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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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化妆品包装标识大扫盲只有读懂才能用好

标识扫盲第一类:使用标识

生产批号

由于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批号编写规定,各大品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解读方法,因此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经编辑核实,?欧莱雅集团的产品大多采用这样的编码方式:第一个可以是数字或者字母,代表产地或者工厂代码。第二个字母代表生产年份,后三个数字代表生产年份第几个自然日。如批号CD125,D是07年,以此类推,C为06年,E为08年,后面的三位数字表示在这一年的第125天生产下线。但2014年更新过编码系统表格,因此,不同的包装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编码形式。

为了方便使用,建议可以在购买前向导购询问清楚,尤其代购产品,更要向委托代购人询问清楚,然后把具体的使用期限用便签标注在产品上,这种批号的解读仅供参考。

化妆品识别条形码

图示中的第一组数字为前缀码,一般用来代指生产国家或地区。?下面是部分国家以及地区的编号代码,可以用作参考:

00-13 美国和加拿大;

30-37 法国;

400-440德国;

45-49 日本;

50 英国;

690-693 中国大陆;

471 台湾地区;

489 香港特区;

880 韩国;

885 泰国;

890 印度;

899 印度尼西亚;

84 ?西班牙;

94 ?新西兰;

93 ?澳大利亚;

如果条形码的开头是690-693,那就说明这款产品并非原装进口,是国产或者国内分装的。

化妆品开封后保质期

如图所示,这个开口小罐的标识是开封后保质时长的意思,M代表月份的意思,前面的数字则就是指产品打开后可以使用的月数。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是保质期,指未开封状态的储存时间。而护肤品成分不同,开封后使用期限则就也不同,爽肤水、美容液等产品的使用期一般为6个月,而面霜和精华等通常为9到12个月,那些不含香料的无添加产品则开封保质期更短。亲妮植物原汁面膜开封后保质期1个小时,这也反映了产品无化学防腐剂添加。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

Ethanol——乙醇

帮助渗透吸收的成分,对酒精过敏的人慎用;

水杨酸

有去角质、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敏感肌肤的人慎用;

PABA——对氨基苯甲酸

防晒剂成分,敏感肌慎用,可以用含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成分的产品代替;Phenoxyethanol——苯氧乙醇

防腐剂,孕妇和儿童慎用;

AHA、BHA果酸

具有光敏性,使用后需做好防晒工作;

Oxybenzone——二苯酮-3

防晒剂,致敏性强、较为刺激,孕妇儿童慎用。

标识扫盲第二类:有机认证标识

澳大利亚有机认证

德国有机认证

法国有机认证

美国有机认证

英国有机认证

欧盟有机认证

图示的认证标识并不能涵盖全球所有机认证机构,每个国家有机认证机构标识也不只一个,且各国化妆品的有机含量也略有不相,美国与澳大利亚认证要求有机成分含量同为95%,

而欧盟有机认证的化妆品要达到成分10%以上来自植物成分,植物成分的95%取自有机植物。

标识扫盲第三类:环保标识

包装可回收

这个标识说明,产品的包装是由可再生材料制成的。不同国家的标志会有差异,日韩的化妆品包装上多是正方形,而欧美多为三角形,但均为箭头循环形状。有时,标识中间夹带数字,代表具体的生产材料,参考如下:

1——PET;

2——HDPE;

3——PVC;

4——LDPE;

5——PP;

6——PS;

7——其他高分子聚合材料或其共混物;

20至22——纸;

环保标识

这个标识现在在大部分的化妆品包装上都能看到,代表产品的包装是绿色环保的,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使用了带有这个标识的化妆品,也就表明你为环保事业做出了贡献。

不进行动物实验

这是一个颇具公益意义的标识,珍爱大自然、珍爱生命,我们应该多使用这些拒绝用小动物作为实验牺牲品的产品。

标识扫盲第四类:安全标识

勿靠近火源、热源勿曝晒

这个标识表示存放环境需保持干燥,千万不得靠近火源、热源或曝晒。香水、甲油、摩丝类产品等,包装上一般会出现此标识。

许可证

我国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要有“入境货物检疫证明”、“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三项证明方可售卖。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21日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广告宣传的监督。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g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 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 2.1 化妆品 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产品标识的意义

