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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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办法》 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

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

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

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

2015年08月24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

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

院关于国有

企业发展混

合所有制经

济的意见》 国务院 2015年09月23日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

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的微观基础。 三、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根据前文介绍,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RR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

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RR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

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

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20RR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68.18%,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

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

(一)关于股权

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

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

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

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2017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69次会议审核,国望高科127亿借壳东方市场的交易被否。作为2017年唯一一例因为关联交易以及经营模式重大变化被否的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案例,却也生动说明了在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触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

(三)关于资产和员工

资产和员工是企业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也是上市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资产和员工问题有其特殊性。

1、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动产,以及金融资产等。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关注点及核查方式各不相同。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重点应关注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工作。同时,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划拨用地情况,应关注相关用地是否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的要求,土地用途及性质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国企混改中一般会涉及员工安置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国企混改要充分保障员工对国企混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从上市角度来看,应重点关注国企混改的员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应公示、决议程序,以及对于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建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工龄计算、社保待遇等

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如果进行了员工持股安排的,还需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相关规定,核查其员工持股的合规性。

国企混改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要求的、有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一份完美的混改方案虽然重要,但达到好的效果才是终极目标。国企混改应围绕“有利于国企完善治理、提高国企运行效率”这一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完成混改目标。

2018年《测绘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8年《测绘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 1.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某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10000元并记为严重失信,则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至少应满()年。 2.根据《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对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实行()制度。 A.登记 B.认定 C.考试 D.学分 3.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万元。 4.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至少应有()平方米。 5.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日前,通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 8.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职责中,不属于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职责的是()。 A.签发质量手册 B.确本定单位的质量目标 C.签发作业指导书 D.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 9.测绘成果检查过程中,当质量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在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负责裁定质量分歧的是()。 A.省级测绘地信信息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 B.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C.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 D.测绘单位总工程师 10.下列测绘仪器的三防措施中,说法错误的是()。 A.外业仪器一般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擦拭 B.作用中暂时停用的电子仪器每周至少通电2小时 C.仪器进行防雾处理,严禁使用吸潮后的干燥剂 D.内业仪器一般应在一年内将所用临时性防锈油脂全部更换一次 11.根据《测绘法》规定,( )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A.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B.军队测绘部门 C.国家安全局 D.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

2021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 ? ? 2018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2018-06-23 11:39 序 号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修订】 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修订】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工作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de通知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18年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2018法律法规及合规管理程序

XXXX有限公司 TD020015 A/0 取代TD020018 1.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 编制: 审核: 批准: 持有者: 2016—01— 20 发布 2018—01— 30 修改

1.0 目的 用来确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渠道,确保公司管理运营的符合性。 2.0 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质量、知识产权、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有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宣贯、实施和定期评审合规性。 3.0相关文件 3.1《文件管理程序》 4.0 职责 4.1办公室负责获取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组织进行合规性评审。 4.2根据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其遵循情况及符合性,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3体系考核组参与评审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并监督执行。 4.4 各部门收集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将信息传递给办公室,并将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向部门的员工及相关方传达。 5.0定义 无 6.0工作程序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流程图 6.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6.1.1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法律、法规。 6.1.2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相关法规。 6.1.3各级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测量、知识产权和质量的法规政策. 6.1.4其他相关方所提出的要。 6.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 由公室统一收集,管理者代表审核。 6.2.1办公室应经常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如安全生产监督局、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及政府部门),以便及时获取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2.2办公室、其他部门也可以协会、报刊杂志、图书馆、咨询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官网及各类官方媒体传播工具等渠道获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补充。 6.2.3办公室负责建立上级来文的收发记录,加强与各信息渠道的信息交流,及时予以更新。 6.3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与发放 办公室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认适用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3.1办公室将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办,以: a)识别和了解哪些活动受哪些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影响,其具体要求是什么; b)哪些部门或人员需要获取哪类信息。 6.3.2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后,办公室编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并发放至相关适用部门,并保持发放记录。 6.3.3法规使用部门建立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6.4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信息的更新、交流与实施 办公室负责通过通过上级部门发放或上网搜索,获取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更新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认;当公司内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重新确认后,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合规性评价】。 6.4.1办公室对获取新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有关文件的及时更改,或制定实施的措施计划,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并通过文件、会议、培训、通知、简报、座谈会或走访等方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传达。 6.4.2对作废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废止信息,确保员工及相关方人员清楚并按现行有效文件的要求执行。 6.4.3公司在工作例会上,逐级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按《信息及交流管理程序》执行。 6.4.4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规定,各部门及时申报有关法规及其他要求知识的培训需求,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法规使用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法

