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指挥5省公安机关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公安部指挥5省公安机关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公安部发布2018全国姓名报告

公安部发布2018全国姓名报告“王、李、张”姓排前三 姓名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姓名也是最重要的户口登记项目,对公民身份的确认至关重要。对全国人口的姓氏和姓名用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于规范姓名登记、了解姓氏文化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依托目前全世界最大、覆盖全国近14亿人口的人口信息系统,采用大数据技术,对2018年公安机关登记的全国姓氏和新生儿姓名用字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一起来看吧! 哪五个姓氏人口数量最多?

(一)在用姓氏6150个,“百家姓”占人口总量85% 据统计,目前全国在用姓氏共计6150个。传统意义上的“百家姓”,占全国户籍人口总量的近85%。

(二)“王”“李”“张”“刘”“陈”占据头五把“交椅” 据统计,全国共有23个姓氏户籍人口数量超过一千万。王姓、李姓户籍人口数量均超过1亿。王、李、张、刘、陈5个姓氏户籍人口数量占据头五把“交椅”。“王”姓户籍人口数量仅比“李”姓多61万人,“王”姓和“李”姓第一大姓之争仍将延续。排名第101位的“赖”姓与排名第100位的“汤”姓仅差4.3万人,未来跻身“百家姓”大有希望。 (三)超过110万人同时使用父姓和母姓 最近30年,在姓名中同时使用父姓和母姓的人数快速增长。1990年底,这一数据为11.8万。2018年底,这一数据为110万。同时使用父姓和母姓时,姓氏组合主要集中为常见的“张、王、李、杨、刘、陈、周”姓等,人数排名前20的主要有“张杨”“李杨”“刘杨”“王杨”“张李”等。

宝宝还没起名? 供参考 (一)新生儿名字使用最多的50个字 姓名用字,往往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期望,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2018年,公安机关登记的新生儿名字中,使用频率最高的50个字为“梓”“宇”“子”“涵”“泽”“雨”“佳”“浩”“欣”“轩”等。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通字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

公安交警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全文共计3733字 科技含量较高的信息化建设是“三项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基层公安交警大队前所未有的全新工程。深入推进基层公安交警大队信息化建设是适应信息时代的新要求,是适应新形势下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意义十分重大。近年来,基层公安交警大队在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集中精力、财力、物力狠抓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狠抓民警信息技术技能的培训,采取各种措施强力推进信息化的应用,逐步健全了信息化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奖惩机制、管理机制,推动了基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笔者结合基层公安交警大队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看法。一、信息化建设现状1、分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建成,指挥调度实现了网络信息化。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的要求,09年6月大队已建成了分指挥中心和视频会议室,并与支队指挥中心的监控数据、语音、图像网络技术对接,支队可以通过指挥中心点名、查看大队工作动态、下达指令。大队分指挥中心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查看交通流量,了解民警上岗作为情况,交通违法状况,提高了快速指挥、调度能力。通过视频网络可以收看、收听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指令,召开的各种会议精神,快速了解当前的工作重点,工作动态,主攻方向,提高了现代化管理交通的水平。2、实施科技强警战略,积极推广信息系统的应用。大队拥有计算机42台,人平1.2台,计算机网络已覆盖到大队所属中队和各个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系统、大中队信息平台、OA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五个业务系统和网上办案,网上审批已广泛应用。过去的“纸质信息”、“口袋信息”、“脑袋信息”已转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存储量多、查询也方便,既快捷又准确,已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尤其是近年来交警支队采取刚性措施,实行月考核、月量化评分、月排名、月通报、季考核、季量化评分、季排名、季通报等措施,强力推进信息系统的应用,形成了“落后就要挨打”、“你追我赶”的竞争局面,有力地加快了各基层大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3、强化信息技能培训,增强了民警科技意识和技能。一些基层大队领导已意识到了:“不抓信息化建设是失职,抓不好信息化建设是没有尽职,只有认真抓信息化建设才是称职。”为了抓好信息化建设,大队采取组织民警进夜校,举办扫除“电脑盲”、“科盲”的培训班、提高班,一帮一、现场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 1

公安部第1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 柱 2012年7月 17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 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部、公安部令1996第49号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 公安部部长陶驹驹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

