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作重要批示

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作重要批示
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作重要批示

李克强总理对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作重要批示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时事评论

“疫苗之殇”背后是诚信的缺失

首先要谴责的必然是这对母女道德的沦丧和价值观的扭曲,为了不正当利益干着不啻于“杀人”的勾当。庞某自己曾经就从事医药工作,2009年因非法经营疫苗判刑后,还在缓刑期间就又制造了一起疫苗非法经营大案,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既丧失了职业道德,也泯灭了自己的人性,是一件可怕而又可悲的事情。

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到监管漏洞和体系的不完善。为什么私人手中的非法疫苗会流入正规的医疗机构中?利益链中的暗箱操作,是非法经营的保护伞,所谓全程可查的监管,变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生意”长达数年才被披露,一句“监管失职”似乎太轻。

近些年,时有婴幼儿注射疫苗后死亡的新闻见诸报端,而很多人也直接误认为“疫苗本身有毒,能不打就不打”。但注射疫苗是世卫组织强烈推荐、也是各国强力推行的政策,只是“疫苗安全”不等于“中国疫苗安全”。如果专业人士对相关新闻能多一些重视,弄清楚这些病例的病因,及时向社会公布,也许就能更早将庞某母女绳之以法。

行业内的诚信缺失消费的是国人的健康和信任,在保障医药安全的同时,重建信任同样重要。无论是疫苗生产、销售企业还是药监部门,都必须以“敬畏生命”为信条,以更严格的生产标准、更严厉的常态监管、更严重的违法处罚规范行业发展。

“疫苗恐慌”引发对生命健康的关注

近期不断出现的疫苗问题,让我们所有人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直线上升,疫苗是对我们身体健康的一种保障措施,特别是对婴儿的健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婴儿的自身免疫系统还不够完善,对疾病的抵抗力几乎为零,全靠疫苗来与疾病进行对抗,如果疫苗出现问题,对于婴儿来说好似游泳圈出现了一个大洞,等待疾病大军的淹没,到时候疫苗就不是保护作用了,而是成了威胁我们健康的一场“瘟疫”,对所有人都是一次灾难。疫苗安全问题关乎人命,各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加强

与当地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密切配合,全面、深入了解非法经营疫苗的流入、案发等信息。同时完善相关机制,对受害的儿童以及家庭

建立相关救助,补偿机制;完善相关疫苗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疫苗经营运输体系;规范产业链,遏制不良商业风气,让悲剧不再重演。

疫苗出问题,该担责的一个不能少

一件可能只是两名非法经营疫苗人员的案件,势将逼出另一些责任者,那些向非法经营嫌犯销售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那些从其手中购入疫苗的经营使用单位,会浮出水面。谁掉了链子,谁要受处理,一个也不要跑掉。

近年时有问题疫苗事件发生,有生产企业产品不合格的,有非法经营产生安全隐患的,有疑似问题疫苗导致注射者健康或生命受损的。每一个问题疫苗事件或疑似问题疫苗事件,都会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应,对全民卫生防疫工作造成影响。一些监管部门则在每次事件后或辟谣,或澄清,或将本地择出事外,或表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此次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让我们再次看到监管问题。此次案件的嫌犯之一,曾是一名防疫医生,因非法经营疫苗,2009年被判缓刑5年,却从2010年开始,再犯前科,与其女儿一起把生意做得更大更猖狂。这表明不仅疫苗体外循环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暴露出缓刑人员行为监管的漏洞。

根据规定,疫苗实行电子监管,全程可跟踪,但在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存在这样的现象:疫苗从药企流入非法经营者,进入“外管道”,再经非法经营者流入疾控部门、接种单位,进入“内管道”。所谓全程可查的监管,变成一纸空文。这样的生意长达数年才被侦破,是监管之失。现在,问题既已明了,链条上的所有“蚂蚱”,都应该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否则,这样的体外循环不会消停。

提炼关键词

(1)诚实守信;(2)坚守道德底线;(3)尊重生命;(4)底线不可逾越;(5)约束与规范;(6)遵守规则;(7)履行职责;(8)担当责任;(9)国家监管。

链接考试

当“生”与“利”不能得兼,当金钱的浪潮撞击着道德的堤岸,当龌龊的“伟大”遭遇高尚的“平凡”,我们该做出怎样的抉择?毫不犹豫地回答:做人,当坚守心灵的底线,仰无愧于天,俯不怍于地。今天,心灵的底线更是做人的基石,处世最起码的准则,维护尊严的法宝。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一个真正的人。

