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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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城市规划体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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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早在19 就颁布了城市规划法, 然后又制定了各种专项法和相关法, 日本现代城市城市规划体制的基础则是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

在60年代, 日本经历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潮时期, 面临一系列城市问题, 如许多城市化地区缺乏最低水准的基础设施、工业和居住用地混杂导致了城市环境恶化、交通拥挤影响到城市的运作效能。为此, 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为新的规划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1)明确划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 并实行开发许可制度, 以阻止城市无序蔓延; (2)土地使用分区从4类增加到8类, 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3)土地使用区划的审批权限从中央政府下放到都道府县政府, 公众参与成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法定环节, 使城市规划程序更为地方化和民主化。

东京周边地区京都三年坂历史地段

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城市改进、发展和保

护的政策; (2)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划分; (3)土地使用分区; (4)地区规划; (5)城市开发计划(包括土地调整、城市重建和新居住区发展); (6)土地开发许可制度; (7)发展项目审批; (8)城市规划程序。

进入80年代以后, 日本的经济发展人高速时期转为稳定时期, 大都市地区的人口膨胀问题得到了缓解。经济繁荣促使人们追求城市生活的品质, 城市地区的再开发、环境治理和城市中心的复兴等成为城市政策的新议题。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又经历了一系列重要修改, 特别是引入了各种类型的街区规划, 作为土地使用区划的细化和补充, 以增强地区发展的整体性和独特性。

除了城市规划法作为主干法, 日本的规划法规体系还包括其它三类有关法律。

(1)更高层的法律包括国土发展综合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建设法等;

(2)相关法包括促进农业地区发展法、森林法和土地征用法等;

(3)专项法又能够分为与土地使用区划有关的(如建筑标准法、港口法、城市化促进地域内的保留农田法), 与城市开发计划有关的(如土地调整法、新居住区发展法、城市更新法、大都会地区住宅用地供给的特别措施法)和与城市设施有关的(如道路法、有

轨电车法、河道法、城市公园法、污水设施法、停车泊位法)。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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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府行政体系包括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区市町村三级政府。中央政府的行政职能不但得到各项法律的支持, 而且能够运用财政手段, 因为地方政府的许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在相当程度上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资助。至1995年, 共有47个都道府县政府和3234个区市町村政府。12个人口规模超过50万的城市享有直辖市的地位, 具有都道府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中央政府的规划职能

根据日本的政府行政体制, 从国土规划到城市规划是一个至上而下的过程。国家土地署负责编制国土利用规划, 并与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建设省、运输省、农渔业省和内务省)和地方政府进行磋商和协调。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将日本国土划分为五种区域类型, 分别是城市区域、农业区域、森林区域、自然公园和保护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与国土利用规划的城市区域大致相同, 城市规划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日本的1274个城市规划区涉及到1967个市镇(约占市镇总数的61%)和1.13亿人口(约占总人口数的91%)。城市规划区与行政辖区并不一致, 有时会涉及到多个行政辖区。

在中央政府中, 建设省的都市局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国层面和区域层面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因此, 下列规划事务需要建设大臣的审批。

(1)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划分;

(2)指定地区(大部分25万或2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

(3)大型公共设施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

除了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和审批城市规划, 中央政府还经过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 促进各个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同时, 中央政府还设置了各种公共开发公司(如大都会地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城市住房开发公司和区域开发公司等), 直接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

