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民商法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民商法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民商法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度的缺陷及完善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民商法论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10-9-19 16:1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缺陷完善

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否科学,台理,直接影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能否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解释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若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维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实际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夫妻共同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包括接受遗赠)的财产、双方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二是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资料,婚后经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四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牟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均车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③。上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仅我围过宽,而且许多内容也有违法理和常理。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们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一大缺陷、多年来一直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是有道姻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方式分为遗嘱继承和注定继承两种。遗嘱是公民对自己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行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将一方依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异于改变了遗嘱的内容,将本应属于遗嘱推定的某一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变成了该继承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显然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而巨‘这也将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和法理上的难L}自圆其说。一方面,法律落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护当事人订立的合法有效的迫嘱,另

一方面,又规定相应的制度,去改变遗嘱的内容,使法律对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保护大打折扣。同样,这一问题也存在于赠与行为中。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了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外,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儿媳和女婿列入继承人范围,他(她)们无权当然地取得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然而,将一方按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使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婚姻定的内容与继承法相互脱节,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夫妻财产所有权按期限转化的规定,同样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我们知道‘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是最典型、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物权具有绝对性。现行婚姻法也只规定婚后财产共同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能归其自己所有。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婚后财产共同制的否定,使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的民法基本原理,使一方只要一定的时间就能取得本不应属于他(或她)的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丧失了一半财产的所有权,严重地侵犯了享有婚前财产所有权一方的合法权益。

2.对夫妻共同对产权行使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婚姻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

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应该说,这些规定,对维护男女平等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有效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项权利的行使出现纷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法律就无所适从‘而这类问题却频繁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如:以夫妻财产作投资时,该投资的文件是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无效或者以事先未经本人同意而不承担有关债务偿还责任诸如此类的间题,现行法律根本无法予以回答。而解决不了这些间题,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会成为一种摆设。

3.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I这一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根据民法原理,财产的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匀共同关系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只能认为是取得共同财产的一个前提条件,正如已分开生活的父母子女的财产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一样,不在一起生活,互不相于的夫妻的财产,也

不应一律作为共同财产。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正的。

4.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只是将其作为婚后财产共有制的除外条件在第13条提了一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只作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个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婚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约定财产制的作用日显重要。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很难操作,使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有时甚至成为一些人规避法律、逃避伎务的合法工具。

二、完菩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因此,从实质上看,结婚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一方面要有男女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协议,另一方而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协议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对在他们之间缔结婚姻关系}’ 合意。没有这种协议,婚姻关系无从发生_有鉴于此,笔名认为、应当从契约的性质和特点出发,规范夫妻双方当导人的财产关系。因此,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上,首先应兰尊重作为平等当事人的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要建立具体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男女平等、

1.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人认为,约定财产制表面上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但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不仅会成为当事人实施规避的借口,而且约定真伪难于判断。审查约定诉耗太大,因此,应取消财产约定,实行单一的法定共同制‘’少笔者认为。现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并不在于这一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对这一制度所作的规定不完善:取消约定财产制度,实质上是否定婚姻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处分财产权利的自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采取的态度不应是简单的否定,而是应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笔者认为应规定以下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作为一种契约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一是婚姻当事人要有绪结夫妻财产契约的能力。在我国,由于法定婚龄高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因此,从年龄角度看。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当然具有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能力。二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各国的立法通例,夫妻财产契约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为了规范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我国法律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1J,口头形式为之。三是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按程序确认。国外对夫妻财产契约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公证方式和登记方式;前者须在法院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署;后者在婚姻申报时进行登记。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兼采公证和登记两种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财产契约登记,也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对财产契约进行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从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应加以太多的限制。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应视为有效J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约定:一是选择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从各国的婚姻立法看,国外在夫妻财产制上主要有四种形式,即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按照统一财产制,夫妻可以在契约中约定。将妻的所有财产估定价额,转移其所有权于夫,妻则保留对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共同财产制包括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和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是指不论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l;}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所得: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原有l 产的孽息为夫妻共有。按联合财产制,婚姻成立后,夫妻I 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妻或妻的继承人收回。1 分别财产制中,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布自所有,但妻亦得1}R其财产交付其夫管理。二是约定部士财产的所有关系。婚姻当事人在总体上采用婚后财产共「制的同时,可以就个别财产的归属订立协议,确定由夫b 妻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三是对部分或全部财产的使声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J实行婚后共同财产制的婚妇当事人也可玖就部分或全部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或处;权进行约定,确定由各方所享有的权利。此外,在约定财产范围上,婚姻当事人不仅可以就婚后所得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_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夫妻刃方认为需要变更约定内容的。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原先的约定进行变更。但是。变更夫妻财产

