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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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内控制度体系HR-01-07-09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

1 目的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 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2.2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员工。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社会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HR-01-23,2011,总公司。

3.2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HR-01-07,2013,公司。

4 释义

4.1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2 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简称为“总公司”。

4.3 所属单位

指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4.4 社会保险

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4.5 住房公积金

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员工及其所在单位,按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5 职责分工

5.1 资金财务部

负责资金缴纳。

5.2 人力资源部

a) 负责核算、收缴有关费用;

b) 负责申报报送年度参保人员情况表;

c) 负责报送月度参保人员增减信息表;

d) 负责确认出险员工的岗位级别(或相当级别);

e) 负责向资金财务部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资料;

f) 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待遇管理制度的实施。

5.3 所属单位

执行公司待遇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并组织实施。

6 工作程序

6.1 养老保险

6.1.1 养老保险的缴费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1.2 缴费基数

6.1.2.1 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6.1.2.2 新招聘员工:以起薪当月标准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

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6.1.2.3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高限、低限及基数调整按员工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6.1.3 缴费费率

个人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员工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6.1.4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包括:

a)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b)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

部分;

c)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死亡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员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员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具体办法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流动、退休或者死亡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6.1.5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6.1.6 基本养老待遇

6.1.6.1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员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6.1.6.2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实施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员工,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

累计满10年的员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6.1.6.3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6.1.6.4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政策、标准调整等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2 医疗保险

6.2.1 医疗保险的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区域统筹的原则。

6.2.1.1 缴费基数

员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具体缴费标准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6.2.1.2 缴费费率

个人和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比例由参保地确定。

6.2.1.3 缴费方式

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2.2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6.2.2.1 统筹基金主要是由政府按规定统一从社会筹措用于基本医疗保障的资金,统筹基金实行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6.2.2.2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医保中心为参保人设立的一个特殊账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用于支付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

6.2.2.3 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按企业缴费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或金额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员工个人情况确定。

6.2.3 员工就医政策规定

6.2.3.1 参保员工就医应选择符合医保规定的定点医院。

6.2.3.2 参保员工在医保定点机构就诊时按医保规定的就诊程序进行。

6.2.3.3 参保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可持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6.2.3.4 参保员工就医规定

6.2.3.4.1 员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不得冒用他人证件就医。

6.2.3.4.2 员工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除了急诊和急救外,员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2.3.4.3 参保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由患者本人预先缴纳住院押金,公司不垫付住院押金。

6.2.3.4.4 长期驻外员工、退休异地安置员工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2.3.4.5 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凭相关资料予以报销。

6.2.4 员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支付。

6.3 工伤保险

6.3.1 工伤保险的缴费

企业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

6.3.2 工伤保险费率

6.3.2.1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6.3.2.2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6.3.2.3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6.3.3 工伤范围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的定为工伤:

6.3.3.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6.3.3.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

6.3.3.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6.3.3.4 患职业病的。

6.3.3.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3.3.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3.3.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3.3.8 员工在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6.3.3.8.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6.3.3.8.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6.3.3.8.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6.3.3.9 员工在以下情形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3.3.9.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6.3.3.9.2 醉酒导致伤亡的。

6.3.3.9.3 自残或自杀的。

6.3.4 工伤认定

员工在工作中负伤、致死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认定工伤后,才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3.4.1 工伤认定申请

6.3.4.1.1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3.4.1.2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支付。

6.3.4.2 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

c)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d) 根据相应情况,还需分别提交其它相应证据。

6.3.4.3 工伤认定申请由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

6.3.5 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6.3.5.1 工伤医疗待遇

6.3.5.1.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到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6.3.5.1.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3.5.1.3 住院治疗工伤时,由公司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3.5.1.4 工伤员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6.3.5.1.5 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3.5.2 工资福利待遇

6.3.5.2.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6.3.5.2.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3.5.3 工伤护理费

6.3.5.3.1 工伤员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3.5.3.2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应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6.3.5.4 1-4级伤残待遇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a)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c) 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

