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保护期监测期区别

新药保护期监测期区别
新药保护期监测期区别

这个问题看来一直困扰着大家,我试着回答一下,希望这个回答能从根本上讲清楚,并且终结此话题的讨论。分限制,纯属激励新手。

.新药保护期,它是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年月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 , ”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年,所以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

但是,某些时候,其品种在国外的专利可以按法规(例如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 ))得以延长,所以,现在还陆陆续续有行政保护的申请,但在过几年估计就差不多没有了,那时,行政保护自然湮灭。

行政保护是专利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而且,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年,也同时无效。

.专利保护期,这个没什么可说的,但凡在专利期内的,都不能进口和国产。可是,如果你认为可以规避其专利,或者该专利尚未授权,则照样可以申请——专利是可以诉无效来破解的。

这里再说说题外话,前年有段时间,注册司中药处压着一些品种不批(宫炎平胶囊之类),说是有专利纠纷问题,语焉不详。这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因为专利是归知识产权局管的,而且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情况,是否侵权,要专利申请人向法院打官司,判下来才能说明是否侵权,药监局没有权利审查专利是否侵权,反正企业在申报时都提交了《不侵权声明》,保证自己承担后果,没注册司什么事。

在专利到期前年,就可以提交仿制的注册申请,等专利到期后方能批准。

.中药品种保护,这个和进口关系不大,不讨论了。以后我会发个中药走向世界方面的话题,我在那里讨论中药品种保护的问题。

.监测期,如上述,新药行政保护已经沦为事实上的汉奸条款,只制肘国产而有利进口,已经不合时宜;而且这样的行政干预也有逻辑上的矛盾。所以,在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了“监测期”的概念,这个概念号称为了用药的安全,对于首次上市使用的药品,给予若干时间的监测期,貌似合情合理,但大家心知肚明,在实战中,药企仍然将他视为一种保护期。

监测期规定,在未到期前,不受理进口和国产的注册申请,这相比“新药保护期”而言,不但更加平衡,也更加“合理”(例如改剂型没有监测期,中药没有监测期等,都是合理的,早期原料药也批监测期很不合理,不过后来改正了)。而且,深层次的看,它的法律基础是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新药定义:“没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过的药”就是“新”药。——题外话,这个“新药”定义,却成了改剂型泛滥的法律依据。

PV-GB-007-01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1 、目的 建立药品重点监测的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 3、责任 药物警戒(安全)委员会、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部 4、内容: 4.1、药品重点监测涵义: 4.1.1、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评价药品安全性的监测活动。 4.2.2、采用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对特定药品,在特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一种监测手段。 4.3.3、数据更全面、资料更详细、评价更准确。 4.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 4.1.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开展; 4.1.2、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必须开展; 4.1.3、其他药品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 4.3、公司应当经常考察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其安全性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4、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公司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4.5、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4.6、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4.7、重点监测启动: 4.7.1、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要求企业针对特定药品开展; 4.7.2、省级以上药监部门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 4.7.3、持有人认为需要启动的。 4.8、原则上,每个批准文号的药品制定一个重点监测方案,相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可整合制定一个监测方案。 4.9、工作程序 生产企业获得药品批件接到启动通知(立即启动)→制定重点监测方案(反馈和修改各30工作日共60工作日)→方案报备ADR中心(30工作日无意见,如有重大修订需重新报备)→实施重点监测→每年PSUR报告→总结报告ADR中心→ADR中心评价→省报国家中心(每季度,及时)→国家中心报告(每年) 4.10、药品重点监测方案 在制定重点监测方案前,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拟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进行初步安全性评估,为方案制定以及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的资料包括: 1).本企业已开展研究(临床前、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2).国内外文献中有关药品不良反应、药源性损害、相互作用、毒性作用等的研究和报道; 3).国内外药监部门发布的药品安全性信息; 4).各类产品报道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资料。 评估的内容包括: 1).已知的不良反应及估算的发生率,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中发现的潜在安全性信号,同类产品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尤其是类反应),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严重不良反应,缺失上市前研究数据的特殊人群,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药品不良反应的可能影响因素,药物过量的毒性反应,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安全性问题。 2).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药品,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了需要关注的安全性问题,企业则应针对此安全性问题进行重点评估。 重点监测方案的格式及内容(至少包含下列各项)