二、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

东京近代城市规划

东京近代城市规划:从明治维新到大正民主 曹康陶娅 摘要:本文研完东京近代城市规划从明治到大正时期的一段发展历程在概述了自1868 至1931 年日本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后,本文依据规划主体的不同、分三个方面付该时期东京的城市规划思想及实践进行论述、即西方思想的影响、企业家的自发实践和本国之路的探索。最后,总结了明治时期和大正时期日本城市规划的持征及不足。 日本的城市规划历史可大致分为五个时期古代.中世、近世、近代和现代。1868 年后的近现代又可细分为四个阶段:明治(1868 一1912 ) ;大正至昭和早期(1912 一1931 卜战时(1931 一1945 )战后(1945 一至今)。日本封建时代结束以来的三个天皇政权各因其鲜明的特征而被当世称为”国家主义的明治‘’、”民主主义的大正’‘和”军国主义的昭和”。从年号上看.大正时期是从1912 年到1926 年但日本史学家公认的”大正民主”时期是从日俄战争结束开始到1931 年满洲事变为止(Sorensen , 2002 : 86 )。本文选取了日本近代城市规划草创时期的典型城市―明治维新到大正民主时期(1868 一1931 )的东京―作为研究对象。 关键词:城市规划;东京:明治;大正 l 政治、经济、社会背景 l . 1 社会变迁―从明治到大正 日本明治时期(1868 一1912 )是日本近代历史的开始也是日本脱离封建社会,步入发达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明治政府成立后即开始推行富国强兵、脱亚入欧的国策,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思想风尚和生活方式等领域进行近代化、西方化的普及(万峰,1981 )。新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包括废藩置县、四民平等、地税改革、殖产兴业、文明开化等措施(依田惠家,2004 ; 213 一223 ) .为日本成为现代强国奠定了基础。 大正年间<1912 一1926 )爆发了各种社会运动及普选运动.不少政治立场各异的社会政治团体成立推动了1925 年普选法的颁布。普选法废止了在选举权、被选举权方面对财产额的限制凡年满25 周岁及以上的所有男性公民皆有选举权。内阁则由控制下议院的政党控制(1930 年代后由军方控制)。普选法及较为民主的内阁使大正被冠以‘民主主义‘’之衔。一战以后日本摆脱了日俄战争以来的经济萧条实现了大跨度发展。由于未实际参战,反而向参战国贩卖军需品日本大发战争财。不仅消解了经济危机.生产力大幅提升、重化工业得到发展还打入了国外市场。大正时期是日本大规模工业化的时期,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大城市地区成为工业集聚的区域,沿东京湾发展出来50km 长的东京一横滨工业带东京城市内部和西边的市郊地带也雨后春笋般涌现出大批小工厂。大正时代也是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地域进一步扩大。 明治时期日本政府虽然也日益意识到工业的重要性.但仍遵循封建社会以来的统.以农业为立国之本。日本国策的转向是在大正时期:由于自大正起工业产值超出农业资本主义得到空前发展:并且一战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日积月累造成了无法忽视的城市问题这两点原因促使政府(以内务省为代表)将工作重心从

日本城市规划对中国的影响

硕士研究生 非笔试课程考核报告 2014 至2015学年第一学期 考核课程:日本城市规划详解 提交日期: 2015年 3 月 24 日报告题目:日本城市规划对中国的借鉴 考核成绩 考核人 姓名唐惠娟 _ 学号 2013050112 年级 2013级 专业城乡规划学 所在学院建筑城规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处制

日本城市规划对中国的借鉴 ——基于对日本大正—昭和初期城市化发展历程的研究 摘要: 大正—昭和初期是日本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之一,在此期间,日本确立了统一的城市规划制度,推进了城市化进程,形成了鲜明而独特的日本城市化特征,虽然日本这一阶段的城市规划制度、技术、模式并不成熟,且体现出诸多弊病,但这对目前正处于城市规划与建设重要时期的我国均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将对日本大正—昭和初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背景、特征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该时期日本城市规划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 关键词:日本;城市规划;大正—昭和初期 大正—昭和初期(1912—1935),日本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制定了一条适合其国情的城市化道路,而在该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日本城市规划制度与规划模式逐步完善,随着日本传统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化,彼时的日本逐步形成了鲜明的城市规划特征,包括大城市圈为主的规划模式、临海工业带现行发展的“非均衡式”规划理念,以及“交通现行”的规划策略等等。不盲目参考发达国家经验,自主探索城市化道路,针对性地制定城市规划模式的做法,对正处于城市化发展重要阶段的我国而言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产业公害、住房紧张、就业困难等问题,也为我国城市规划事业带来诸多警示。 1 日本城市规划背景与基本制度 明治时期的东京市区改正条例是日本全国统一城市规划的起点和必要基础,但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大城市逐步扩张,明治时期的规划制策略已经不再适用。在此背景下,大正—昭和初期的日本逐步开始探索新的城市规划策略,于1919年出台了全国统一的城市规划法,此后逐步建立了更为适用的城市规划制度和相应策略,并改进了东京市区改正条例,最终形成以土地规划整理制度、建筑线制度、用途地域制度为核心的城市规划制度体系。此时的全国统一城市规划,已经成为日本重要的国家事务,随着日本政府不断探索、践行新制度、新方法,日本城市规划吸引了更多技术、资金,加之城市规划官僚组织的不断探索,使得日本城市规划制度与策略日趋成熟。 2 日本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 大正—昭和初期,日本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模式和理念等,有着较为突出的阶段性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 大城市圈为主的城市规划基本模式 大城市圈发展模式是将城市作为人口聚集的中心区域,不断向外辐射,进而

中国和各大发达国家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 2.新加坡的城市行政体系 3.日本的城市行政体系 4.加拿大的城市行政体系 5.美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6.中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 堪培拉 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 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