老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d)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企业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3.5.5 5-6级伤残待遇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每月发放伤残津贴;3)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6.3.5.6 7-10级伤残待遇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

a)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3.5.7 因工死亡待遇

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4 失业保险

6.4.1 失业保险的缴费

6.4.1.1 失业保险缴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4.1.2 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

6.4.2 失业保险金的核定

6.4.2.1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b) 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c) 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d)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6.4.2.2 以下情况员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b) 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的;被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c)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4.3 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范围

a) 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b)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c)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

系亲属的抚恤金;

d)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e)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4.4 失业保险金领取年限

员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4.5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a)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

准发放;

b) 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五标准发放;

c) 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

发放。

6.4.6 员工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6.5 生育保险

6.5.1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比例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6.5.2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a) 生育津贴:女员工生育、流产,按国家《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

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员工月人均缴费

工资;

b) 生育医疗费用:女员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

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

员工个人负担;

c) 计划生育手术费:员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

等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d) 男员工配偶生育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

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1项规定生育津贴的

50%发给。

6.5.3 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6.5.3.1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结算

a)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结算按参保地生育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b) 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6 住房公积金

6.6.1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6.6.1.1 员工个人及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6.1.2 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公司同等缴纳。

6.6.1.3 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的员工,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当月工资。

6.6.1.4 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6.6.2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6.6.2.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a)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b) 离休、退休的;

c)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d) 出境定居的;

e)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f)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6.2.2 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依法提取该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6.6.2.3 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调入单位,若无调入单位或调入单位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则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调入单位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再转到调入单位该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6.2.4 员工除可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使用直系亲属中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

6.6.2.5 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条件、手续及所需资料按公积金缴纳地相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7.2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办公室组织解释。

【正文结束】

社保及公积金单位与个人缴纳分配比例

~ 社保及公积金单位与个人缴纳分配比例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8%=%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 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 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 ~ 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 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外籍员工由分公司按照当地规定缴纳。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办理缴纳“五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首页及本人页、2寸照片、公积金转移单)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调入员工通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主管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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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潍坊水务分公司辖属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四条参保标准 1、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

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XX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确实保障员工利益,加强对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员工。 三、缴费原则:XX公司实行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原则。 四、社会保险本地化管理原则 1、原则上在员工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 2、YY地区:在YY地区工作的在职员工及因工作需要由YY市外派到的人员在YY地区参 保。 3、XX公司当地聘用人员,符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条件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接洽,根据当地社会保障管理条例及征缴办法,参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职责: 1、人事行政部: (1)负责XX公司本部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2)指导、监督各车间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协调各车间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结转事宜。 (4)配合事业部接受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项检查; (5)组织XX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的培训、宣传; 2、各车间职责 (1)各车间负责当地招聘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所有相关业务; (2)落实完成本车间在YY地区参加各项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统计汇总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宜,并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相关报表; (3)负责办理与事业部间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结转事宜。 (4)员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代缴户籍在各分(子)公司所在地而调往其它地区工作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各项事宜。 (5)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项检查; (6)组织本车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的培训、宣传;

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公司系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理顺管理关系,依法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人资部 负责指导、协调所属各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3.2 公司所属社保登记单位 负责本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作。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工作。 3.3 委托单位 负责及时足额向代管单位缴纳各项保险、公积金费用。在代管单位的协助下,办理部分社保及公积金具体业务工作。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管理的原则 4.1.1 依法管理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在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4.1.2 协调一致原则。代管单位依据公司人资部的调动通知单对委托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本单位职工同标准、同管理。 4.1.3 足额缴纳原则。公司所属社保登记单位和委托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4.1.4 属地化管理原则。公司所属社保登记单位须遵照所在地政策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新成立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登记、缴纳各项费用。暂不具备社保登记条件的单位,保险关系由公司人资部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单位代管。 4.2 社会保险 4.2.1 缴费基数申报 4.2.1.1 公司所属社保登记单位和委托单位按照社保登记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比例、缴费上下限,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收入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4.2.1.2 缴费基数申报时,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明确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怎样会计处理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怎样会计处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是企事业单位几乎每月都要做的分录,但实务处理五花八门,本文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分析。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五险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一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式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 今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这与原准则基本内容一致,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 根据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为便于理解,现只列举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会计处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参照其处理。 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时: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计提工资时: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职 1