产品标识的意义 一.产品标识的目的? 1.方便寻找:产品按规律摆放,且标识清楚正确,方便我们查 找产品,减少因寻找而浪费大量时间。 2.便于识别,防止误用、混用:产品标识不正确会导致不同类 别、不同型号、不同检验状态的产品混用、误用。 3.防止漏工序:如上转序工序标识错误,生产时会发生漏工序 现象,造成用户无法装配,或严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 4.便于生产数据的控制:假如库存物料或者在制品物料名称或 数量标识错误,会导致数据失真,误导排产,延误货期。 二.标识所能提供的信息:物料标识应提供以下信息:物料名 称、规格、图号、批次、数量、质量状态、用途。产品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原始(原始记录)、全面。三.产品标识使用的方法:标识卡、标识牌、区域划分等标识 手段的使用。目前我们公司使用标识的方法基本没有。 1.标识卡标识分为成品标识和半成品标识。(成品标识分为待发 货的成品标识和库存成品标识。待发货的成品标识必须注明:物料名称、物料编码、厂商(报检班组)、数量、日期、质量状态(合格、不合格、待检),质检员签名;库存的成品标识应注明产品型号、物料名称、图号、数量、质量状态。半成

品标识必须注明:产品名称、零件名称及图号、批次号、数量、本工序名称、转下工序名称、班组长签名、QC签名(注明合格与否并签名)、日期。) 2.区域划分:根据区域的用途和使用特点一般将区域划分为成 品区、半成品区、不良品区、废品区,物料要严格按区域摆放,严禁混放。 四.产品标识的重点: 班组间转序产品的标识。班组间转序的产品上工序班组必须标识清楚,如无标识下工序班组有权拒收。否则,出现问题由下工序班组负责。 五.在哪些情况下的物料可不用标识。 在生产现场,正在进行作业的产品可不进行标识,除此之外,都要进行标识。 六.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 1.区域内产品有混放。成品区放有半成品或不良品,半成品 区放有成品 2.标识没有执行 3.班组转序没有标识。