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 “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 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 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 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 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 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 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 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

日本东京的交通规划

东京是日本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世界信息、金融中心之一。东京位于日本群岛中间,面积2180平方公里左右,拥有人口约1200万。从地理位置看,东京主要包括23个区,以及多摩新区,形成一个行政商务中心区,加上周围许多县,如神奈川、崎玉、千叶,以及最北面的茨城县等构成东京圈。 东京都人口密度与其它大城市相比较显得特别高,整个城市密度达到500人/km2,行政商务中心区密度为13,000人/km2,城市化基本上在半径50公里向四周发展。东京圈要协调任何一个问题都要化费很大精力,特别是交通问题。 一、xx问题 近几年来,市中心地区的事务机构过分集中、活动频繁、人口不断增多,交通、住宅、环境、垃圾清除及防灾等问题越来越尖锐。近几年来,土地价格突如其来的上涨,致使中等收入的家庭很难购买市内房屋。因此多数住宅远离市区,市民甚至购买更远离市中心的住房,工作一般却在市中心,造成住宅和工作地点或者学校之间交通上的压力。市中心的商务、社会活动十分集中,人来往返,车辆增多,使原已饱和的交通量急剧增加,由此产生了交通阻塞、环境问题,如由碳氢化合物造成的大气污染。另外, 1995年1月,阪神发生强烈地震,许多公共建筑、城市道路设施和铁路都遭到了严重破坏,损失巨大,但也唤醒了人们要重视保护城市,防止突如其来的灾难。 二、集中在市中心的交通 1、通往市中心的交通量逐渐增加 目前,各项社会活动机构都集中在市中心区,也推动了东京都本身第三产业的发展,交通信息对它们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人口也十分密集,将近有1200万居民,占整个日本国10%人口居住在东京都,每天近360万职工和学生涌入行政商务中心区(618km2),该行政商务中心区内本身居住着800万居民,每天有大量的流动人口是东京都的一大特征,因此,道路和铁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交通线。

隋唐长安城市规划中的模数制及其对日本城市的影响

建筑历史隋唐长安城市规划中的模数制及其对日本城市的影响MODULUSINTHEPLANNINGOFCHANG’ANANDITSINFLUENCEONHEIJO(NARA),NAGAOKA,ANDHEIAN王才强/HengChyeKiang摘要在东亚,:城市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中国城市经历了重大变革和细微的演变,这些变化有时是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某些时候是由于统治者的意愿或是受到规划者个人智慧的影响。本文从都城长安的城市布置,推测出隋代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原型。建于新纪元开端的长安城,折衷都城规划的两大传统,以模数制为基础,开创了一种崭新的城市模式,并以之来回应新王朝的勃勃雄心,它的规划深刻影响了东亚城市的演化,八世纪日本的平城(奈良),〔1〕长冈和平安,以及渤海帝国的五都,皆以其为范本。概况有着300余年辉煌历史的长安始建于582年的隋代,当时隋文帝决定修建新都来为他统一中国的伟业做准备。基址选在渭河以南10km处,东有产河和灞河,西有沣河,地势由南到西北坡向渭河,6条小山脉绵延其中(附图1)实际规划皆出自宇文恺之手。,城市建设始于582年的宫城建设,隋文帝以他的号——“大兴王〔2〕来命名这座城市,” 史称大兴城。长9.712km、宽8.652km,占地约84.1km2(32.5平方英里)的大兴城,其规模是史无前例的。构建这个史无前例的都城,体现了隋炀帝欲再次统一中国的政治宏图,长安将成为整个中国和君王德政的象征。正如亚瑟?莱特(ArthurWright)所言,隋炀帝登基的背景使得他制定“意识形态方面的措施,反映了〔3〕其渴望稳定和过于急切地确立其统治的愿望…”着,概述〔5〕城墙内齐整的网格平面,将城市划分为明确的功能区。首先是城市的12座城门,每面城墙上3座〔6〕网格。由14条纬向(东-西)和11条经向(北-南)大街构成,将城市分成以轴线对称的100多个大小不一的坊里。通向城门的三条南北和三条东西大街为主街,通常称作“六街”其中以通向城南主要大门——明德门的朱雀大,街最为重要。城北部中心的宫城和皇城,占全城面积的九分之一。宫城面宽2820.3m,进深1492.1m,共4.21km2,内有许多供皇帝朝政和居住的宫殿南部有同面宽而进深为;220m的皇家广场,将其与皇城分开南面的皇城亦同面;宽,进深为1843.6m,共5.2km2,皇城内为帝国行政中心,有文武群臣衙署,禁军总部等,皇帝在此处的太庙〔7〕和太社祭祖祭社。Abstract: UrbanplanninghasalongtraditioninChina.EarlyChinesecitiescouldbeformallycategorisedintothreelineages;themostimportantlineageisprescribedbytheclassicalcanonKaogongji.Thismodelremainedthemostimportantandinfluentialofthethree.CapitalcitiesaftertheSongperiodconformedtoitsprescriptions.MingandQingperiodBeijing,forinstance,belongedtothismodel.ThesecondofthethreelineageswasseenmostcommonlyinearlycitiesinnorthernChinapriortothe6thcentury.YechengandNorthernWeiLuoyangareexamplesofsuchcities.ThethirdlineagepracticallydisappearedaftertheWarring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 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 一、城市土地使用规划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1、地域划分 城市规划区的发展政策制定未来10~20年的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因此,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 ~5倍。根据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地域划分的依据是未来10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计划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态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协调发展。 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未来10年内将要优先发展的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划的管制。在城市化控制地域,一般不允许与农业无关的开发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这类地域。 2、区划制度 土地使用区划是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见表1)。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征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早在1919年,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三种类型,以确保私人部门的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之间相互协调。在1950年,增设了准工业区类型。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对于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又进行了细划,土地使用分区增至8 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80年代以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居住区面临着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的开发压力,导致用地价格飞涨。到1993年,居住区又进行了细化,以限制各类居住区的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区也从8类增至12类。 在1964年,引入了容积率作为建筑容量的限制规定。在此之前,建筑容量控制的相关规定是基地覆盖率和建筑高度。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区,建筑高度一直受到严格控制。随着建筑抗震结构的技术进步,建筑高度限制逐渐放宽。容积率规定在控制建筑容量的同时使建筑设计具有更多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建筑物的斜面管制界定了建筑物的“外壳”,以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特别是日照要求)。在斜面管制的“外壳”之内,建筑物的形态设计是完全自由的。 土地使用分区的法定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城市

