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证据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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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笔记

第一编概述

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

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与刑讯相伴

自由心证

第二编证据论

第一章诉讼证据论

第一节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几种学说

事实说:

根据说:

材料说:

统一说:

二.广义说: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根据或凭据。

存在的领域:有进入诉讼的,有未进入诉讼的

内容与实质:有真,有假

收集与审查的程序:有合法,有非法

三.狭义说:是指具有法定的形式和来源,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形式和来源:合法

内容与实质:真实、查证属实

收集与审查的程序:合法

第二节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1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客观的。

2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

匿名信:无法查清来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测谎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办案参考。

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能据此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

品格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的证据使用。

相类似事件: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并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加以收集。

1证据必须有法定的主体收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证据必须有法定的形式:法律规定的八种之一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收集和审查

★非法证据的排除:

1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2非法手段取得的辩解不排除。

3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证、非法证据派生的证据(毒树之果)不排除。

4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指控侦查人员实施刑讯、暴力取证的依据。

三其他国家的相关概念

大陆法系:证据能力(合法性)证明力(客观性&关联性)

英美法系:关联性(实质性)可采性(合法性)

第二章物证与书证

一物证与书证的概念(注意物证与书证同体)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与痕迹。

存在形式:物质与痕迹

证明手段: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证明手段:文字、符号、图画等——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所认识,据有关联性)

二物证的特点

1物证的客观性较强

2物证的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较大

3物证的案件的事实证明具有间接性

4物证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物证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1收集、调取:原则上须为原物,例外情形下,可以为照片、录像、复制品等。

2审查判断

3出示与说明

4辨认

5证明力

四书证的分类

、私文书证(非公文性书证)

3按照制作书证是否具有特殊要求:一般书证、特别书证

4按照是否经过公证:公证书证、非公证书证

5按照书证的制作的方法和内容来源

原生书证(原始):原本、底本、正本

派生书证(传来):副本、抄本、节录本、影印本、复印本

五书证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1书证的收集:原则(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为原件)例外(副本、复印件)

2书证的审查判断:

3出示时说明来源、特征;

4辨认并发表意见;

5证明力。

第三章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主体:

证人证言的对象:

证人证言的内容: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证言是证人感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客观陈述。

2证人证言较之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更为真实可靠。

3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

4证人证言具有生动、形象和直接的证明特点。

三证人资格、诉讼权利与义务

1证人资格: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排除资格:形式要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年幼。

实质要件: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

2注意的问题:

证人的范围: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实施情况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不是)

证人的身份: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证人与其他身份冲突时,优先作证人)

证人的属性:自然人(民诉:法人、自然人)

3证人作证的义务(原则)与拒绝作证的特权(例外)

基于身份的关系:特定范围内的亲属

基于职业关系:律师与委托人(心理)医生与病人牧师与信徒

基于职务关系:议员等与告知其有关事实的人警察等与向其提供情报的人

基于国家秘密

基于商业秘密

4证人出庭作证原则(证人不出庭例外)

保障:强制出庭制度证人补偿制度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证人以前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立法本身:一下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的人;证言不起直接决定作的人;其他。

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没有(强制出庭制度)

证人补偿制度没有落实(证人补偿制度)

立法保证证人本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怎样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保护制度)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证人证言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1收集

主体:公检法;律师辩护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民、行)

方式:询问证人

程序:法定程序

★律师辩护人

向证人、有关单位收集证据,必须征得证人、有关单位的同意。

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除要经过本人同意外,还要征得检察院、法院的批准。(律师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只须经过本人同意)

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法院、检察院自己去取证。

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2审查、判断

主观方面:证人

客观方面:形成条件

证言本身:内容

第四章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陈述的主体:广义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陈述的内容

二被害人陈述的种类

根据被害人的属性:自然人的陈述;法人的陈述

根据被害人与行为人的接触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接触的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直接接触的被害人陈述

根据被害人的过错与责任:无过错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

根据被害人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被害人陈述;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陈述;完全行为能力被害人陈述

