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的成立必须进行公司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才能成立。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期工作,公司设立阶段是指从着手公司设立起至公司完成登记时止的这一段时间。因公司设立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是出现在公司的形成阶段以及公司成立的早期。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发生的纠纷。是从事公司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公司法的知识点,也是公司法纠纷中反复适用的重点。公司设立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中的公司是指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达成发起合意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主体。设立中的公司的起始时间,通常以发起人或设立人签订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为准,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发起人或设立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应以该证据证明的设立时间为准。设立中的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已经具有民事主体的一些特征,如已经具有事务机关、行为准则和一定的财产等。这些特点使得设立中的公司具备了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设立中的公司与正式成立后的公司系同一人格,二者是同一主体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公司设立行为的认定。公司设立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这种行为包括:(一)发起行为。即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采取的完成组建公司的行为,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募集股份、出资、认股、缴纳认股款、召开公司创立会议、申请设立登记等。其特征是限于发起人与设立登记机关之间、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法律关系,一般不包括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二)必要的交易行为。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的规定,发起人的以下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设立公司的行为:一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该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设立行为;二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同时公司并没有证据发起人是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该对外签订合同行为

可以认定为设立公司行为。发起人的职责范围是为公司设立法律上、经济上必需的行为,这些行为由设立中公司机关做出,其后果归属于设立中的公司。(三)部分非必要交易行为。如提前购买原料、联系客户等,这些行为并不是直接为了设立公司,属于公司设立的非必要交易行为,但这种交易行为是为了公司发展赢得机会代其提前实施的经营行为,同样属于设立公司进行的“必要行为”。

三、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被归属于合伙合同,按民法的合伙关系处理。

四、公司设立中对外债务纠纷的处理。公司设立中对外债务的承担,是公司设立相关纠纷中的最主要问题,分为公司设立成功与公司设立失败两种情形下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一)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中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三)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合同责任承担。《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五、设立中公司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认定设立中公司职务侵权行为,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必须由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其他有代表权人实施;2、侵权行为必须是发起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3、存在损害事实。4、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5、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机关,发起人行为之过错视为设立中公司之过错,根据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属于设立中公司。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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