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登记表

时间购进数量使用者姓名年龄使用剂量处方医生库存量司药签名备注

时间药流者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妊娠月份使用剂量处方医生备注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 ;. ***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 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除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的催产素药物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严格遵照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日常要经常性地核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数量,发现异常要及时登记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为了加强对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特别管理,这两种药品不放在药房,由妇产科直接领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等内容。 8.药房、药库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禁示标志。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 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 4.1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 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4.1.1复方米非司酮片; 4.1.2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1.3米非司酮胶囊; 4.1.4米非司酮胶囊(Ⅱ); 4.1.5米非司酮胶丸; 4.1.6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 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 射液); 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 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 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 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 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 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2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和 运输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至少五年。 妊娠禁忌 (1)在避孕失败或不想继续妊娠人群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症者,可进行终止妊娠方法; (2)孕妇因患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

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

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12、 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 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 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 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 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7、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药库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凭进货单领出单及时登记, 做到账物相符。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4、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5、购入终止妊娠药品资质证件及票据或进货单、领出单据需保存3 年以上。 四、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未领取生育证、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妇女,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计划外妊娠批准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内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小组,由分管副职担任负责人。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

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76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drugs for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 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1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 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 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 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 六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6 年 3 月) 第一条 为规范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技术使用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内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不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在人工终止妊娠用途外的临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下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或服务设有超声诊断、产前诊断或孕环情监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和孕环情监测人员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 第五条 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以及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的备案制度。 第六条

(完整word版)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促排卵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促排卵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促排卵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用法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019)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 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技术服务人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的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的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旅行终止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工程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施术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8、将受术都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字《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气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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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控制。 三、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四、术语及定义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5.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6.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五、职责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由质管部主要负责。 六、内容 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它渠道购进。 2.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3.终止妊娠药品应有专人验收。 4.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票物相符。 (一)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但未取得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2)在向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销售对象索取其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a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控制。 三、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四、术语及定义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5.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6.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五、职责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由质管部主要负责。

六、内容 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它渠道购进。 2.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3.终止妊娠药品应有专人验收。 4.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票物相符。 (一)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但未取得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2)在向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销售对象索取其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 (3)对供应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合法资格的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4)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二)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销售等记录,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 1、必须制定本企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2、必须实行“四专”管理:专人、专账、(购、销、存)、专库(柜)、专制度; 3、建立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客户资质审批表、客户档案和销售记录; 4、必须审核并索取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诊疗科目中注明 有妇产科的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备查; 5、每次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都必须凭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药品采购证明(介 绍信),并注明所采购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人姓名,并将药品采购证明(介绍信)留存备查; 6、必须审核并索取药品采购证明(介绍信)中指定的采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身份证 号码抄写在发货票存根联上备查。否则,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7、零售药店、个体经营者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并钻店堂醒目处张贴警示牌; 8、对从事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治“两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湖 南省人民政府第194号令)(湘人口发(2005)17号文件等制定,本制度。 2、开票员应根据通过管理制度的“两非”药品客户资质审批表开票,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 销售给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机构。依法获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是指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且在其诊疗科目中注明有终止妊娠手术(妇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3、每次销售时都必须凭开具合法资质使用单位开具的盖有红章来采购证明(介绍信)上注 明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采购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将采购证明(介绍信)留存备查。 4、必须留存介绍信中指定的采购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否则不得销售“两非”药品。 5、应向销售客户索取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证明,留存复印件备查。 6、应专区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录、专制度规范。 7、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记录。销售单上并应注明采购员的身份证号码。 8、本办法所指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又称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地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SM-ZD-52744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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