日本城市规划建设值得我们研究借签

去年我去过日本几个大城市,在日本的时候,对城市道路建设观察较多,日本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程度高,相当高,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总体水平领先,社会的文明程度及国民素质优良,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大家都知道日本是个汽车王国。其代步工具基本上以汽车为主。尽管车辆很多,但车辆行驶却井然有序。日本的土地资源也很匮乏,为了保证车辆的畅通,日本注重发展纵横交错的立体交通,有效解决城市车辆拥挤的矛盾。日本的城市道路也不宽敞,主干道一般为双向四车道,次干道一般为双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人行道宽窄不等,宽处3-4米,窄处仅够并肩走两人,有些地段仅设单侧人行道。从整个城市规划建设上看,大多数是战后建筑,或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建筑。感觉日本的道路建设注重实事求是,有效利用空间,避免过多拆迁,较好地保存城市的原有风貌。 日本的城市道路建设水平较高,给人的感觉是每条道路都是精品,都是精细施工、精心管理的典范。包括路灯、绿化、小品、交通信号灯等配套设施,都有独到之处,让人感觉相互搭配非常得体,非常和谐统一。另外我注意到,日本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非常到位,基本看不到城市道路破损现象,有较高的设施完好率。 日本的城市绿化并不注重绿化面积的比例,根据道路的宽度和环境,做一些点缀,从绿化的树种和花卉品种的选用到栽培养护,做得非常精制,每一组、每一片都是一件艺术品,从造型到四季花卉的搭配,都独具匠心,真正做到四季有花,终年有景。 规划设计理念比较先进。 1,日本的城市道路规划并不追求整齐划一,而是根据地形地貌以及原有建筑的情况因地制宜,能宽则宽,能窄则窄,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避免大拆大建。(无锡土地资源也紧缺) 2,日本城市道路的路面结构以沥青路面为主,道路面层多采用中粒式沥青砼,强调行车的舒适性及行车安全。在市区繁华路段,采用了彩色沥青路面或沥青路面施工中加入白色石子,既区分了道路交通功能,又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感觉档次较高。 配套比较齐全。 1,日本城市道路的路灯,道路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等附属设施配套齐全,道路功能完整。 2,路灯灯型以单臂灯为主,主要体现道路照明功能,单臂灯的灯杆、灯具以方行为主,和建筑风格非常协调。在市区繁华路灯灯型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的现状与展望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的现状与展望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的现状与展望 浅见泰司 编译:何仲禹、翟国方 作者简介:浅见泰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现为日本东京大学空间情报中心(CSIS)主任及教授。浅见教授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人居系统研究、空间信息分析、城市住宅理论及形态解析。其主要著作之一《居住环境:评价方法与理论》已被译成中文并出版发行。联系方式: 1、现行日本城市规划体系介绍 日本的国土总体分为城市规划区与非城市规划区两类;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仅适用于前者。日本的城市规划由总体规划引导,县1级政府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整备、开发和保护政策;而市级政府也会相应制定总体规划以协调与本市直接相关的规划基本方针。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侧重三个方面:土地利用规制、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开发项目。 1日本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