社会保险公积金小知识

一、社保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事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的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保的特征 (一)保障性: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二)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普遍)社会劳动者。 (三)互助性:社会保险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互助互济,满足急需。 (四)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五)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福利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社保的种类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和老宋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公司缴纳部分进入国家养老统筹 个人缴纳部分进入个人养老账户 2.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1)地区: 统筹基金:公司缴纳比例20% 个人账户:个人缴纳比例8% (2)蒙地区: 统筹基金:公司缴纳比例??% 个人账户:个人缴纳比例??% 3.领取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1)地区: 符合《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即可领取养老保险。 (2)蒙地区: 符合《??》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年以上即可领取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医疗保险缴存比率 (1)地区 公司缴纳比例9%+1,个人缴纳比例2%+3 (2)蒙地区 公司缴纳比例??,个人缴纳比例?? 2.医疗保险使用规则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EOZG/YP 3 10 018-2014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1日 1 目的 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下同)及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2 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 职责

3.1 管理部 3.1.1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3.1.2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测算、缴费总额预算。 3.1.3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申报。 3.1.4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数据维护及保险手册的管理工作。 3.1.5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工作。 3.1.6 负责出具员工就医参保证明。 3.2 公司领导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的审批。 3.3 财务部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预提及付款工作。 3.4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会 员工因工伤致残、职业病的申报工作。 4 引用文件 4.1 《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劳社发2007[8]号)。 4.2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员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4.4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 4.5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玉政发〔2010〕59号) 4.6 《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玉政发〔2010〕60号) 5 管理规定 5.1 缴费工资基数 5.1.1 根据缴费当地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5.1.2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原则上以广西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5.1.3 在玉林市、北海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宁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为缴费年度,

如何理解社保及公积金

如何理解社保及公积金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 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 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 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 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外包服务协议(完整版)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外包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外包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并自愿共同恪守。 一、总则 1.本协议鉴于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服务。 2.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仅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代缴服务所涉及的员工。 3.甲方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情形时,甲方应当向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乙方可以协助办理。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合作内容 1.代理甲方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根据甲方需要在项目后画“√”)。

公积金和社保可以分开交吗

我们都知道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社保,而是公积金,那么,公积金和社保可以分开交吗这要看当地的政策了,大部分城市的规定是社保是强制缴纳的,公积金是根据公司情况,选择性缴纳的。 因此,公积金和社保是可以分开缴纳的,可以只交社保不交公积金,也许有人要问了,为什么不可以只交公积金不交社保,那是因为社保是全国统一的,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用人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等情况,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完成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申报的数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谓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经济危机等用人单位不能避免和控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客观因素。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缓缴、减免。 2、职工缴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代扣代缴,也不得转由职工自行缴纳。同样,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职工的法定义务,职工不得拒绝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量力而行,同样需具备连续性、长期性。 公积金和社保可以分开交吗当然了,各地的五险一金政策规定是不一样的,以上海、北京、杭州等城市为例,公积金和社保是不可以分开交的,两者都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项目。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覆盖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怎样,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外籍员工由分公司按照当地规定缴纳。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经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办理缴纳”五

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首页及本人页、2寸照片、公积金转移单)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调入员工经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主管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

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和公积金)

