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新版《合同法》傅鼎主编.doc

编讲义(大全)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选择题)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含义;

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4、是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

行为:包括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不表意行为):这样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如你捡到100 万元,你事先根本没有思考,但是你捡到100 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你就记住法律上事实行为包括这些就行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本书所称的合同为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是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

二、合同的特征***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a/必须两个人以上b/互为意思表示C/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1、受领给付的权能

2、请求给付的权能合同权利效力;

1、受领力

2、保持力

3、请求力

4、处分力

5、保全力(行使、自救)合同义务;***

1、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实现给付义务)

3、附随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非专属某一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不能事后独立诉请履行)

2012 年新版《合同法》傅鼎生

2、行政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

(附随义务有如 下两种 ; 1、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 附随义

务,如; 说明义务、包装义务 、

2、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 如;照顾

义务、 保密义务、 提示义务 、等等)

4、不真正义务 ? (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

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 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应当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害 的扩大) (特点 ;

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2、具有约束力

3、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不履行义务将给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 (《合同

法》第 11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 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措施的, 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 赔偿) *** 合同客体

又称合同 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 给付。 合同 的标的不同于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标的物—— 是指给付的对象, 可以是 物、权利、行为等。

合同标的设定——依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

定 合同标的的条件——(合法、确定、可能) 三个条件; 1、合法性、社会安妥性

2、可确定性

3、可能性

未涉及第三人, 撤销是债务人防害债权的行 为,因此, 主张债的保全制度突破债的相对 性缺乏理论依据)

3、买卖不破租赁、不动产预告登记 制度并

未使债权具有物权效力 (并不说明债 权具有物权效力, 更不说明其义务主体为不 特定的任何人)

4、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并不表明债 权及

于不特定之任何人 (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不是区分物权、债权、绝对权、相对权的依 据)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

二、 合同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债的关系一种合同具有相对性 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人格权、 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关系

本书认为 ;合同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 涉他 契约、债的保全、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并不 意味着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理由 ;1、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 并没有突 破债的相对性(它没有改变债务人的特定 性)

2、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未突破债 的相对性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之债权,并

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 定形式的—— 要式合同 (租期在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 面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 要式合同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 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主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 —从合同 区分的意义;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变更, 从合同也随之变更; 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 (但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扩张而随之 扩大保证范围, 但因主合同的减少而随之减 小保证担保范围)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有偿合同 *** (买卖合同、供用水、气热力合同、有息借

***

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等)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的合同——无偿合同

(无息贷款合同、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等)区分的意义;

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的行为,无需他人代理,也无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3、撤销无偿合同无需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诺成性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等等)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等)区分的意义;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五、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其他方为给付的合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六、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双务合同(任何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合同)合同一方有义务而另一方无义务,或各方有义务但没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区分的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规则

2、发生的合同义务可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束己合同(通常合同都属此类)以第三人为给付或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

利他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负担合同(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适用债的相对性)八、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等)

合同名称未被法律所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无名合同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兼有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混合合同九、附合合同与非附和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能根据内容参加合同关系——附和合同(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十、预约与本约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预约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的效力是依约本约;

1、必须预约规定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磋商

非附和合同

本约

2、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

3、预约双方必须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开磋商

十一、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合同之债的给付总

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一时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同债务分期履行并非继续合同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合同)(供水、供电、供热合同等)不同)区分意义;一时合同的变更具有溯及力、更仅对未来发生效力,

十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

同——实定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给付价金、交付房屋)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射幸合同

(购买彩票、保险合同等)(与附条件的合同不

同)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重点章)(单选、多选、判断、论述)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含义;

1、调整自然人、法律、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不调整内部关系)

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不调

整行政关系)

3、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不调整婚

姻、人身关系)

4、调整特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不调整物权、知识产权)

5、调整因合同行为所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事由)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是

调整因实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担保法》《海商法》《物权法等》)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合同法典《合同法》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A/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B/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善

良风俗C/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合同关系(我国民商事合一

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等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

