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例三

家庭暴力案例三
家庭暴力案例三

家庭暴力案例(三)

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唐某要求离婚系基于周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

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综观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理由有二:一是周某书写的保证书能证明其曾有过“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在2006年间两次殴打了唐某,尤其是最后一次,致唐某的损伤从头面部到下肢,面积分布较广。可见,周某不仅具有殴打唐某的劣迹,且情节恶劣,应当认定周某的暴力行为给唐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唐某据此要求离婚应予支持,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周某赔偿损失。法院遂根据我国婚姻法判决唐某与周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同时判决周某赔偿唐某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不仅数量上升,而且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有所加重,家庭暴力开始受到全世界广泛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禁止行为和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力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

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可见,家庭暴力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认为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括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恃强凌弱的动机而放任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伤害的事实;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在理论上,家庭暴力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家庭暴力的主体为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狭义上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间的暴力行为,且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本案例因具有代表性,故本文仅探讨狭义上的受害人为妇女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特征

分析家庭暴力的社会特征,不但能进一步认识其给家庭、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而且有助于寻求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因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暴力区别于其他侵权形态的显著特点有三:第一、隐蔽性。表现在时间上,通常发生于夫妻单独相处时,尤以夜间为多,加之外人亦以他人“家务事”而不愿界入,故不为第三人明知;表现在认识上,处于弱势的女方,因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点,为换取所谓的家庭“和谐稳定”而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维权意识差。此外,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接到女方报警、投诉后,也多以家庭纠纷、夫妻矛盾敷衍处置,不仅放纵了家庭暴力现象,也打击了受害人的求助心理。家庭暴力因“难见天日”而屡屡发生。

第二、复杂性。由于法条使用了“暴力”一词,故认为暴力应当是积极行为,而忽视了消极行为的普遍存在,不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复杂性。从暴力内容分析,可分为积极的施暴行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言语攻击等;后者是指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拒绝女方正当合理的性要求,以及冷落、漠视女性精神需求,此又称作冷暴力。从暴力所造成的后果分析,有外表上的即人身健康权受到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也有大量存在的内在的即心理健康受损,主要因长期遭受精神折磨,心理扭曲、变态,产生种种精神性疾病。

第三、连续性。行为人往往抓住对方不敢反抗或认命顺从的心态,多次的、连续的不法侵权,给对方造成长时间的身体伤害和精

神折磨。这种连续性并非是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而是因量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一是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在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上,当事人较难举证证明的有两要素:一是主体,即实施暴力的行为人;二是客观方面,即具体的暴力行为或冷暴力之表现。对于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均有报警记录、有关部门调解记录及损伤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但行为主体及其具体行为则难以举证证明,而此时受害人显已穷尽了举证能力。如果按照一般侵权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由受害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更勿谈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宗旨。

家庭暴力因发生于家庭内部、夫妻之间,因而在时间、地点上具有特定性、封闭性。基于这种特性,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修正一般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足,在已有的间接证据基础上,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或推理等方法,灵活、公正的分配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自始至终否认自己是加害人。但是,原告多次在其住处及附近报警,对于加害人的证明责任或其他抗辩事由理应由被告承担,因其不能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准确把握“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标准。这里的“一定”绝非是指一次性的伤害后果,它不仅包括对肉体损害程度达到某