约定的形式必须与被变更的原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相一致,即原约屁为公证形式的,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原约定为登记兀式的,变更也必须采用登记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对户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坐事人的拘束力。夫妻财产约定一经成立并生效。即在夫妻双方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契约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受此物权效力的约束,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侗一方都无权变更或撤消约定的内容。对外效力是指该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即能否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_只有依法经过公证或登记的约定,才能产生对外效力,对坑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鉴于婚姻的契约性质,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应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并按规定予以登记或公证。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后所得财产,除法津明确规定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外,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材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作为共同所有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对共同财产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等所支出的费用,夫妻双方应平均分担。配偶一方因经营共有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抽象面导致的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切实维护夫妻各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

权利‘婚姻法应规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夫妻共词财产。双方可以明确由某一方或双方行使,但是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管理和处分行为,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财产责任二当然,一方虽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如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共同财产的,则应按照善意取得的原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则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赔偿。夫妻举债,须事先协商一致,并应留下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的,一方单独举债,事后他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配偶他方不同意的,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他方无共同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他方享受到了利益。⑥

3.限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下列婚后财产非经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一方因继承和受赠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予(包括遗赠)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由取得方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一方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对于分居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分居期间各方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考虑到夫妻分居后,双方往往在经济上,生活上中断联系,财产处于分离状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之于现行婚姻法将其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更能体现此类财产的特殊性,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双方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分居而终止,分居后,没有正常生活来源的非分居责任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

三是属于一方个人特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为个人职业和生活所必需,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如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一方因人身伤害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伤残补助费;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设计图纸,以及其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

4.建立财产补偿制度和过错赔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一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一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一方继续深造,另一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而且还将部分甚至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配偶一方的智力投资,以致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剩无几;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一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天此支出等。出现上述情况,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如果仅就玫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强调所谓的平等(事实上人们常常将其理解为平均),而不去考虑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享有权利上存在的悬殊,那么,必然会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鉴此,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所获取的利益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在离婚时,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过错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既然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离婚损害赔偿口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有关约定,自觉履行婚姻义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如通奸、拼居、重婚、虐待、遗弃等)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加,配偶他方的婚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共同财产侵权损害赔偿。配偶一方因过错侵犯对方的财产权利,给对方所有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害或者因重大过错造成共同财产毁损、灭失的,同样应当就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离婚时,如一方所得财产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在确定全部共同财产归受害一方所有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时问内就剩余部分向对方进行赔偿。转贴于中国论文中婚时,如一方所得财产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在确定全部共同财产归受害一方所有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时问内就剩余部分向对方进行赔偿。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任。离婚时,如一方所得财产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在确定全部共同财产归受害一方所有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时

问内就剩余部分向对方进行赔偿。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婚时,如一方所得财产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在确定全部共同财产归受害一方所有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时问内就剩余部分向对方进行赔偿。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doc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法律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法律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我对此认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使其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比例为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认为它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 (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 (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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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学号031250024 入学时间2003年3月专业法学 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 指导教师吴丰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论文目录 1.选题意见 (3) 2.任务书 (4) 3.提纲 (5) 4.论文指导进度 (6) 5.论文正文 (7) 6.参考资料目录 (18)

选题意见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 指导教师吴丰职称

《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 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 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 (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 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 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 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XX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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