三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判断和审查

1收集

主体:公检法;律师辩护人(经过两关);律师诉讼代理人(经过一关)

方式:询问

程序:同询问证人

2审查、判断:结合其他证据

四当事人陈述

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说明与叙述。

2分类

按照主体:原告陈述、被告陈述、第三人陈述、共同诉讼人陈述、诉讼代表人陈述

按照倾向性:确认性陈述(利己)、否认性陈述(利己)、承认性陈述(不利于己)

按照形式:书面陈述、口头陈述

3特点

真实的当事人陈述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

当事人陈述可能虚假

五当事人承认(仅存在于民事诉讼中)

1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具有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具有合理性的意思表示。

2种类

按照作出承认的时间与场合:诉讼中的承认(审判上、裁判上的自认)诉讼中的承认(审判外、裁判外的自认)

按照作出承认的主体:本人的承认;代理人的承认(特别授权:明示、具体)

按照承认的内容: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按照承认的方式:明示的承认;暗示的承认

按照承认是否附加条件:完全的承认(无条件的自认);有限制的承认(有条件的自认)两种: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同时附加攻和防。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3构成要件

承认的主体:广义当事人

承认的场合:诉讼过程中

承认的内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诉讼请求

承认的方式:明示

4效力

诉讼外的承认:一般证据

诉讼中的承认: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5撤销(仅限于四种情况)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受胁迫而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的。

第五章鉴定意见

一司法鉴定

1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种类

实行登记管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不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价格、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计算机、文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司法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的设置

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鉴定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

侦查机关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

2鉴定机构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有不少于20—100万元的资金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范围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三鉴定人(要接受质证、接受法庭询问)

1鉴定人(申请登记)的条件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行业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申请经验鉴定型或技能鉴定型业务的,具有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行业有特殊规定的,符合行业规定

拟执业机构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身体健康,能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鉴定人(参与诉讼)的条件

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

接受指派(内部)或聘请(外部)

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回避)

必须是自然人

3鉴定人的权利:了解相关案件材料,获得相应报酬

鉴定人的义务:如实做出鉴定

鉴定人的责任:有可能构成伪证罪(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

四司法鉴定程序

1启动:指派、聘请(刑诉中当事人不能委托,但可以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费用自负)

2受理

3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五鉴定意见

1概念:是指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书面判断意见。(只有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证据)

2注意

特殊主体所作的鉴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的;精神病鉴定;保外就医的医疗证明。

鉴定意见的期限:算在办案期限内,但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

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3内容

4审查判断: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鉴定所依据的材料;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第六章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有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而作的客观记载。

对案发现场的整个描绘——勘验笔录

对个别物体的描绘——物证

注意:不同诉讼,对象不同;不同诉讼,主体不同

二检查笔录的概念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况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作的客观记载。

注意:仅限于刑事诉讼

三侦查实验室笔录的概念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对侦查实验的条件、实验过程和试验结果所作的客观记载。

注意: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

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程序: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由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实验——由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的,有检委会批准

禁止行为:禁止造成人身危险;禁止侮辱人格有伤分化

四现场笔录的概念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客观记载。

注意:制作的时间:行政诉讼之前;现场

五特点:客观性较强;内容较全面;存在误差或虚假的可能性

六制作程序

1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制作主体:侦查人员、审判人员

见证人到场见证(就程序是否合法)

必要时,可以进行强制检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能强制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审查判断

第七章视听资料

一概念

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设备、录像设备、电子计算机等专门技术设备记录和显示的,其内容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电子音像信息。

形成与显示的手段:专门技术设备

证明案件事实的途径:记录与显示的内容

表现形式与物质载体:电子音像信息资料

2视听资料与多媒体示证

多媒体示证:采用图像、音像等多媒体技术编辑、演示证据

视听资料:是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再现案件原始图像、音像的证据

3区分视听资料与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录音录像形式)

