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需要,营造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环境,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17]71号),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转专业工作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类研究生。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各类定向、委培的研究生,须持原单位同意的公函方可办理。

第三条研究生转专业工作统一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二个学期开展,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测算确定每个学位点可接收转入学生名额(比例)的上限,于每年转专业工作启动时公布。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转入条件与录取办法、可接受转专业人员的专业范围、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及转入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并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经考核确定拟录取的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研究生院,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七条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和个人培养方案等均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转专业的学生的修业年限从原专业入学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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