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计划方案

电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计划方案
电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计划方案

XXXX 电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2013—2015 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方案(2013-2015 年)〉的通知》(办安全〔2013〕37 号),加强和规范企

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防范电力事故

事件的发生,保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结合南京电厂安全

培训和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

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

安全培训,切实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效提高职工

安全素质和监督管理人员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负责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00%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 100%持证上岗。

三、工作内容

(一)培训对象

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主要内容

1.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1)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本厂安全生产现状及电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岗位规范要求的安全与职业

卫生事项。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等。

(6)华能集团《防止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安求》

(7)华能集团《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8)XXXX 电厂本质安全体系规范,128 个安全体系规范根据工作职责选学。

2.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1)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消防法、

职业健康法、交通安全法、危化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 25 号令等法规。

(2)安全管理实践:包括重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电力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和事故防范、自然灾害防范等方面内容。

(3)电力应急管理:包括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应急指挥协调、社会舆

论引导、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组织、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组织等方面

内容以及案例Array分析。

(4)国内

外先进的安全

生产管理经验

交流。

2

培训

理人员

(1)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集团公司及华能国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

处理的有关规定;

(4)劳动保护、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安全审核、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方法;

(7)工作安全危害分析;

(8)XXXX 电厂 128 个本质安全体系规范相关内容;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

消防法、职业健康法、交通安全法、危化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 25 号令等法规;

(2)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华能集团《防止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4)华能集团《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5)XXXX 电厂 128 个本质安全体系规范相关内容;

(6)工作安全危害分析、危险点分析与预控知识;

4

(7)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8)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9)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0)事故案例分析。

3.企业从业人员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消防法、职业健康法、交通安全法、危化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 25 号令等法规;

(2)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华能集团《防止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4)华能集团《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5)XXXX 电厂 128 个本质安全体系规范相关内容;

(6)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7)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8)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9)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10)结合公司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

故教训;

(11)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新员工

(1)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华能集团《防止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3)华能集团《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4)XXXX 电厂 128 个本质安全体系规范相关内容;

(5)事故案例分析等。

5.农民工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消防法、职业健康法、交通安全法、危化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 25 号令等法规;

(2)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XXXX 电厂 128 个本质安全体系规范中有关劳务管理、承包队伍管理、工器具管理、起重管理、脚手架管理、受限空间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相关规范;

(4)事故案例分析等。

(五)组织实施

1.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电厂成立由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副厂长、厂助、副总

成员:各部门主任

2.职责划分:

(1)安全培训工作由人资部牵头,统筹规划,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下达和

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监督各部门做好对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登记、记录。

(2)安监部配合人资部编制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

实施,负责协调各部门(班组)开展培训工作,并落实培训的技术支持、师资

安排、考试考核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做好厂

级安全培训记录、归档并做好培训评估。

(3)策划部为各生产部门的岗位技能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安排专工(责)

对生产部门(班组)进行技术讲课。

(4)各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班组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根据

部门、班组生产特点,分析培训需求,调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做好部门、班

组的培训记录和归档。

3.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2013 年 6 月):工作准备阶段

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本方案,全面把握本方案的基本精神和

主要内容,认真查找本部门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本方案要求,研

究制定本部门安全培训实施计划,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培训工作信息化建设,

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为全面开展培训奠定基础。

(2)第二阶段(2013 年 7 月—2015 年 9 月):组织实施阶段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

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定期开展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实际责任人,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有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把安全培训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

学习和贯彻,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实现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以班组长为重点的从业人员进行

有关专门的岗位操作安全培训教育。农民工应享受和企业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

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企业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第三阶段(2015 年 10 月—11 月):总结评估阶段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对自行组织的安全培训进行评估,

查找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探索实用、高效的安全培训

方法,不断提高安全培训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1.厂级领导应当参加政府、集团公司和华能国际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安全监察人员,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监部主任应先进行培训,

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新上专职安全岗人员三年内必须取得注册安全

师资格。鼓励安全生产人员、班组安全员参加注册安全师资格考试。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只有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4.生产部门的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部门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部门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生产岗位员工首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级由厂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生产部门安全专责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6.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员工应定期参加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只有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7.生产岗位员工调整为另一生产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各级教育合格。两级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级由生产部门安全专责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8.生产岗位员工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两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

9.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简称工作票“三种人”)和单独巡视高电压设备人员每年应自行学习有关规定,并参加由安监部组织对相关内容的年度考试,考试合格后,经厂部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应资格的工作。

10.非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调岗至生产管理岗位时,应由安监部进行初次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生产管理岗位之间进行调岗,可不再进行。

11.非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及其本部门员工)初次上岗前,应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监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12.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生产岗位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3.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发生事故时,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5.生产岗位员工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班组安全活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2)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3)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班组长批准,上班后应及时补课,并做好补课记录,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4)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各生产部门领导、安全专责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5)各部门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安监部应定期检查。

16.参培人员签到表等资料在部门保存一年以上。

17.新员工入职培训结束后,新员工要书面总结培训体会和感受,人力资源部留存。

18.临时借工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由部门(班组)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培训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将培训档案交安监部一份(复印件)备案。

19.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对该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

20.工程承办部门应协助、监督承包单位做好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同时将考试成绩报安监部备案。安监部对承包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21.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考虑到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除了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外,发包单位应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针

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

22.生产系统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教育考试合格后方

能进入生产现场。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与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相同。

23.生产系统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参加班组定期开展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

培训活动,参加班组每日的班前、班后会,参加聘用单位年度定期的安全规程

的培训和考试。

五、考核措施

1.安规考试成绩合格为 80 分,考试不合格者需进行重新培训,直到考试合格为止,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期间待遇按待岗处理。

2.各级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能低于培训要求,每少一学时考核 200 元,学时统计以培训记录为准。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持证上岗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持证上岗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复证培训考试,取、复证培训考核要求见《XXXX 电厂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4.各类农民工、外用工须完成入厂前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

5.安监部根据安全培训管理规范,有权对安全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考核。

6.安全培训、考试不得代签名、代考试,一经发现,被代人和代替人除以未参加培训、考试处置外,按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考核。

人资部安监部

20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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