视听资料:形成时间是案发当时;制作主体为一般主体

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录音录像形式):形成时间是诉讼过程中;制作主体为公检法(特殊主体)4传统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原始生成以计算机为必需之手段

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以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为依托。

二视听资料的种类

1以记录和显示的客体特征为划分依据: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

2以信息的来源为划分依据:原始视听资料、复制视听资料

3以制作方式为划分依据: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的特点

1记录与显示:对高科技设备材料具有依赖性

2内容:具有生动、形象、连续、逼真的特点

3保存与使用:具有便利、高效的特点

4毁灭与篡改:具有简便易行,难以发现,难以恢复的特点

四视听资料的收集制作与审查判断

1收集制作的程序

特别注意:

刑诉:秘密录音(监听)秘密录像(电子监控)国外要有中立的司法审查部门批准

民诉:诉法解释明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2审查判断

审查来源

审查收集、制作过程

审查相关技术因素

审查内容

审查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证据的分类

一证据的分类(理论)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2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获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证人到庭做的证言:原始证据证人未到庭而作的书面证言:传来证据

3意义:定案应以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易于获得保存、搬运的情况下,可以以传来证据定案,但一定要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查清楚传来证据的来源。

三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表现形式)

1

2实物证据: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和检查笔录(对物的反应)

视听资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看其记载的内容的性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

1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2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注意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相区别

控诉证据:使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辩护证据:使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形式和证明方法)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借助逻辑推论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仅凭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张三说我听李四说王五杀了人)

仅凭一个证据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物证)

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事实:谁实施了犯罪行为

3注意:

与原始、传来证据的划分没有必然联系;

与证据本身的真伪没有联系;

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的和否定性的直接证据。

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合法性要求)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原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唯一性)

第三编证明论

第一章诉讼证明

一一般证明的概念

1由已知推出未知的活动

2构成要件:论题(证明对象)、论据(证明的根据)、论证(证明的方法)

二诉讼证明的概念

1概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或当事人运用证据依法确定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场合:诉讼过程中

证明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自诉人)、辩护人

证明对象:诉讼法规定的事实

证明手段:证据

证明程序

三诉讼证明的分类

1根据证明主体的不同:控诉机关的证明;当事人的证明

2根据是否要求使裁判者获得完全的确信不同:

狭义证明:需要达到。释明证明:不需要,只要使裁判者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信。

实体法事实以及不利于被告人方面的事实:狭义证明程序法事实:释明证明

3根据是否需要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和经合法调查的证据不同

四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

1证明主体不同:民(当事人)刑(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行(行政机关、特殊情况原告)2证明对象不同: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刑(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和程序事实)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事实)

3证明手段和行为不同

第二章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1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2理解:

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正确处理案件有影响的事实

一般为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必须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紧密相联

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一)实体法事实

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我国: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英美:七“W”——who,when,where,why,how,which,what

2量刑情节的事实(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我国没有加重情节

量刑法定的事实

量刑酌定的事实酌定:犯罪动机,犯罪后表现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排除行为违法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

排除可罚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如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程序法事实(我国的相关规定)

1回避:

第二章回避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三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三)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的

3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知晓的内容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1

2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程序事实

4有关外国法的事实

四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性资格和权限的事实

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

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平

2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注意: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性行政行为)

主体是否享有制定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职权

程序是否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五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1民事诉讼:

众所周知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出的另一个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后三项如果能够被相反的事实推翻,需要证明)

2行政诉讼:

众所周知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第三章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1概念:证明责任,是指控诉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负有的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结果的责任。

2理解: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意义

1证明责任是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进行裁判的依据

2证明责任有助于促进控诉机关或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3证明责任有助于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的诉讼地位,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4证明责任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5证明责任有助于贯彻相关政策,实现立法目的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

原则:控诉方承担(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自诉人)

例外: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反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案件;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犯罪案件)

2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依据

理论上:无罪推定原则

实践中:被告人欠缺相应能力和条件避免刑讯等违法现象的出现

对于消极性主要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我没有杀人

对于积极性主要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那天我去….没有作案时间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方法:提出证据证明;破坏控诉方证明体系