性质;是合同的本质反映,体现了合同订立、履行的行为的客观规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反映了立法者在交易领域中的立法政策。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体平等、合同自由、合同公平、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A/追求人格独立、地位平等是人

性使然

b/是商品生产、的需要交易

C/必须以平等为核心,平等是自

由的前提。

二、合同自由原则(内容)

A/缔约与否自由b/选择对象自由

C//选择缔约方式自由e/决定合同内容自由f/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G/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合同自由的限制;国家干预、没有绝对的自由

1、为了公共利益,合同法确立强制缔约的规则

2、合同法的私法公法化三、合同公平原则

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合同自由的限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工法、反倾销、发暴利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合同格式条款限制制度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

A/公正地调整、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B/公正

继续合同不能持续

与分期付款

继续合同的变

任意性规范关系

又调整商事

地调整、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公众的利益,维护一般公共信用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维护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功能;***

1、直接规范功能

2、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法的始终

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关于合同条款分歧的解决

3、关于合同履行

4、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附随义务)

5、合同权利人行使权力,同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法始终五、鼓励交易原则*** (简答、论述)

1、严格限定合同无效

2、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

3、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4、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

5、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

6、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7、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

8、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非常重要)(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一、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各方就待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与合法、不合法无关)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合法生效)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般成立条件

1、存在双方、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特殊成立条件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给付行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过程

(合同订立的方式——对话、非对话)要约;

1、要约的概念;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是法律行为)三要素;

A/效果意思b/表示意思C/表示行为

2、要约成立要件;***

A/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b/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C/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2、例外;内容具体、具备合同成立条款,并能从中推知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属于要约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内容,生合同成立的后果

要约邀请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D/要约需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

条款

约一经承诺,合同便成立)

3、要约的效力

(1)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2)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强制缔约(车票)

4、要约的撤回、变更、撤销

(1)要约撤回——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自我否定)

条件;

a/要约已经发出

b/要约尚未发生效力

C/撤回需先于、同时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

d/必须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

要约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变更要约内容的行为(属新的要约)

(2)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的行为,(受要约人承诺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其他形式表示要

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准备工作要约撤销的效果;是消灭要约效力。

5、要约效力发生时间(达到生效主义)

A/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

b/要约中未确定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6、要约效力存续期间

A/ 以对话方式要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要约自发出后未被及时承诺即消灭

b/以非对话方式要约的,应按照要约内容和性质确定一个合理期间

7、要约的消灭

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b/要约被依法撤销

C/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承诺

1、承诺的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成立条件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C/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承诺迟到,不发生承诺效力,属新要约)d/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

属于承诺,发

属于

3、承诺的效力及其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撤回——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却承诺效力的行为。(不能撤销)

4、承诺的迟到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外的客观情况,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的不发生承诺效力。要约人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迟到的,要约人应通知承诺人。

A承诺迟到

b/承诺未迟发而迟到

C/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诺的迟到不是因承诺人迟发所致

d/要约人能发送迟到通知具备以上条件的,要约人应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怠于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到

面要约的情形——交叉要约双方各自无需作出承诺,合同因此成立。(非对话要约)

二、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的——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发生在对话人之间,区别于交叉要约,也无需对方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对话方式)三、以招标方式缔约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承诺到达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到达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1、口头方式——成立时间;口头发出的时间,成立地点;声音达到的地点

2、电话方式——以要约人的地点,成立地点

3、书面方式——当事人共同签字的时间、地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合同订立地点、最后签字地点、)

4、信件方式——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地

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5、数据、电文方式(传真、电子邮件)——承诺数据进入要约人系统的时间、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常居住地)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订立确认书。订立确认书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第三节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一、交叉要约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四、以拍卖方式缔约拍卖人每次叫价——要约邀请竞买人每次应价——要约拍卖师落锤——承诺五、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运输合同、电讯合同、供水、供电合同、

邮电合同等)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限制;缔约中的限制合同内容限制合同解释的限制条款采用的限制六、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要约)

性质;契约说、单方行为说成立要件;

1、必须以广告方式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支付报酬为内容

3、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内容悬赏广告撤销;悬赏广告可以被撤销1、

2、

3、

4、

***

属于要约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 4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篇一:劳动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 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 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