种伤势上的后果,也包括了无明显体征的屡次轻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上的后果。对前者的认定,可根据人体法医学鉴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加以判断;对后者,因无明显外在体征,故不能将达到某种程度的伤害后果或精神崩溃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应从加害人施暴的时间、次数分析其主观恶性,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恐惧心理了解其精神痛苦,并结合一般人的心理是否足以忍受加以判断。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数次殴打,具有主观上的恶习,而且发生在2006年5月11日上午的暴力行为可谓拳脚相加,情节相当恶劣。虽每次的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均不严重,但给原告的心理足以造成恐惧,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对女性的身心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加严重。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此外,家庭暴力之所以难见天日,很大程度上是受害女性的“家丑不可外扬”心理所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不仅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更是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所在。因此,笔者呼吁:受害女性应增强维权意识,抛弃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思想,以现代女性的独立和自尊维护自身利益。面对家庭暴力,受害女性应当及时报警、及时进行法医学伤势检验,并寻求妇女联合会保护,为日后的维权及其他损害赔偿之诉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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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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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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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活动总结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可能在很多人眼中,家暴是家丑,家丑不可外扬。实际上,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对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那么一旦遭遇家暴如何处理?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教育局的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反家庭暴力主题宣传活动。 历经了20余年的酝酿,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学校组织专题会议,向老师详细介绍了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有关法律规定,并鼓励广大教师,尤其是女教师要独立自主,积极勇敢,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遇到家暴时勇于向亲友求助,或者向妇女组织、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解决。 工会褚主席解读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具体特点及类型。 什么是家庭暴力?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身体上的侵害,其实不尽然。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另外,反家暴法在附则中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三、家庭暴力的特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具有隐蔽性,取证难;恶化升级,后果严重,处罚偏轻。 四、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⒈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通过主题班会要学生知道和了解暴力事件发生时逃生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 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 展示昆明暴力事件的图片,引出防范暴力伤害这一主题. 2. 请同学谈一下对昆明暴力事件的看法. 3展示更多暴力事件的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少年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社会、家庭、校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防范家庭暴力伤害 三、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我们先来学习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往往会成为坏人侵害的对象。目前,社会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主要有偷窃、抢劫、绑架、拐卖、扣押人质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以上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集体交流讨论的结果。 四、防范家庭暴力 同学们,你的妈妈打过你吗?打的狠吗?为什么打你?你认为妈妈这样做对不对? 是呀,她是为你好,才这样做的。 你恨她吗? 你心里想过,即使自己错了,妈妈也不应该打你吗?妈妈能不能变个方式告诉你,你哪个地方做错了?那不是更好吗? 老师看的出来,同学们都是很爱自己的妈妈,不想说妈妈的不对。可是,老师今天告请看这几个家庭暴力案例。 同桌说说你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全班汇报交流讨论结果。 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反家暴心得体会

反家暴心得体会 篇一: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玉潭小学“反对家庭”活动总结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篇二: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为

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

家暴案例

二月下旬,一位年近六十的妇女在儿媳的陪伴下,来到援助中心。据自述:X女士与丈夫的关系在十几年前就已破裂,当时曾到法院起诉,但为了年幼的儿子并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未成。在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X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X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X女士多次找她丈夫协商离婚,并找居委会调解均无果。现在她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其成因主要有: (一)历史思想方面的原因。千年来,我国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的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二)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几乎与经济有关。援助中心接待的案例表明,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情况不佳,或者是男方的收入不如女方,男方便会产生自卑心理,而采用家庭暴力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另一些家庭则是因为经济条件过于优越,男性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导致第三者的出现,而多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往往出现第三者,这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且,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关的法规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条中。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五)当事人的问题。多数施暴者的文化水平偏低,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这是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案例一

家庭暴力案例(一) 近年来,新达街道办事处妇联联合司法局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共15起,而且有些案件施暴情节比较严重,已危害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将一起典型家庭暴力案例作一粗浅分析,并对今后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提出新方案。 一、家庭暴力典型个案 2007年底,我们接待了一名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41年之久,现已57岁的老年妇女。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丈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 老人到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接访后,我们仔细听完老人的哭诉,掌握到第一手基本情况。鉴于受害人遭受的伤害程度大、时间长等因素,加之其夫是文盲和法盲,我们将此案作为了典型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先对老人进行心理安抚,讲解有关妇女维权的法律知识;而后,通过社区司法所调解;我们通过近一个月的耐心细致劝说,男方终于同意不再对老人施暴。法庭上,男方对自己的行为终于有所悔悟,认识到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物,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应相互尊重、体贴,并虚心的承认错误。最后,在司法所和妇联的劝导下双方和解,夫妻二人都比较满意。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上述家庭暴力事件只是我众多案例中的一个典型。当前,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 1、历史方面。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相当数量受害妇女还存在男尊女卑、夫权等观念,认为自己完全附属于丈夫,甘于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因此,助长了施暴行为。 2、经济方面。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导致部分妇女经济不独立,没有经济地位,特别是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妇女,在经济上的巨大依附性,迫使其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3、思想方面。在社会转型期,部分男性受各种腐朽思想影响,贪图享受,片面追求金钱和美色,家庭责任感缺失,由此导致的家庭暴力就成为达到离婚的重要手段。 4、素质方面。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性情过于软弱,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5、社会方面。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表现为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受种种因素影响,受害者往往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部门的介入不够,使家庭暴力比其它暴力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

