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同

园林工程

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同

委托人:

设计人:

设计人资质等级: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园林工程

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设计人):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协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新华联海湖新区城市综合体项目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概念方案设计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达成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

1.2项目地点:

1.3项目用地:m2。

1.4项目规模:总园林面积约m2(详见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划数据以规划设计审定方案批复文件为准)。

1.5设计依据:政府部门相关的审批文件;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甲方提出的《园林概念方案设计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设计任务书》)。

第2条合同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住房设计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2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3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3条设计团队

3.1乙方必须高度重视本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技术力量详见附件《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人员构成》。

3.2双方约定,在各阶段设计工作中,双方认定的上述乙方人员不得随意变动。乙方若需要变动设计人员,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若需要变动乙方设计人员须书面告知,乙方应即行更换。乙方应保证人员更换后的工作交接流畅,设计思路得到有效传递。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保证其设计团队的全体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项目。

3.3双方约定,在各阶段节点性工作汇报会议中,乙方必须有项目经理及主要设计师参加,不得随意变动;对于临时、非正式方案汇报及设计方案交流工作会议,乙方应指派相应人员积极配合,

交通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4若由于设计人员的更替影响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或造成工程损失,参照第11条执行。

第4条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概念方案阶段的设计成果:

a.设计总说明及所有重点景区设计说明。

b.彩色平面图:包含景点名称介绍、竖向设计(地形塑造)、各功能分区的分析说明及交通组织设计(规格A1以上)。

c.效果图:景观绿化效果图、景观设计剖面图(高差变化较大之断面)、主要景点立面图。景观的示意彩色照片表达设计,整体鸟瞰图、主要景点的透视效果图、景观小品等透视效果图。主要效果表现图的分辨率应能满足销售广告的使用要求。

d.分析图:景观设计功能分区图、流线分析图、视线分析图等。

e.植栽设计:植物选择遵循“实地适树”原则,提供植物设计构想、基调树种的观赏习性。

f.环境小品设计。

g.标识系统设计。

h属于园林范围内的其他以上未列但需设计内容.

i景观设计分期:

4.2整体概念方案设计完成时间2013年月日

4.3项目的设计概算

第5条甲方权责

5.1甲方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按期支付乙方设计费。

5.2甲方规划设计总监和工程相关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和洽商进行签字确认。

5.3甲方负责审定乙方的所有设计成果。

5.4甲方督促检查设计进度、设计深度、参与各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乙方提交的图纸如果质量不能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拒收,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重新出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准确、合法的、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基础资料(见附件1)。

5.5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设计人员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不能有效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利提出整改要求或者要求更换相关人员。

5.6本合同的设计成果(包括设计内容的所有部分含所有电子版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6条乙方权责

6.1乙方须对设计的正确性、合理性、经济性全面负责,并全力协助甲方办理各种报批手续。按第8条规定的图纸份数和时间分批交付设计图纸及设计成果。若甲方需增加图纸,则由甲方支付工本费,乙方应予及时办理。

6.2对甲方提交的文件以及电话、电邮、传真等形式提出的技术问题,应自甲方发出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书面回复或通知答复时间,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在48小时之内须补交正式文件,并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代表在设计上的咨询。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或由第三者继承。

6.4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他需甲方配合的事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

6.5乙方协助甲方的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整理、收集、提供工作。在确定主要技术方案前须经过比较,应在由甲方参加的方案比较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后续的设计,并向甲方提出方案比较报告书。

6.6乙方应根据甲方确定的设备及时调整设计。

6.7乙方负责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甲方要求、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直至甲方满意或有关政府部门最后通过批准为止。

6.8乙方的设计图纸的细部做法要做到准确、完整和施工工程可实施;并且负责施工图审查合格,如审图过程出现修正事项,必须即时处理并保证符合审查要求。

6.9当甲方将相关设计费划入乙方指定之银行账号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专用发票。

6.10本项目建筑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 年。

6.1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对园林面积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计算;提出各项目的设计概算。

6.12乙方要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竣工后,乙方要密切与业主保持联系,做好楼房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信息反馈工作,并依据责任的归属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13所有的设计任务应由乙方统一全部完成,如乙方无能力或资质对分项工程进行设计,可推荐其它设计单位完成,但必须事先经得甲方的同意。如经甲方同意后对部分分项工程进行分包,则必须由乙方统一出图并加盖乙方出图章,且该部分费用从乙方的设计费中支出。

