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发42号)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

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

(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

(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

(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

(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

(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

(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

(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

(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

(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

第八条 1983年3月1日以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防污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在本条例颁布后3年内使防污设备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第十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簿。

第十一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经过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含油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一)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

(二)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

(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25毫米。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开主要经济鱼虾类的产卵、繁殖和捕捞季节,作业前报告主管部门,作业时并应有明显的标志、信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作业地点、时间等通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海上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并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应使油气通过燃烧器充分燃烧。对试油中落海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

(二)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在海面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四)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第十八条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地、如实地记载于平台防污记录簿:

(一)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三)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四)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15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

(一)采集各类样品;

(二)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三)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四)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六)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公务制服,携带证件。被检查者应为上述公务船舶、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方便,并如实提供材料,陈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主管部门处理,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

(二)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合同者除外),在申请主管部门处理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对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分。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元:

1.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

2.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元:

1.不按规定配备防污记录簿;

2.防污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者伪造;

3.不按规定报告或通知有关情况;

4.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四)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主动检举、揭发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匿报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事故,或者提供证据,或者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括其他平台。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

(三)“作业者”,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环保管理制度(2)完整篇.doc

公司环保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贯彻执行公司“实施综合治污,推进清洁生产,打造绿色安多,构建和谐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达到“环保设备正常运转率达到98%,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厂区噪音与污染物100%达标排放,余热100%循环利用,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每年降低2%,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为0”的环境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环保管理制度。 二、适应范围及权限 1、本制度汇编适用于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的环保管理。 2、名词术语 2.1环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2.2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2.3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容量的允许下,以环境科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和行政手段,对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2.4环境监测: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2.5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本制度归口管理单位是技术动力部,安全生产部配合。在生产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三、附则 1、本制度由污染治理小组起草并解释。 2、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制 1、目的 为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环境保护(简称环保)的职责,加强对环保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及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2、适用范围 2.1本责任制适用于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的环保管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环保, 企业, 制度, 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 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 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 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 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 1.2 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3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外包工、实习考察人员等。 三、职责:环保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其它各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本制度的实施。 四、引用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五、术语、关键词: 5.1 预防和控制污染:指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5.2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所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

件。 5.3 后勤部门:是指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公司内所有部门,包括技术部、质量部、人事行政部、采供部、销售部、仓库、财务部、环保部门等。 5.4 环保事故隐患:指尚未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操作等所存在的环保隐患。 5.5 微小环保事故:指小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所辖区域环境卫生未达标等。 5.6 一般环保事故:指造成清水沟、地面、空气等大面积污染的环保事故。 5.7较大环保事故: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村民与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环保事故。 5.8 特大环保事故:指环境污染被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通报,并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环保事故。 六、内容: 6.1环境方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做到守法经营;持续改进公司的环境行为,为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而努力。 6.2 环境口号:清洁、精益生产,“三废”达标排放; 全员、全过程参与,推行开源节流,循环节约运行。6.3 在我公司现行的制度中,环保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并且具有一票否决权。 6.4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 中油安〔〕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废止说明《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 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做出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清洁生产,建设“两型”企业;环境保护与电力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安生部主任 成员:安生部全体成员,发规部、工程部、检修部相关项目负责人,各风、光电场安全员。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大唐国际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国家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 1.2 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 管理要求 2.1 公司下水道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单独排放,特殊工业废水须特殊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道,与生活污水一并汇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由专人处理达标后方可安全排放,或经过深度处理制成中水回用于生产。 2.2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工作,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不能利用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搞好综合治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排放,防止污染。 2.3 必须按照设备完好标准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包括三废治理设施),杜绝跑、冒、滴、漏,减少或减轻“三废”污染。 2.4 凡有“三废”排放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方针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有害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热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5 认真贯彻“三同时”方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2.6 公司归属的生产界区范围,应当统一规划种植树木和花草,并加强绿化管理,净化辖区空气;对非生产区的空地亦应规划绿化,落实管理及保护措施。 3 组织领导体制和应尽职责 3.1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司确定一名副总经理主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成立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工程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公司环保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检查和考核管理职能,日常一切工作须对公司负责,并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监督。

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分析管理规定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规范安全环保分析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是指各单位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环保风险、安全环保管理薄弱环节等开展的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是指通过会议的形势开展安全环保分析工作,旨在及时将安全环保形势传达到相关方和相关人员。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分为公司级别、公司所属单位或项目部级、基层项目组或作业队级。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QHSE管理部是安全环保分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六条总部安全环保中心是总部项目安全环保分析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

负责组织总部项目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总部项目部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分析归口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基层单位及分包商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公司的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可以和其他安全环保会议合并召开,可以选择视频会议、会议等形式。 第十条公司级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召开一次,公司所属单位、总部安全环保中心项目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每季度最后月的25日前召开一次,并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报公司QHSE管理部。各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每月25日前召开一次,并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龙永高速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架子队都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按照“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环保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设安质环保处,至少配1名专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至少配1名专(兼)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

