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银甬办[2009]360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行授权,转授各管理支行、A类支行(市分行营业部)派驻审批人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权限为160万元,有效期至2009年度转授权文件生效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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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总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前,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暂在“150003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和“150103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核算。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

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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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和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及操作风险指南》(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分行所辖分支机构开办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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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贷款用于购房的,还须满足我国境外人士购房有关政策;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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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贷款用于个人经营的,贷款投向须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七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房产抵押,并可根据抵押人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臵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八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我行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臵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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