四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民事证明责任的倒置

而作消极否认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下列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九)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十)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转移

五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

2原告的举证责任

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两个例外: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是由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举证时效:开庭审理前或者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六证明责任于两个事项紧密相联:诉讼主张、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与案件的胜诉、败诉没有利益关系,因此不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章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到的程度。

二刑事证明标准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诉讼阶段证明主体证明对象

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1立案阶段:事实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法律要件:依照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15条)

2罪责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主观:认为)审判(客观)

审查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前置程序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第一次后如果证据还不足,可以不起诉,第二次后如果证据仍不足,应当不起诉)

审判(一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侦查阶段:疑案从挂,侦查有羁押期限,但侦查本身没有期限。

二审阶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应当发回重审

(二)美国证明标准层次性

1

2

3

4优势证明(perponderance of evidence)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及刑事被告人肯定性辩护

5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签发各种令状,进行无证逮捕、搜查、扣留、起诉条件、撤消缓刑、假释

6reasonable suspicion

7

8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必须无条件开释被告人

9没有线索(no information)不启动任何程序

(三)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1现行立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求实的证据制度)

体现:侦控机关权力较大,受限制较少;被追诉人有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的义务;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的义务;法院有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2理论界的争论: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相对真实说

法律真实说:通过法定的程序来查清案件事实

相对真实说:最大程度的盖然性

客观真实的弊端:认识的相对性决定了客观真实是一种理想状态;实践检验的相对性决定了客观真实是一种理想状态;强

调了价值的单一性,忽视了价值的多元化(如程序公正、效率、对其他社会关系的保护)。

三民事证明标准

1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理论界的主张:诉讼证明标准二元论

3法律修正: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

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1现行行诉法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理论界的主张:低于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

第五章证据规则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遵循的准则。

概念: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体现:如品格证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品格);类似行为。

我国的相关规定:如实回答;扣押与本案有挂的物品;发问与本案有关的内容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概念: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机关和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包括: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毒树之果”排除;

非法物证排除(四种模式:绝对排除,原则上排除,原则上不排除,法官自由裁量)

我国的相关规定

四传闻证据规则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我国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当庭宣读不到庭的证人证言

中国政法大学的民诉法证据部分不在72学时之列,考研有很大比重,本人也希望大家同样考取诉讼法专业,谢谢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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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法学方法论 全文脉络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经过一周对于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阅读,再一次令我深刻体会到法学语言的艰涩难懂,语言文字上的熟悉,更越发的凸显出我逻辑上困惑。读此书不是意见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要求我要正襟危坐、眼光始终往返流转于全文与部分之间,这样才能理清大师的意思。 【德】卡尔·拉伦茨是德国当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继萨维尼、耶林以来德国法学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因他在1960年出版了《法学方法论》一书,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性的新评价法学。 按照卡尔·拉伦茨的说法:“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每种学问都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所提出的问题。法律问题有哪些?回答问题的方法有哪些?就是本文的行文主旨。 第一、二章整体上感觉是一个铺垫,透过对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之概念的解说,以及对哈尔·韦斯特曼所支持的“评价法学”进行讲解。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并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以评价的方式提出问题:关于法学的正当的价值判断是什么?规范内涵与事物结构间精确意义为何?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然后陈述了法学的一般内容及其意义。最后点出:法学方法论借其与诠释学的联系,可以对法学使用的方法提出批判。法学方法论之特征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做自我反省,然而,反省须与学科本身紧密相关,故,法学方法论亦不能离开法学而独存。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则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景将规范具体化。(P120)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乃至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意义和历史地位,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关于法条的理论。包括法条的结构种类及逻辑模式,案件的形成和法条适用的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精心的分析将法条进行逐一的归类,将法条适用过程发生的逻辑上的冲突加以解释,在第四章解读了不同利益方对于案件形成的不同认识,对同一事件导致的法条选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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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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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读书笔记 20155211014 杜佳凤 一、写在前面 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 《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 《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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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证据法笔记

