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9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8]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活跃房地产市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给予税费优惠。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购买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缴纳1.5%的契税。

二、实行购房补贴。继续执行市财政局、房产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补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沈财农税〔2003〕408号)所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

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

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单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由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存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对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含3年),并继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四、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标准(2008年购房执行2007年人均27.01平方米标准;2009年购房执行2008年人均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保护购房者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的向社会承诺房价,开发企业要践诺守信,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的,政府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由其自行购买住房。购房者凭购房的有效凭证向政府申领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七、做强房地产经济。继续举办辐射沈阳经济区的四季房交会,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打造市民选房、购房的便捷平台,为开发企业提供推介产品的商机,达到发展房地产经济、惠及百姓的目的。

继续做强县域房地产市场。通过危旧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县域房地

沈阳政府64号令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政府令沈阳市人民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单独统筹。各区、县(市)应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事、计划、经贸、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变动,一般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党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三)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直接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参加股东会,国有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我国房地产现状分析

3.3 商业地产市场分析 3.3.1 我国商业地产行业现状 商业与房地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商业包括零售、批发、服务等一系列内容,属于经营方式的一种描述;而房地产则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具有不动产的所有属性,以一种实物的形态被大众所认知。中国商业与房地产的结合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发展至今经历了基本需求、初现端倪、蓬勃发展、理性认识四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商业经营与房地产开发逐步的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今天众所周知的概念-商业地产。商业地产一经出现,便以它的高回报、高风险、操作复杂等方面的特点,区别于单纯的住宅、办公等物业的开发,成为了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的新贵。商业地产是房地产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形式,商业地产的开发和一个城市的建设水平及房地产开发水平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从一定层面上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建设水平和房地产开发水平。 从部分重点城市土地出让种类以及商业地产项目开发数量来看,商业地产已经呈现超越住宅地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71804亿元,比上年增长16.2%。其中,住宅投资49374亿元,增长11.4%;办公楼投资3367亿元,增长31.6%;商业营业用房投资9312亿元,增长25.4%。据(2013年1-6月全国商业地产市场投资运行态势)中数据统计:2013年,全国迎来购物中心供应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全国

20个主要城市在2013年下半年有约150个购物中心开业,平均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数量之多、体量之大,创历史新高。数据显示,2013上半年,全国商业地产投资额5010亿元,同比增长26%,高过住宅增速6个百分点。商业地产施工面积65344万平方米,增长22%,高过住宅9个百分点;商业用房新开工面积11778万平方米,高过住宅0 .7个百分点。 3.3.2 峨眉山商业地产现状 近年来,随着峨眉山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房地产产业化进程的加剧,商业地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商业网点为中心的一些商业辐射带。同时一系列的城市建设规划推动着峨眉山商业不断前进,并为其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从蓝光文旅公司高调进进峨眉山,打造峨秀湖项目开始,到被誉为“峨眉不夜城”的峨眉院子盛大开街,峨眉山的旅游地产链条又多了一个丰富且有决定性意义的元素。如今,峨眉半山·七里坪、峨眉·山与湖、天颐温泉小镇2期、峨秀湖国际度假区以及蜀尚国际、峨眉象城、中华药博园等旅游地产项目先后在峨眉山景区周边落户,这种丰富多样的文化整合和逐步健全的休闲度假产业链条,昭示着峨眉山一个新的休闲度假时代的来临。 峨眉山部分商业地产盘点: 天颐温泉度假小镇2期四季汤屋:酒店式公寓;

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出售_________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标的、价款 房屋座落 产权证号 房屋用途 住宅、商用、办公、其他 房号 建筑面积(m2) 单价(元/ m2) 价款(元) 其他 总价款 大写: ¥:元 第二条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部购房款分_____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给乙方。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双倍定金和乙方已付款及其利息一并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屋价款_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办理上述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 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第七条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双方协商补充协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契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30条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理部门 成立市“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大厅设专门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其职能是受理企业申请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信息提供 “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提供《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供企业查阅申报政策兑现所需要件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窗口设置“30条政策措施”服务专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实施细则。 四、办理流程 1.“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2.将申报材料分送到驻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部门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3.初审后,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 4.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复核。 5.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6.政策兑现实行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兑现。