捍卫人生底线,明晓道德律法,关涉自我成长,是历年高考作文命题难以避免的热点。

1.引导考生对“底线意识”的思考。如2014年广西卷“老王生病打工还钱”、2013年广东卷“面对富翁捐助的拒绝”。

2.呼唤考生要“坚守心灵的底线”。如2014年湖南卷“最美乡镇干部”,2013年全国大纲卷“捡到手机的归还”。

3.引导考生对“如何守住底线”的思考。如2015年全国卷甲卷“女大学生举报父亲”,2014年重庆卷“游客租房被拒”。

4.引导考生对“底线”进行辩证思考。如2015年四川卷“学会做人:我看老实和聪明”。

5.引导考生对“底线与道德”的思考。如2015年重庆卷“小男孩请公交车司机等妈妈”。

“规则”也是近年高考作文考查的经典主题,从这个深刻的“母题”可衍生出丰富多彩的“子题”。

1.人生成长:恪守准则规范,牢记为人原则。如2015年上海卷“坚硬与柔软的关系”,这里的“坚硬”就可比喻人内在的正气、原则、骨气等。还有2014年北京卷“老规矩”、2013年湖北卷“人生方与圆”等,这些都蕴含着为人处世中的原则、优秀传统、道德规范等道理。

2.自然万物:顺应自然法则,按规律办事。如2015年山东卷“小孩因为硬要分辨丝瓜藤和肉豆须而最终将两者扯断”,孩子的行为违背了丝瓜和肉豆自然成长、结果的生物规律。还有2014年全国新课标乙卷“游客不顾保护区规定,给保护区内动物喂食,可能使野生动物丧失觅食能力”等。这些命题告诉我们,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要尊重生物的生存法则,按照生态理论、环保理念、自然规律办事。

相关写作素材

38元一只虾

2015年国庆期间,游客肖先生和朱先生在青岛“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餐饮店就餐,点餐时菜单上的虾标价是38元,但到结账时,店主玩文字游戏,按照每只虾38元来收费,一盘虾要上千元。游客认为“天价虾”属欺诈消费而不愿结账,在与餐饮店老板理论的过程中,老板更是要将所食用的海鲜全部按个数收费,后来甚至拿出棍棒威胁。僵持之下,游客忍辱交钱脱身。二人随后报警,当地警方称价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物价

部门进行管理。打电话致物价部门,其工作人员说现在市场价都放开了,他们并不好处理。随后,在全国舆论的关注下,当地有关部门迅速行动,予以补救,对涉事餐饮店进行九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

【多维解读】

自我约束,诚实守信。餐饮店老板大玩文字游戏,不提前告知顾客价位,低价虾高价卖,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其只考虑眼前利益,不顾及餐饮店长远的发展,缺少自我约束,有违诚实守信。

维护秩序,规范行为。起初,青岛当地警方和物价局皆称对此事无法干预,被宰游客投诉无门,执法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好这起事件。事情引起关注后,相关部门处罚涉事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维护了市场秩序,规范了市场行为。

理性应对欺诈行为。面对价格欺诈时,游客肖先生和朱先生保持了理智的心态,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护权益,依法维权,最终乐见其效。

【一材多用】

(1)诚实守信;(2)约束与规范;(3)职责;(4)标准;(5)眼光;(6)理性。

大学教学之两难:把关还是放水

77份试卷,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学生卷面成绩达到了55分的及格线,一部分学生只拿到了二三十分,还有不少十几分、几分的学生。当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教授彭美勋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批改完《材料物理性能》这门课的试卷时,他感到极度心寒。

核算成绩的时候,彭美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矛盾与纠结:严格把关还是全面放水?严格把关,将会有三分之二的学生挂科,他压力巨大,还可能遭到学生的谩骂;全面放水,可能皆大欢喜,但是有悖自己多年坚持的教学原则,不仅对学生不负责任,自己良心上也过不去。考虑再三后,彭美勋决定,严格把关,拒绝一切说情要分数现象,交出一份真实的成绩单:77人中,51人挂科,挂科率66.23%。同时,他还将此写成博文《大学教学之两难:把关还是放水!》发到了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一材多用】