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不能成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程序上的申请、诉讼中发表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与分类 1、特点:(1)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是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区别的特点。(2)当事人陈述是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是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所在(3)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就真实性或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一般强于当事人陈述(4)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不能以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为由使之无效(5)当事人陈述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并存2、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内容,可以分为有 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和案件事实以外的 陈述,证据法上所 说当事人陈述是指 当事人有关案件事 实的陈述(2)以 当事人陈述的形式 为标准,可以分为 书面陈述与口头陈 述(3)以当事人 陈述的性质为标 准,可以分为确认 性陈述、否定性陈 述与承认性陈述 三、自认。诉讼中 的自认与认诺具有 以下几方面的区 别:第一,承认的 对象不同,前者是 对诉讼中事实主张 的承认,后者是对 实体意义上诉讼请 求的承认,二者的 意思表示所指向的 客体是不同的。第 二,承认的主体不 同,自认不仅可由 被告作出,也可由 原告作出,但认诺 只能由处于被告地 位的当事人向处于 原告地位的当事人 作出。第三,基于 诉讼的原则不同, 自认受证据法上关 于证据效力规定之 调整,对诉讼请求 的承认,受诉讼法 和实体法的双重调 整。第四,承认的 效果不同,自认对 法院有拘束力,在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讼中法院可以采纳 它作为判决的根 据,认诺同样能够 产生拘束法院的效 力,只是与自认不 同,认诺要求法院 根据此作出于承认 者不利的败诉判 决。自认的构成要 件?:(1)自认必 须在诉讼中向本案 审判人员做出(2) 自认的对象限于对 自认当事人不利的 事实(3)自认必 须是自认人真实的 意思表示(4)自 认的事实必须在当 事人自由处分的范 围内。自认的分 类?:(1)明示自 认与默示自认(2) 全部自认与部分自 认(3)完全的自 认与附条件的自认 (4)当事人的自 认与诉讼代理人的 自认。自认的撤 销?:对于明示的 自认具备两个条件 之一时可撤销:一 是当事人能够证 明,其承认是在受 欺诈或者强暴胁迫 之下而作出的,因 而违反了意思自愿 原则;二是当事人 能够证明,所承认 的事实与案件真相 不符,因而作出这 种承认是错误所 致。如果作出承认 的当事人要求撤回 承认,而又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但是 对方当事人同意撤 回的,则也应允许 撤销,默示承认其 撤销原因除适用明 示承认的撤销原因 外,还可以用当事 人后续的争执加以 撤销。我国规定自 认撤销的情形:一 是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 并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二是当事人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承 认行为是在受胁迫 或者重大误解情况 下作出且与事实不 符的。第二节被害 人陈述一、被害 人陈述的特点: (1)证明的直接 性(2)证明对象 的排他性。证人证 言与被害人陈述的 区别?:(1)主体 不同,被害人陈述 是合法权益受犯罪 直接侵害的人,将 其受犯罪侵害的事 实向公安司法机关 提供,证人证言则 是合法权益没有受 犯罪直接侵害的案 外人,将其所感知 的案件情况,向公 安司法机关提供, 被害人陈述可由自 然人作出,也可以 由法人作出,证人 证言之能由自然人 作出,(2)故意出 假证的法律后果不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 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 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 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 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 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 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 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 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 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 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1

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 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 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 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 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 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 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 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 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 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 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 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 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 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 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 2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 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 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 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 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 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 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 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 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 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 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 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 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 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 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 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 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 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 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 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 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武荣(法1201班)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证据法论文

挑战传统证据法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网络时代,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数据电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具有不同于现行民事证据制度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将其列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学术界对于它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证据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即计算机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和资料,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相比,有如下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以一定格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硬盘、软盘或CDROM 等储存介质上的一段二进制代码,它的形成和还原都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和借助相关的科学设备来进行。 (二)易被伪造、篡改和破坏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都依靠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当有人为的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而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而且从技术上很难查清和判断。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因为非故意的行为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病毒、硬件冲突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危害电子数据的安全,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三)复合性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图、文、声并茂,甚至人机交互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它使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清晰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最新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 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