标识卡管理应用规范

标识卡管理应用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5.1.3检验状态使用《产品状态标识卡》,检验结果附注《工艺流程卡》 5.1.4当顾客有要求时,最终产品按顾客的要求进行标识。 5.2标识的实施 5.2.1原材料进厂,由仓库安排存放到“待检”区域,并依据订购单、送货单对产品进行核对标识,明确显示物料名称,物料编号,规格,生产批次号,来料数量(数量标识必须涵盖产品范围,如一个批次号一拖产品为21箱,数量为2020,则可标识为20箱*100+20=2020只,凡填写标识卡人员都参照此方式填写数量),日期等; 5.2.2由仓库填写《进料送检单》通知品质验货; 5.2.3品质部检验员依据检验标准、承认样品、相应的采购信息或取少量样品等对来料进行检验/验证,并依据检验/验证结果进行产品状态标识,标识需清晰完整;合格产品办理入库手续,并由检验员填写相应《产品状态标识卡》;不合格产品存放到不合格区域和进行不合格标识,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5.2.4生产过程中,操作者自检出的不合格品,由操作者进行隔离,生产班组长及品质部检验员进行确认,并由生产班组长进行产品标识,检验员进行检验状态标识;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2.5生产的最终产品由仓库以《物料标识卡》标识和填写《成品送检单》报检,品质部检验员依据检验结果进行检验状态标识; 5.2.6产品生产批次号的标识:在产品生产完成后,生产线负责填写产品的生产记录,记录入产品的制造时间或日期,品质部OQC须在包装外箱上盖检验合格章(表明检验之状态与日期)。 5.3标识的管理 5.3.1各种标识由产品存放所在地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 随意撕毁和移动,应保持各种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3.2当标识发生丢失或移动时,根据相关记录或重新检验后进行标识; ●同产品质量相关的流程单、印章等标识的使用应由品质部全面监控和管理。 5.4追溯性实施 5.4.1物品批次的相关追溯要记录在《标识卡》、《进料验收单》上,详细记录供应商(或客供品名)、收料日期、送货单NO、采购单NO等。可能时记录物品的生产日期(来料日期)。入库时在物品《标识卡》上记录部品的品名、来料批号、出入库情况。仓库在发放物品时,用《领料单/出库单》记录物品发放使用的名称、规格、批号、发料之日期、数量、领料单NO、使用之订单号码等; 5.4.2 物品追溯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产品标识卡使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卡使用管理规 定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重庆樽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产品、零件标识卡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定生产交接及产品标识卡执行过程的职能与内容,为产品数量追溯、批次管理提供依据与基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制造的全过程,包含产品中转、临时仓储的内部标识。 三、职责: 1、各班组负责组织、宣传、指导及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各相关班组作业人员负责落实执行本规定。 3、品管员负责对产品质量状态予以标识。 四、作业程序: 1、“产品型号标识卡”主要采用四色:绿色/合格品;黄色/待处理品;蓝色/特殊品;红色/不合格品;白色/过程状态标识;区别功能作用,即五款不同颜色的标识卡除“下一工序”的选项存在差异外,其余栏目的功能相同;每一种颜色标识卡都有其特定的工艺特性,不可混用、乱用。 2、绿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主要应用于产品后工序处理的零件流通标识。 3、白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选项有“外协、入库”两大工艺项目,主要应用于成品及外协加工物料流通的标识。 4、“订单编号/批次号”为客户的基本信息,是生产批次管理的重要基础。原则上,不同批次的相同产品同时加工,亦都要按批次分开标识,不可混淆,不允许混合标识。 5、“产品名称”为图纸中产品名称/工艺名称,若当标识的产品为成品时,即为产品的名称。此栏目的填写以所标识的产品的图纸名称为基准。 6、“产品图号”栏目为部件的图纸编号。 7、“下一工序”是指工艺流程要求本工序后进行的加工工序, 8、最后的表格为检验状态栏,所有的产品都必须遵循“检验合格后再转序”的原则,每一种标识卡,必须由质检员签名确认所标识产品的质量状态,若产品不合格,须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合格项目或内容。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和要求内容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化妆品的标注。 2.术语和定义 2.1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喷洒或其它方式,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2.2标签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的说明书。 2.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2.4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所装的产品。 2.5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列时,除底面外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6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7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2.8保持期 shelf life 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3.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放置的说明书上; 4.基本原则和要求 4.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必须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4.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4.3化妆品标签的容清晰,必须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4.4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商标应标R或TM),标识所使用的必须是规的汉字,允许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化妆品包装标识大扫盲只有读懂才能用好 标识扫盲第一类:使用标识 生产批号 由于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批号编写规定,各大品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解读方法,因此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经编辑核实,欧莱雅集团的产品大多采用这样的编码方式:第一个可以是数字或者字母,代表产地或者工厂代码。第二个字母代表生产年份,后三个数字代表生产年份第几个自然日。如批号CD125,D是07年,以此类推,C为06年,E为08年,后面的三位数字表示在这一年的第125天生产下线。但2014年更新过编码系统表格,因此,不同的包装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编码形式。 为了方便使用,建议可以在购买前向导购询问清楚,尤其代购产品,更要向委托代购人询问清楚,然后把具体的使用期限用便签标注在产品上,这种批号的解读仅供参考。 化妆品识别条形码 图示中的第一组数字为前缀码,一般用来代指生产国家或地区。下面是部分国家以及地区的编号代码,可以用作参考: 00-13美国和加拿大; 30-37法国; 400-440德国; 45-49日本; 50英国; 690-693中国大陆; 471台湾地区; 489香港特区; 880韩国; 885泰国; 890印度;