图1 日本城市规划区的用地划分示意图2 土地利用规制的主要职责是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中指定城市化推进区域(urbanization promotion area, UPA)和城市化控制区域(urbanization control area, UCA)。城市化推进区域适宜进行城市建设,而城市化控制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建设活动。在城市化推进区内,土地利用规制进一步指定区划(如用地性质,特别用地区、都市再生特别区、控高区等)和街区规划。用地性质包括居住、工业和商业三大类12小类(见表1)。用地性质的确定基于对地区未来用地模式的考量,并对允许建造的建筑用途进行了详细规定。进入1980年代,日本城市化渐趋稳定,人们对城市宜居性的要求日益提高,为此日本在城市规划中引入了街区规划。街区规划一般只涵盖数公顷的较小范围,因而也更详细更具弹性。街区规划确定公共设施的位置,并对容积率、地块面积、建筑退红线、绿化空间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2图片来源:国土交通省《日本城市规划制度介绍》获取于 10月17日

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

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 班级:建筑与土木工程学号:11125931 姓名:李晓贝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日本城市规划简史、以及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体系,总结日本综合规划的优点与中国规划工作的不足,从而得到日本规划对于中国规划的启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优点不足启示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rief history of Japanese urban planning, and 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al systems,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ed planning in Japan and China's lack of planning, planning for the Chinese to the Japanese plan of revelation, has a certain significance. Keyword: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advantage Inadequate revelation 一.日本城市规划体系概述 1. 规划立法简史 在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历史上,曾经有3次重要的立法活动。 1.1 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背景:在历史上,日本曾经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7~10世纪的日本京城依照了中国都城的方格网和里坊制。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日本越来越多地受到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资本主义制度。与西方国家一样,工业化进程导致城市人口激增,产生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如住房紧缺、交通拥挤、疾病蔓延和火灾频繁)。 内容:重点是保障作为城市骨架的道路桥梁、公园、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意义:它的颁布是日本城市规划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代表着日本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 1.2 1919年《城市规划法》 背景:《东京市区改正条例》颁布后的30年中,日本的城市有了较大的发展,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对城市规划立法的需求日趋表面化。而《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内容:在城市规划编制审定程序、机构、城市规划实施项目的实施体系等方面继承了《东