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附案例:

2016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2016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家,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个温馨的字眼。而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也在日渐形成,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公害,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每个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人从事妇联工作以来,经常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案子,我从所接触的家庭暴力案例进行综合的分析,对当前的家庭暴力基本现状、产生原因和主要对策等方面也进行客观的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妇联余2016年9月在所辖社区开展了家庭暴力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份,全部收回,合格率为90%。 (一)家庭暴力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3)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4)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从2016年以来我区妇联信访案件有50余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有17件次。

1、从投诉群体来看,以无业妇女、外来妇女为多。而一般在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工程企业单位工作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是极少出现。 2、从年龄结构上来看,以35-55岁年龄段的妇女人群为多。其实这个年龄段的家庭也是正好处于婚姻的动荡期,很多因素造成家庭的不稳定。 3、从文化层次上来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学历在高中以下占81%。由于自身的修养低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又因为自身学历低,在处理家庭纠纷矛盾过程中缺乏一种合理的方式方法。 4、从家庭暴力情节上来看,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今年4月---9月妇联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社区高焕如女士丈夫酗酒后经常遭到毒打,遍体鳞伤,严重时用菜刀将头部砍伤,缝了30多针,介入调解后丈夫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儿,反复无常。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看到多数施暴者轻者出言不逊、拳打脚踢,重者棍棒铁器相加,特别是男性在酒后出手更是没轻没重,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日常接访中发现,每年都有100%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轻微伤,而造成了轻伤害的10年2例、11年4例、12年3例;造成了重伤害的10年1例、11年1例、12年3例。但因家庭暴力一般持续时间较长,造成的伤害也是多年持续不断的。 5、从参与者上来看,家庭暴力施暴者更宽泛,大多文化素质较低,76%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以个体经营者、工人居多,其中不乏无固定职业人员;但近年来高学历层次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文化素质、知识水平都较高,国家干部、公司管理人员,这些人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近三年的接访情况看,在虐妻的丈夫中,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占到了18%。 6、从影响上来看,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以致兴趣减弱、胆小怕事、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降,同时给孩子许多负面影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2、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暴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原告:杨召亮,男。 被告:何照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孝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对原告杨召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召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原告杨召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家庭暴力案例

家庭暴力案例 1、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

家庭暴力案例三之欧阳光明创编

家庭暴力案例(三) 欧阳光明(2021.03.07) 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唐某要求离婚系基于周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综观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理由有二:一是周某书写的保证书能证明其曾有过“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在2006年间两次殴打了唐某,尤其是最后一次,致唐某的损伤从头面部到下肢,面积分布较广。可见,周某不仅具有殴打唐某的劣迹,且情节恶劣,应当认定周某的暴力行为给唐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唐某据此要求离婚应予支持,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周某赔偿损失。法院遂根据我国婚姻法判决唐某与周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同时判决周某赔偿唐某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不仅数量上升,而且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有所加重,家庭暴力开始受到全世界广泛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禁止行为和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 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因此对于程某要求基金会担任辅助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某为同居关系。张某某向法院申请述称:张某某与熊某某于1996年同居生活,2012年张某某双眼病变失明后,熊某某及其父母对张某某百般虐待和实施暴力,为此张某某亲属多次报警,张某某亲属也多次遭熊某某及其家人的威胁、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3月12日,熊某某将张某某打伤,在张某某入院治疗期间,熊某某拒绝看望和道歉。之后,熊某某将张某某驱赶出家门并拒绝支付医药费,致张某某居无定所、食无来源、生病无人照料和无钱医治。张某某向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熊某某对其语言侮辱、恐吓、谩骂和肢体暴力、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熊某某对其近亲属进行骚扰、侮辱。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熊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熊某某骚扰、侮辱张某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

