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练习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练习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练习及答案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管辖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 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 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 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 AB 选 项正确,C 选项错误…… D 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 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 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 记牢。 2012 年的考查重点在新修增的条款内容,但是被修改前的条款,修改前的内容是容易 被命题人拿来做易混淆选项的, 这对修改前已经掌握了不同程度刑诉法知识的考生来说, 是 比较容易出错的。 2.【答案】BC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 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 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的行为。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 乱罪; 5) 颠覆国家政权罪;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 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一共 12 个罪名。所以 B 选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当选。 A 选项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类犯罪, D 选项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 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 案件,所以不当选。 C 选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应该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陷阱分析】记住了法条的规定,只是掌握了法条的表层知识,考生还要掌握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管辖的这几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 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该法第 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 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法第 21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该法第 22 条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 案件是对最低级别的控制, 如果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具有全省性的重大刑事, 那就应当由高级 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所以 A 选项错误,错在“均”字上,太绝对了。级别法院的管辖,特别 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法定的,也是确定的。跟个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险大小没 有关系,也即只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即使犯罪情节比较轻,社会危险 性不大,也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 B 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法第 19 至 22 条的规定,可以确定 CD 两个选项错误。这两个选项考的是和民 诉级别管辖的比较…… 《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 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该法第 20 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该法第 21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CD 两个选项如果放在民诉中,就是正确的,而在刑诉中,却是错误的…… 【陷阱分析】准确记忆某一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但是把众多知识放在一起,考生就容易 感到事实而非、模棱两可,这样的地方正是命题老师青睐之处。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辩护与代理
1.【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 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 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办案机关可以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法院应当指定承担 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真题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 律援助情形的有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聋又哑的人

C.被告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D.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 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 A 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 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 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 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 3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 护人。故 C 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 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 2 款规定,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该条第 4 款规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 D 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 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陷阱分析】修改中细微的改动是小心。如 A 项 C 项。法条掌握要精准,注意相似易 混淆处,如 BD 项。 本题虽标为简单,是因为他只考查了一个法条,不具有综合性,但从考查的细致度上来 说,其是有一定的难度,稍不留心,就会掉入陷阱,或者是刚脱离虎口却又掉入狼群。四个 选项,哪一个不留神,就会前功尽弃。 2.【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 A 选项错误,其错在此种情况下,谁 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没有记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陷阱分析】A 选项的套路或者说表达方式是原刑诉法“可以指定辩护”的规定,现在取 消了这样的规定。BCD 三个选项考查的就是对原刑诉法在法律援助方式、阶段和对象的变 化。 我们在记忆修改的刑诉法时, 要把脑中的旧刑诉法知识清空, 方法就是一遍又一遍的看 刑诉法典,特别对修增条款做记号,多看几遍,直到成竹在胸。慢慢清晰的新修增内容会扫 除你的很多障碍。 3. 【答案】A 【解析】要想作对该题,在掌握具体的法条内容前,还要掌握涉案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各 阶段的称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在执行阶段 称为罪犯。根据题干提示信息,说明本案是在侦查阶段,所以不存在被告人的说法,故 BC

选项通过这个刑诉常识就可以排除。这一点也是刑诉真题多次考查过的。另外,如果把 B 项中被告人换成犯罪嫌疑人,本题就是正确的,尽管法条的规定是盲聋哑具其一即可,但此 处是又聋又哑,那不更应该提供法律援助吗。 还需要说明的,即便是 C 项换成了犯罪嫌疑人,本题还是错误的,错在不是“犯罪时” 而是“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时”。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看的是程序进程中的年 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但有两处例外:1)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适用于犯罪的时 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未成年;2)就是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另根 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 A 选项当选, 因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该法第 28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 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所以 D 选项不当选。 因为此类案件就不存在侦查机关, 只有在法院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根据选项 A 所涉知识,总结一刑法知识点,便于考生集中掌握这些因为大家复习时间紧、 任务重,想理清却又可能理不清的问题: 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作如下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 法规定,已满 16 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 刑法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是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 8 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年龄关系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低于正常 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对于身体残病的人, 刑法只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 或者减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 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5)无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一切犯罪都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 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认定他们一律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是行为人虽然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精神病而对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陷阱分析】该题综合性很强,并且前三个选项都有一定的难度。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回避
1.【简单】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 D.诉讼代理人 2.【中等难度】某绑架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甲刚满 15 周岁,其委托了一名律师乙作为 辩护人, 被害人丙 (刚满 18 周岁) 委托他的一个朋友丁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法庭审判阶段, 如果发现某法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主体有: A.甲