日本东京的城市发展史

日本东京的城市发展史 摘要:分析了日本东京“多中心”城市发展模式的演变过程,指出东京“多中心”模式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为了减少对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压力,并且通过在中心城区之外创造新的就业中心来缩短通勤距离。了解日本东京的城市发展,从中吸取经验,有利于解决现如今国内一些大城市的“城市病” 关键词:城市“多中心”发展模式 日本东京都,位于日本列岛东南侧,濒临东京湾,总面积2187km2,人口近1256万,人口密度为5742人/km2[1]。从江户时代起400余年来,东京都一直是日本的首都和最大的都市。它不仅是日本的政治中心,更是经济中枢。在这块仅占日本国土总面积0.6%的土地上, 创造了16.9%的总生产额,集中了13.5%的就业者和16.7%的企业。无论从经济规模、还是从其都市功能来说,东京在日本经济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东京又被称为“日本的心脏”。 东京这一特大城市在形成过程中,也面临过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目前出现的交通拥堵、资源紧张、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的“大城市病”,但它通过有效个规划和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多中心”模式,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 早在1920年,东京已是一个拥有330万人口的大城市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快速工业化,以及由于市内有轨电车和铁路系统的建成而带来的越来越多的劳动大军的流动,为东京城市的扩张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由于1923年关东大震灾摧毁了城区60%的建筑物,使得大量人口涌入郊区,加大了城市扩张的动力。19世纪末,以东京为辐射中心的日本全国铁路系统已经建成,到1919年,城区中心著名的山手环线全线贯通,通勤交通方式的改变使得以山手环线各站点为核心的东京副中心(如新宿、涉谷、池袋等)迅速发展起来。同期,许多郊区的私人铁路线路也把终点站延伸到山手线的各站点,这极大地推动了东京周围农村地区卫星城镇的发展。在1930年代,在离东京中心30km半径的范围内有相当数量的郊区城镇和大学校园小镇在铁路沿线建设起来[4]。当然,城市的建设发展离不开日本政府的推动,1940年,日本内阁东京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就提出了关东地域都市结构规划的模型,这个模型采用了当时欧洲流行的城市规划模型,即一个中心城区环绕着一圈绿带,绿带外再围绕着卫星城镇,城市内 各个地区由辐射状或环状的铁路系统来连接[5]。但这个规划由于二战而停止了。 二战后随着经济复苏和城市人口的继续增长,1950年代起首都圈结构的规划建设重新开始了。经历了四次规划发展后,其实在郊区发展区域之外的整个关东平原已经完全城市化了,人们已经无法清晰地看到那种像伦敦一样的核心城市。而当时东京的规划者们已经越来越关注雨一种“多级”或“多中心”的都市结构。 为解决东京CBD地区功能过分集中而造成的许多大城市问题,如交通、住宅和环境等问题,规划者们从1970年代开始就提出了“多极城市结构”的概念。在1970年代的初期,首先有人提出一个“两极都市”的规划,即在原都心的西部远郊,主要是八王子(Hachioji)市、立川(Tachikawa)市和多摩(Tama)新城,建设一个新的中心业务区域。这个提议随后在1980年的《我们的东京城规划》和1991年的《第三次东京长期规划》中演变为“多极都市”的概念。在《东京1992规划》中提出了“多中心城市”的框架,其基本观点就是东京周围除了多摩地区的业务核城市之外,还要环绕三大新的“业务核城市”,即: 玉县的浦和(Urawa)市/大宫(Omiya)市,千叶县的幕张(Makuhari)市/千叶(Chiba)市,神奈川县的川崎(Kawasaki)市/横滨(Yokohama)市,再加上茨城县南部的筑波(Tsukuba)新城作为一个高科技研究中心。这些核城市将发展成为主要的就业和服务副中心以缓解东京都心的发展压力,并构建出一个多核的都市结构。在1990年代,原来东京山手线沿线的副中心,如新宿、涉谷、池袋等,已成为东京都心的一部分,失去了缓解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的现状与展望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的现状与展望 浅见泰司 编译:何仲禹、翟国方 作者简介:浅见泰司,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现为日本东京大学空间情报中心(CSIS)主任及教授。浅见教授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人居系统研究、空间信息分析、城市住宅理论及形态解析。其主要著作之一《居住环境:评价方法与理论》已被译成中文并出版发行。联系方式:asami@csis.u-tokyo.ac.jp 1、现行日本城市规划体系介绍 日本的国土总体分为城市规划区与非城市规划区两类;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仅适用于前者。日本的城市规划由总体规划引导,县1级政府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整备、开发和保护政策;而市级政府也会相应制定总体规划以协调与本市直接相关的规划基本方针。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侧重三个方面:土地利用规制、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开发项目。 图1 日本城市规划区的用地划分示意图2 土地利用规制的主要职责是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中指定城市化推进区域(urbanization promotion area, UPA)和城市化控制区域(urbanization control area, UCA)。城市化推进区域适宜进行城市建设,而城市化控制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建设活动。在城市化推进区内,土地利用规制进一步指定区划(如用地性质,特别用地区、都市再生特别区、控高区等)和街区规划。用地性质包括居住、工业和商业三大类12小类(见表1)。用地性质的确定基于对地区未来用地模式的考量,并对允许建造的建筑用途进行了详细规定。进入1980年代,日本城市化渐趋稳定,人们对城市宜居性的要求日益提高,为此日本在城市规划中引入了街区规划。街区规划一般只涵盖数公顷的较小范围,因而也更详细更具弹性。街区规划确定公共设施的位置,并对容积率、地块面积、建筑退红线、绿化空间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公共设施建设的主要对象包括交通设施,公共空间(如公园、绿地等等)、生活基础设施(如给排水管道)。政府有权征用用于公共设施建筑的土地,这类土地上的其他建设活动 1日本的县相当于我国的省 2图片来源:国土交通省《日本城市规划制度介绍》http://www.mlit.go.jp/crd/city/plan/tochiriyou/pdf/获取

