为,最为典型的是拒绝作证权,而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或作伪证包庇犯罪人等则属于积极行为,不属于容隐权范围,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考虑其为犯罪人的近亲属,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以和“容隐权”相衔接。

2.对于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政治性犯罪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已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及群众利益的犯罪(至于具体罪名及损失的认定,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允许容隐,此时近亲属的容隐行为应视为犯罪,但可从轻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就是对“拒绝作证权”的限制。我国虽无“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但该条考虑到间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而特别强调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对权利加以限制,是合理的。

以上是笔者对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浅显的认识和几点不成熟的思考,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没有有关亲属相容隐的明确规定,还处于制度设计阶段,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推动整个高新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高科技企业未来的竞争是技术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竞争或者说是企业能否使好制度付诸行动能力的竞争,高科技企业应该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促进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 刘青松.企业制度创新与企业成长[J]. 管理视角,2007(17).

[2]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3] 殷志平.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中的瓶颈与对策[J]. 科技和产业,2007.

【作者简介】李涛(1984— ),男,江苏省宿迁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7级国民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民经济运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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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避讳字

浅谈中国古代避讳字 我国封建时代,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人们对皇帝、官长以及尊亲长辈的名字,不能直接说出来或写出来,而要用别的字代替,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如空字或缺笔),以示尊敬,这就是所谓的避讳。避讳,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有学者对中国避讳历史进行了专门研究,出版有《中国古代避讳史》等著作。 据说,避讳之习起源于周朝。避讳起源于周朝。“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礼记·曲礼上》)凡到他人家中,要先问其家人名讳。以免在交谈中,因犯讳而失礼。了解一下我国历史上相沿上千年的避讳习俗,对于了解现代汉语中一些词语的来历,很有帮助,还可以知道古代为了避讳是怎么样把本来很清楚的语言搞得乱七八糟的。 讳,又称名讳,即古代帝王或尊长者之名。“讳,忌也。”(《说文解字》)封建时代等级森严,为了体现下对上、卑对尊的恭敬,严格划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区别,避讳便应运而生,并在统治者的提倡、推动下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历经上千年有增无减,成为封建时代体现等级名分、维系礼教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避讳的对象有四类: 一是帝王,对当代在位的帝王及本朝历代皇帝之名要避讳,称之为“国讳”或“公讳”。如在刘秀时期,秀才被改成茂才;乾隆曾下诏门联中不许有五福临门四字,为的是避讳顺治帝福临之名。有时甚至还要避讳皇后之名,如吕后名雉,臣子们遇到雉要改称野鸡。 二是长官,即下属要讳长官本人及其父祖的名讳。甚至一些骄横的官员严令手下及百姓要避其名讳,称“官讳”,亦称“宪讳”。“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成语所反映的,就是避官讳。 三是圣贤,称“圣讳”,主要指避至圣先师孔子和亚圣孟子的名讳,有的朝代也避中华民族的始祖黄帝之名,有的还避周公之名,甚至有避老子之名的。比如孔夫子,名“孔丘”,北宋朝廷下命令,凡是读书读到“丘”字的时候,都应读成“某”字,同时还得用红笔在“丘”字上圈一个圈。清朝尤甚:凡是天下姓“丘”的,从此以后,都要加个耳字旁,改姓“邱”字,并且不许发音为“邱”,要读成“七”字。于是,天下姓“丘”的,从此改姓“邱”了。到了今天,有姓“丘”的,又有姓“邱”的,原因就是有的改了,有的又改回原来的“丘”字了。 四是长辈,即避父母和祖父母之名,称“家讳”或“私讳”。与别人交往时应避对方的长辈之讳,否则极为失礼。唐代诗人李贺之父名晋,“晋”与“进”同音,故李贺一生不能举进士。又如唐朝的诗人杜甫,父亲的名字叫“杜闲”,为了避“闲”字的讳,杜甫写了一辈子的诗,却没在诗中用过“闲”字。杜甫母名海棠,《杜集》中无海棠诗,避母名也。 (二)避讳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而发展到汉成帝时期,原本隶属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就移交给御史中。汉武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御史中更为御史台率,掌察举非法,并赋予相兼理监察的权力。尽管汉朝在秦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变革,监察权力上出现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都是以高度集权制度为主。 中央监察地方行政。在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中央,实行了中央集权行政监察制度,而对于地方主要采用了中央监察地方郡县的方法,实行具体的行政监察。为了确保中央对地方的密切监察,设立了监御史一职,不同于御史大夫的是,监御史掌管地方郡县,且不专职地方行政监察,还兼管治渠、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等。 汉武帝时期,为了监察地方行政,设立刺史一职,每个地方区域的刺史都有着固定的监察范围,具有独立监察权力。发展到东汉末年,刺史一职被更为州牧,在政治权利上,由司监察转变为司行政。纵观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行政监察制度都处于初始时期,影响着秦汉朝代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故而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新,行政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浅谈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离异不像现代社会这么自由,更重要的是,离异权是掌握在男性手中的。 古代男子休妻讲究“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也就是说,休妻是不能随便休的,得按照这个规范来,这个规范既具有习俗的性质也具有法律的色彩。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表现出对男子行为的一定约束。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而且婚姻契约也普遍使用,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 休妻制度呈现出对女性的完全压迫和对男性行为的一些微小节制。那么,“七出三不去”则稍微有些人性化。三不去主要是:一,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这可能只是人道主义的一点体现罢了,但毕竟对女性是有一定的关怀和照顾的;二,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总结起来,休妻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休妻虽是夫妻关系的