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截至今天,本报正在努力寻找并希望提供帮助的弱女郑银珍仍然没有下落,但她因生活琐事遭受丈夫行凶、猛砍六刀的事件却引起了多方关注,不仅有许多热心读者对她的处境表示同情和关心,她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更引起了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以及打工妹之家热线等组织的密切关注。 昨天下午,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负责人冯媛女士在看到晚报后就打来电话对 此事发表了看法。她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家庭暴力事件已经浮出水面,不再被认为是所谓日常生活中见惯不惊的“家庭纠纷”。绝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从个人层面上来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重要的在没有恶劣事件发生之前,不要一味忍让,因为委曲求全的最终结果往往是造成暴力的进一步升级,从而使自身,甚至子女的心灵和身体受到更严重伤害。在采访中,冯女士特别强调说,家庭暴力是施暴人权力和控制欲望的反映,如果在这种暴力行为的初期没有得到及时防范和有效制止,那么就可能持续和升级,会演变成为家庭生活中的一种可怕惯性。所以面对家庭暴力的苗头,或在发生之初,受害人应该用各种方法,不屈不挠地维护自身权益。 而作为一家专门为在北京的打工妹提供帮助的公益组织,“打工妹之家”的工作人员也在昨天下午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目前郑银珍的情况。据负责人韩女士介绍,“打工妹之家”不仅可以为她们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而且还可以根据情况为她们提供一部分紧急援助金。韩女士说:“真的希望能尽快有郑银珍的消息,我们将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她渡过难关。”2004年初,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起诉要求和男方离婚,理由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被告父母曾殴打过原告;2003年12月25日,被告赶到原告父母家,将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砸坏,并口头限原告父母三日内将原告交出来;2003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父母的家中,被原告方发现其身藏利刀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刀具;被告自己供述,携带刀具是为了吓唬原告的。 [案情分析] 分析 在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要理解这个定义,就涉及到对家庭成员和暴力表现形式的理解。 所谓的家庭成员,从词义上看应是指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典型情况下,夫妻及子女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此时夫、妻、子、女均是家庭成员。但是,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父母同住组成一个家庭也是一种重要的家庭类型。在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父母兄弟姐妹同住组成一个大家庭的情况也是很多的。比如在本案中就是夫妻子女及夫之父母同住的情形,这其实也是我国最传统的家庭组成形式。无论是那一种类型的家庭,同住的近(姻)亲属,都是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事实上,将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人们是不会有争议的。但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指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这是立法本意,则在婚姻法中,就应当用“夫妻之间实施暴力”来代替“实施家庭暴力”,用语同样简洁而意思更加清楚明白无歧义。以刑法关于虐待罪、遗弃罪的主体及对象范围的认识上来讲,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也不能认为是仅指夫