B.乙 C.丙的父亲 D.丁 3.【真题难度】甲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 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结合本题,甲是当事人,而丙的父亲不是法 定代理人, 因为丙已经已满 18 周岁了, 所以 A 当选, B 不当选, 因为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 该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 CD 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 哪些规定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哪些规定是“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容易混淆。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能申请回避和复议,是这次修改新增加内容,注意掌握。 2.【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结合本题,甲是当事人,而丙的父亲不是法 定代理人,因为丙已经已满 18 周岁了,所以 A 当选,C 不当选。 该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 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 BD 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法定代理人只会在当事人为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或精神病人时才存在,丙 已经是成年人了,丙父亲的身份从丙满 18 周岁的第二天起,由法定代理人变更为近亲属。 另外,刑诉法第 31 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以无论他们 是律师还是非律师,都有权申请回避,这也是很多考生容易识别不清的地方。 3.【答案】AC 【解析】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24 条, 《最高检规则》第 21 条以及《公安部规定》的 内容,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所以 A 选项当选, 过于决定。 本案正处于侦查阶段, 申请回避不停止侦查, 而到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申请回避的, 检察院和法院要让被申请回避人员停止工作,所以 B 选项不当选。 本案是报复陷害案,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其归检察院管辖,所以,王某的回避应当由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故 C 项当选。

这次刑诉修改,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其都可以复议一 次。所以 D 选项不当选。 【陷阱分析】大家普遍认为,在刑诉中,公检法为一定行为一般都要用书面形式,所以 容易被这样个别的、特殊的规定所蒙蔽。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和法院的应对措施是不同的,前者不停止,后两 者要停止,这与侦查活动的紧急性有关。注意区分并理解掌握。 因为辩护人本身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所以不管 是自己申请的被驳回还是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的被驳回,其都可以申请复议。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诉讼代理人
1.【简单】甲涉嫌抢劫罪依法被 A 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律师乙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在乙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怀疑其帮助甲隐匿、伪造证据,并由相应的证据,欲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关于追究乙的刑事责任的程序,正确的是: A.可以由 A 地公安机关侦查 B.应当由 A 地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查 C.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 D.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 属的律师协会) 2.【简单】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 权利的,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A.有权向本机关控告 B.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C.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3.请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B.甲乙共同抢劫被抓获。 甲供述说”乙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丙“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 解 C.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 电子监视系统 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 D.某诈骗案的 QQ 聊天记录记录了诈骗的过程,该 QQ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参考答案: 1.【答案】BD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 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 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 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 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该条第 2 款,BD 两个选项正确。A 选项错误,因为这是刑诉修改前的做法;C 选 项错误,因为其是被拘留、逮捕后的通知对象。 【陷阱分析】此题没有难度,只是因为这是辩护与代理一章的重要修改点,非常引人关 注。所以有必要出题提醒考生。 另外,C 选项是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拘留、被逮捕后的通知对象,和此处要比较