实验室数据完整性

实验室数据完整性 CFDA飞检通告中药企缺陷汇总 近几年对于制药企业人都不陌生的一个名称就是数据完整性,然而它不是现在才有的,只是曾经GMP检查的一个盲区。 实验室由于其涉及的数据信息量大,首当其冲成为数据完整性的重灾区。 从国家局发布的飞行检查数据显示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机化系统生效以来,12家问题企业涉及实验室数据完整性缺陷的有6家,占总数的50%,而自2016年发布的5家问题企业有4家涉及。涉及实验室数据完整性缺陷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电子数据完全性不足:例如多人共用登录密码,无权限受控,缺审计追踪、修改数据、实验数据未进行备份等功能; 2)修改系统时间; 3)检验记录涉嫌造假,仪器使用日志不真实,涉嫌一图多用; 4)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 CFDA飞行检查实验室数据完整性缺陷汇总: 一、湖南健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12.23 实验室数据完整性缺陷内容: 奥拉西坦成品原始检验记录中采用红外光谱仪鉴别时,选择性的采用仪器内保存的工作对照品图谱比对作为检验结果进行判定; 检验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多人共用登录密码,无权限受控,缺审计追踪等功能,不能确保图谱、数据的完整性。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3606770.html,/WS01/CL1681/139041.html

二、吉林省辉南三和制药有限公司 2015.12.28 实验室数据完整性缺陷内容: 检验记录涉嫌造假,仪器使用日志不真实。在该企业液相工作站打印出的精制冠心片药粉液相色谱图,批号为20130301、20140501、20140801、20140802、20150901样品液相色谱图高度一致,涉嫌一图多用的数据完整性问题。 另外企业无20150901批次物料的生产记录,物料领用记录等。而液相日志显示2015年9月14日和2015年9月26日均显示对该批号物料进行了检测,此使用日志明显存在造假。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3606770.html,/WS01/CL1681/140200.html 三、海南益尔药业有限公司 2016.01.12 实验室数据完整性缺陷内容: 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修改数据。Thermo HPLC(型号:ultimate-3000,编号A-04-07-21)数据库显示,150601批次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的杂质A进行了多次测定,其中2015年6月27-28日(工作站显示的进样时间)测定的样品检测结果合格,HPLC图谱被该批次检验记录采用,但检验记录中打印的图谱显示,对照溶液、供试品溶液和溶剂的测定时间均为2015年6月26日13:59。 Thermo HPLC(型号:ultimate-3000,编号A-04-07-21)工作站电脑的存在更改系统时间问题。 例如,(1)系统时间从2015年7月17日更改为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6日对150701批次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含量均匀度进行测定; (2)系统时间从2015年7月13日更改为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1日对氟哌噻吨中间体进行测定; (3)系统时间从2015年7月12日更改为2015年6月27日。 “150601盐酸氟哌噻吨杂质A”序列显示,“氟哌噻吨混合对照”两次进样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27日的15:31和15:35,与每针30分钟的运行时间相矛盾。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行政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监测期、试行期,一次说清楚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行政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监测期、 试行期,一次说清楚 这个问题看来一直困扰着大家,我试着回答一下,希望这个回答能从根本上讲清楚,并且 终结此话题的讨论。1分限制,纯属激励新手。 1.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 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 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 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 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 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 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 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 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 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 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 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新药注册管理习题与答案(整理版)

