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经济法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经济法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经济法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表现的越来越明显。正确认识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能够将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而想了解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必须首先了解经济法的本质,其次要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而本文正是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和经济法的历史起源及本质角度来考察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关键词:经济法;现代市场经济;地位;作用

一、经济法的本质

而想要了解经济法的本质,首先必须对经济法的产生和人类的历史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并不是与政府干预同时出现的,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世纪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而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政策。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

( 一) 现代市场经济经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

自由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初始形态。所谓自由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不同所导致的一种市场经济形式。这种市场经济形式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的类型、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人员的选择等都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决定的,政府在此过程中不会给予任何干涉。此外,每一位劳动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每个家庭也可以用自己的收入来决定购买什么。简单的说在这种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海个人的意愿和行为都是自由的不会被任何外界因素所控制。总之, 在此经济形态下, 自由市场经济, 即自由放任经济是一种完全放任的经济, 是以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下, 通过价格的传导作用, 自发地调整经济资源和商品经济的运行。

(二)现代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放任经济的缺陷

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形式,只有在两个前提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对社会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首先是市场的充分竞争。这种竞争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多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范围内展开市场竞争,不存在垄断等现象。对于资源的配置则是通过价格信号的传导来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生产成本将工作做到极致。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产品的稀缺程度能够通过价格充分的反映出来油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大多都是通过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进行的。所以, 价格信号必须能够比较真实地、准确地、全面地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市场主体———企业或居民个人。使市场主体能够比较及时地调整他们的经济行为和决策, 使之能合理有效。

(三)现代市场经济发挥了计划经济制度的优势功能

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优点有:( 1) 权威性, 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着眼于权威, 绝对服从于命令;( 2) 自觉性, 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的主观能动性, 自觉地认识和利用经济规律;( 3) 全局性, 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高度集中的需求:( 4) 持续性, 由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权威性和全局性, 持续性就明显显现出来。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 由于国家集政治权利、经济管理权和资产所有权于一体, 极易将管理权和所有权统一规划为政治权力,权力集中会失去控制, 缺乏控制往往会违背经济规律, 逆规律行事。( 2)“国家之手”的强制性、主观性, 往往会出现判断决策失误。市场主体严重缺乏灵活性, 社会资源损失严重。( 3) 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完全忽视了“市场之手”的功能; 把市场主体视为国家或政府的附属机构, 按国家机构的运行规则来管理经济, 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受到极大的挑战, 必然造成社会浪费。经济效率低下。

三、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经济法的性质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中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经济法则是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法律,其性质主要取决于各领域的性质。而经济法的性质则取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无论是从最初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当前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其经济法的性质都是由当下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与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相适应

经济法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首先表现在它的“综合调整”。匕如说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只有横向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对经济法进行制定的时候,就应该根据现代市场的实际情况,将经济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里微观经济运行出现了不同的阶段居阶段各关系性质又不尽相同。经济法就是调整各种经济主体关系而存在的。在立法中都是纵横并存,公私结合,内外兼治从而使得私权与公权相互约束相互制衡。

四、结语

经济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门类齐全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这两大部分作为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两个重要的手段,有效的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波.《论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2】张衫衫.《论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3】丁雅荣.《浅谈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审批稿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扞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公平 (3)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价值 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编总论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一、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的概念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 和功效。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容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包括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但 其内涵具有特殊性。 ●秩序:指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 秩序。 ●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尤其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公平: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二、经济法的功能 (一)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法律具有这种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功能,通过法律的实施能实现法律内在价值,实现预定的秩序、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等相结合的价值目标,即理念目 标。 (二)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这就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和民商法的局限,使经济法具有的 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符合正义要求的秩序、自由等价 值目标和理念目标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 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经济法理念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即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 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 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二)法律理念同法律价值的关系 ●区别: ●价值是客观的,需要实际利用才能释放; ●理念是主观的,须借助事物的价值和功能,才能变成客观存在 ●联系: ●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凭借法律固有价值的释放和实现; 理念也可以反作用于事物的价值。 (三)经济法价值、功能与理念的关系 ●人们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固有价值(体系和特点),在经济法的固有 价值体系基础上形成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人们头脑中的价值目标模 式)以及经济法理念(理想目标模式);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 (1)自律性 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 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然而,这种公