日本首都圈政策及规划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启示

日本首都圈政策及规划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启示 作者:俞慰刚 来源:《上海城市管理》 2018年第2期 摘要:日本在城市一体化建设方面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在各个方面已经取得 了较好的成绩。1956年日本就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以此来保障城市区域的开发。此后还 分别于1963年和1966年公布了《近畿圈整备法》和《中部圈开发整备法》等地区城市一体化 开发的法律文本,2011年日本又公布了《基于首都圈整备法等的大都市圈政策再评价》报告, 此后还每年出版《关于首都圈整备的年度报告》,向公众展示首都圈规划建设的成果与问题。 这些法律文本及政策,对日本首都圈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总体来说,日本首 都圈一体化的经验与教训给我们的启示大致有三个方面,即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联合或由专门 机构制定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并逐步实现长三角城市区域范围内通讯信息 平台的一体化。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8.02.008 一、问题的提起 区域城市一体化就是区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在我们研究区域城市一体化时常常会 提及日本东京首都圈或东京圈来进行比较,尤其是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长江三角 洲地区和京津冀地区都市圈区域规划工作以后,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2006年春夏,笔者就曾参与编著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一书,其中第五章第二节就是论述日本 首都圈建设的。[1]另外,笔者还与同事共同发表了《长三角城市基础设施一体化的理论模式和发展思路》一文,其中不少篇幅也论及了日本首都圈。[2]此外,还有《东京大都市圈产业布局实证分析及启示》,[3]卢明华等的《东京大都市圈内各核心城市的职能分工及启示研究》,[4]韦达的《东京都市圈轨道交通发展对苏锡常的启示》,[5]泽野嘉延等的《东京都市圈轨道交通 一体化的建设成就及经验》,[6]等等。这些研究成果都主要围绕东京大都市圈建设来展开的, 尤其是交通一体化的研究着墨更多。 1 9 5 6 年日本就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以此来保障城市区域的开发。此后还分别于1963年和1966年公布了《近畿圈整备法》和《中部圈开发整备法》等地区城市一体化开发的 法律文本,2011年日本又公布了《基于首都圈整备法等的大都市圈政策再评价》报告,此后还 每年出版《关于首都圈整备的年度报告》,向公众展示首都圈规划建设的成果与问题。这些法 律文本及政策,对日本首都圈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市管理是一个依法行政的过程,要依法管理,就要在管理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本 文主要是对日本首都圈城市建设的法规政策与规划进行研究,从而总结出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 的启示及借鉴。 本文所讲的首都圈,是指日本官方表述的茨城县、栃木县、群马县、埼玉县、千叶县、神 奈川县、山梨县和东京都在内的七县一都,而东京圈则是指埼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及东京 都这三县一都。 二、首都圈的法律与法规

各国城市规划体系研究

澳大利亚的城市规划体系 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 堪培拉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 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 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 uthority)。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