6.14设计中的图纸变更,必须由所有专业会签后才能发放。

6.15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提供设计资料文件份数。

6.16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提供相关阶段的工程造价文件。

6.17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首批业主入住1年后为止。

第7条优化设计与成本控制

7.1乙方承诺在设计中与甲方充分配合,实现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目标,在设计安全合理和产品目标的前提下,体现成本领先的原则。在设计的各个阶段,乙方将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共同确定设计的总成本目标和分项目标,进行整体设计优化和单项方案技术优化。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乙方在满足现行国家和青海省西宁市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优化设计以

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7.3乙方承诺在设计中与甲方充分配合,实现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目标,在设计安全合理的前提下,体现成本领先的原则.在设计的各个阶段,乙方将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共同确定设计的总成本目标和分项目标,进行整体设计优化和单项方案技术优化。具体内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后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4乙方在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化设计。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聘请经发包人认可的顾问咨询公司进行验证设计。

7.5甲方聘请的顾问咨询公司应具有与设计人相同的设计资质,其验证结果甲方、乙方均予以接受;乙方应按照验证结果对相关图纸进行修改、签字并加盖设计人的全部相关图章。

7.6本项目是限价设计,小区园林景观按照元/平米,园林景观设计范围包括地面铺装、植物、水景、园林小品、园林灯光、园林灌溉等。

第8条设计成果内容、数量、提交时间

8.1设计成果内容、数量、提交时间一览表

8.2除上表1、2、3、4条外,乙方配合甲方工程需要的图纸均由甲方支付图纸成本费。

8.3因甲方或政府审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乙方设计进度则作相应的调整。

8.4以上图纸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光盘)两套。

8.5上述“设计成果内容、数量、提交时间一览表”中,经政府审图完成后,各专业全部施工图及其电子文件(光盘),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修改图等,均包含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一套。

8.6由乙方制作成“.JPG”格式文件,发送甲方并同时报备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

8.7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署名的权利。

第9条设计费用按设计形象进度支付方式

9.1本合同暂定设计费用构成表:

上表面积依据本项目的“市\区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设计费用构成表已综合考虑各栋号重复利用图纸因素在内。

9.2设计费采用单价包死,总价包干的方式,遇到下列情况允许调整:

9.2.1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园林总面积的±5%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5%以内(含±5%)的部分不做调整。

9.2.2乙方已充分认识到本项目建筑的设计特点,合同总价中已包含设计修改费用和赶工费用,除非项目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修改(指【】),原则上不再增加设计费用。如项目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修改,甲方与乙方协商修改费用。

9.2.3按照本合同第9.6款约定,设计成果评价结果合格率低于90%。

9.3上表建筑面积仅为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最终结算价格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乘以竣工图面积结算,竣工图面积计算方法按照省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9.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全力配合上述相关工作并不收取设计配合费。

9.5各期项目分批建设、分批设计、分批验收、设计费分批付款。

9.6设计费支付方式:

乙方申请拨款前,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并开具相应正式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乙方必须提供乙方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的、载明本合同经济业务事项和金额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发票领购登记本、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9.7双方同意对设计成果的评价及设计费总金额的支付按比例挂钩,以最终确定设计费总金额(合同总价)。

9.7.1甲方、乙方依据经双方会签的《规划设计管控要点》进行审查,最终由甲方评价设计成果合格率,经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交乙方,乙方应予认可。

9.7.2评价结果与设计费总金额的支付比例挂钩,具体办法见下表:

第10条项目停建、缓建

10.1停建

因不可抗力中断施工,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则视为停建。甲方须支付与乙

方各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工作设计费用,乙方收清费用后,仍应配合甲方处理客户相关投诉。

10.2缓建

当已停建工程于三年内恢复建设,无重大修改,此工程则作缓建论,本合同仍有效,乙方需继续依据合同条件提供一切设计服务,而所有按第9条所得收费均作为合同价款中已提供服务部分之收费。所有因缓建而导致任何增加工作,则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指达到付款条件的时间)支付工程设计费,甲方从应支付设计费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按逾期未付工程设计费的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作为逾期支付违约金,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逾期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

11.2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乙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延期出图导致甲方工程进度延误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1.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及不符合合同约束要求时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应赔偿甲方该部分设计费作为质量违约金,如果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乙方应根据具备相应资格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单位的鉴定结果根据乙方过错程度赔偿甲方的相关全部损失。