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和公积金) 2011-03-14 12:51 浏览:505 分类:保险常识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五险一金内容: 1、养老保险:单位:22%、 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2%、 个人1% 3、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4、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5、医疗保险:单位:12%、 个人2% 6、公积金: 单位:7%、 个人7%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设有上限和下限,其分别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若在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际缴,若超过按上限,不足按下限。你只需将个人承担的百分比乘以缴费基数,得出的总和就是要扣除的部分。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doc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 “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 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五险是依据法律定的,至于“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有关保费分担说明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0%,个人2%+2;重庆:单位承担9%,个人2%+2) 3、失业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5%,个人0.5%;重庆:单位承担2%,个人1%) 4、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5、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北京比例0.8%;重庆比例为0.7%) 以北京22岁担任教师的张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从22岁开始缴,预期到60岁退休。试算如下: 个人缴纳部分: 1、养老保险金:4,000 X 8%=320元 2、医疗保险金:4,000 X 2%+2=82元 3、失业保险金:4,000 X 0.5%=20元 4、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 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共计:902元。 企业交纳部分: 1、养老保险金:4,000 X 20%=800元 2、医疗保险金:4,000 X 10%=400元 3、失业保险金:4,000 X 1.5%=60元 4、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 5、工伤保险金:4,000 X 0.5%=20元 6、生育保险金:4000 X 0.8%=32元 企业缴纳部分每月共计:1,792元。 可享有之养老保障: 1、养老保险金: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139。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协助财务部对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决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并

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聘人员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新招聘一般员工试用考核期为3个月,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试用考核期为6个月。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本人填写保险缴纳申请(附表二),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集团主管领导签批。人力资源部按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在试用期考核转正后次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按规定需在养老保险办理6个月后办理。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包括电子版)3张)后,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新入职办理续保员工通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次月,由员工填写社保保险转移申请(附表三),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集团主管领导签批。人力资源部按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 张,1 寸免冠照片 3 张,保险(中)终止及转移单)。 第九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后,公司方能续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EOZG/YP 3 10 018-201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1日 1 目的 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下同)及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2 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 职责 3.1 管理部 3.1.1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3.1.2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测算、缴费总额预算。 3.1.3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申报。 3.1.4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数据维护及保险手册的管理工作。 3.1.5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工作。 3.1.6 负责出具员工就医参保证明。 3.2 公司领导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的审批。 3.3 财务部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预提及付款工作。 3.4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会 员工因工伤致残、职业病的申报工作。 4 引用文件 4.1 《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劳社发2007[8]号)。 4.2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员工和离退

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4.4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 4.5《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玉政发〔2010〕59号) 4.6 《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玉政发〔2010〕60号) 5 管理规定 5.1 缴费工资基数 5.1.1 根据缴费当地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5.1.2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原则上以广西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5.1.3 在玉林市、北海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宁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为缴费年度,住房公积金均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缴费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按规定进行调整。 5.1.4 管理部根据缴费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及住房公积金机构每年度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通知及员工上年度收入情况,制订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5.1.5 管理部按审批后的缴费工资基数方案,发布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并为员工调整缴费基数。 5.2 缴费比例:按缴费当地规定执行。 5.2.1 正常缴费比例 5.2.1.1养老保险:企业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5.2.1.2 失业保险:企业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5.2.1.3 医疗保险:企业缴纳比例6%、个人缴纳比例2%(玉林);企业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南宁、北海)。 5.2.1.4 工伤保险:企业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纳(玉林、北海);企业缴纳比例0.5%、个人不缴纳(南宁)。 5.2.1.5 生育保险:企业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纳(玉林);企业缴纳比例0.6%、个人不缴纳(南宁);企业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纳(北海)。 5.2.1.6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5.2.2 如缴费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另有文件规定可调整缴费比例的,在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今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财会[]号,以下简称“新准则”)进行了修订,自年月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这与原准则基本内容一致,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为便于理解,现只列举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会计处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参照其处理。 ()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计提工资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缴纳社保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 理规定正式版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潍坊水务分公司辖属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四条参保标准 1、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因社保基数和比例各地每年都会有所调整,具体按照各地社保局要求执行,参考标准(20xx年标准)如下: A、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8%,个人缴费=投保基数×8%; B、医疗保险:单位基数=投保基数×7%,个人缴费=投保基数×2%;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常识(苏州)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常识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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