关于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除了要占據国内的市场外,国际市场份额的占据也很重要。但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可避免会遭遇一些问题,对于这一些问题的处理,一般依靠的法律就是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的运用,对于我国对外贸易而言很重要,接下来就进行细致的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一)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我国外贸交易而言,借助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在这一方面,没有指定被保护的对象,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其借助正规渠道购买他国的专利,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此,出于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考虑,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第一点,有关于创新方面,要培养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创新是前提,为此,要加大企业创新力度,加快企业创新步伐,使企业研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二点,在注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产品专利。如果有其他人盗用自己的专利,可以把法律作为武器,发起法律诉讼,进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点,对于外贸纠纷方面,关于这一内容,企业要深入挖掘法律内涵,了解其含义,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有法可依,借助法律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不良事件的出现。 (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对于市场的运作而言,不论是倾销,还是反倾销,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都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有关于倾销这一内容,是这样介绍的,卖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大量低于市价的产品投放至市场,使买方市场呈现出混乱状态,不利于市场平稳的运行下去。而关于反倾销,则与之相反,买方出于预制倾销情况的发生,会使用一定的市场调节措施,一旦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如下例子可以思考。在我国加入世贸伊始,由于产品成本比较低廉,为此销售价格也很低,因而很容易进入其他国家,对此,买方就会采取反倾销的手段,减少我国产品的进入。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比如深入了解国际经济法,使用其所蕴含的反倾销条例为武器,切实保护企业权益,同时配合买方调查,消除其对我国误解,一旦出现不公正现象,要进行投诉,以保证调查结果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定位。 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另一方面是国际技术贸易法。接下来就这两个法律进行分析,以解释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而言,其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其中称得上是核心法律有两部,其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其二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在这两部法律中,声明了许多内容,既包括贸易双方所具有的义务,又有其具备的经济权利,并为

非市场经济地位

我们有理由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并不是以此来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能够公平地对待中国;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4月14日,在对外贸易领域,同时发生了两件事情。一件是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另一件是美国商务部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中国彩电作出终裁,裁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两件事都是有关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但结果却迥然不同,其所蕴涵的丰富信息值得我们去解读。 入世协议 近年来,国外尤其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中,总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WTO的情况下,我们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呢? 应该说,这与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有关。根据协议的规定,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从而采用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规则,即参照第三国制度,继续维持对入世前的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机制。 让我们看一看WTO对倾销的定义。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才是“正常价值”?由于WTO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毫无疑问,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从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换言之,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频繁祭起“非市场经济国家”大旗,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原因所在。 特殊原因 WTO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组织。按理说,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理应是个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无论从GA TT关于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还是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中国都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对中国设定一个15年的过渡期,并动辄给中国企业套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紧箍咒”,挥舞起对华反倾销的“武器”,还有以下特殊原因:一是中国是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 全球化时代,各国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来越激烈,当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市场“攻城略地”时,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但在中国加入WTO后,一国利用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样,被WTO允许采取的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的反倾销,尤其是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就成了一些国家指控中国企业搞倾销的最好借口。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2.5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2.6.1 公平 (3) 2.6.2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3.1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3.3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3.4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报告文案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 表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指标及分值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外国朋友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了解,2002年我们用了近一年时间,对截止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估测度,并与一些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由于报告的英文版正在翻译过程中,为方便国外读者,这里先给大家

提供报告缩写本的英文版。 一、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国家 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反对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实施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中国是受损害较大的一个国家。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NMC)的判断,之所以经常对华使用反倾销的政策,主要是因为双方交流不够。他们确实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中国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程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变动不甚了解,在相当一段时间也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子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而中国学者们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中国的NMC问题。因此,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而加深了。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有非认识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譬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相关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惟一条件。市场经济下,也存在不公平贸易的产品;非市场经济下,也可以有相互满意的公平贸易。同样是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反倾销中仍然会有败诉。因此,中国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NMC问题,并不是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公平的对待;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为了在反倾销中能得到一个非歧视的、公允的判断,我们需要耐心地、客观地向外国朋友介绍中国经济快速转轨的进展情况,帮助外国朋友认识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本报告就是这样一份向外国朋友们提供关于中国市场经济极为详尽的调研成果。我们欢迎国外读者尤其是外国朋友共同来评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我们将充分听取包括国外专家在的各方意见,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充分交流,这不仅将有助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也将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秩序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摘要: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总体良性运行。增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关系中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不变的。我国经济体制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经济体制转变,仍遵循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失灵和国家或政府失灵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益的理论。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概念 社会整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它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部外部联系的同