家暴案例

贵州六盘水市老城区的一片棚户区,9岁的丹丹意外死亡于家中,而随后被警方逮捕,并以故意杀人罪,被检方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丹丹的亲生母亲向丽萍。因为丹丹不好好上学,多次离家出走,向丽萍把丹丹绑在家中,不给水喝和吃的,最终导致丹丹死亡。 心理案例2:话不投机,举着菜刀追老师 小刚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男孩,聪明好动。他的父母都是工薪族,因感情不和夫妻常吵架,伴随着拳脚相加。刚开始,小刚会吓得大哭,后来他对此有些麻木了,成了一声不吭的观战者,再后来他甚至帮助体力处于弱势的母亲和父亲对阵。上学后,小刚和同学之间有了矛盾也不愿意理论,起初能忍则忍,忍不了就开始动手打架。一年前,好动调皮的小刚因为受不了一名年轻女老师的批评,与这位老师结怨。一次上课,小刚连举了多次手主动要求回答问题,但这位女老师都没喊他回答。小刚便和老师理论:“你为什么不叫我回答问题?你影响我的学习了。”老师批评他不守规矩。于是,小刚夺门跑出了教室。不久,小刚从家里拿来了一把菜刀,进入教室后开始追打老师。从教室内追到教室外,从楼上追到楼下,最终老师不得不跑进了一间屋子将房门锁上。 11岁的小刚做出了这种行为让在校师生都很震惊。后来,小刚经劝说交出了菜刀,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他在楼道里大喊:“老师,你存心和我过不去,我好学有什么错儿,你这样耽误我。”后来,父母带小刚去进行心理咨询,获悉家庭暴力导致孩子没有安全感,并潜意识地产生了暴力倾向,属于儿童心理狂躁症。 2011年8月15日,居住在东莞的徐文辉将自己亲生的4岁半女儿打死,原因是女儿把多种调料搅拌后吃下。徐文辉的女儿小茹去年6月刚被父母接到高埗镇一起居住,然而,因徐文辉夫妻白天上班无人照料小茹,只好经常将孩子单独锁在出租屋内。调皮的小茹经常惹父母生气,而徐文辉应付的办法,则是使用胶带捆绑,用竹条、铁线等殴打小茹,日前,徐文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去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妻子Kim,一时引起舆论关注。名人效应下,更多人看到的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战争,同样受到伤害的还有三个女儿。 家暴事件后,李阳坦言,这件事让小孩生活在恐惧中,担心家庭是不是要破裂了。 李阳和Kim的离婚案再次开庭,李阳力争三个女儿的抚养权。Kim立即买好机票,将女儿们送往美国的父母家。 Kim说,去年8月,李阳对Kim殴打非常严重的那次,三岁的小女儿,亲眼目睹了爸爸的暴力。此后一个月,小女儿都很难安睡,就是睡了也常喊着梦话,她让妈妈点亮屋里所有的灯。 家暴事件后,在三个孩子们的图画中,总出现龇牙咧嘴、眉头紧蹙的眼镜男。画里的孩子都是哭的,流着大滴大滴的眼泪。 Kim带孩子去咨询心理医生。看着三个谨小慎微的孩子,Kim一遍遍祈祷,家暴一幕幕不要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 “在国外,即使是让孩子目睹暴力发生都被算作犯罪。”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秀华说。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千家万户关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在此之际,记者前往陕西省女子监狱,与三位暴力重刑犯面对面,听她们讲述在不为人知的婚姻生活中,她们都经历了什么? 案例一 忍受家庭暴力20年最后她用板凳活活砸死丈夫 张茹被打了20年,忍了20年。她说不知道最后怎么会动手杀人,“我实在是没路可走了。”她穿着厚厚的棉囚服,棉布鞋,说一口地道的关中话,脸上都是茫然。 那是父亲去世一周年的日子,雨下个不停。中午吃过饭,丈夫把她拖到院子里,一拳打在她鼻子上,“血水、泪水和雨水流在身上,又流在地上,和着泥,成了泥水。”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分析 原告:杨召亮,男。 被告:何照娟,女。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 (1)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2)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3)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 (4)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 (1)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2)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3)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4)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1)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 (2)对原告杨召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3)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 (4)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 (5)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原告杨召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照娟提出的由原告杨召亮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妇女家暴案例