记忆。 2.【答案】BCD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 47 条规定,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 纠正。所以 BCD 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个题目就是考查考生知识掌握准确度的,很多考生记的本来就模糊,看 到四个这样的选项,估计就不敢选了。 另外注意和《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比较记忆,此两条可比性非常高。 3.【答案】D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确定 A 选项错 误,其是刑诉修改前的表述。 B 项错误,其为证人证言。因为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 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以下三种情况下属于证人证言:1)单个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2)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 举;3)对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互相指正的。 可视可听,用可视可听证明案件,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以 C 选项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 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现在把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部分内容分离出来, 作为电子 证据的一部分。所以 D 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一次刑诉修改,证据的修改幅度非常大。往年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几 乎是每年必考的题目,加上,今年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有所完善和增加,故其必为今年的重 要考查点。从刑诉真题看司考,很多题目都是有规律可循,循着这些痕迹备考,大家就可以 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效率还高。 方法很重要。不要错误地以为只要有精诚就够了。精诚不是成功的敲门砖,没有方法你 可能永远也无法从此岸到达彼岸,有了方法你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辩护人
1.【真题难度】甲和乙是故意伤害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律师丙为辩护人,乙的父 亲丁担任乙的辩护人。下列关于丙和丁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和丁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只有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14.【简单】 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 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5. 【真题难度】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 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A.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绑架罪,但是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其差几天不满 18 周岁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 2012 年 4 月 11 日被拘留,辩护人查明其是在 96 年 5 月 1 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3.【答案】AB 【解析】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故 A 选项当选。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第 41 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 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 B 选 项正确,丁作为非律师辩护人,不想有此项权利。 该法第 39 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 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调取。所以 C 选项错误,因为所有的辩护人都有此项权利,不仅仅是辩护律师。 该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 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所以 D 选项错误,律师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此权利,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过许可。 【陷阱分析】哪些是辩护律师独有的权利,哪些是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行使的权利和哪些 是律师辩护人独立享有, 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许可才能行使的权利历来是这一章的命题重点。 复习时,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14.【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所以 B 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没有陷阱可言,属于对法条的机械考查。 15.【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所以 A 选项当选。 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 16 周岁以 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在第 9 题解析中做过总结。所以 B 选项不当选,因为 B 选项 中甲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甲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仅涉嫌绑架的,不负刑 事责任;如果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即使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只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C 选项中,乙不满 16 周岁,但是乙涉嫌的不是贩卖毒品而是制造毒品,所以乙不负刑 事责任。故 C 当选。 精神病人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的精神病人,后者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以 D 选项不当选。 【陷阱分析】将刑诉规定和刑法规定结合一起出题是命题趋势,本题 BC 两个选项就是

其突出体现。 通过 D 选项意在提醒看书,看书要仔细,特别是限定条件或定语。 否则,你也会体验“不全会”和“全不会”是什么样的逻辑。 当看书看到一定程度,要适当做一些题目,题目不要多,而要精。用题目帮你找盲点, 用题目帮你训练做题的思路。 还是要告诫考生,真题是很重要,即便是刑诉修改了,仍是如此。只有八分之一的题目 被修改了。 只是有些新增加的规定, 或修改了原来刑诉法或司法解释的内容, 可以适当做真题以外 的题目。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强制措施
1. 【简单】 请根据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 【中等难度】 请根据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和同在住处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 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3. 【真题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 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 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 AB 选项正确。该法第 37 条第 4 款规定,辩护律 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确定 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D 三个选项考查的内容是和原刑诉法规定不同之处,对于记住了原刑 诉法的内容但是没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考生,此两个选项容易犯错。 C 项是新增加的规定,陷阱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权利行使的阶 段考生是否记清楚。 2.【答案】A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D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 5 款,A 选项正确,注意这和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的规定是不同 的, 后两者规定的都是”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 通信, 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 2、5 款可知,第 2 款是不适用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所以 B 项错误 根据该条第 3 款可知,C 选项错误,因为其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该条第 4 款可知, D 选项错误, 因为核实证据的权利最早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 在侦查阶段是无权行使的,所以 D 选项错在没有区分阶段 【陷阱分析】只要不是文盲,都能看懂法条的表面意思,而要深究每一个法条的细节内 容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的,越是大家不容易做到的命题角度,越是命题老师的最爱 像本法条这样的情况, 前面的什么规定同样适用于后面的规定时, 大家一定要把后面的 主体和对象都带入到前面的规定中,细细研读,好好琢磨,唯如此,才能避免“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的尴尬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 1 款确定 A 选项错误,正确的应是: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 根据该条第 2 款确