新药研究与开发》 --新药注册管理一习题 ( ) B. 我国实验室 未研究过的药品 D.未在中 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E.未在中国境内外 上市销售的药品 2. 新的复方制剂属于新药 ( )类 A. 一 B.二 C.三 D.四 E.五 3. 现行药品注册分为 ( ) A. 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 C. 中药、西药、生物制品 E.古代药、现代药、疫苗 B. 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 D. 动物药、植物药、矿物药 4. 化学药品注册分 ( )类 A. 三 B.五 C.六 D.九 E.十五 5. 境内申请人仿 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属于 ( ) A. 一类 B.二类 C.三类 D.四类 E.五类 6. 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按新的注册分类属于 ( ) A. 一类 B.二类 C.三类 D.四类 E.五类 7. 以下有关新药研究,叙述不正确的是 ( ) A. 包括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 B.临床前研 究不包括毒理学研究 C. 药代动力学研究属于新药研究内容之一 D. 临床研究必须保障受试者安全 E.临床研究须报批 8. 新药的临床前研究包括的内容是 ( ) A. 生物等效性试验 B.制 备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药理毒理等研究 C. 不良反应考察 D.人体安全性评价 E.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9. 药品临床前研究的核心内容是 ( ) A 、安全性评价 B 、药理学评价 C 、有效性评价 、单项选择 题 1.当前我国对新药的定义是 A.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 C.首次纳入国家药典的药

D、毒理学研究 E.药代动力学研究 10.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 ) A.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B.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C.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D.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E. 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1.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 A. GAP B.GSP C.GLP D.GCP E.GMP 12.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该规范适用于( ) A. 为申请药品临床试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B.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C. 为申请新药证书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D. 为申请药品上市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E.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临床研究 13. GLP认证的程序是( ) A. 报送申请资料一现场检查通知一现场检查一末次会议 B. 报送申请资料一首次会议-现场检查一末次会议 C. 报送申请资料-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通知-末次会议 D. 报送申请资料-现场检查- 首次会议一末次会议 E. 首次会议-报送申请资料-现场检查- 末次会议 14. 药品的法定名称是( ) A.通用名 B.商品名 C.化学名 D. 汉语拼音名 E.拉丁名 15. 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A.可自主进行 B. 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C. 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D. 须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卫生部 E. 完成非临床研究即可进行 1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的规范是( ) A.GMP B.GCP C.GAP D.GSP E.GLP 17. 《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监测期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监测期…一次说清楚 1.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2.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No patent, no drug”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20年,所以03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但是,某些时候,其品种在国外的专利可以按法规(例如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得以延长,所以,现在还陆陆续续有行政保护的申请,但在过几年估计就差不多没有了,那时,行政保护自然湮灭。 行政保护是专利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而且,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同时无效。 3.专利保护期,这个没什么可说的,但凡在专利期内的,都不能进口和国产。可是,如果你认为可以规避其专利,或者该专利尚未授权,则照样可以申请——专利是可以诉无效来破解的。 这里再说说题外话,前年有段时间,注册司中药处压着一些品种不批(宫炎平胶囊之类),说是有专利纠纷问题,语焉不详。这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因为专利是归知识产权局管

药品研发注册申报的法规要求及流程

一、药品研发及注册申报的法规依据 二、药品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三、药品的注册分类 四、申报资料的内容 五、药品的监测期 六、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七、其他配套法规 八、药品研发时企业各部门的配合工作

一、药品研发及注册申报的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国产药品注册申报主要环节:药品研究开发→申报资料的受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研制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省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的复核检验(省级药检所/中检院)→审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申请人:法人机构 药品注册申请分类: 1)新药申请;2)仿制药申请;3)进口药品申请 4)补充申请: 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 5)再注册申请: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 二、药品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1、研究内容及申报流程(新药两报两批) 1.1临床前研究: 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 1.2 申报临床:获得临床研究批件 1.3临床试验:I、II、III、IV期。 I期:人体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20至30例 II期:初步评价治疗作用,100例 III期:确证治疗作用,300例 IV期:上市后应用研究,为2000例 1.4申报生产: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

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注册分类大变动,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昨日(11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 (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二)被仿制的参比制剂来源不同,其上市情况存在差异,研制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上市基础的认识也随之不同,为便于申报,将仿制药分为3-5类。其中,注册分类3是指仿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注册分类4是指仿制境内上市药品;注册分类5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关于保护期、监测期、过渡期等几个新手困惑的问题