案例 Kaily和bobi三年前因相亲而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Bobi被公司辞退,从此整天游手好闲,喝闷酒,而且不找工作,也不照顾女儿。而kaily每天工作回来除了要做饭煮菜之外还要打扫家务并且照顾两岁半的女儿。现因女儿要上幼儿园需要一大笔钱,但家庭积蓄无法支付学费,所以只能把女儿关在家里。因为Kaily工作压力大,而且她的性格暴躁,一有不愉快的事情就会往丈夫身上发气(丈夫历来从不还手,低声下气,无主见,丈夫越讨好,妻子越指责)。家庭暴力频繁,通常在深夜发生,经常影响邻居休息。这次情况较严重(妻子把丈夫打骨折了),因此邻居求助了街道办的社工。 家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本案例中,求助者是bobi的邻居某小姐,她反映的是邻居bobi在家里受到妻子kaily的家暴,本案的案主并不是求助者某小姐,而是邻

居bobi。所以通过和某小姐会谈后、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后,社会工作者需要拜访kaily,通过和她的会谈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开始个案辅导。 1、接案阶段:社会工作者与Kaily女士初次见面,社会工作者要运用同理心、尊重、真诚、具体等技巧以及接纳、非批判等原则和kaily 女士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同时会谈选择一个安全、温馨、舒适的场所,这可以帮助Kaily女士在放松的状态下说明事实,澄清期待。社会工作者初步了解问题的成因、程度、频度等。 2、预估阶段:在现有资料有限情况下,进一步全面搜集资料,和kaily 女士一起确实问题与需要。资料收集可以从问题、人、环境三个维度进行考虑,同时关注kaily女士的优势与长处。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初步判定kaily女士的问题属于心理和行为两方面。心理方面的问题是由于kaily女士的生活压力大,这来自家庭事务和工作。行为方面的问题表现为负面情绪的宣泄,不适当的宣泄行为,例如打丈夫等。此外,丈夫bobi也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情绪辅导和就业指导。 3、计划阶段:社会工作者协助kaily女士一起设定个案辅导的目标和计划。个案工作的总目标是改善kaily女士的心理压力和宣泄情绪方式,使其用恰当的情绪宣泄方式处理情绪,对于丈夫也要采用适当的沟通方式;同时帮助丈夫bobi找到工作,和治疗丈夫的病痛。为了达成这个总目标,需要对kaily女士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修正。其一,协助kaily女士宣泄积压于心头的负面情绪;其二,帮助kaily女士学

家庭暴力的案例

家庭暴力的案例 【篇一:家庭暴力的案例】 2016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散文吧>>2016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2016 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已有三个多月,“反家暴”成 为热议的话题。人民法院对涉家暴案件实行专人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积累了哪些经验?当事人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家 庭暴力侵害?请看以下几则案例。 案例一:当庭打人被认定家庭暴力 汪某和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水产品养殖场,生意越来越好。腰包 鼓了,丈夫汪某便移情别恋与“小三”鹿某暗中勾搭。两年来,汪某 和陈某的矛盾不断升级,从争吵发展到多次殴打。去年,汪某起诉 离婚,陈某考虑两个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双重保护而不同意离婚。 陈某陈述,因不同意离婚经常受到汪某的殴打,请求法院给予人身 安全保护。汪某反驳,那只是夫妻间的争吵,没有殴打行为,不构 成家庭暴力。两人在法庭上为是否离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吵得不 可开交。 休庭期间,汪某走到陈某身旁突然一拳朝陈某的头部打去,陈某当 场意识模糊并情绪失控。 贾汪区法院当即对汪某采取处罚5000元的制裁措施,同时制作了人 身安全保护令当庭送达给汪某。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查明汪某实施 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但汪某在休庭后的过激行为和对陈某 的伤害后果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两个月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 方离婚,两个孩子由陈某抚养教育,汪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水产品 养殖场归汪某所有,汪某支付陈某60万元。 ■法律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特征仅是大多数 家暴案件的共性特征。在个案中,施暴者的加害手段、加害程度及 加害后果是认定家庭暴力是否成立的最重要依据,即便是仅有的一 次殴打,如果存在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的事实,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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