位修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浅谈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浅谈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今年,公安机关把“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做为三项重点工作暨“三项建设”工作来抓。“三项建设”是摆在公安建设首位,可见信息化建设在当今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其精神实质是 一、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1、信息化建设是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着传统工作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安机关的战斗力,是公安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支撑,公安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离不开信息化技术的支持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是增加警力、提高效力的有效途径。应用到具体工作中,信息化又发挥着人力所无法达到的巨大作用,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可事半功倍。 2、信息化建设是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手段 借助于现代化的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可以方便地收集、处理、传递、反馈业务信息,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快速、准确地打击、惩治犯罪。对于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信息化有助于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处理、管理控制、违法处理、车驾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报送。在一定程度上,信息化可以促使公安交通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推进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观念转变慢,认识不到位 虽然在岗民警都知道加强信息化建设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已经习惯于老的工作模式和思维方式,一下子海转不过弯来,加之大队警力紧缺,工作内容多、责任压力大,信息化建设又是一项花精力的工作,应接不瑕。导致信息的收集不全,研判不够,不懂怎么应用各类有利于实际工作的信息,只会“被动等”,不去“主动找”,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资金缺口大,投入不到位 科技投入主要用于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交通电子监控系统、交通指挥疏导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支柱系统”的建设上,但由于种种原因,交警科技经费的投入未能纳入政府财政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上由交警部门自筹解决,而公安交警本身就存在警力不足、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有限的投入远远滞后于这些科技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的需求,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制约着“科技强警”战略的发展,也从根本上造成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手段落后,方法单调、效率低下。

公安部公消46号文件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信息化建设建议

公安信息化建设建议 公安部提出了要在“推进一项改革、破解两个难点、提升三化水平”上下功夫,其中在“提升三化水平”的要求中,把“提升信息化水平”放在了首位,明确了“信息基础化、基础信息化”的工作目标。如何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如何提高基层民-警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基层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以规范化促进现代化,以现代化推进队伍建设,积极加快基层基础信息化的建设,是实现“科技强警”、转变警务模式、提高警务效能的重要手段。 一、公安机关基层基础信息化工作的问题 1、传统的警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的发展变化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部门一直沿袭着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治安形势的急剧变化以及警务功能的不断细化与拓展,传统的警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的发展变化,越来越难以掌握当代社会治安的主动权。现实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转变观念,改变传统警务模式,建立与当前治安形势、队伍现状、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现代警务机制,可以说,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未来方向所在,是现代警务机制的灵魂。 2、部分基层领导和民-警信息化应用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 由于公安工作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特点,部分基层领导对信息化重要意义认识不深,传统的经验思维在脑中根深蒂固,习惯用原有的工作方式去处理问题,对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因为陌生而敬而远之,放着现成信息不用,宁可采用费时费力的人海战术。有的领导认为公安信息化只要资金落实和信息化设备具备就算完成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民-警的计算机应用仅局限于网页浏览、信息上报,查看通知、通报和上级文件,在业务查询、使用上较少。部分年龄偏大的民-警在较长工作时间内无法适应新型警务模式,无法将信息化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应用到业务工作中。受传统警务模式的影响,部分基层民-警更乐于接受既得的经验共享,而不愿对“信息警务”进行摸索与实践,许多在日常工作中该采集的信息漏登或不登,致使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流失。同时,由于传统的警务模式,基层民-警在工作中掌握的大量书面信息、口袋信息、脑袋信息,随着民-警岗位变动而丢失,新 的接替人员又要重新开始,没有形成正常传承的信息流。 3、信息化应用效益不够明显,信息汇总研判机制不够完善 信息化讲求的是一种规模效益,既体现在装备数量上,也体现在应用群体上。只有信息化理念和应用实战方式为每一位民-警所接受、所掌握,公安信息化才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部分基层部门简单的把“信息警务”理解为基层公安收集、信息部门整合、刑侦部门运用。信息的运用往往简单的停留在人口、车辆等基础性信息查询运用层面,较少应用收集到的有效信息进行网上比对、网上排摸等,民-警更多的是从传统情报体系中获取线索、查破案件,使信息不能真正面向实战。同时,大量信息的采集、录入,只是原始的数据积累,由于统一信息汇总与研判机制不够,各孤立信息难以形成合力,导致信息应用不畅,各环节之间不能有效衔接。并且目前基层民-警工作考核机制很难对其正常衡量,干多干少一个样,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信息搜集的重要性也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与信息警务相匹配的勤务机制,影响了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不仅挫伤了情报信息分析研判部门的积极性,同时也挫伤了广大民-警收集情报信息的积极性。 4、一些基层部门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投入不合理 基层单位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投入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部分基层单位领导的信息化意识淡薄也影响基层信息化工作的开展,部分基层领导有了资金愿意添置汽车等工具,开展信息化建设兴趣不大,对硬件设备的配制存在等、靠、要的思想。部分单位基础工作信息化使用的大部分硬件设备已经老化、陈旧,无法满足当前工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编号:0600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公安部建设部46号文件