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 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 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 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 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 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下面本人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说句老实话,当初老师布置要写读书笔记时心里还有点抵触,但后来有时间能静静的看起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时,反倒一下子喜欢上了。记得刚看“裁判的方法”书名时,感觉这是和《民法总论》一样艰涩难懂的书,但读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后才发现,这本我们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教科书远比自己所读过的所有法学专业书都来得精辟、生动、通俗易懂。梁慧星先生并不是单纯的讲解理论,而是列举了大量贴近生活、为社会热点关注的案例来阐述他的观点,语言生动、形象,评论剖析精辟、深入浅出,使读者不但能轻易地理解了他所要阐述的观点,而且扩展了法律的视野,学会了一些裁判的方法。我因此慢慢体会到当初老师的用心良苦。下面是我《裁判的方法》的读书笔记。 此书共分五讲,依次为:一、民法解释学概述;二、法律解释方法;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四、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五、利益衡量。前三讲重点阐述,后两讲简要讲解。 一、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什么是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

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一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我讲的法官裁判过程,是把同志们日常裁判案件的工作过程,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规律上,从适用法律的方法上,来寻找它的规律性。那么法官裁判的过程是如何呢?它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T→R加S=T 得出S→R。第一段:T→R(法律的规定),叫大前提;第二段:S=T(事实认定),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得出的推论。这个逻辑公式表述了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是检验、鉴别、衡量你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具有极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官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其次,法官也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上级法院)。 (三)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审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第一种,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第二是法律适用,处事法律问题。法官认定真实,只能是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认定,但不是凭空的认定,需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本案的真实①。但须要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审查,都需要认定,就如自认的事

2011年清华大学证据法学考研真题

【温馨提示】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育明教育咨询部建议考生一定要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目前,众多小机构经常会非常不负责任的给考生推荐北大、清华、北外等名校,希望广大考生在选择院校和专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咨询有丰富经验的考研咨询师. 2011年清华大学证据法学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证据裁判主义 2、证明力 3、间接证据 4、不适用规范说 5、证据的可采性 二、简答题 1、品格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纳?结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分 2、意见证据规则(关于证人的意见,我国来两高三部委的最新规定证人的带有意见性的证言不得采纳,结合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谈一下对完善意见证据规则的看法)20分 三、案例分析(本题50分) 1、(大意如下,具体记不清了)一个警察,让一个在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停下来,然后让车里的人别动,所有的人都不动了除了司机。司机在掏东西,警察把司机当场击毙。事后,司机的家人进行了验尸,司机身上没有任何武器,但家属没有证据证明他身上没有任何武器,而警察认为这个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应该排除,请问到底应不应该排除,为什么?(20分) 2、一对夫妻甲乙,都离过婚了,都有自己的子女,又组建了家庭。两人都立下遗嘱,如果自己先于对方死亡,那么财产给自己子女。一次车祸,甲乙都死了。甲的子女说,医院的一个医生说,他在病房看到乙已经断气,甲说“我还活着”,要求继承财产。问,这个证据算不算传闻?为什么?(30分)

四、论述(本题30分) 世界上证据法模式有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两种,你觉得哪种好?谈谈你的看法。 这是易延友老师出的,他对英美证据法极为推崇(尤其酷爱《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参考书目《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和《刑事诉讼法》里的证据法部分。最好再看看他的博客和论文,观点很犀利,人也有点小自恋呵呵~其中的案例均出自《体系精神》一书。 专业课的复习和应考有着与公共课不同的策略和技巧,虽然每个考生的专业不同,但是在总体上都有一个既定的规律可以探寻。以下就是针对考研专业课的一些十分重要的复习方法和

证据法学推定无罪论文

(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

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他们都不是罪犯。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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