国内外生物制品、审评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清单-2018年-0

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生物制品、审评一般指导原则清单 名称 生物制品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重组制品生产用哺乳动物细胞质量控制技术评价一般原则 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 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技术审评一般原则 疫苗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审评一般原则 生物组织提取制品和真核细胞表达制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技术 审评一般原则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一般原则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联合疫苗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结合疫苗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多肽疫苗生产及质控技术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颁布日期 2015-04-15 2015-02-28 2014-01-08 2010-04-22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2008-09-04

19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第二稿)2008-09-04 20 预防用以病毒为载体的活疫苗制剂的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1 预防用DNA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2 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3 细胞培养用牛血清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4 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5 人体细胞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6 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7 变态反应原(变应原)制品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8 艾滋病疫苗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8-09-04 29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2008-09-04

2018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2018 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法律法规类 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字号实施时间状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全国人民代表 2018-3-11 现行(已修 订) 大会公告第 1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 2017 第 66 号2017-10-1 现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 2006 第 48 号1994-8-31 现行(已修 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 1995 第 50 号1995-10-1 现行(已修 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 2009 第 18 号1986-10-1 现行(已修 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1996 第 77 号1997-3-1 现行(已修 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 2017 第 81 号2000-7-1 现行(已修 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2017 第 89 号2000-1-1 现行(已修 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 2003 第 7 号2004-7-1 现行(已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 2004 第 28 号2004-8-28 现行(已修 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环境染防治法主席令 2016 第 57 号2005-4-1 现行(已修 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 2006 第 54 号2007-6-1 现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 2007 第 62 号2007-10-1 现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 2007 第 69 号2007-11-1 现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 2017 第 64 号2008-1-1 现行(已修 订)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2016 第 48 号2008-4-1 现行(已修 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2017 第 70 号2008-6-1 现行(已修 订)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2015 第 24 号2008-1-1 现行(已修 订)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 2007 第 81 号2008-5-1 现行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 2008 第 5 号2009-5-1 现行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2008 第 6 号2009-5-1 现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 2011 第 46 号1998-3-1 现行(已修 订) 1

2018年3-4月份颁布法律

2018年3-4月份颁布法律汇总 一、3月份新版布法律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 1、职业学生顶岗实习应给予报酬 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其中规定,校企双方可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2、维护微博客信息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3月20日起施行。在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方面,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障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等。 在治理虚假信息方面,该规定强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从根源上保证信息真实性。

3、网售医疗器械线下应有实体店 网售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是公众极为关心的问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38号总局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要求;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登记在其平台入驻企业的经营资质。 4、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办错案将被追责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大全(2018年1月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大全(2018年1月更新版)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来源/律道湾湾(LUDAOWANWAN)法序号实施日期目录(点击进入)12018年7月1日烟叶税法22018年7月1日船舶吨税法32018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42018年1月1日法官法52018年1月1日律师法62018年1月1日仲裁法72018年1月1日公证法82018年1月1日检察官法92018年1月1日公务员法102018年1月1日标准化法112018年1月1日核安全法122018年1月1日行政复议法132018年1月1日行政处罚法142018年1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15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162018年1月1日公共图书馆法172018年1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182018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192017年12月28日计量法202017年12月28日招标投标法212017年11月5日海关法222017年11月5日会计法232017年11月5日港口法242017年11月5日公路法252017年11月5日文物保护法262017年11月5日母婴保健法272017年11月5日民用航空法282017年11月5日职业病防治法292017年11月5日海洋环境保护法302017年11月5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12017年11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22017年11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32017年11月5日境外非

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342017年11月4日刑法35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362017年10月1日国歌法37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382017年7月1日测绘法39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40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41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422017年6月28日国家情报法43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442017年5月8日红十字会法45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462017年3月1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47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482017年1月1日国防交通法492017年1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50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512016年11月7日档案法522016年11月7日气象法532016年11月7日旅游法542016年11月7日体育法552016年11月7日煤炭法562016年11月7日对外贸易法572016年11月7日海上交通安全法582016年11月7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92016年10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602016年9月3日外资企业法612016年9月3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622016年9月1日慈善法632016年7月2日水法642016年7月2日防洪法652016年7月2日航道法662016年7月2日节约能源法672016年7月2日环境影响评价法682016年6月1日教育法692016年6月1日高等教育法702016年5月1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712016年5月1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722016年3月1

(完整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修订),推荐文档

第一章基本制度 1-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 度 1、目的 为了及时识别、获取、更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3、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建立“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2)各部门负责将“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 要求清单”传达给本部门员工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3)安全环保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控制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它必须实行的要求。 4.2获取方法

安全环保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体系运行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1)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公司相关“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3)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相关的文件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定期更新记录》 《文件发放登记表》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隐患整改记录》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 《安全培训记录表》

2018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NO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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