(1)坚持标准和原则;(2)恪守底线;(3)宽与严;(4)教育诚信。

冒王健林之名炮轰淘宝,自媒体遭索赔1000万

2015年11月12日,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传播,造成了很大影响。

随后,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王健林从未发表过与此相关的任何言论。该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义,严重误导读者。集团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条名为《今天,万达正式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的微信,表明万达集团已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随后,“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立即发出致歉的文章。文中称,在朋友圈里看到该文就信以为真,因为王健林是推送者的偶像,毫不犹豫就复制了这篇文章表示支持,却不知事情的结果竟然这么严重,希望得到原谅。

关于赔偿1000万元,律师表示微信账号的运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本质上没有区别。

【多维解读】

坚守底线,不违法规。“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冒用他人名义,恶意诽谤、大肆污蔑淘宝,失去了道德底线,违反了法律准则,损害了公共秩序,误导了公众耳目,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敬畏法律,维护权益。面对子虚乌有的事情以及恶性后果,王健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冷静处理,理性对待。自媒体的微信推送者因为个人喜好,不予调查就转发与王健林有关的文章,原本想支持偶像的初衷竟然因为造谣而招致索赔1000万元的严重后果,缺少必要的冷静与理性思考。

【一材多用】

(1)底线;(2)敬畏;(3)自由与秩序;(4)理性;(5)初衷与结果。

动物实验与道德底线

2015年12月7日,有志愿者向媒体报料,称陕西西安北郊某医学院将实验用后的狗随意丢弃在楼顶,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任其自生自灭,是对生命的践踏。

志愿者在微博中展示了十几只狗,有的一直在抽搐,有的嘴被纱布捆绑。对此,该医学院做出回应,表示实验后对动物尸体的处理“确有不合适行为”,现已要求相关人

员妥善处理,并在全院教职工及学生中开展以“尊重生命、关爱动物”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多维解读】

尊重生命是最低道德底线。生命的存在是一切成就获得的前提,对生命的尊重是人类最低的道德底线,这种尊重同样应当被扩展到动植物身上。陕西某医学院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行为,是对生命的践踏,严重触犯了道德的底线。

采取专业的方式。现代社会有着明确的社会分工,各种学科与工作也有其相应的专业要求。在处理工作时,遵守专业的要求与程序,能够使收益最大化,将损失降至最低。陕西某医学院处理实验动物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医学专业的要求。

学习技术,更要提升素质。掌握知识与技能固然重要,但提升素质更不应被忽视。只有技术而没有素质的“专业人才”,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学校对全院教职工及学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正是意识到素质重要性的表现。

【一材多用】

(1)坚守道德底线;(2)尊重生命;(3)专业;(4)提升素质比掌握技能更重要。

冯唐译《飞鸟集》引争议

内地作家冯唐翻译的泰戈尔诗集《飞鸟集》2015年7月出版,其中一些充满个人色彩的翻译风格引起关注乃至争议。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翻译不是再创作,“信”是第一位的标准。自冯唐译本出版后,其语言风格让不少读者直呼不理解,表示“粉转路人”。不少网友认为,冯唐译本对泰戈尔作品的读者形成了冒犯,指其文字不雅“逾越了翻译的底线”,甚至是对泰戈尔的“亵渎”。不过也有人认为,冯唐“有自己的语言系统”,认为这种翻译方式接地气,便于网络时代传播。

【多维解读】

文明底线不可逾越。社会有其文明的底线,而社会交往中文明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用语的文明。冯唐作为一个作家,在翻译作品时大量使用不雅语言,非但没有起到传播文明的作用,反而触犯了文明的底线。

张扬个性要以尊重他人为度。现代社会倡导张扬个性,但任何个性的张扬都需要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这一限度简单而言就是尊重他人。冯唐在翻译《飞鸟集》时想要张扬个性、体现个人风格无可厚非,但过分脱离原作的个性则是对原作者和读者的亵渎。

对时代的变化多些理解。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不同的文化潮流和风尚,对于那些不同的文化,应当多一点理解,而不必急于扼杀。冯唐翻译的版本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代人的语言习惯,因此被认为很“接地气”。