各作业工班也相应配备环保监察检查人员。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充分了解业主和设计文件对环保的要求,负责项目环境因素的识别,制定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作业指导书,建立重大环境因素台帐及控制计划。 3.针对项目开展培训;建立环保技术交底制度。 4.针对项目排查、确定主要环境因素,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检查、实时监控。 5.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调查处理。 第七条架子队(工区)职责 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的全面落实。 2.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3.及时上报环保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 第八条班组职责 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2.坚持班前讲话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检查监控措施。 3.对发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九条强化培训工作。项目部、作业队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计划、有层次的宣传培训活动。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施工企业常规的污染防治及处理规定和水土保持

XX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 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 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 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 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 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组织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团队,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 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 相对稳定。设置一名经理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环保机构只 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基本原则 第七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 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 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 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 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 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 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 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 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 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 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 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四、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企业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 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典版)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 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外包工、实习考察人员等。 3职责:环保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其它各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本制度的实施。 4引用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5术语、关键词: 预防和控制污染:指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所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 后勤部门:是指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公司内所有部门,包括技术部、质量部、人事行政部、采供部、销售部、仓库、财务部、环保部门等。 环保事故隐患:指尚未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操作等所存在的环保隐患。 微小环保事故:指小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所辖区域环境卫生未达标等。 一般环保事故:指造成清水沟、地面、空气等大面积污染的环保事故。 较大环保事故: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村民与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环保事故。特大环保事故:指环境污染被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通报,并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环保事故。 6内容: 环境方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做到守法经营;持续改进公司的环境行为,为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而努力。

环保公司业务提成管理办法

***环保公司 市场人员提成管理办法 (试用版) 为调动公司市场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营销人员的潜力,完善公司项目拓展及技术服务的奖励机制,实现公司、个人的发展共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奖励方案 1、公司业务类包含废水(中水)、自来水(纯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噪声治理、垃圾填埋、土壤修复、检测类等各项环境工程项目。 2、业务范围指从获得项目信息开始,评估后业务持续跟进并取得合同为止。项目信息获得的渠道和人员不限,但持续跟进并取得合同等前期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市场部负责,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等配合提供技术方案及报价等。 3、业务跟进是指对已有的项目信息进行跟踪落实、沟通协调、合同签定等业务性工作,并负责与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设计方案编制、报价等工作的对接,协助工程管理部门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款项收取及遇到的问题等项目推进工作。 4、成功签约但营销费用超出设定比例部分的50%从业务跟进人的奖励中扣除;节约部分的30%奖励业务跟进人。在业务跟进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营销费用经总经理批示后调整增加。 5、成功为公司签约销售再生物品(包含:废玻璃渣、污泥、废旧轮胎等)公司给予不低于销售额10%的项目奖金。 6、奖励比例 根据业务信息来源不同、渠道不同,业务量不同设定不同的奖励额度。 (1)最先提供项目信息,经评估有效后由市场部人员持续跟进并取得合同,业务信息提供者占总奖励金额的5%-10%; (2)从提供项目有效信息开始,并协助公司与该项目主要负责人衔接、沟通、协调,且项目成功签订,业务信息提供者占总奖励金额的70%-85%。 (3)依托公司平台,利用自身资源取得项目信息并最终承接的项目,按总奖励比例执行。奖励比例详见表1、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针对本工程自然环境特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要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到全面规划因地制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维护施工地域内的自然环境和居民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化害为利,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此,制定如下措施: 一、管理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施工污染和扰民、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城市优美环境。 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框图 项目部由综合部管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场后主动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建立联系,了解地方环保法规,了解对土建施工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协议,制定报审具体办法。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及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方案,按批准后的文件组织实施,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框图。 严格履行合同中对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承诺,任何时候都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地方政府环保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执行其对环保水保工作的要求。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框图

三、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与当地政府联合协调。控制施工污染,减少粉尘及噪音污染,为生态平衡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配备一定量的环保实施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环保知识,共同搞好环保工作。 2、制定防止和减轻污水、大气污染措施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饮用水源和灌溉渠道;清理场地废料和处理土石方工程的弃方,不影响排灌系统和农田水利的安全。 3、保护生态环境措施 (1)保护环境卫生,尽量保护原有植被。 (2)种植草木将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在临时住房周围及临时便道两侧,进行植树、种草、美化环境。 4、开工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技术交底,加强环保意识和以明确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环保工作,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环保各项规章制度。 5、项目经理部建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和措施,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对工地环保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保护生态和生产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促进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和术语 3.1“三废”:是指废水、废气、废渣。 3.2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3.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其包括碱渣、酸渣、浮渣、白土渣、沥青渣、油泥、焦泥、活性污泥、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含有油质的垃圾等。 3.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页脚内容1