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父子关系的反映,例如“七出”里的“不顺父母”、“无子”都体现出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为协调夫妻关系,就必须要调整夫妻关系来与之相适应。「1」 二、休妻是维护男性利益的需要,是对女性的残酷压迫。如西汉的王吉,他的妻子因为爱护丈夫采摘了邻居家的枣子给他吃,结果他因此把妻子给休了。可笑的是,邻居看不下去,反而来劝说他。王吉休妻是因为妻子行为失德,丢了他的面子,于他的名誉是有损害的。这在今天看来荒唐的举动,在那个时代却冠冕堂皇,因为它符合“七出”的条件。但也完全体现出“七出”维护男性利益的作用和对女性的压制。 三、“七出”制度有一定的伸缩性,因为它的解释权在男性和男性家庭中。很多时候,男性在“七出”制度之外依然可以毫不犹豫的背弃妻子。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沈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可见“七出”对男性的约束有限。 四、休妻制度是在礼法体制下的,它的依据最初道德性质多一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色彩也有所上升,这是一种进步。因为法律色彩的加大,男子想要休妻就不那么随便了,例如陈世美遗弃了妻子后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至少,这在观念上也是一种进步。 五、休妻制度表现出一定的对女性的人到关怀,这主要体现在“三不去”的内容。 总之,古代这个的休妻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男性利益,针对的是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摘要 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本文简要介绍了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价值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局限;启示

Abstract The relatives conceal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provides a range of relatives can mutual concealment of crime, if the law should be mutual hiding relatives was reported, it will be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ility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tolerance and hidden system value and puts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l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relatives compatibility implicit limitation; enlightenment

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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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文作

,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逐渐依附于男性,甚至成为男性的所有物,出现了买卖婚姻。古人说"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之礼",可知买卖婚俗至迟在夏商之时便产生了。“俪皮”,是指鹿皮,古代以鹿皮代货币,也就是用钱作娶妻之礼。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因此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曲礼》中也有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卜之。”证明了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买卖婚制以金钱购买为实质,也存在多种形式。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纳彩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但逐渐演变为礼不厚不嫁,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二是以钱买妾。长期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来购买。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

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但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没有走入现代西方的法治模式中去。结合昂格尔的现代法治社会的二个前提条件的论述和瞿先生的论述,我们可以发掘我国古代社会桎梏现代法治的产生条件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昂格尔具体表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著名历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瞿同祖(1910- )的著作。瞿同祖,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的传统法律与社会》(英文版)、《清代地方政府》(英文版)、《汉代社会》(英文版)、《清律的继承和变化》等。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概述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在正文中,作者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作者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1]他以为,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2]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作者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论述,也是非常有意思的。关于古时婚姻的意义,作者认为不外乎“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他认为古代婚姻的禁忌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许结婚;二是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不准通婚,如有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 文作,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浅谈我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远古到秦汉 为什么谈古代中国政治制度我会选择远古到秦汉这个时间段?在我看来从远古到秦汉这个时间里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呈现上升走势!从禅让制到奴隶制再到封建制,古中国一直走到世界的前端。禅让制形成于远古时期,这个让后来让很多文人向往的政治制度。奴隶政治制度形成了古中国最基本的礼仪制度。封建制度形成于秦,在汉封建制臻于成熟!更是有千古一帝秦始皇,雄才大略汉武帝,也是这个时代形成了独尊儒术这个被后来王朝所用来控制人们思想的武器!!! 远古时期(禅让制) 远古时期生产力薄弱,为了满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人们不的不群居的生活在一起。在这个时期可谓是因为没有解决最基本的温饱的问题,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连经济基础都没有形成,所以这个时期是没有形成任何一种政治制度或者是政治制度还是处在萌芽时期!!在这个时期有点社会主义的味道也有点无政府主义的味道!! 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发展了很久后,生产力有了大的进步,并形成了私有财产!在这个时期形成了一种部落制度。在这个时期也产生了一种让很多文人向往的政治制度————禅让制! 那么何为禅让制? 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就是部落首领在年老时,召集部落联会议,推举有才德的人为继承人!! 中国禅让制最早记载于《尚书》之中,但其真实性一直存在争义。而在正史中是对禅让制度是大加赞赏,让为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而也有持反对意见地!而我持的也是反对意见。我让为这种政治制度甚至可能没有存在过。佐证是:在以后的的朝代更替中出现了很多的所谓禅让制,如东汉末年魏代汉也被称为禅让、东魏孝静帝禅让给北齐方宣帝等。按这种记录中要是王朝更替都可认为是禅让。禅让制产生盛行于春秋战国时,这个时期可能是那些仕人为了抨击当时的政治制度而编造的美好世界!!! 夏商周时期(奴隶制) 人类从远古进入奴隶社会,在当时是一种社会的上升,并且是进步的的一种的表现。正这个时期产生了我国的第一个奴隶王朝——夏朝!这个时期形成了我国最早的相对的完整的礼仪制度,制度是周朝更是促进了礼仪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奴隶制产生于这个时期而非秦汉时期呢?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一)