合同法试题2

《合同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2002春) 中央电大法律教研室 一、名词解释: 1.合同2.合同法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格式合同5.承诺适格6.招标7.拍定8.强制缔约9.附合缔约10.缔约过失责任11.附条件合同12.可撤销的合同13.表见代理14.合同的履行15.同时履行抗辩权16.不安抗辩权17.代位权18.合同权利的让与19.合同承受20.解除权21.提存22.抵销23.赔偿损失24.违约过错原则25.过错责任原则26.不可抗力27.侵权责任28.法律责任竞合29.法律管辖竞合30.合同解释31.买卖合同32.试用买卖33.供用电合同34.赠与合同35.捐赠36.借款合同3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38.租赁合同39.房屋租赁合同40.承揽合同41.运输合同42.技术合同43.保管合同44.仓储合同45.委托合同46.行纪合同 二、填空题: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___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___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_______合同和_____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___________合同与_________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_________合同和_________合同。 8.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10.要约在____________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____________。 14.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____________的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又可分为________义务与__________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__________义务和__________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8.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___________的义务和_______的义务。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______年,从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情形:__________与___________。 22.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____________。 25.混同的原因有_________承受和_________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___________原则。

电大合同法作业答案

全国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案例分析1 甲公司与乙公司……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第一部分课堂讨论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 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参加讨论人员:4个同学的名字(包括自己)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 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 其他人发言摘要: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案例分析2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 参加讨论人员:4个同学的名字(包括自己) 发言提纲:(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3)总结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其他人发言摘要: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l.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应当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否则对本人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意见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本法基本上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至于本人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故在本条的规定中,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不相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而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合同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

合同法作业 附答案

合同法作业 一、单项选择: 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B )。 A.自始无效合同B.效力待定合同 C.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 2.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A )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D.协商确定 3.无名合同是指(C )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理基础的合同 C.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D.非正式的合同 4.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 B ) A.企业咨询协议B.离婚协议 C.技术引进合同D.旅客运输合同 5.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是( B ) 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 B.买卖色情书刊的合同 C.被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6.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 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C.要约不能撤回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7.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D ) 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 B.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合同,尚未签定确认书 C.要求承诺必须通知,但一方以行为做出承诺 D.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 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子邮件属于(A)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D.其他形式 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B) A.不成立B.成立 C.无效D.成立但无效 10.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 C ) A.发生纠纷时起无效B.开始履行时起无效 C.订立时起无效D.被确认时起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AB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

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八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这是对行纪人严格依委托人的指示的要求。 法条历史沿革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例如,甲委托乙以一台电脑1万元的价格代其销售100台电脑,由于电脑市场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出现供大于求不景气的现象,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以一台电脑8000元的价格卖出这批电脑,这时乙应补偿甲为此而受到的损失,即按照一台电脑补2000元的价格计算。二是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

江南大学《合同法》第一次离线作业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上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合同法》第一章至第七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具体人格登场、合同自由受到限制、社会责任抬头、统一化的趋势。(对) 2.实际履行的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错) 3.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对) 4.公平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市场风险以及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对) 5.原给付义务含有对义务人在道德或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错) 6.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任何性质的协议都是合同。(错) 7.事实上的默示条款的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和延伸。在推定时应遵循“多事的旁观者规则”。(错) 8.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以上请求和诉讼。(对) 9.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错)10.如果一个合同欠缺《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某项主要合同条款,则该合同无效。(错) 二、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要约可以在下列时间撤回:( A )。 A、要约发出前; B、要约发出后到达相对人前; C、要约到达相对人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 D、相对人承诺后 2.下列行为构成合同的有:( C )。 A、当事人之间达成一手交付毒品、一手交付现钞的协议