沈阳市第52号令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沈阳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和职业病时,企业应及时进行救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和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工伤管理社会化。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市劳动局是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具体负责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实施管理。 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和康复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保险范围及认定 第八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伤亡: (一)从事本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企业工作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而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伤害,经市以上职业病院确认为法定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生产工作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或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

沈阳房地产市场观察DOC9(1)

沈阳房地产市场观察 一、整体房地产市场 沈阳作为经受了激烈的产业结构调整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经历了长时间的低迷,但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初告段落,以及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的推进,沈阳房地产产业逐步走出低谷,并在近年迸发。 (一)、沈阳一级房地产市场 近年来,沈阳市政府加大了对土地市场混乱局面的治理,取得了卓著的成效,土地出让收益金从2000年的7000万元,上升到2003年的30.2亿元(见表2-1)。 表2-1 年份 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 要项 出让面积(万m2)682 480 400 676 土地出让金收益(亿元)0.7 10.3 15 30.2 注:资料来源:房地产交易中心 1、土地价格及开发成本 沈阳市目前毛地楼面地价占房价比例在6%-10%之间,约为8%。净地楼面地价占房价比例在20%-30%之间,约为25%。地价在房价中所占比例,在全国大城市中属于中等或中等偏低水平。 沈阳偏低的地价水平,是保障企业开发利润、产品品质提升和对房价保持合理水平的主要支持因素,是在沈阳进行房地产投资的一个重要衡量。 从土地价格上涨对沈阳市房价的传导效应看,房价受地价波动影响还较低。 根据评估,近两年沈阳市土地价格上涨幅度大约在12%左右,土地价格上涨带动开发成本上涨在5%左右。 通过对近3年沈阳市房价变化情况对比,土地价格的攀升,对房价并没有产生大幅度的影响,预计,今后一段时间,沈阳商品房价格受地价上涨的影响仍在小幅度范围。 2、土地供应类型的转变 2003年沈阳土地市场的最大变化有两个, ①一环内土地供应量越来越少,土地供应向二、三环区域拓展。2004年预售和即将预售的几个大盘,有一半以上土地基本上就是在2003年上半年取得的。 ②商业用地的供应比重显著加大。商业用地的供应量从2002年的6宗,面积7.78万平方米,成交金额2.23亿元,占全年的4.5%,发展到2003年的23宗,面积22.48万平方米,成交金额4.92亿元,占全年市场供应量的12%。这组数字在2004年有望进一步攀高,可以说对本项目而言,潜在的竞争对手在土地出让的这一刻就诞生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1 【实施日期】201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3〕7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体系建立后,对新设立、产权变动和单位注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年度终了,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本部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审核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应急经费保障 4.3应急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4.9指挥场所保障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科技支撑保障 4.12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预案管理 7附件 7.1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

7.2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7.3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 7.4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5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乐府发[2009]44号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府发〔2009〕4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购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

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时限。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允许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 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备建设,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挤占慢行交通系统等问题,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4〕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既有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备进行“平改立”改造,增加城市停车设备供给。 (一)自有用地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腾退空间。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智能机械式、简易设备式、简易自走式等停车设备。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存取储放车辆的智能机械设备系统;简易设备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进行简易安装摆放的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的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三)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参照住建部印发的《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钢结构设计规范》(GBl7-88)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符合国家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遵守住建部印发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经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第四条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 第五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占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沈阳房地产市场分析