定 B 选项错误,因为不能把“48 小时”的说法换成“两天”,因为二者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根 据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根据该条第 3 款确定 CD 选项错误,C 项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 项少了“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 【陷阱分析】会见通信权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保护涉案人员的权利和保障 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此处 2012 年是必出题无疑的。 此题除了考查法条的准确记忆外, 还考查了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行使权利的区别以 及像期间期日这样大家复习平时不太注意的问题。 今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年考, 况且与此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 在这样一个新老 交替的年份,考司法解释的力度会比往年下降一些,这对我们考生来说也算是一个机会,但 关键的是要把法典内容准确记忆,灵活运用。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逮捕拘留
1.【真题难度】 赵某被举报贩卖毒品,其闻讯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 下列关于对赵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 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 属 D.对于在异地执行拘留的,也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 2.【中等难度】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 危险的 B.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 重的 3.【真题难度】赵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在拘留中,赵某几次企图逃跑未 成, 公安机关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当讯问赵某 B.应当询问证人 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15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第 2 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 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 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据此款确定 ABC 三项错误。A 项应当把“四十八小时”改成“二十四小时”;B 项不通知 的情形和通知的对象依据原刑诉法都是正确的,但是修改后,则是错误的;C 选项仅仅“涉 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不行,还要达到“可能有碍侦查”的程度,二个条件

同时具备才可以不通知。 该法第 84 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所以 D 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是细抠了刑诉法第 83 条第 2 款。这个条文在修改过程中反复改 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所以考生对此也要给予足够重视。 2012 年的刑诉修改对我们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说是机会,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还 没有出来, 原有司法解释有一些和现有规定冲突, 这会导致对现有司法解释出题的比重减少; 说是挑战,因为我们在掌握法条内容的容易,容易和原刑诉规定混淆。另外,有些条文,在 刑诉修改中一读稿、 二读稿和最终稿中反复修改, 这些修改过程中的表述也是非常容易和最 终通过的条文相混淆的,这就给大家掌握知识一定要精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第 1 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所以 A 选项错误,因为虽然属于 A 选项情形,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防止社会危险 性的不属于应当逮捕的的情形。 该条第 2 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 逮捕。所以 BC 正确。 该条第 3 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 D 选项错误,错在该项是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 应当逮捕的情形。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法条记忆的准确性。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 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 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依据该条确定 ABC 选项错误。 该法第 89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 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该款确定 D 项错误。 【陷阱分析】针对刑事诉讼法这一个部门法,在很大程度可以说,当你把”可以“还是”

应当“分辨的很清的时候,你的刑诉就学好了。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证据收集
1.【中等难度】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 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 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简单】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及 其近亲属的安全? A.危害国家安全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D.毒品犯罪中仅贩卖毒品犯罪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鉴定人与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则不需要 B.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凭借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的判断, 而证人提供证言 则不需要判断,只需要所见所闻进行客观描述 C.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 法有义务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定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D.鉴定结论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 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2012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 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 B 选项符合法条规定,当选。 C 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 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 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D 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多次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所以一般会认为二者 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故很多考生可能会误选 A. 两个选项考查的是“毒树”和“毒树之果”理论,美国法认为是毒树之果,不能用,主张砍 树弃果,这是为了纠正违法程序的做法。我国理论上是砍树食果,也就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 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赃款赃物、作 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却是合法的,这也和人的正常思维不一 致之处。如果知识掌握的不到位,一般考生都难逃虎穴。 D 选项,关于排除物证、书证的前提条件有三个,D 选项只涉及到了两个,所以不选。 类似这样的命题在考试中也多次出现。