【一材多用】

(1)底线不可逾越;(2)张扬个性要有度;(3)学会尊重;(4)顺时而变;(5)接地气。

生态线内的渣土场

2015年12月20日,红坳渣土收纳场堆填泥浆漫溢,冲进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造成33栋建筑物被掩埋或受损,受灾覆盖面积约38万平方米。

红坳渣土收纳场原是采石场,这两年才转为深圳市建筑施工挖地基取出来的渣土填土场,属于可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这个由渣土堆积起来的“人造山体”有100多米高,不仅堆的时间过久,而且缺乏足够的安全支撑、防护措施,造成了倾斜而下的泥土压埋和冲倒了园区内的厂房,损失惨重。

【多维解读】

按规则办事。生产者违反工作安全规则,将渣土堆填过高又未能及时处理,没有做好防范和维护措施,造成“人造山体”滑坡的悲剧,失职失责。

远虑与近忧。有关部门将临时渣土收纳场当成了长久的安全填土场,加之生产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危机意识,未将堆填过高的渣土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惨重,缺乏长远考虑。

【一材多用】

(1)遵守规则;(2)职责;(3)危机意识;(4)眼光。

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

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 初涉这个命题,源于我的无知。 潇湘晨报的周喜丰记者一直在研究这个课题,他从北大法律信息网看到我2011年发表的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兼论对《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废止建议》,打电话过来讨论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时,我才意识到,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这个口袋,又被扩大了!仔细研究周喜丰记者发来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案例,在专业网站上又做些调研,无论如何,都发现不了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关系。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对于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已不在少数,有关单位还到给当事人定罪的地方司法部门取经,我看不出经验在哪里,却看到了“罪行法定”这一刑法原则的一次次“被突破”。 从背景资料了解到,2010年贵州瓮安刘文军、刘盛达父子因销售小产权房被以非法经营罪案判刑,贵州的周立新律师认为是“贵州第一个错案”,在一二审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向贵州省高院进行申诉。2011年河南省新密市农民李二彬因建造销售小产权房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刑。2012年江西九江市将一名开发小产权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近年来,福建、广东等地也有把出售小产权房的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案例出现。 小产权从建设到销售均不合法。这是社会的共识,无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教授学者、律师,甚至包括建设小产权房者,对此都是认可的。但是不合法就能构成犯罪吗?尤其是构成争议很大的“非法经营罪”,尤其是争议最大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人定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把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又一个例证。 首先,我们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罪状进行分析。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解读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解读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条例 苗安全事关亿万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近日曝光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却严重影响了百姓对疫苗质量安全的信心。日前,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要求严格疫苗监管,规范接种行为,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专家认为,改革疫苗监管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更为合理的疫苗安全网络,保障接种安全。 取消疫苗批发环节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中国医药工程设备协会会长顾维军认为,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过长,处在整个链条上各个节点的疫苗批发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层层加价,流通过程牟利空间巨大,链条上各相关方参与非法经营疫苗的利益驱动明显,使得非法疫苗商贩很容易获得“可乘之机”。

为此,条例规定,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第二类疫苗,简化了流通环节,有助于对第二类疫苗流通进行监管。同时,规范疫苗采购渠道,强化配送管理,也保证了第二类疫苗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说。 全程冷链“不断链”保障疫苗流通质量安全 在宋华琳看来,疫苗监管旨在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代政府监管并非是对孤立产品、孤立环节、孤立时点的监管,而是对一系列过程、步骤和方式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为此,条例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部分疫苗还应加贴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设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医师郑景山看来,这项内容的修改,不仅从疫苗生产供应的源头,也从疫苗使用端(接种单位),规范了各自对于疫苗冷链溯源管理的要求和责任,从而使疫苗的全程冷链管理有了多角度的保障。

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摘要】2016年3月,山东非法疫苗经营案曝光,沃森生物公司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被当地药监部门撤销和收回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并拟进一步采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沃森生物发布的业绩修正预告决定对商誉计提巨额减值准备,医药企业“毒疫苗”丑闻让社会责任回到了公众的视线,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则许多医药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 【关键词】医药企业社会责任毒疫苗 遭遇山东疫苗案的影响,沃森生物的业绩压力陡增。沃森生物4月30日发布2015年年报,当年实现收入10.06亿元,同比增长39.92%;净利润为亏损8.41亿元。沃森生物2015年大幅亏损,主要是因为巨额减值损失所致。上市公司4月27日发布的业绩修正预告称,2016年3月,山东非法疫苗经营案曝光,沃森生物卷入其中,公司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科技被当地药监部门撤销和收回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并拟进一步采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继各类假药、假奶粉、工业食品