沈阳房地产市场分析 第一节宏观市场分析 2003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年,热切期待政府出台鼓励房地产业发展政策的业界却迎来了央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件”),引发了房地产业界、地方政府和学术界的一次大讨论。8月12日国务院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充分肯定了中国房地产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明确做出了“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判断。 2003年还是中国土地市场的整顿年。从年初的“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到对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清理整顿,再到严格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拍挂”制度,使全国土地供给渠道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也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全国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0106亿元,比上年同期上涨29.7%;商品房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增幅均在30%左右;商品房和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同比分别增长34.0%和33.4%,超过了竣工面积增长的速度;全年商品房销售额7671亿元,增长34.1%,其中销售给个人增长35.8%,所占比重为92.5%。 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地区发展不平衡。从第三季度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市场销售价格变化来看:全国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上涨了5.3%和5.9%,继续保持低于GDP增长速度的水平;上海、宁波、沈阳、南京是商品房价格同比增长最快的城市,上涨幅度分别达到了21.5%、16.1%、9.4%和8.9%;北京、深圳、大连、成

沈阳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分析

沈阳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分析 2008年12月,沈阳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为3470元/平方米,而2009年11月沈阳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为4062.55元/平方米。这意味着沈阳房价2009年以来累计上涨17.08%。2009年11月沈阳商品房实际登记备案面积为90.22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实际登记备案面积为80.53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减少25.79%和17.59%,环比分别减少33.14%和31.33%。沈阳商品住宅房价的峰顶出现在2009年9月,当月沈阳住宅备案均价达4377元/平方米。而8月,沈阳商品住宅销售均价首度突破4000元,达4271元/平方米。受大环境及自身资金紧张影响,2009年年初以来,开发商放缓了开发速度,以及后续开工不足,不仅大大消化了商品住宅库存,也出现房源略显供应不足的态势,供应矛盾加速了沈阳房价2009年急速上扬,仍留下上涨压力。随着开发企业资本金缓和、增加拿地和开工,房价上涨压力将有望趋缓。2009年全年沈阳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188.7亿元,增长17.6%;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1532.9万平方米,增长4.6%,充分发挥了拉动投资、带动消费的双重作用。2010年,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鼓励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大力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业发展对于拉动沈阳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沈阳房地产市场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现在沈阳房价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还是比较低的。保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房产供应,使刚性需求得到满足,这是房地产行业持续平稳发展的关键。另外,一个平稳健康的楼市对于人才的引入也是有利的,房价如果太高,会提高外来人口介入沈阳的门槛。 从2009年一季度至今,沈阳一些品牌企业的销售业绩纷纷飘红,尤其以万科、首创、保利、金地、绿地、格林等一批品牌企业为代表。保利首季度销售房子800多套,销售金额达到3亿多元。同样,位于长白岛的远洋和深航也传出销售佳绩,远洋推出的6号楼,竟出现了彻夜排队购房的场景,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和数据都显示出这样一个事实:沈阳楼市,已经典型性复苏。2009年前五个月,沈阳房地产市场呈现“先抑后扬”态势,显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购房人群中,以中老年“换房族”居多。在如今的购房群体中,换房一族占了大部分。这些人之前一直都有购房愿望,只是一直持币观望。如今,随着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回暖,消费者观望的心态已经逐渐消失,商品房销售恢复正常水平。据统计,2009年1月至5月,全市商品房销预售面积440.96万平方米,与去年基本持平。除了一月份负增长以外,其他4个月均超过去年同期水平。 2009年1月份,受元旦、春节假期以及去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影响,全市商品房销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为负增长。但从2月份开始,房地产市场开始全面回暖,并且保持持续增长。2月份销售面积45.8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3%;3月份销售面积120.9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0.56%;4月份销售面积91.8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94%;5月份销售面积96.0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09%。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见(试行) 【标 签】交易税费,优惠政策,房地产市场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沈政办发〔2016〕40号 【发文日期】2016-03-25 【实施时间】2016-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7-7-3 执行日期:2007-8-1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1新版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新版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2021新版沈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出售_________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契约第一条标的、价款 房屋座落 产权证号 房屋用途 住宅、商用、办公、其他 房号 建筑面积(m2) 单价(元/m2) 价款(元) 其他

总价款 大写: ¥:元 第二条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部购房款分_____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给乙方。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双倍定金和乙方已付款及其利息一并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