84西班牙; 94新西兰; 93澳大利亚; 如果条形码的开头是690-693,那就说明这款产品并非原装进口,是国产或者国内分装的。 化妆品开封后保质期 如图所示,这个开口小罐的标识是开封后保质时长的意思,M代表月份的意思,前面的数字则就是指产品打开后可以使用的月数。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是保质期,指未开封状态的储存时间。而品成分不同,开封后使用期限则就也不同,爽肤水、液等产品的使用期一般为6个月,而面霜和精华等通常为9到12个月,那些不含香料的产品则开封保质期更短。亲妮植物原汁面膜开封后保质期1个小时,这也反映了产品无化学防腐剂添加。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 Ethanol——乙醇 帮助渗透吸收的成分,对酒精过敏的人慎用; 水杨酸 有、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敏感肌肤的人慎用; PABA——对氨基苯甲酸 剂成分,敏感肌慎用,可以用含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成分的产品代替; Phenoxyethanol——苯氧乙醇 防腐剂,孕妇和儿童慎用; AHA、BHA果酸 具有光敏性,使用后需做好工作; Oxybenzone——二苯酮-3 防晒剂,致敏性强、较为刺激,孕妇儿童慎用。 标识扫盲第二类:有机认证标识 澳大利亚有机认证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 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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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 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 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 第六条 (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第八条 (厂名及地址)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厂名及地址和分装者名称及分装地址。 第九条 (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成分表。 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以及表明用于主要功效的物质,必须用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条 (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

产品标识卡使用规范(含表格)

产品标识卡使用规范 (ISO9001:2015) 一、目的: 本管理规程规定了生产交接及产品标识卡执行过程的职能与内容,为产品数量追溯、批次管理提供依据与基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制造的全过程,包含产品中转、临时仓储的内部标识。 三、职能部署: 3.1各班组主管负责组织、宣传、指导及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3.2各相关班组作业人员负责落实执行本规程。 3.3 品管员负责对产品质量状态予以标识。 四、作业程序: 4.1 标识卡的设计原理 4.1.1 “产品型号标识卡”主要采用四色(黄色、蓝色、绿色、白色)区别工艺功能的作用,即四款不同颜色的标识卡除“下一工序”的选项存在差异外,其余栏目的功能相同;每一种颜色标识卡都有其特定的工艺特性,不可混用、乱用。 4.1.2 黄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选项有“激数、下料、去毛刺、冲压、模具、折弯”六大工艺项目,主要应用于“冲、折、剪”之间的物料流通标识。 4.1.3 蓝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选项有“前处理、焊接、拉丝”三大工

艺项目,主要应用于焊接物料流通标识,反应物料的待焊接状态。 4.1.4 绿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选项有“喷涂、丝印、装配、包装”四大工艺项目,主要应用于产品后工序处理的物料流通标识。 4.1.5 白色标识卡的“下一工序”选项有“外协、入库”两大工艺项目,主要应用于成品及外协加工物料流通的标识。 4.2 标识卡填写内容要求 4.2.1 “佛山市创兴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产品型号标识卡”为表单题头,明确表单性质属性; 4.2.2 “订单编号”为客户订单批次的基本信息,是生产批次管理的重要基础,客户编号可从订单号中获悉。原则上,不同批次的相同产品同时加工,亦都要按批次分开标识,不可混淆,订单编号是产品标识卡的重要基准,决不允许混合标识,但可以一卡标识两个批次、两个数量。 4.2.3 “产品名称”栏目为部件的图纸中文或英文称呼,当标识的产品为零部件时,即为该零部件的名称;若当标识的产品为半成品或成品时,即为产品的名称。此栏目的填写以所标识的产品的图纸名称为基准。 4.2.4 “产品图号”栏目为部件的图纸编号,其余同4.2.3。 4.2.5 “订单数量”栏目主要用于体现该订单号的生产总数,即客户订货总数。 4.2.6 “包装数量”是指产品转序摆放的数量或者包装规格的数量,当批量性生产的产品分多个地台板摆放时,每一地台板的产品均需要标识,标识的包装数量即为该地台板所摆放的产品数量。 4.2.7 “经办人”原则上是指标识人员的签名栏,经办人对摆放数量及规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仅供参考)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 【标准条款】 6.4 化妆品成分表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 【标准条款】 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释义】 本注释是关于本条款实施时间的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成分表,其中“两年后”所定义的时间,国产化妆品以生产日期为准,进口化妆品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本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那么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标准条款】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虽然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但还是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 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或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 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 符合一下条款的成分,不必标注: ①原料中所含的带入成分(含微量杂质),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须的量时,不必标注。 a) 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 例1:添加到油脂中的“丁羟甲苯”等抗氧化剂。 例2: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 b) 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例1: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 例2: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单乙醇胺及二乙醇胺。 c) 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反应副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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