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欧阳家百创编 2021.03.07

欧阳家百创编 2021.03.07

欧阳家百创编 2021.03.07

2011年12月1日

欧阳家百创编 2021.03.07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 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案件移送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案件移送制度 文件编号:ASYC/ZH-QD-ZM-27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

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 目的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涉烟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移送。 3.0 职责 市、县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0 相关规定 4.1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出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 4.2 行政移送 4.2.1 行政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在烟草专卖执法管辖范围内,因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b)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c)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d)其他依法进行的移送案件。

4.2.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履行移送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2.3行政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查获的案件尚未立案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b)已经立案的,应当先撤销立案,再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c)案件移送由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操作,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移送的行政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 d)对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列出清单并全部移送; e)取得回执并存档备案。 4.3 刑事移送 4.3.1刑事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b)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c)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d)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 e)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f)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 4.3.2 刑事案件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b)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c)涉案物品清单; d)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3.3 刑事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检查发觉;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觉;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 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依旧监督检查发觉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 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不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不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比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 一、差不多要求 (一)全面: 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 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差不多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刻、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向有关人员

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 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 关于期限的汇总 一、热点词汇: 所属公安机关;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期限汇总: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送达法律文书的顺序: 直接送达——>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代收——>留置送达(拒绝接收、签名盖章)——>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当场处罚的备案期限: (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0、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被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并告知报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1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 作者: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 -------------------------------------------------------------------------------- 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 (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

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件移送办法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 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 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 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 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 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 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收)。 (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 5.其他证据材料。 (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 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 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 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 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 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 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已经立案的,予以销案;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 案件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对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 案件移送函上签收。 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 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 理完毕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 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第十条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 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受理,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移送机关,及时与移送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 的其他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案件处 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 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 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但须说明理由,并自不予 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构建打假制劣联动机制,提高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之间、系统内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执法机构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本机关不具有相应的职能,而将其移送给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机关予以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同级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也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上下级之间、本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执法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 第四条向同级司法机关移送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案件,由州局稽查处办理。 州局稽查处在办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中,要正确掌握、准确区分食品药品行政违法与食品药品犯罪之间的界限,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移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之间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由州局稽查处归口移送。 上级主管局发现的案件,上级主管局可根据案件客观实情直接查办;或将其移送移交至辖区内任何一个下级局管辖办理,下级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回复相关情况。 下级局发现的案件,认为由上级局办理为妥,或依法应由上级局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上级局;若需要移送同级其他局的,应经上级主管局同意后方能移送。 第六条州局内设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应以处室职责划分为前提;各处室应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机构的,应以接收机构负有对应工作职责为前提。 第七条对社会公众通过现场举报、书面材料反映、电话投诉等方式,向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检举揭发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理处室队为首问责任机构,受理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将所受理的事项作分门别类处理或移交,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移送的时限:业务处室有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的,原则上应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时送交稽查处;没有职能管辖权的案件,应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州局稽查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移交法制机构。10三个月之后的. 第九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该移送追究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案件移送办法

案件移送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 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收)。 (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 5.其他证据材料。 (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 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 1. 盗伐林木 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森林法》第39条 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 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2. 滥伐林木 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 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 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

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 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 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 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 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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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标 签】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涉嫌犯罪案件 【颁布单位】公安部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20152016525"”,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第六条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总结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分析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通报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同时通报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专业考试题~库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 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错) 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错) 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 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错)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 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错) 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 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对) 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错) 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错) 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错) 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 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20、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 21、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错) 22、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 2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错) 24、当场处罚不需收集证据(错) 25、当场处罚不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需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错) 26、当场处罚应当当场收缴罚款。(错) 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28、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对) 29、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错) 3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对)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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