一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内,各部门、各地区、各环节共同组成经济活动的动态体系。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指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节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力图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来界定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比增量利益更能体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宏观性特点。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法保障和促进劳动生产率 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具有平衡协调的功能,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经济法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与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将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协调起来,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劳动生产效率。 (2)经济法保障和促进经营效率 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有一套相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相配套,否则,经济法的效率无从得以保障,以致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成为空洞之物。经济法

论述经济法地位

论述经济法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 经济法的独立,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市场失灵,公共失灵经济法 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通过管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和滞后,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 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的要求就越高,特别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如果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摘要】中国“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由来,“非市场经济问题”对中国的影响,中国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问题 WTO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到2012年为止,全球已有包括俄罗斯、巴西、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在内的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仍未予以承认。从时间上来看,欧美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不重要,因为根据入世达成的有关规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只在入世后的15年内有效,15年一过,中国自动获得这一地位。但欧美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也并非不重要,而是非常重要,正如: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助理、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教授在谈到美国将迅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说:“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最重要的意义,并非对一国总体经济体制等情况作判断,更多体现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技术适用”。是否被承认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直接决定了中国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的境遇。所以,中国算不算市场经济国家,关系到我国出口产品的命运。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由来 一般舆论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所以产生,是

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l款第2项引起的。该条款规定:“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以替代国价格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观点认为,该条款的存在等于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承认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倾销中处在了非常被动的地步。因此,中国政府在当初根本就不应该同意在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 那么,问题的产生是否就是这样的简单呢?当然不是。实际上,中国政府之所以同意在入世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是有原因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虽然越来越高,但迄今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中国入世之前,就更是如此。众所周知,中国之所以近年来市场化程度空前提高,是由于中国入世前后大步推进改革的结果。而在中国谈判入世时候,市场化程度并没有现在这么高。就我国而言,虽然从整体上国家进行垄断或价格控制的产品已经很少,但是,由于我国一贯重视和扶植出口创汇产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出口生产和贸易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或财政支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促进当地企业发展,对各种事务大包大揽、对企业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赋税优惠(如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和补贴以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

论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样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在辅助市场经济有序平稳的发展,所以,对于经济法的作用于地位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地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概念形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崛起已近一个世纪,在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兴起自1979年至今整整三十个年头,学界对经济法的地位仍然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 其实,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前人的观点分为两派,一方持支持态度,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另一方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经过了长期以来的争论,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占据其一席之地。经济法之所以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所以,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其次,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经济法是一种新兴的独立部门法,它可以说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而产生的与宏观调控所结合而形成的法,所以在我国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经济法是会对经济起到合理的干预经济、调节市场的作用,也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规范和保障,为国家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经济法的作用 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取决于该法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前面说过,经济法作为一种政府职能的放大,其所服务的对象无疑是政府作