关于保护期、监测期、过渡期等几个新手困惑的问题 自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对于注册法规修订较大,1999年4月22日颁布《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启动了对药品注册审评模式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适应WTO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原则,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后对“新药”定义修改的新形势。由于近几年注册规章的频繁修订,对于药品注册相关规章的理解发生偏差,使在药品注册申请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新药类别、新药保护期、过渡期、监测期的理解等。而实际上,当我们把目光不单单局限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上,回头看看老的注册法规、看看药品监管的“基本法”《药品管理法》,许多问题实际上并不难理解。 《药品管理法》作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对药品监管中许多问题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例如在第一章总则中对药品监管的目的、适用范围、执法部门等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尤其是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更是整个药品监管的核心——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在第四章第25条规定了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申请医疗机构制剂,需要得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方可以配制。而申报程序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四章第23条做出了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 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产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一)药品注册受理是药品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局依法委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药品实施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其它任何组织实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我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全面开展省局药品注册受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5〕3 0号,以下简称《省局受理通知》)的具体要求,使用《药品注册省局受理审查管理系统》软件及其表单,做好受理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正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我局不再对其办理受理事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寄送要求及时寄送指定部门。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所开具的《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交我局一联)寄送我局办公室预算管理处,对上述已经受理和审查的申请,不应再交申请人自行转送资料。 在开展受理试运行工作以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试行办法》收到的申请,已经开展审查工作的,暂按《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审查工作,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自2005年7月1日起,应当全部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我局药品注册司不再办理这一类申请的受理事宜。

关于新药保护期

关于新药保护期、过渡期、行政保护期等的解释 (2010-02-21 18:57:04) 转载 分类:经验 标签: 健康 1.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2.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No patent, no drug”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国产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一)药品注册受理是药品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局依法委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药品实施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其它 任何组织实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我局药品注册 司《关于全面开展省局药品注册受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注 函〔2005〕30号,以下简称《省局受理通知》)的具体要求,使用《药品注册省局受理审查管理系统》软件及其表单,做好受理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正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我局不再对其办理受理事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寄送要求及时寄送 指定部门。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所开具的《药品注册 审批缴费通知书》(交我局一联)寄送我局办公室预算管理处,对上 述已经受理和审查的申请,不应再交申请人自行转送资料。 在开展受理试运行工作以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试行办法》收到的申请,已经开展审查工作的,暂按《试行办法》的要 求完成审查工作,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自2005年7月1日起,应当全部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我局药品注册司不再办 理这一类申请的受理事宜。 (三)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办法》第四十八条快速审批条件的,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 快速审批条件提出意见,在正常报送资料的同时,将该审查意见及 其依据单独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我局药品注册司确定对该申请实 行快速审批后,通知我局药品审评中心。

新药保护期监测期区别

这个问题看来一直困扰着大家,我试着回答一下,希望这个回答能从根本上讲清楚,并且终结此话题的讨论。分限制,纯属激励新手。 .新药保护期,它是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年月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 , ”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年,所以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

《新药审批办法》

1.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2.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No patent, no drug”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20年,所以03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但是,某些时候,其品种在国外的专利可以按法规(例如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 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1)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10.10 【实施日期】200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我局《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新药的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9月15日以来批准的新药,尚未确定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按其申报与审批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自该新药证书或生产批准之日起生效。具体品种见附

件。 二、对处于过渡期内的新药,我局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三、对没有保护期、过渡期或未设监测期的新药,自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四、过渡期内新药技术转让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保护期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02年9月15日以来尚未确定的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

化学药品的分类

附件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为鼓励新药创制,严格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对当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 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具体如下: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表1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注:1.“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 2.注册分类2.3中不包括“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对新药的审评审批,在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强调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仿制药的审评审批,强调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 (二)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仿制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新注册分类2类别的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请表中一并予以列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新药设立3—5年监测期,具体如下: 表2 化学药品新药监测期期限表 (四)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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