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墨迹天气:在气象领域巨大的价值下该如何发展

对话墨迹天气:在气象领域巨大的价值下该如何发展

对话墨迹天气:在气象领域巨大的价值下该如何发展

在气象信息上每投资1 元,便可以得到98 元的经济回报。这一论断来自著名的德尔菲气象定律,即气象投入与产出比为1:98。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这一定律的应用有可能还会带来更高的经济回报率。

气象经济在中国被认知程度还不够广泛和深入。作为一款以天气预报为基础功能的移动应用平台,墨迹天气率先撬动起中国气象领域这一巨大的商业蛋糕。

日前,天气软件服务商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墨迹天气)向证监会递交了招股书,拟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3.38 亿元。

招股书显示,墨迹天气APP 上线6 年时间装机量积累到4.7 亿,日活用户达3500 万,稳居各大APP 排行榜第一阵营,并持续占据天气类软件第一的位置。

而墨迹天气面临的竞争劣势及不利因素也在招股书中明确列举:融资能力有限、资本实力欠缺、变现模式单一等,由此也引发了看衰和质疑,以及一系列关于墨迹天气真正价值的讨论。

带着疑问,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的记者与墨迹天气的高管团队进行了一次深度对话。以下为对话实录:

中新经纬:从根本上来讲,天气预报是公益性的,假如墨迹天气上市,未来怎样保持这种公益性和商业的结合?

墨迹天气:我们考虑到两个平衡,一是用户体验和广告收益的平衡,二是产品复杂度和用户体验的平衡。

我们将来的盈利模式可能有很多块,比如说2B,目前比较成型的应该是广告变现。

中央气象台2011年9月和10月降水预报检验

中央气象台2011年9月和10月降水预报检验 韦 青 张金艳 (国家气象中心,北京100081,weiqing@cma.gov.cn) 依据《气发〔2005〕109号关于下发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中央气象台预报员2011年9月和10月08时1~7天24小时间隔全国降水落区预报产品进行累加降水检验。评分站点采用全国范围内的2513站点,对其中有实况的所有站点进行评分,没有实况的不参与评分的统计。 检验量为:TS评分、漏报率、空报率、技巧评分。除了文件规定的检验量外,参照美国NCEP水文预报中心(HPC)的降水检验,增加了预报偏差检验,其含义是预报某级降水站(次)数与实际该级降水发生站(次)数的比值。TS评分、漏报率、空报率的计算公式参见本刊2010年刊登的检验报告。 从中央气象台2011年9月和10月降水预报检验结果(表略)和2010年9月—2011年10月中央气象台降水预报检验结果(图1)可以看出: 2011年9月内短期时效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和大暴雨量级TS评分分别在0.58~0.64、0.32~ 0.37、0.26~0.31、0.10~0.20、0.15~0.23之间,10月各量级TS评分分别在0.60~0.65、0.29~0.36、0.18~0.21、0.06~0.12、0.01~0.14之间;中期时效内各量级降水预报随着时效延长TS评分有所下降。短期时效内,自2011年4月份开始,小雨量级TS评分呈稳步上升趋势。 从1~7天预报偏差看,9月小雨、中雨和大雨预报偏差分别在0.73~0.98、1.04~1.31、0.6~1.16之间,说明小雨量级预报范围均小于实况,中雨量级则均比实况大。1月小雨、中雨和大雨预报偏差分别在0.81~1.07、0.98~1.36、0.58~1.15之间,其中,小雨量级短期时效内预报范围比实况大,中雨量级除168小时预报外,其余时效预报范围均较实况小。 总体看来,9月小雨和中雨各时效预报TS评分基本和10月持平,大雨各时效较10月均偏高。预报偏差9月、10月水平相当。与2010年同期相比,9月小雨、中雨、大雨各时效预报TS评分均提高明显,10月小雨、中雨较2010年提高明显,大雨短期时效较2010年偏低 。 图1 2010年9月—2011年10月中央气象台1~7天降水预报检验结果 第3卷6期 2011年12月 天气预报技术总结专刊 WEATHERFORECASTREVIEW Vol.3,No.6 December201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月15日:未来三天全国天气预报

10月15日:未来三天全国天气预报 2016-10-15 来源:中国天气网 冷空气影响北方地区 北京河北等地有霾 一、重要天气 1.冷空气影响北方地区 15夜间至17日,受冷空气影响,西北地区东部、内蒙古大部、华北北部和东北地区等地将先后有4~8℃降温,其中内蒙古东部、东北地区中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降温可达10℃以上;上述大部地区将先后出现4~6级风。另外受其影响,内蒙古东北部、黑龙江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还将有小到中雪或雨夹雪,局地大雪。 2. 北京河北等地有霾 15日夜间至16日白天,北京、天津西部、河北中部的部分地区有中度霾,北京南部局地有重度霾。16日夜间起,受冷空气影响,霾逐渐减弱。中央气象台10月15日18时继续发布霾黄色预警。此外,今天夜间至明天早晨,华北中南部、东北地区、江苏南部、陕西关中、重庆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雾,局地有能见度不足200米的强浓雾。 二、未来具体预报 15日20时至16日20时,青海中东部、甘肃中南部、西藏中东部、内蒙古东部、东北地区中西部有小雨(雪)或雨夹雪,局地中到大雪;华北中东部、黄淮中东部、江淮、江汉东部、江南东北部、西南地区大部、海南岛东南部等地有小到中雨,局地大雨。内蒙古大部、安徽等地有4~6级风。台湾海峡、南海东北部和巴士海峡将有7~9级、阵风10~11级的大风,南海中东部偏北海域将有10~11级大风,其中台风中心经过附近海域将有12~13级大风、阵风14级。

