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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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编号:

南京市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专项审查意见书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人防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

审查,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现予以批准实施。请将盖章的图纸放置工程施工现场,人防工程质监站将按此图进行质量监督。

(颁书部门章)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加强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三条市、县(包括有审批权限的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取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审查机构,方可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审查机构,所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五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承接所有类别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乙级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承接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六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且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七条审查人员应积极参加省民防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学时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记载,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需将申请资料送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根据项目类别(级别)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应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

第三章报审文件及审查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三)南京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1)一式三份;

(四)设计合同;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六)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件;

(七)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三套及电子文件(含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外加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各一份;

(八)首次报审的设计单位,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重点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要求;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

(五)应达到施工图规定的深度要求;

(六)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应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件2),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通知书(附件3),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按审查通知书要求,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电子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单建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附件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

的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书(附件5)。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电子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在出具审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委托合同每半年一次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一并上报。

第四章责任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的图纸、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撤销或降低其审查资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对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审图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书的,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行与审查机构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机构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监督,有权要求审查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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