日本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日本自1888年颁布《东京市区改正条例》起,在迄今为止的一百多年中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对日本的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可以说,日本城市规划的历史就是城市规划实践→实践内容成文法规化→再实践的过程。日本一百多年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的城市规划立法和目前所推行的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应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1城市规划立法简史 在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历史上,有3次重要的立法活动,即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1919年《城市规划法》和1968年《城市规划法》。这些立法活动的进行与当时城市所面临的问题、政府的意图以及城市规划技术的引进和发展密切相关。其立法内容也反映出各个时代对城市规划实质的认识,对日本城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1868年明治维新后,当时的维新政府在城市建设方面所面临的任务主要有2个:一是要解决由密集木结构建筑所组成城市的防火和环境问题;二是急于改变城市原有的落后面貌,跻身“文明开化”国家的行列。1872年至1877年间的银座砖石建筑一条街的建设就是这种意志的集中体现。 同时,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改造与建设问题,以当时东京府、内务省官员为主组成的“市区改正调查委员会”、“市区改正审查委员会”等开始着手城市规划方案的编绘和作为法律依据的城市规划立法条文的制定。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在由于财政预算问题没有得到当时的立法机构元老院通过的情况下,以“赦令”的形式强行公布。 《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共16条,以当今的标准衡量过于简单,但对当时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出了规定,即确定了①城市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组织;②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③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所需经费的来源及征收和使用方法。与《东京市区改正条例》相配套制定的还有1889年《东京市区改正土地建筑处置规则》,计划同时出台的《房屋建筑条例》因故未能颁布。 《东京市区改正条例》的重点是保障作为城市骨架的道路桥梁、公园、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家屋建筑条例》的流产,城市规划立法的另外一项主要职能——对大量的单体建设活动实施控制未能得到体现。在城市规划技术上《东京市区改正条例》所体现的内容被认为深受奥斯曼巴黎改造规划的影响。 虽然《东京市区改正条例》最初的适用对象仅为东京,直至1919年《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夕才扩大到大阪、京都等其他5大城市。但其颁布是日本城市规划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代表着日本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 1.21919年《城市规划法》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 -------------------------------------------------------------------------------- 尽管早在1919年就颁布了城市规划法,然后又制定了各种专项法和相关法,日本现代城市城市规划体制的基础则是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 在60年代,日本经历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潮时期,面临一系列城市问题,如许多城市化地区缺乏最低水准的基础设施、工业和居住用地混杂导致了城市环境恶化、交通拥挤影响到城市的运作效能。为此,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为新的规划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1)明确划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并实行开发许可制度,以阻止城市无序蔓延;(2)土地使用分区从4类增加到8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3)土地使用区划的审批权限从中央政府下放到都道府县政府,公众参与成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法定环节,使城市规划程序更为地方化和民主化。 东京周边地区京都三年坂历史地段 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城市改善、发展和保护的政策;(2)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划分;(3)土地使用分区;(4)地区规划;(5)城市开发计划(包括土地调整、城市重建和新居住区发展);(6)土地开发许可制度; (7)发展项目审批;(8)城市规划程序。 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人高速时期转为稳定时期,大都市地区的人口膨胀问题得到了缓解。经济繁荣促使人们追求城市生活的品质,城市地区的再开发、环境治理和城市中心的复兴等成为城市政策的新议题。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又经历了一系列重要修改,特别是引入了各种类型的街区规划,作为土地使用区划的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地区发展的整体性和独特性。 除了城市规划法作为主干法,日本的规划法规体系还包括其他三类有关法律。 (1)更高层的法律包括国土发展综合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建设法等; (2)相关法包括促进农业地区发展法、森林法和土地征用法等; (3)专项法又可以分为与土地使用区划有关的(如建筑标准法、港口法、城市化促进地域内的保留农田法),与城市开发计划有关的(如土地调整法、新居住区发展法、城市更新法、大都会地区住宅用地供给的特别措施法)和与城市设施有关的(如道路法、有轨电车法、河道法、城市公园法、污水设施法、停车泊位法)。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 日本的政府行政体系包括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区市町村三级政府。中央政

东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

东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摘要介绍了东京大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的概况及其运营情况,并与其它交通方式作了比较。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保证了东京大都市社会生活的正常持久运作。从减少能源消耗、空气污染、交通事故、土地消耗等方面讨论了轨道交通的社会收益。城市轨道交通促进了东京郊区居住区沿着辐射状的线路发展,并形成了城市次中心,加速了商务区与居住区的分离。还讨论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方面及融资渠道变化等问题。 关键词东京,城市轨道交通,社会效益 1 东京大都市的定义以及与大上海的比较 1. 1 东京大都市 东京位于上海以东1 760 km 的太平洋西岸。东京大都市的地理范围见图1 。 图1 东京大都市地图 (1) 东京23 个区 在这个区域的中心,分布着包括国会在内的ZF机构和许多大型企业的总部。该区域包括23 个部分,其中大部分是商业区,其它一些是居民区。该区域覆盖了以东京中心站为圆心半径15 km 的范围,拥有800 万人口。 (2) 东京都行政区(外围中等深度颜色部分) 东京都行政区的形状像一个长(东西方向) 87 km 、宽(南北方向) 44 km 的长方形。 (3) 东京大都市的城市交通范围(外围颜色最浅的两部分) 该区域是一个以东京中心地铁站为圆心、半径为50 km 的圆形区域,它包括了东京都除岛屿以外的所有部分,以及与神奈川、琦玉、千叶县接壤的区域的一些部分。 1. 2 与大上海的比较 表1 给出了从土地面积、总人口、人口密度三方面对大上海和东京大都市所进行的对比。在土地面积方面,东京23 个区大致相当于上海市中心, 东京城市交通圆大致等同于大上海。584. 8 km , 密度高达令人吃惊的947. 8 m/ km2 。 这个网络最显著的特色之一是针对每一个区2 东京城市交通圆的城市轨道网络域分别建立不同的模式。从名称上,这个网络包括公交型普通铁路(包括高架和地面) 、地铁、微型地 东京城市轨道交通圆范围内的网络总长度为铁、单轨( 包括跨座式和悬挂式) 、定向人群运输2 246. 4 km , 城市轨道网络的密度是222 m/ km2 。GMT 和有轨电车。该情况在图2 和表2 中可以看这个数字在诸如伦敦、纽约和巴黎等世界大城市的出。近似范围内是最高的。东京23 区的网络长度为 表1 东京和上海的土地面积、总人口、人口密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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