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臧立 近来,国内外媒体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报导沸沸扬扬,其间不免杂有诸多不确切或谬误的声音。本文拟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希望能有助于该问题的澄清。 一、WTO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态度 (一)WTO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由来实际上,早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时期,非市场经济问题就已经提出来了。GATI'1947缔约方曾经于1954年至1955年期间召开会议对GATTl947的各项条款进行审议。在会议期间,针对捷克斯洛伐克提出的价格比较问题,缔约方作了一个补充规定,即关于GAq~F1947第6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指出:“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后来,在GATT东京回合谈判期间达成的《关于实施GATr第6条的协议》(也即《反倾销守则》)中,缔约各方确认在确定倾销时允许继续适用上述补充规定,即:第2条关于“倾销的确定”的规定并不损害总协定附件1第6条第1款的第2段补充规定。也就是说,进口方认为在确定是否构成倾销时,如果与此种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适当,那么,该进口方政府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国内价格。进而言之,是否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方的手里。 后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罗马尼亚代表团曾经就这个问题提出议案,认为反倾销守则的制定是为了提供更加一致的和确定的反倾销规则的执行标准,而该补充规定却缺乏这种一致性和确定性;此外,该补充规定只是允许进口方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倾销,而从缔约备方的实践来看,替代国价格已经成为许多缔约方对某些国家自动采用的调查方法,而不是优先考虑反倾销规则所规定的确定倾销的一般方法。有些缔约方甚至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只能采用替代国价格。由于GATT制定反倾销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倾销案件的完整调查提供一个公正和公开的程序基础”,这种自动适用市场经济国家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是与此背道而驰的。因此,罗马尼亚建议对该补充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以限制某些缔约方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自动排除确定倾销的一般方法的做法。但是,欧美等国则认为,该补充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说明了在价格比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特殊困难以及有必要考虑不必进行严格比较的可能性,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定,它并没有排除进口方执行反倾销规则一般规定的可能性,因此,没有必要对该补充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就这样,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该补充规定被继续保留了下来。 仅从字面来看,补充条款并没有提及“非市场经济”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关键原因也在于,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都或多或少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只不过计划经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垄断范围和程度更高一些而已。如果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定限制条款,难免有歧视之嫌,因此,在制定条款时,并没有提到“非市场经济”的字眼。但是,在实践中,该补充条款基本上都是用到了计划经济国家和处在经济制度转型的国家。由于这些国家通常都被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该补充条款就成了事实上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试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

试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 内容摘要: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在这段岁月里,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焦点,有肯定赞同,也有抨击否定,至今也很难说有一个大一统的意见。本文旨在把握经济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实质要件,联合形式要件进行思考,综合地看待经济法和其它部门法的关系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以为探讨。 关键词:独立的法律部门,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经济法的地位 西方市场经济在经历了充分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失灵问题凸现。传统的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对市场机制调节手段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经济法应运而生。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开始进入经济生活的时候,就过多地去采用行政手段来否认市场的作用,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术语。在过去的20多年里,学术界出现了“协调论”,“调节论”,“需要国家干预说”,“新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说”五大学派,其中百家争鸣的焦点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这一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出发,形式标准有“一元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唯一的划分方法,因为划分标准的单一,不适合现代法律体系多样性特征,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是辅助性标准。“多元说”考虑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兼顾考虑法律主体不同,法律文件的多寡等等。多数人的观点采“二元说”为划分的标准,笔者是认同的。毕竟调整对象才是核心,调整方法相对于调整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来也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目前,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学说赞同者无数,他主张应将经济法定位在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个领域,不应涉及过广,从而才能保持经济法的独立品格和赋予经济法强大的生命力,使其以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身份出现。从这种主流观点看来经济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形式标准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而实质标准的划分方法是解决必要性问题。它要求一类法律规范要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看其有没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职能,是不是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并且这种职能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或具备但替代成本过高。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和市场的互动职能以及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缺陷职能。这两种职能是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并且可以说这两种职能是对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的超越,所以经济法从实质上看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瑞复教授认为要解决部门法的地位关系到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是看其是否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看在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中的地位。对于这二个问题,笔者想,一方面要认识到经济法不是泛泛而谈,它是立足于经济大系统,关注其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以及现有的法律能否满足,并借鉴经济学上的成果做出的法律上的规范,经济法的现实存在就是它价值的外现。上述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反映出经济法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我们分辨部门法的指南,这也是我们对经济法地位理解的重点之处。以下笔者将比较阐述这个问题: (一)经济法和民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为基本生活准则,对国家干预高度警惕,国家是“守业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它基于唯利性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市场障碍,并且市场机制调节是事后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还有市场调节的外部效应可能会破坏资源受益的代际公平。此时传统的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价值取向,奉行个人本位的理念,对以上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无能为力。再加上随着哲学家庞德,狄骥提倡“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思潮以及经济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经济法横空出世,并且这种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区别于民法。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 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 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 (一)经济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 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 的最高原理。"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 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这是不同 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 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 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经济法中 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 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 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 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 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 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社会本位就 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社会经济的不 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 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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