B、当事人作出催告、声明 C、乘客投币乘车 D、子女和父母达成晚上用什么餐的协议。 3.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 B )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A、100万元 B、1000万元 C、5000万元 D、1亿元 4、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 B )。 A、效力待定的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消的合同 D、可变更的合同5.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D )。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D、债权人有紧迫需要 三、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合同属于(ABC )。 A、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B、合法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要约因以下事由而消灭:(ABCD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3.拍卖的当事人包括:(ABCD )。 A、拍卖人 B、委托人 C、竞买人 D、买受人 4.承诺在下列情况下不生效:(ACD )。 A、承诺第三人作出;

[南开大学]20秋学期[1709-2009]《合同法》在线作业答案

[南开大学]20秋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 特别提醒:本试卷为南开课程辅导资料,请确认是否是您需要的资料在下载!! 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未违约方可请求下列哪一种责任形式? ____ [A.]仅可请求违约金 [B.]仅可请求定金 [C.]可同时请求违约金和定金 [D.]违约金和定金二者可以选择其一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D 2.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____ [A.]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B.]债务人同意 [C.]债权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 [D.]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D 3.下列各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发生溯及力的是____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 [B.]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C.]甲与乙之间的雇佣合同 [D.]甲购买乙的一辆汽车的合同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D 4.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抗辨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____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更换董事会成员 [D.]更换法定代表人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B 5.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为____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不可变更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B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

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不少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这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等五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b13513270.html,/

(0382)《合同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82)《合同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第一次作业 2:第二次作业 3:第三次作业 4:第四次作业 5:第五次作业 6:第六次作业 1:[多选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作准备工作 参考答案:BCDB 2:[判断题]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参考答案:正确B 3:[判断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参考答案:正确B 4:[多选题] 发生下列哪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A: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B: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参考答案:ABCDB 5:[多选题]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则( ) A:、如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匾行后,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

B:当事人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C: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责任 D: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E: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参考答案:ADEB 6:[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是(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的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E: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撤回要约 参考答案:ABCB 7:[单选题] 下列对可撤销的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受损害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仲裁机关于以撤销 B: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合适,也可以将合同撤销 C: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 参考答案:BB 8:[单选题] 甲与乙出版社订立了一份出版合同,后发现甲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作业涵答案

单选题 第1题(2.0) 分某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条款,但确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A、罚金 B、违约金 C、赔偿金 D、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2题(2.0) 分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A、6 个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第3题(2.0) 分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第4题(2.0) 分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A、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B、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5题(2.0) 分甲出售汽车给乙,下列属于甲应当承担的从给付义务是 A、交付汽车 B、转移该车所有权 C、提供必要的条件 D、告知该车已存的危险 第6题(2.0) 分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50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直接找到丙,向其要求行使代位权

B、乙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向甲偿还50万元 C、乙只能以甲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 第7题(2.0) 分甲汽车销售公司欠乙运输公司运输费15万元,而乙运输公司欠甲汽车销售公司汽车款10万元。现在甲汽车销售公司的欠款已到期,乙运输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汽车销售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汽车销售公司抵销必须经乙运输公司同意 C、乙运输公司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D、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第8题(2.0) 分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第9题(2.0) 分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第10题(2.0) 分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解除 C、无效 D、可撤销 第11题(2.0) 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适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转租】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租金未付】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灭失】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拒付租金】承租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揽人通知】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材料保管】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国家开发大学合同法形成考核二次作业

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张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 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 B )。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双边条约 D. 单边条约 满分:2 分 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D )关系的协 议。 A. 行政权利义务 B. 经济权利义务 C. 刑事权利义务 D. 民事权利义务 满分:2 分 3. 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C)。 A. 公序良俗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公正原则 满分:2 分 4. 下列各选项中,阐述正确的是( a)。 A. 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为新承诺 B. 逾期承诺原则上发生承诺的效力,为承诺 C. 逾期承诺为要约邀请 D. 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承诺 满分:2 分

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D )。 A. 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 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 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满分:2 分 6.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 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 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 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满分:2 分 7. 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 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 (B )。 A. 超越代理权限,合同无效 B. 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 C. 擅自作主,个人应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D. 刘某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满分:2 分 8. 现代合同法中,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及合同法律约束力最集中的体现是( d )。 A. 合同订立 B. 合同成立 C. 合同效力 D. 合同履行 满分: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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