16日20时至17日20时,内蒙古东北部、黑龙江西北部、西藏中东部等地有小到中雨(雪)或雨夹雪,局地大雪;新疆北部、东北地区中北部、云南以及江南东部沿海、华南南部沿海、海南岛、台湾等地有小到中雨,局地大雨。内蒙古中东部、东北地区大部等地有4~5级风;南海北部和中部、巴士海峡将有7~9级、阵风10~11级的大风,其中南海中部偏北海域将有10~11级大风,台风中心经过附近海域将有12~14级大风、阵风15~16级。

常用气象网站功能简介

常用气象网站部分功能简介 主要对如下网站进行介绍: 主要介绍常用气象网站的查询功能,以及信息提示 南汇气象局气象服务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a16002055.html,/ 福建水利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a16002055.html,/ 泉州气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a16002055.html, 香港天文台https://www.360docs.net/doc/da16002055.html,.hk/contentc.htm 中国气象局中央气象台·中国天气在线https://www.360docs.net/doc/da16002055.html,/nmc/index.jsp JEPPESEN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a16002055.html,/ 南汇气象局气象服务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6002055.html,/ 本网站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地面天气图和高空等压面图,MTSAT卫星云图以及上海地区实时雷达图象等

一、高空等压面图和地面图的查询 1、点击主页中天气形势实况中的地面图和高空图一项 2、通过以上步骤之后将进入如下界面。(天气图为韩国气象部门提供) 点击Far-East Asia Surface Chart 项可以查询地面图。全天共0000、0300、0600、0900、1200、1500、1800、2100(UTC)等八个时次,一般在其有效时间之后1-2个小时更新。 点击East Asia Chart(00,12UTC)项可以查询surface\925hpa\850hpa\700hpa\500hpa\300hpa\200hpa\100hpa等高度层的高空等压面图。全天共0000、1200(UTC)等两个时次,一般在其有效时间之后3-4个小时更新。 其详细操作如下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中国气象局工作介绍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气预报》教案新部编本

教师学科教案[ 20 – 20 学年度第__学期] 任教学科:_____________ 任教年级:_____________ 任教老师:_____________ xx市实验学校

《天气预报》教案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掌握天气的两个特点; 2、学会识别常用天气符号,能够读懂电视天气预报。 (二)过程与方法 初步学会阅读天气预报中的简易天气预报的技能。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培养认识人类生产、生活与天气的关系,通过联系本地的天气变化,激发学生开展气象观测、预报的课外活动兴趣,增强科教兴国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学会识别常用天气符号,能够读懂电视天气预报。 三、教学难点 联系生活体验、比较、识图、讲练结合的教学方法。 四、课时安排 1课时 五、教学准备 多媒体课件、粉笔、图片。 六、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我们能够观测到我们当时的天气情况,可是我们想知道未来的天气状况要怎么办呢? 新课讲解: 一、怎样看天气 神舟六号就带着中国人民的希望、带着中国人民的骄傲顺利地升上太空。 就在那一天的早上,神舟六号差点不能升空,你知道是因为什么吗? 答:天气,因为那天下雪了如果雪再大一点恐怕就飞不上了。 1、天气对你的生活有什么影响?(谈一谈)

2、你怎样知道明天的天气情况? 通过看电视,听广播,拔气象预报电话,查互联网。 通过分析天气图,自己预测天气。 通过气象观测,自己制作天气预报。 3、展示书本上关于上海的天气预报(上海明天阴到多云,有时有小雨,降水概率15%,偏南风3级,15℃~23℃)。从中你知道天气预报的主要内容?你知道他们的含 义吗? 二、天气的用语 介绍各种天气用语的含义及符号。 答:一般天气预报包含了五个要素:云量、降水量、降水概率、风向风速以及气温。 三、小知识 天气预报就是应用大气变化的规律,根据当前及近期的天气形势,对某一地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天气状况进行预测。它是根据对卫星云图和天气图的分析,结合有关气象资料、地形和季节特点、群众经验等综合研究后作出的。如我国中央气象台的卫星云图,就是我国制造的“风云一号”气象卫星摄取的。利用卫星云图照片进行分析,能提高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天气预报就时效的长短通常分为三种:短期天气预报(2~3天)、中期天气预报(4~9天),长期天气预报(10~15天以上),中央电视台每天播放的主要是短期天气预报。公元前650年左右巴比伦人使用云的样子来预测天气。公元前340年左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天象论》中描写了不同的天气状态。中国人至少在公元前300年左右有进行天气预报的纪录。古代天气预报主要是依靠一定的天气现象,比如人们观察到晚霞之后往往有好天气。这样的观察积累多了形成了天气谚语。不过许多这些谚语后来被证明是不正确的。 从17世纪开始科学家开始使用科学仪器(比如气压表)来测量天气状态,并使用这些数据来做天气预报。但很长时间里人们只能使用当地的气象数据来做天气预报,因为当时人们无法快速地将数据传递到远处。1837年电报被发明后人们才能够使用大面积的气象数据来做天气预报。 20世纪气象学发展迅速。人类对大气过程的了解也越来越明确。1970年代数字天气预测随电脑硬件发展出现并且发展迅速,今天成为天气预报最主要的方式。1853~1856年,为争夺巴尔干半岛,沙皇俄国同英法两国爆发了克里木战争,结果沙俄战败,正是这次战争,导致了天气预报的出现。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 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 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8-9级) 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第五条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二)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09-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 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 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8-9级) 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第五条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二)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六条暴雪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二)橙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第七条寒潮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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