2.【答案】ABC. 【解析】2012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 62 条第 1 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 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 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据此前三个选项都正确,只有 D 选项缩小了证人受保护的案件范围,所以错误。毒品 犯罪在刑诉中打包处理的, 无论是制造毒品还是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等, 适用相同的规定。 【陷阱分析】本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没有难度。 只是 D 选项要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那八种犯罪行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区别开。后者只对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承担责任,不包括制造、运 输毒品等。 3.【答案】CD 【解析】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证人证言, 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 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 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还要作出意见性判断, 而证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不需要另外聘请也不需要特别的专业和技能, 也不需 要发表主观意见,只要把与案件有关的所见所闻向专门机关描述清楚即可。由此可知,AB 正确,不当选。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第 62 条第 1 款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 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 者多项保护措施:……据此确定 C 选项错误…… 鉴定结论虽然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 但是其内容主要还是一种结论, 是对某个专门性问 题通过鉴定作出的主观判断,属于言辞证据,证人证言也是言辞证据。所以,D 项错误,当 选。 【陷阱分析】本题是一个比较型的题目,这也是近几年考题越来越综合性的体现。四个 选项往往涉及八个以上的知识点,一个知识点掌握不准确,本题的分就可能拿不到。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证据
1. 【简单】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 D.在公诉案件附带民诉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2. 【简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刑事 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3. 【真题难度】 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 的是: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 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 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加以证明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 AB 选项正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刑诉 修改二读稿后,删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例外情形无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 持有型犯罪”,这两类案件中,被告人承担的并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相反,而是证明 自己无罪。所以 C 选项正确。 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中, 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要区分情况, 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单位自己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其来承担此部分的证明责任;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的, 遭受损失者没有提起而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才由检察院 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可见选项 D 说法是以偏概全。 【陷阱分析】固有的记忆,往往不容易从脑中清除出去,加之新的规定与对原有内容的 记忆又是不同的, 这是今年司法考试刑诉题目给对原刑诉法有所了解的人出的一个难题, 而 对第一次参加考试的非法本考生来说倒是一个机会。 不过仔细让新内容覆盖原内容并不难, 就是复习时, 掌握住刑诉法修改为什么会作这样 完善就轻松了, 也就是掌握法条背后的故事和理论, 限于篇幅和时间, 无法在此作一一详解, 不过在三校的课堂上,大家就都能听到。 另外,我们的命题老师特别偏爱这种以偏概全的题目,如: 1)06/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2)09/33.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3)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 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所以,四个选项均正确。 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就此四种,电子证据后的“等”为实等。这四种证据都是 比较客观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陷阱分析】凡法条内有列举性的款项或内容,这样的法条,往往是命题的重点。如 07 年 73 题和 75 题,还有 11 年 73 题等等,这样的题目很多…… 3.【答案】C 【解析】根据 2012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 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据此条确定,侦查机关就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且除物证、书证外的视听资料等证 据不属于排除的范围,所以 AB 选项错误。 该法第 5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 56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 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 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 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根据以上两条的规 定,可以判定 C 选项正确。 2012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 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 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 当出庭。可以判定 D 选项错误。因为只有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陷阱分析】本题 A 选项,我们容易想当然的认为一般会在侦查阶段才会产生非法证 据, 然后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予以排除而忽视法条规定侦查机关也有排除的义务所 以漏选此项。D 选项也是这种,如果对这个知识点没有记住,一般会想当然的认为公安机关 和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 项特别还和上一题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种类相混淆,需要考生对比记忆。 C 选项,一个选项联合了三个考点,考查考生准确掌握知识的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拘传
1.【真题难度】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 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这 一种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 2.【真题难度】下列关于拘传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确的是: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对之适用拘传 B.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可以未经传唤直接将其拘传到庭 C.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D.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3.【简单】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C.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可以调解 D.只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 78 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 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 A 选项错误。 该法第 91 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 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所以 B 项错误,错在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后面没有“至迟不 得超过 24 小时”的规定。 该法第 92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结合上一条和本条,D 选项错误,因为拘留和逮捕后 的通知或讯问遵循“谁办案、谁通知、谁讯问”的规则…… 该法第 9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 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所 以 C 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了逮捕的执行主体、逮捕后的送押时间、逮捕后通知和讯问的主 体以及逮捕后的审查。其中 ABD 三个选项是往年真题经常涉及的考点,C 选项为本次修改 新增加内容,BD 两项所涉知识点也都在本次修改中加以完善,希望考生认真把握。 2.【答案】B 【解析】刑事中的拘传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不得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 讼参与人采用。所以,A 项理解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 合法的传唤程序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这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不同的, 考生应当予以重视。所以,B 项的说法正确。 2012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 117 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 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 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据此条可以确定 C 选项错误, 正确的应当是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D 项错误,因为据传、传唤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 12 小时,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不得超 过 24 小时。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据传的适用对象、据传的适用条件、据传的时间和被据传 人享有的权利。其中 A 选项在司法考试中多次考过,B 项和民诉据传的区别点,CD 两个选 项为本次刑诉修改增修点,特别要注意对 CD 两项的准确记忆。 3.【答案】A 【解析】2012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据此确定,只有 A 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这修改了原来的规定,考生要注意。 原《刑事诉讼法》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 96 条规定 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但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除外。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101 条笼统 的说“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