公安部建设部46号文件 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通字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

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公安交警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交警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建设综述 根据公安部“金盾工程”规划以及《交通管理总体方案》的要求,交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交通警察管辖的范围内建立一个以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与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管理平台;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中心,配合电视监控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全面、迅速、准确地掌握全市交通秩序、车流量、事故情况、违章情况、驾驶员情况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反映和处理,将现行以手工作业为主的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到以上平台上,建成全交警系统信息高速公路,籍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交警队伍的战斗力,使交警这面全国公安战线上的红旗在信息建设方面也走到国内同行前列,成为一流的公安队伍。 项目概况及需求 项目概况为了加强对全省各地市的道路交通情况掌握,通过向科技要警力,在有限的警力资源状况下,提高出警效率,合理配置警力,及时有效的处理现场事故,完成总队与各地市支队指挥中心视频图像的连接,特此在省交警总队建立一套远程监控系统,将各个地市(共17个地市)的孤立资源通过这一套系统整合起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目前全省各地市均单独作战,采用传统方式向总队汇报,当有事件发生时总队很难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现场的情况,更无法观察到现场的状况,为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加强总队与各支队的联系,更大限度的节约警力,使现有的警力得到充分利用以发挥最大的潜能,更好的服务社会,省交警总队决定完成总队与各地市视频联网工作,决定在总队建立监控中心,将各地市的视频信号通过2M桢中继全部汇总到监控中心。在总队监控中心通过控制各地市的视频切换矩阵,能看到各地市的路口状况,但由于网络带宽的限制,目前各地市仅提供一路视频向总队传输。各地市同时能看到其它地市的视频图像,但因受网络带宽的限制同时只能看到一路视频。 需求分析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按业务功能划分为:交警内务管理分系统、车管所管理分系统、交通管理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 1采用高性能路由交换机和光纤构成网络主干,连接支队、市区大队和车管所及车管分所,通过DDN专线做备份; 2中队及县大队通过专线或PSTN与主干相连; 3基于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的体系结构; 4采用高性能小型机或高档PC服务器阵列,作为支队和车管所的中心服务器; 5采用大型数据库系统; 6在交警支队管辖范围内,采用国际标准网络协议,使支队与大队、车管所等单位连网,并通过高速信道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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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 【颁布单位】 【文 号】公通字﹝2004﹞83号 【发文日期】2004-11-12 【实施时间】2004-1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尖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导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如何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及提高水平的几点思考

---------------------------------------------------------------范文最新推荐------------------------------------------------------ 如何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及提高水平的几点思考 如何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及提高水平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建设作用于公安工作尤其时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基层公安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向科技要警力,向信息要战斗力的目标。现就结合本单位实际,谈几点具体看法: 一、信息化建设进程回顾 (一)发展前的状况 20xx年固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组建初,仅有一台电脑且配置不高,接入公安网后运行速度较慢,工作效率低下。有警力21人,平均年龄27岁,虽趋于年轻化,但公安信息化应用水平普遍不高,在巡逻执勤、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个别信息化应用水平稍好的民警,实战能力不强。同时,对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与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学习意识,信息化建设及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处于明显薄弱的状态。(二)现阶段取得的成果 与建队初相比,目前固始巡特警共拥有台式电脑台18台、笔记本电脑3台,达到人均一台的标准,且配置高,网速快。三年来,无论班子成员还是一线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均逐步提升,其中能够熟练运用的11人、基本熟练的7人、基本掌握的3人,均具备独立网上执 1 / 12