添加剂等丑闻再次曝光,让本就脆弱的社会责任又一次被谈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则许多医药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 19世纪末,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 )这一概念被首次提出,现如今在国外,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事务界,人们都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在中国依然属于一个新概念。一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否长久以来便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背景当中,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主动承担对自然环境、社会大众以及除股东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应负担的责任。同时,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内容的丰富,其概念的内涵将会进一步拓宽。 一、医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的医药行业蓬勃发展,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药经济还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所有制结构调整作出了贡献,并成为中国解决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 最近医药界发生的沃森生物“毒疫苗”事件,在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2011-11-27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很快,用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历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改的改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上海作为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并稳步向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挺进,上海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变化迅速,业务品种、制度管理、经营方式、业务流程等出现了多样化和综合性的发展态势。但是,随着证券、期货业的高度发展,此领域内的犯罪在犯罪形式、手法、特点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制约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主体的现代科技素质相对较高。犯罪主体大多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2)作案前多进行精心预谋。商业领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大多有一个根据自己的专长,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3)作案后大多会毁证灭迹或逃离。[1]

在上海长宁检察院处理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在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上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本文将以这两个案件为例子,做具体的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沪登记注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公司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称公司系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并称香港的公司具有香港恒生股指期货交易资质,自己的公司是负责推广股指期货业务。嗣后,刘某通过互联网购得“股民名单”、“车主名单”等个人电话信息,指使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公开招揽投资人参与恒升股指期货交易,并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以每次交易收取固定手续费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招揽了投资人几十名,造成投资人亏损近百万人民币。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获悉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遂以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对该公司增资扩股和转让股权进行运作。吴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报刊刊登广告等方式,公开以溢价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该公司股权,两年间,吴某累计向数百自然人销售了数千万股公司股权。 这两个案件是该院在处理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其行为方式、手段具备这一类案件的普遍特征。在处理上述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立法在司法的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空白和不足的部分显现出来。办好此类案件,将案件中具有普遍操作性的部分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对于本院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或者说对于整个检察系统办理此类案件,都是一个良好的参照。 我国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词

本案是2010年3月26日施行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陕西省第一起涉嫌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无罪判例。此前,陕西省及其他省份类似案件均被法院判决有罪。 被告人李某是超市老板,持有合法的烟草零售许可证。2009年12月李某从河南、山西购进一批真品卷烟价值9.7万元,在西安被西安市烟草二分局查获收缴并将李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3月2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李某起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某家属聘请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小冬为其作无罪辩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案专门召开审委会研究。2010年7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无罪。2010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1年4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年5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李某无罪判决生效。 审判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10年11月17日 《李某涉嫌烟草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我认为:李某非法经营罪不成立,李某无罪。李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非法贩运(进货和运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及准运证明”,因此认定李某“非法贩运国家专营的烟草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贩运”是指进货和运输行为违法。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违法即“贩”违法;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准运证明”——运输违法即“运”违法。但实际上,进货行为和运输行为都不属于犯罪,均属于行政违法。 (一)进货不合法,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购买)违法即“贩”违法。那么进货(购买)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是否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呢?答案是没有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购买)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人教部编版2019-2020学年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10.1《法律为我们护航》同步练习C卷

人教部编版2019-2020学年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10.1《法律为我们护航》 同步练习C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单选题 (共10题;共20分) 1. (2分)下列做法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 ①父母把逃学的儿子送回学校②父母赌博成性,13岁的孩子流浪在外③我国人民法院成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④政府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活动场所⑤商贩向中学生偷售有暴力、恐怖内容的书刊 A . ①②⑤ B . ②③④ C . ①③④ D . ③④⑤ 2. (2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 . 家庭保护 B . 学校保护 C . 社会保护 D . 司法保护 3. (2分)《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这一规定属于对未成年人的() A . 司法保护 B . 社会保护 C . 学校保护 D . 家庭保护