3.6 环境紧急情况:是指由于出现不利于环境中的污染物扩散、稀释、降解、净化的气象、水文或其他自然现象,使排入和积累于环境中的污染物大量聚集,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严重污染威胁时的情况,这时极易发生的污染或公害事件。 3.7异常排污:是指在非正常工况(含事故状态)下持续或间断向环境或处理系统排放冲击性废水、废气、废渣或噪声。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门 4.1.1负责公司环保工作计划的编制、日常环保管理、环保宣传教育、环保检查考核和清洁生产开展等工作; 4.1.2负责排污收费管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隐患治理和环保“三同时” 以及节水减排监督等相关工作; 4.1.3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核(跨茂名地区异地转移处置由公司审核,其余由二级单位环保部门审核)和临时排污申报审批(由二级环保部门实施); 4.1.4组织进行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2技术质量部门 4.2.1负责有关环保、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并组织实施。 4.2.2负责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定、回收利用以及其转移处置会签等工作(按公司内控制度级别执行)。 4.3生产管理部门 页脚内容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 规范性引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 术语和定义 “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 部门及人员职责 5.1. 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 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 具体内容 6.1. 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项目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 环境保护部对严重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治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危害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建议停产治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6.5. 由于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各分子公司,哪级负责人同意生产的,就由其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6. 各级环保员要监督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反映本单位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各分子公司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或知情不报的环保员,应负与有关领导相同的责任。 6.7.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措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等,应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需停用或搬迁时,应报请环境保护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并与所属产品生产的设备,同时按计划大修。 6.8.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相关分子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项目竣工工作报告相关材料,须经环境保护部完成竣工工作报告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项目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内,由项目相关分子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三废治理及设施运转情况报告。运转正常后,由环境保护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6.9. 凡属环保项目的资金均由其主体工程项目资金中支付。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方针: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爱护自然、控制污染、降低环境危害,节能降耗,充分利用资源,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使我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要求。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成立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 成员:首席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科技质量中心安全监察部劳动工资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 保卫武装部生活公司供应公司 租赁公司负责人及各工程公司经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担任,各工程公司设立专(兼)职环保员。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公司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能,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2、编制公司环境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学习和培训工作; 4、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工程公司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具体负责本工程公司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应接受公司工程管理部每月对其环保现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办法及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作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分析掌握本单位环境污染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作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报表、数据和重大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负责对各项工程中的噪声、粉尘、污水、固废、水电消耗进行有效控制,使各项指标、目标达标排放,并在日常工作中作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要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环保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环保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环保人员应加强环保有关文件、政策和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九条每年对环保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第二十条每月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及其工程项目进行环保检查。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 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

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 环境保护 管 理 制 度

公司 公司 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时刻提醒每一位员工,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患于未然,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公司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环保组织管理机构 环境负责人:总经理 主管环保责任人:厂长 环境监督员: 2、环保领导组工作岗位职责 (1)环保领导组承担本企业范围内的环保工作和监测任务,具体负责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督; (2)负责协调与上级环保部门和各类业务往来,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 (3)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5)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6)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

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7)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作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8)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3、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 公司设立环境监督员1名,以强化环境监管,落实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 (1)、协助制定和完善公司环保计划、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入网、运行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 (3)、负责监督企业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厂界噪声排放的达标情况。 (4)、负责对企业新建、扩建、改造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 (5)、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减排情况。 (6)、协助企业进行清洁生产、节能节水、污染减排等

环保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环保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车辆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保证公司车辆的合理安排与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及车辆使用效率,维护公司财产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车辆和专职驾驶员的行政主管部门。 2.车务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从接到车辆至车辆报废整个过程中的使用、事故处理、维护、修理及费用投入等情况。 行政管理部门按城市交通车辆管理及有关规定按时办理并督促各分公司车辆管理责任人办理稽征、养征、保险、年审等手续;驾驶证年审由驾驶员在证件管理地自行办理。 公司车辆由各车辆专职驾驶员专人管理,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做好所驾驶车辆的维修维护工作,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做好公司车务管理工作。 公司车辆随车配备各种证件和资料统一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车辆驾驶员需用时可办理手续借用。 驾驶员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车辆性能及交通法规;工作时间内必须在岗在位,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 如遇工作变动等情况,驾驶员必须在行政部办理相关移交、登记手续。3.使用制度 严禁公车私用,非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司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严格控制用车申请用途。对符合以下用途的方可派车: 办理现金业务,金额在5000元以上; ..2办理货运业务,重量在15公斤以上; 办理现金票据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因公需往机场三人以上,或三人以下但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行李; 接送重要客户或来宾; 其他紧急或特殊事项。 符合以上条件,由申请用车的部门提前申请,并应填报《公务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管理部门安排。 超出深圳市(含宝安、龙岗两区及所辖村镇)、惠州市范围内用车除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外,还必须经用车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轻重缓急,先外后内”的原则合理安排用车。 遇公司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已经车辆改革为个人的车辆。 4.出车、维护、维修与安全管理 车辆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和保养,尽可能停放在车库内,防止车辆日晒雨淋露雾,造成车辆过早损伤。 司机应每周对车辆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对长途出车,应检查安全状况,保证行车安全。 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严禁接听或拨打手机,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进行检修,不会检修的,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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