法办案、独立操作公安信息化平台等信息化应用能力,从而进一步节约了警力,增强了战斗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以来,巡特警部门通过信息化应用,共破获各类案件10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32人,网上逃犯1人,实现了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经验做法 1、加大硬件投入。为缓解因电脑不足及配置不高而给工作带来的不便,07、08年度巡特警先后购置高配置电脑3台,09年度又一次性投入资金五万余元购置电脑18台,并及时安装入网。这些联网电脑的加入,使大队达到了人手一台电脑的即定目标,为提升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硬件保障。 2、强化应用学习。一是强化培训,以教带学。大队把提高民警的信息化素质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使全队民警充分认识到信息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完成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思想转变,自觉参加县局举办的信息化应用培训班,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同时大队积极搭建学习平台,专门邀请局技术人员张巍、殷全磊等来队授课,现场指导,以面对面的教学方式对接受能力弱、基础技能差的民警进行帮助,使他们在最短时间“入门”。二是结对帮扶,以“熟”带“生”。将本单位计算机运用“熟手”谢宜斌、梅雪涛等人确定为信息化建设“小教官”,通过定人、定责、定措施的方式,让“熟手”与“新手”结对帮扶,互帮互学,并实行捆绑考核,充分调动了民警互助互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了熟手乐教、

浅析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浅析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浅析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加快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是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信息迅速更新的现代经济社会,科技化、信息化是检验一个组织有没有战斗力的重要标准。近一年来,**县公安局在党委班子的领导下,抓住机遇,强力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在网络建设、网上办公、网上执法、通信设备、信息培训及应用、硬件投入、规范化管理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下面,结合我局推进信息化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公安信息化建设必须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笔者认为,公安事业要有更快更新的发展,必须要有公安信息化作支撑,特别是在加强刑事技术、网侦技术和视频监控技术等侦查破案支柱建设上要有新突破。当前,公安事业发展面临的两大难题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公安信息化来破解。一个是警力严重不足问题。信息化是解决警力不足的现实之路,我们能够向信息化要警力、要素质、要战斗力。另一个是经费严重不足问题。公安事业发展与经费瓶颈制约的矛盾相对突出并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必须探索实践低投入高产出,省力、省钱又省时的办法。信息化是解决经费不足的现实之路。过去,我们因为受信息化建设不足的制约,在案件线索摸排、追缉逃犯等方面,往往使用“人海”战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效果还不好。有了信息化,我们就能在网上串并案,就能在网上直接破案,就能在网上追逃,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极大增强警务效能。想控制治安、压制刑案,只有走信息化强警之路,把公安工作信息化置于优先发展地位。

二、公安信息化建设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因素是信息拥有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有了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和宽阔的信息基础平台,还必须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支撑。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广辟信息来源。围绕公安基础工作,要以广大民警为骨干,以协警、信息员、隐蔽力量、社会群众为有力帮手,将信息收集触角延伸至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要瞄准突出治安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重点人、地、事、物、组织等要求,扎实开展人口管理、重点部位控制、社区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基层创安等工作,从中获取第一手的、全面准确的公安基础业务信息。同时,将可被我采集、能为我所用的社会信息纳入采录范围,努力构建以公安信息为主、社会信息为辅的综合信息库、二是严把信息质量。全面规范信息的采录工作,加强信息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抓紧界定信息内涵,强化信息收集时效,统一信息采集项目、录入要求、操作流程和数据格式。特别是对一些公安实战中作用突出的信息,如指纹信息、现场勘查信息、案件信息、高危人群信息等,要分类建立健全信息采录运行机制,坚持数量、质量和时效并重,落实岗位采集责任,切实把好关、三是加强信息维护。丰富高质的信息是基础,统一严格的管理是关键。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的利用价值,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网上信息日常维护制度,落实“谁主办、谁采录、谁维护”责任,努力为实战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实现信息共享。突破传统模式下警种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将现有分散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有机整合,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提升应用效益。 三、民警信息化素质是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保证。公安信息化讲求的是规模效益,既体现在信息数量上,也体现在应用群体上。只有信息警务理念和信息作战方式为每一位民警所接受、所掌握,每一位民警都成为信息警务的参与者、受

公安部

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5-12-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 GA 53—2015 代替GA 53—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 ――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 ――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

公安部修订发布两个规定上篇

公安部修订发布两个规定上篇 公安部修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程序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2008年上半年教育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达到2800万人次,占纠正交通违法总数的25%,较上年同比上升28%。为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程序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目前,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庆等部分省、市相继推出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二)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解决突出问题。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在纠正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总量的30%。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的几个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二是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是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四是在证据要求上,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三)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 《程序规定》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在使用环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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