4. (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第17条之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 A . 是不合适的,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B . 是必要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怀 C . 是不合适的,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D . 是合适的,因此,未成年人不必约束自己 5. (2分)国家广电局要求全国所有电视台在观众收视的黄金阶段不得播放渲染凶杀、暴力题材的影视剧,而代之以适宜青少年观看的优秀影视剧。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 . 家庭保护 B . 学校保护 C . 社会保护 D . 司法保护 6. (2分)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别是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对此理解,说法错误的是() ①此举主要体现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保护②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实施特殊保护 ③受教育权只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权利④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 A . ①② B . ①③ C . ③④ D . ②④ 7. (2分)2017年3月27日是全国第22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各中小学围绕主题“我安全、我健康、我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高利贷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企业如果利用高利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种金融现象,高利贷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高利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但高利贷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比如,对于利用高利贷资金发展的企业而言,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而且,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发放高利贷行为,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何为高利贷 从字面理解,高利贷是指超过一定合适利率的贷款。如何界定合适利率,学界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可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也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因地制宜,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如东西部地区就应有所区别。还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的界限,应根据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因为前者会产生增值,后者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1] 笔者认为,可将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基础,超出这一利率标准的民间借贷,即为高利贷。其一,相关法规认可这一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二,民众认可度较高。虽然学者对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有多种研究,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私人放贷的情况下,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由于这两部法

非法经营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斯日古楞 一、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表述如下“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跟据该条文的表述非法经营罪主要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没有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专营物品、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及原产地证明和其他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通俗的讲打击的是倒卖一些进出口批准文件;三是所谓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实该项只不过是成文法主义立法环境下的弹性条款,使法律条文具有伸缩性,在实践中确实难以把握,加之罪行法定原则的限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难以认定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对于第二类犯罪只有海关及

口岸城市的检察院才可能有所涉及,此不赘述,本文着重探讨第一类案件,也就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无疑明确什么是专营物品、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就成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这些物品一般都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所以不允许一般的经营者进行经营。具体地讲,“专营”应理解为国家对某些重要商品由物资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商业部门统一经销的经营方式,是对商品的一种垄断性经营。“专卖”是指对重要商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生产所需原料、机械设备供应等实施统一管理的生产经营方式。进一步分析,两者还是有细微区别的。“专营”侧重经营领域的垄断,对于实行专营的物品,除国家指定的经销部门外,其他个人和单位均不得经营,其目的在于保证专营产品的正常供应,减少流通环节,防止价格上涨,避免经营混乱,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专卖”不但垄断了产品的经营环节,而且也垄断了产品的生产领域,比专营的垄断程度更高,实行专卖的目的在于对专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必要的管理限制,有计划地发展生产、优化经济结构,确保国家经济运行的稳定。“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

部编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检测卷(I)卷

部编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检测卷(I)卷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共15题;共31分) 1. (2分)2006年,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我国公民必须是() ①年满18周岁②没有被夺政治权利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④具有参加选举的文化知识 A . ①②③ B . ②③④ C . ①②④ D . ①③④ 2. (2分)下列行为属于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是() ①小刚拒绝父亲让他辍学买菜的要求,坚持回到学校学习②小明打电话向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③微微在网上散布谣言,对同学进行攻击④中学生小梅将自己的零用钱捐给了灾区 A . ①②③ B . ①②④ C . ②③④ D . ①③④ 3. (2分)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的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的非法疫苗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此事件中的涉案人员() ①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②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 ③没有做到依法自律④没有做到依法行政 A . ①②③

B . ①②④ C . ②③④ D . ①③④ 4. (2分)长春市深入开展“百万民众献计”活动,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此活动() ①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②号召公民履行政治义务 ③体现了我国国家性质④鼓励公民决定重大事项 A . ①② B . ①③ C . ②④ D . ③④ 5. (2分)2015年4月23日是第20个“世界读书日”,第一个“江苏全民阅读日”。我们中学生要多读书,读好书,这主要是因为() A . 无论何时,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 B . 我们要不断学习,刻苦学习,善于学习 C . 学习是人类的基本活动,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 D . 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6. (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说明() ①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是限制自由 ②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 ③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④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