容隐制度及其刑法思考(一) 摘要:容隐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其并非为一般人所理解是封建主义的垃圾和民主法制的障碍。相反,他充分体现了刑法与伦理所应有的关系,与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三大价值以及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方面都具有契合之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值得反思与重构。 关键词:容隐制度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价值期待可能性 一容隐制度概述 在人类思想史上,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所谓容隐制度,就是对于人们为亲属利益而为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帮助窝脏销脏,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顶替自首及受刑,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1] 中国的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孔子说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2]当儿子的可以帮助犯有杀人罪被囚禁的父亲逃跑。不仅赋予为亲属罪行为以伦理上的正当性,甚至要公然为亲情而对抗司法程序。到了秦朝虽然商鞅韩非有“民人不能相为隐”之道,但仍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真正将容隐转变为正式法律制度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3]这一诏令正式开创了中国法律的“容隐”传统。此后

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民国刑法典第351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以及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6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 在西方,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容隐思想及其法律规定。例如:罗马法律规定不得令亲属相互作证;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切的爱,当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的很轻,但如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查士丁尼大帝曾将加害于人的子女交给受害人及其家属报复或处理的“委任制度”予以废止,其理由是:“因为谁能忍心把自己的子女作为加害人而交出呢?那样父亲由于儿子的遭遇比儿子更加痛苦,至于廉耻观念更不容许以这种方法对待子女。”4] 其实古代中西的容隐制度都主要重视“容隐义务”,如古罗马法规定,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而中国古代更重视相隐义务。秦律除规定非公室告,即子女告父母不受理外,还规定再来告,告者有罪,唐律告祖父母,父母者处以绞刑,告姻亲尊长者二年徒刑,而不论所告是否属实。进入近代社会以来,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指导教师:刘乾坤 班级:13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302030092 姓名:李真燕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 1.秦:御史大夫—中央 2.汉武帝时: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地方官和诸侯王 3.以后历朝历代都有监察机构设置, 唐---观察使; 宋---通判制度;明---厂卫特务机构 二.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先秦:世卿世禄制; 秦朝:军功授爵制; 汉朝:察举制(推举制) 察举,是由地方官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荐道德高尚、才学出众的人才, 朝廷经测试后授官职。 征辟,是指皇帝特征或官府辟召某人为官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正式在各州郡设立'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的士人。将士人分别评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九级,称为'九品’ 由地方中正官推荐,朝廷任命。大官多由品级高的人担任,品级低的人多担任小官。 在评定人物品级时,标准:家世﹑道德﹑才能。主要是先考虑祖先做过什么大官,有几代人做过官,此谓之‘品’,然后再看本人的才德,谓之‘状’。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显要之官多被门阀子弟占据,庶族平民屡遭压制排斥的局面。人才选拔被地方门阀所控制 隋唐至清末:科举制 科举取士主要依据考试成绩,选拔官员,普通士人也可参加。人才选拔、官员任用权力完全收归中央。 ①中央政府得以网罗天下俊才,扩大了政治统治的基础; ②使地方门阀势力受到有效抑制,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 加强。客观上普及了教育,传播了知识提高了官员的 素质。 科举考试的内容单一,读书人只注重文学能力的培养,而轻视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必然使我国自然科学领域发展迟缓,并逐渐与注重科技发展的西方国家拉开差距 科举制度使读书与做官联系起来之后,人们就形成了一种“读书受教育就是为了当官”的思想,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价值观,读书就是为了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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