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云建建[2004]75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0.15

【实施日期】200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建建[2004]759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省属建筑业企业:

现将《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管处。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省属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各州、市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企业,昆明市含省属三级企业)向州、市建设局申请;

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建设部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可从省建设厅建管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b8501034.html,下载)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业务制定);

4、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3人)、项目负责人(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三级企业2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特级企业15人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方案,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

第2至13项用A4纸打印、复印,编制总目录,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申请材料时,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四)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机关和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审查、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1、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其中,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省建设厅受理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别转省水利厅、交通厅,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2、州、市建设局受理的申请,由州、市建设局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送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3、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查工作负责。

4、省建设厅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原审查机关同意(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的,由省水利厅、交通厅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审查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编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证书加盖省建设厅公章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十一)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建设厅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企业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十四)2005年1月13日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中,应包括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施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表

云南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建设厅监制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 (建造师) 证书 编号 工程地点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 证书 编号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 人 联系 电话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 人 联系 电话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 人 联系 电话 面积(㎡)/造价(万元) / 建设单位 代表 联系 电话 结构形式建筑物总 高度(米) 层数 建筑物跨度 (米) 合同开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竣工日期年月日安全主管人员 单位姓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驻工地 代表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建造师) 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 程师

施工安全监督前提条件审查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经审查:工程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准予备案。 (章) 经办人:审核人: 年月日 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须知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手续时,请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表”及其应提供的资料附件装订成册(附件按应提供资料顺序装订)一式三份;办结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备案凭证一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份。“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评价书”一份,施工方留置施工现场进行阶段性评价,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安全监管部门作总体评价。 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 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3.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规范制定); 6.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7.拟进入施工现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 电梯、桩工机械等)的型号、数量; 8.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览表。 二、拆除工程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 2.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复印件; 3.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4.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5.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6.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云建标[2007]53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7.72元调为34.77元,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二、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08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建标[2006]21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4.75元调整为27.72元。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

转发“云建标[2005]5号”文件的通知 2005-3-2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建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4年5月1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来,建设工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等违规现象,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省建设厅云建标[2005]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规定 (一)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必须经在本咨询单位注册的的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招标人(或业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等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拦标价。 (二)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规定编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详细、规范地描述清楚“项目特征”。 (三)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在提供造价成果文件时,应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编制单位资质的批准文件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审核、编制人员的注册执业、从业证书复印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2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二0一二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要求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日、6月17日举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资格审查、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0日下午17:30时。 (二)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03月15日—2012年3月25日。 (三)考试时间: 6月16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5:00—17:00 6月17日 专业工程管理及实务9:00—12:00 二、考试科目

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类别。 三、报考条件及范围 (一)报考条件:凡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者(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及其他相近专业详见附件2。 (二)报考范围:符合报考条件并受聘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 四、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及程序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 2011年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采用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审查的方式。 (二)资格审查报名程序 1.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云南建省筑业管理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b8501034.html,)进行网上申报。程序如下: (1)签订《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考生进入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后,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格审查报名”系统,考生认真阅读文件及流程后签署《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360docs.net/doc/db8501034.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要复核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 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云建建[2009]59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9〕598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及有关企业: 为做好云南省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云南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和《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云建建[2007]407号)文件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负责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或者自行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具体审查;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初审和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查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其原有的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以合并考核。 以上条件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单位)。 (二)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页脚内容1

云南省建设厅职称评定表haodDOC

精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 职务系列工程系列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申报何职务 任职资格助理工程师 工作单位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 姓名曾永军 填表时间2011年6月15日 云南省制 人事厅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表一、基本情况 表二、主要学历、经历 表三、业务自传 表四、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表五、任现职以来国内进修和出国学习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表六、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受奖登记 表七、任现职以来主要著作、译文、论文、调查报告登记 表八、任现职以来培养人才情况登记 表九、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登记 表十、自我鉴定 表十一、基层单位意见 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表十六、推荐资格审查意见和任职资格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主要记载专业技术干部的现实表现、工作成就、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单位有关部门的推荐审查及审批意见,共有十六种独立表格。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认真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求端正、清楚。 三、本表既适用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填写,又适用正常、破格(含中青年破格)申报人填写。初级职务填表一式二份,中级职务填表一式三份,高级职务填表一式四份。高级职务评审表须送省人事厅一份备案存档。

基本情况 表一 学 历

主要学历、经历 表二

业务自传 表三 注: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主要业绩与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方向、措施等。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全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 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E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F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寸,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章录入:宋晓虹责任编辑:宋晓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011-11-16 17:2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6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91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75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 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二O一三年五月

前言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由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测评标识方法,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邮编:650228)。本导则主编单位: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 本导则参编单位: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吴丹唐雷高嘉云马海萍刘建华张皓刘正荣 周智勇林娟丁祥罗熙张金乾吴文明李立奎 潘哲刘安桥焦世超 本导则审查专家:王云昌崔跃刘永丽赵智捷邓宏旭张文林徐锋 翟辉李家泉赖竹寒邓岗叶轶朱培世赫平 李浩冰刘寒芳李明郑文徐冰峰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测评标识方法 (5)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8) 5.1基础项 (8) 5.2规定项 (9) 5.3选择项 (12) 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13) 6.1基础项 (13) 6.2规定项 (14) 6.3选择项 (16) 7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18) 7.1基础项 (18) 7.2规定项 (18) 7.3选择项 (19) 8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20) 8.1基础项 (20) 8.2规定项 (20) 8.3选择项 (22) 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基础项节能率计算 (23) 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基础项节能率计算 (36) 附录C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48) 附录D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50) 附录E居住/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汇总表 (52) 附录F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3) 附录G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4) 附录H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汇总表 (55) 附录I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汇总表 (56) 附录J居住/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汇总表 (57) 附录K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流程示意图 (58) 附录L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 (59) 附录M建筑能效测评等级标识牌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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