从疫苗事件看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报告

从疫苗事件看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报告 自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曝光以来,疫苗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进而引发了对中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问题的思考。对此进行研究,以便更好的了解疫苗事件与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问题的关联。 一、疫苗事件现状 1.自身状况 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有关线索的通告》,公布了向涉案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以及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共300名买卖疫苗人员,非法疫苗流向全国24个省区市。 经食药监管部门核查得知该疫苗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8℃的恒温冷链,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注射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 2.对社会的影响 山东疫苗安全事件让一些家长选择不再带孩子接种疫苗。大家的恐慌不仅停留在心里层面,还进一步影响了行为。 居住在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的家长们受这次事件的影响较小,他们更敢给孩子打疫苗、更倾向于谨慎地选择疫苗、更有机会带孩子去

国外打疫苗,居住环境的优越和经济上的满足给他们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农村的家长们没有这样的条件,而且此次事件中的问题疫苗主要流入了农村和乡镇,因此相对于大城市的家长,他们表示不再带孩子打疫苗的比例更大。 大家对这次疫苗安全事件的恐慌更多的来自于“后怕”和对未来的担忧,前者让大家对自己曾经注射的疫苗是否安全产生了怀疑,后者让大家对疫苗的流向、事件的追责更加重视。 二、从疫苗事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1.中国公共卫生管理监管力度缺失 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毒疫苗能够流向全国二十多个省,在整个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环节存在多个监管漏洞。犯罪分子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就能借此躲避监管进行疫苗生产、运输等活动;疫苗批发企业对从业者疏于审核,有前科人员仍予以重用;制药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员工谋取私利,对外非法出售疫苗;疫苗储存、运输流通没有任何冷藏措施仍能进行;地方疾病监控部门、接种单位不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疫苗;疫苗进入卫生系统主管的疾病监控体系后,食品监管部门几乎无从监督。 2.中国公共卫生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 市场经济下,许多人为了追逐利益,违背市场规则,缺乏诚信,罔顾法律,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非法交易。执法人员监督和执法不严,对此类犯罪行为不够重视,对犯罪分子惩戒力度不够。 3.中国公共卫生医药体制不健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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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 刑事判决书 【标 签】非法经营罪,虚构交易,信用卡非法套现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0-11-22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个体经营者。因本案,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及辩护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共谋,租借福建省福安市小康养猪场、隆兴养猪场的银行POS机2台,在本区南桥镇运

河路“天美楼”5号301室暂住处,以收取0.8%-1.2%佣金的方法,通过网上银行转帐,以虚构交易等方法帮助他人用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累计金额人民币1629000元。 201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桥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祥牛分理处进帐单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对帐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注册登记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场地租赁协议、承诺函、商户信息调查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的银行卡查询资料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行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对账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合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918135732.html,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作者:赵尉梅 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06期 摘要:山东非法疫苗案2015年曝光,次年3月引发热议,在网络舆情一再升温的情况下,政府不断回应并引导舆情,同时完成内部整合。但同时也存在着回应迟缓、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如何改进值得探讨。 关键词:舆情;应急;沟通 一、事件回顾 山东非法疫苗案2010年发生,2015年曝光,2016年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根据目前社会事件所引起的舆论反映的一般过程,即:事件曝光—自媒体广泛传播—舆论反响—官方媒体跟进—舆论继续讨论—事情解决,下面就这一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简单梳理: (一)事件发生 2014年底,济南警方开始就这一事件进行侦查。2015年4月28日,山东济南警方突击检查了庞某租用的仓库,当场抓获庞某的女儿孙某,查获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腮腺炎等的二类疫苗、生物制品共25种,价值近70万元。其违法经营的疫苗流向全国24省市,4月29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1]。 (二)事件曝光 2016年2月2日,央广网发布报道:《济南查获大宗失效人用二类疫苗案,涉国内24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3月18日,山东疫苗事件“震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澎湃新闻当日的报道“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引发广泛关注。 (三)政府回应 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 药监总局已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22日,最高检挂牌督办。23日,李克强对案件作出批示;28日,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截至4月25日,已查实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编造药品销售记录、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这些企业依法予以查处[2]。