结构设计应按照《设计任务书》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成本和经济控制,如果经项目公司工程审核部审核,其设计结果超过相应指标的3%(含),乙方应免收相应的结构专业部分的设计费并向甲方赔偿相应结构专业设计费双倍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4由于乙方提交的概算不准确或设计未按照甲方设计要求而造成工程成本超过设计限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过设计限额部分造价的50 %作为赔偿金。

11.5乙方如不配合甲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若乙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每缺席一次,应承担1000元/次违约金。

1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乙方如有违反,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需向甲方承担伍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每擅自更换设计人员,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贰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任何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11.7乙方不能接受甲方以外的任何关于设计变更方面的请求,否则甲方不予认可该部分设计费用,并追索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8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泄露、转让、提供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1.9如果乙方提供虚假、违规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发票并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改正之日,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虚假、违规发票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支付

设计费时直接扣减。如果甲方因乙方所提供的虚假、违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惩处的,如设计费尚未支付完毕,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扣减乙方与惩处款项相同的款项及违约金;如乙方设计费已支付完毕,甲方有权无限期向乙方追索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12条通知与送达

12.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快递或传真发至双方确定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号码,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或联系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于变更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12.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12.2.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12.2.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13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罢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14条知识产权

14.1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为甲方出资并提出需求,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服务,所产生之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自身业务的宣传、推广的范围内,合理引用或介绍上述设计成果,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工程上直接复制该设计成果。

14.2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仅限于本项目,甲方可以合法使用,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4.3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无偿介绍、展示乙方设计作品及评价设计作品,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将设计成果用于产品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

14.4乙方同意对于承担本设计方案的主要设计师的资历经历以及对本工程的设计理念,甲方可以进行宣传和表现。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标注乙方单位的名称及设计师姓名及肖像,甲方无需为此另行付费。

14.5乙方应对本工程全部设计图纸、说明、过程文件等有关资料和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保守机密,除非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均不得使用在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任何项目中。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4.6在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享有发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发表的,须承担侵权之法律责任。

14.7若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已交付的甲方已付过费用的设计成果,甲方有权继续使用。

第15条合同解除

15.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乙方严重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1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或由第三者继承的;

15.2.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按设计要求完成设计工作,设计文件的提交累计超过20天的;

15.2.3乙方擅自变动设计人员或者经甲方累计三次书面提出更换不胜任的设计人员要求后乙

方仍未更换能胜任的设计人员的;

15.2.4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与本合同要求明显不符,又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于7天内进行纠正的或者乙方纠正后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仍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

15.2.5在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的前提下,乙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累计缺席达三次的;

15.2.6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经甲方书面提出更换不胜任的设计人员要求后未能及时更换或者更换后的设计人员仍不能胜任现场工作要求,导致施工方难以按乙方设计文件工作的;

15.2.7乙方发生其他显著违约,经甲方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后在给定的整改时间内仍未整改达到甲方要求的;

15.2.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条款如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并超过30天时,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未纠正,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5.4因乙方存在本条第15.2款约定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设计费可以不返还,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的20%作为解约违约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解约违约金、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非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予同意。乙方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预付款不予返还;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支付费用。

15.5因甲方存在本合同款约定的情形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支付费用。

乙方非因甲方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设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解约违约金,解约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5.6合同不论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在合同解除通知生效后2天内,必须将正在制作或制作完毕的图纸、图片等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材料移交给甲方,逾期移交的,甲方将有权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在对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有关费用得到确定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15.7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或完成设计工作后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7条其它

17.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当设计限额超标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乙方要自行调整至设计限额以内。

17.2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办理规划验收。当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大时,乙方负责绘制竣工图。绘制竣工图费用根据乙方工作量大小另行协商。

17.3甲方指定为本项目负责人,乙方指定为本项目负责人,如果更换本项目之负责人,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

17.4双方正式意见往来均采取书面形式,并以书面意见为最终确认文件,明确双方责任。

17.5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双方公司公章后生效。

17.6本合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

联大厦。

第18条附则

18.1《设计任务书》和往来函件是甲方对该项目设计的具体要求,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18.2本合同附件共四份,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

附件一《方案设计设计任务书》,共页,任务书为设计工作指导性文件,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可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二《概念方案设计人员构成》

附件三《设计合同附加条款》

附件四《廉政协议》

18.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 年月日20 年月日

附件一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附件二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人员构成设计人员名单

附件四《廉政协议》

廉政合作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设计人):

为加强工程设计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做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如《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公司经营理念等)。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甲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酌情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自愿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5-100万元,并对乙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因乙方或其人员在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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