诉讼是否除外, 对此, 主流观点是主要命题老师宋英辉老师和陈卫东老师以及刑诉修改的最 主要负责人陈光中老先生的观点。 宋老师(宋英辉老师主编)的倾向认为调解制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附带民事 诉讼的权利”,所以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调解;陈卫东老师(陈卫东老师主编) 倾向认为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并认为这是一大进步;陈光中老先生(陈 光中主编,宋英辉和顾永忠副主编)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我 本人也是倾向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 不过最终的定论还要看公检 法新的司法解释。 鉴于此,本题没有往深往细了出。在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来前,对这些命题人之间理解 就不一致的规定,是不会往细了考的,否则,只能出来被提大量异议、被广大考生讨伐的题 目,这是命题人本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简单】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 【真题难度】 被告人王某 (女) 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 但因其正在怀孕, 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24 小时以前 向法院报告 B.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 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真题难度】 下列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供 C.公检法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参考答案: 1.【答案】A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 72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 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 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 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两条,可以确定只有 A 项当选。C 项为只能监视居住的情形,BD 两项看似在取保 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中都有陈述,但是二者又有不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需要满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这个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 监视居住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另外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也要 这样对比记忆。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对比考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 2.【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 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 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据此条确定 A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A 选项错在两处,一处为报告的时间:住址、 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而不是以前) )向执行机关报告;另 一处为报告的对象,应当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是向决定机关法院 报告。D 选项为刑诉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刑诉解释》第 7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 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 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B 项错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中的罪名,属于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 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所以 C 项错 误。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取保候审的内容,其中 AC 选项涉及的考点和命题方式是 往年真题常用的陷阱设置方式。 3.【答案】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 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

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 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 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该法《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 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 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 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以上两条可以确定, A 项错在“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是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 规定,是可以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的规定;B 项中的三项义务为二者共同遵守的规定, 所以正确;C 项错在公检法不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D 项说法 正确。 【陷阱分析】考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真题中往往出现这两种 考法:1)把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混合,让考生把属于一方应当遵守的规定 挑出来;2)考查执行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专门机关
1.【真题难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某法院受理被告人甲涉嫌盗窃一案后, 甲的朋友教师戊作为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向法 院申请对甲的取保候审 B.某法院决定对涉嫌分裂国家罪的被告人乙取保候审, 乙因工作需要须到外省市参加培 训,则需经过作为执行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丙作出逮捕决定, 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市公安机关执行, 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内通知丙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D.丁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人民法院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决定取保候审, 后因丁在一次传 讯时没有及时到案, 法院没收其已交缴的保证金, 并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后仍对其作出取 保候审决定,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2. 【真题难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甲到该部门洽 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B.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如果决定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甲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在侦查阶段,甲可以聘请他正在考司法考试的朋友为其辩护人 3. 【真题难度】蓝天和白云因共同抢劫被甲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决定对 二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蓝天在住处执行,白云因无固定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区公安机关决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二者的家属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 刑法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 页脚内容1

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5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页脚内容2

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2015年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民法总论试题2

民法总论试题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司法考试网点击数:31592 更新时间:2006/2/11 11:10:33 热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C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quot;《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

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答案:A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答案:AD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刑法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民法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0年)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单选第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选项A、D错误。“应允同看演出”与“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受道德调整。 选项B错误。甲只是向乙转述一下听闻,乙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判断该信息的真伪,自己承担擅自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乙不享有对甲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 选项C正确。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 【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选项A、B错误。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3题)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 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详解 1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2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 3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

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评论难度中等对考生的刑法理论功底要求较高。 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她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最高法1999年6月18日第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这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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