护理不良事件案例成因分析报告

2014年护理不良事件案例成因分析年度报告2013年不良事件汇总表 2014年不良事件汇总表

一、2014年与2013年比较:1、上升事件:打包不认真导致东西缺少/贴错标识;便盆划伤患者皮肤;血标本采集错误、难免压疮发生率;2、下降事件:给药错误、漏执行医嘱;3、未发生时间:烫伤、坠床、病人跳楼自杀;3、2013年一般差错2起,严重差错19起。不构成差错的6例;2014年一般差错6起,严重差错16起。不构成差错的2例 二、主要不良事件分析(见图1) 四、2014年发生护理不良事件主要原因 1、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因未严格执行各种查对制度在护理工作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占较高比例。具体表现在:①打包、术前未认真清点用物,②采集血标本时未认真核对医嘱、患者身份信息,做到“三查十对”;③打包时未认真检查包内用物和包外标识是否相符;④输液时或给病人更换液体时未认真核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名。 2、护士责任心差:①未按手术清点制度,在术前清点好器械和用物,在术后才发现用物与常规准备用物数量不相符;②采集血标本前未严格执行护理核心制度;③治疗时核对存在敷衍了事;④在书写输液贴时,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⑤带教老师未履行带教职责,未做到放手不放眼;⑥护士安全意识差,发生不良事件科室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上报,不针对发生事件进行讨论、分析、整改,甚至听之任之,导致同类型事件反复发生;⑦通过评估可以申报难免压疮,上报护理部后可以不管他是否发生压疮,发生了我们也没有什么责任,反正是难免压疮;⑧对护士的安全意识培训不够。 3、未及时准确执行医嘱:①在换药液时,同时拿2个人的药液,换了第一个后,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疑案分析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附某从2003年开始做代售柴油生意,2010年2月自行修建加油站并且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期间分别向县工商局、县经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申请相关行政手续,并取得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经济和商务局也将其加油站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并编号。2010年6月,县工商局因其无证经营,对附某做出行政处罚。2012年7月,县公安局以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查,从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附某销售柴油、汽油营业额达792000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某虽有无证经营的行为,但该行为应属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口袋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此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是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什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 “口袋罪”表征之一:“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什么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内容和范围是什么,法条并未作明确的说明,最高法和最高检先后颁布了11个司法解释,国务院也陆续颁布17个行政法规都仅仅是对专营、专卖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对限制买卖物品却未作过多的说明。 “口袋罪”表征之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款在没有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就是一个更加富有弹性的条款,在市场经济中,什么情况算严重扰乱,其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这就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但是,这对广大的市场从业者而言

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案例:甲被乙拉入一个微信群。甲在群中看到攀比之风盛行,非常生气,质问乙为何将其拉入该群,由此二人产生争执。甲产生了杀害乙的想法,雇请杀手丙,给丙2万元。丙实际上根本不想去杀乙。甲要求丙退钱。丙不退钱,还辱骂甲情商智商都低。甲愤而报警。对甲和丙该如何处理?解析:可能的情形一:丙一开始就不想杀乙,就想骗钱,那么丙构成诈骗罪。甲是教唆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由于实行者无罪,甲也无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可能的情形二,丙收钱时想杀乙,之后又不想杀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不退钱的行为根据多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给丙钱是基于不法原因(雇凶杀人),由此导致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 2、案例:甲在女朋友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乙手机上的支付宝申请了一笔蚂蚁金服的2万元贷款,然后欺骗乙:我的朋友向我还钱,我让他打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收到后转给我。乙两天后支付宝账户收到2万元,转给了甲。如何处理甲? 解析: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冒用乙的名义,但蚂蚁金服不存在受骗的问题,因为蚂蚁金服没有审核贷款人身份的义务。蚂蚁金服也不是受害人,因为蚂蚁金服可以要求以偿还贷款。由于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乙账户里面的钱由乙占有。乙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知错误而处分了这笔钱,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也就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占有给对方,相应的,主观上也有处分意识。 3、案例:便衣警察丙在抓捕逃犯丁。甲欺骗乙:丁是你朋友,丙是歹徒,在伤害丁,你要救丁。乙没有多想,便上前殴打丙,致其重伤。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欺骗乙伤害丁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对乙有支配力,乙是被利用的工具;乙误以为丁正在遭受丙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4、案例:2016年,浙江,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的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之后,张某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体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同时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主机、硬盘内。现已查明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解析:猥亵与强奸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强奸要求身体接触,而猥亵不要求,因为猥亵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只要侵犯性羞耻心就是猥亵行为。不过,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在性成长方面的身心健康。侵犯这一点,也不要求有身体接触。既然不要求身体接触,因此,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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