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电子病历与门诊病历书写制度(4.27.2.1)

门诊电子病历与门诊病历书写制度(4.27.2.1)
门诊电子病历与门诊病历书写制度(4.27.2.1)

主控科室:医务科制度编号:090

资料内容:门诊电子病历与门诊病历书写制度(4.27.2.1)修订时间:2020年11月

门诊电子病历与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为加强门诊电子病历管理,制定本制度:

1. 门诊电子病历首页填写时,记录应详细、清楚,基本项目至少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初诊或复诊、(发病日期)血压(35岁以上),主要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处置、医师签名等11个基本项目。详细地址要求详细到街道、门牌号,农村详细到村组,工作单位。

2. 病历客观真实记录医生的问诊内容和体格检查内容。

3. 就诊时间正确填写,急诊病历具体到分钟。

4. 主诉、现病史及既往史书写必须简明扼要、规范。

5. 体检有阳性体征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急诊病人或危重病人须有生命体征、意识状态记录。

6. 辅助检查结果须简要记录,

7. 诊断及治疗方案力求完整、规范。

8. 门诊会诊后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会诊情况。

9. 就诊结束打印病历粘贴,交病人保存,病人再次就诊需出具门诊病历

10. 门诊电子病历由信息科在系统内保存,科室打印病历,其他资料(特别是知情同意书)门诊医师交科室妥善保管,每月汇总一次,交病案管理科保管。

11. 医务科、门诊部不定期对门诊病历书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绩效挂钩。

12. 违反门诊病历书写规范,导致医疗纠纷及医疗赔偿,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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