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指导原则

融资性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指导原则
融资性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指导原则

融资性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指导原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和确定原则。为更好地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工作,经过广泛讨论和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提供反担保的抵(质)押标的物市场定价、闭环可流通、法律可追溯、执行可操作,以及保证方式应触动债务人利益等因素基础上,制定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指导原则》(以下称“原则”)。

第二条反担保措施设定方式:接受申保企业或项目以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上述方式可单一采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三条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时,抵押物范围的确定:

一、抵押物确定范围及价值认定标准

(一)房地产类不动资产

1、权属全款商品房(现房):具有清晰明确的权属关系且能有效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价值评定一律不考虑房屋装修所花费的一切费用,抵押率最高原则上不超过7折。【折价参考因素:诉讼费用(一、二审10%左右)、处置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20%左右)、追偿期间的资金费用损失等。】

按揭商品房:购房后正常还本付息2年以上的按揭商品房,抵押价值以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加已还贷款本金总和的抵押率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折。并且可以考虑以市场价格(风控专审评估价值)为基础,乘以首付款比例计算抵押金额;

2、营业用房(商铺):证件手续齐全、权属关系清楚,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折。【折价参考因素:参照上述标准,考虑变现能力较强因素。】

提供抵押的营业用房是以按揭方式取得的,其担保价值以实际支付首付款和贷款本金总和的抵押率最高原则上不超过7折计算。购房后正常还本付息2年以上的营业用房,可以考虑以市场价格(风控专审评估价值)为基础,乘以首付款比例计算;

3、集资房: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并且需集资单位出具可以对外买卖的证明文件。抵押率最高原则上不超过6折。(位置好的可以按普通商品住宅折价办法折价)。折价因素:参照商品房折价因素,考虑补交相关费用(土地款、税费等)因素。

4、经济适用住房: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并且需居住5年以上,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折。折价因素:参照商品房折价因素,考虑补交相关费用(土地款、税费等)因素。

5、房改房:根据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1) 已补缴土地出让金:参考商品住房折扣标准

(2)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值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参考商品住房折扣标准,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折。

6、工业厂房:由于工业厂房通用性较差、体量较大、必须整体变现、变现周期较长、并且大多数属于自己修建,取得成本低,因此

在结合实际结构、通用性、整体面积的基础上,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折。

(二)在建工程:根据设计的合理性按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折计算。

(三)、关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反担保:

1、商业用地抵押的,需签抵押合同并收取原件。抵押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数,综合考虑所在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抵押价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综合评估价值的7折。

2、工业用地抵押的,需签抵押合同并收取原件。抵押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数,综合考虑所在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抵押价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综合评估价值的7折。(由于工业用地带有招商引资性质,取得成本较低)

风险控制部专审人员评估价值参考因素:标的物所在行政区域、地理位置、房屋建成年限、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权属性质、户型、面积、物业管理、产业聚集度等因素。

(四)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类资产: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提供反担保的,抵押价值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折。车辆由于损耗大、人为操作风险较高,结合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折,原则上不得接受货车、工程车以及特种车辆等作为反担保物。【折扣参考因素: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磨损程度、设备通用性能以及影响设备价值的其他因素。】

二、下列资产不得作为反担保措施: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以房地产抵押设定反担保时,为切实防患因权属有效性、担保责任期内可能发生的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利益,业务部门调查人员应加强对以下情况的深入调查和核实:

1、认真负责地评审抵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防止个别情况下利用目前房地产权属治理尚不规范的现实状况,在用地不符合法定条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履行法定手续、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等情况下,通过一些各种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实。

2、在建工程中应甄别建设工程用地是否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取得使用权证实。

3、在提供反担保的抵押资产中如涉及房地产“分割抵押”(即:抵押人将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或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进行抵押的行为)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只能接受已建成完工且取得产权证的房地产办理“分割抵押”,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办理整体抵押;二是只对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房地产办理“分割抵押”,不能分割处理或虽能分割处理,但分割处理后对抵押物价值有影响的房地产,应办理整体抵押;三是在抵押人已经将部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如银行),公司需办

理剩余部分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有关登记部门查询已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避免出现重复抵押情形。

4、根据现有规定,房改房可以转让流通,也可以抵押。在接受以房改房抵押提供反担保时应注重以下两点:一是标准价房改房的抵押须原产权单位同意;二是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的抵押价值确认,必须以抵押人可分配的价值为限。

第四条以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时,出质标的物范围的确定:(一)以企业动产资产中的库存产品、半成品出质提供反担保的,其质押价值原则上分别按其生产成本价值的50%核定。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提供反担保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股权质押原则上应占被保公司股份总额的51%以上(出质的股权价值应占股权所在企业股权总值的51%以上);

(三)以应收账款出质提供反担保的:

1、在目前环境下,提供反担保的出质应收账款一般只接受:◆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2、出于风险防范考虑,应注重查验和分析出质的应收账款质量,在质量评判方面重点参照以下标准:◆已发货并由第三方付款人验收合格的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强的第三方付款人产生的应收账款;?具体金额已被第三方付款人确认,并在还款时直接汇入出质人在借款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内的应收账款;

?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的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不得低于担保金额本息总额,并能够提供该应收账款的对账凭证原件。此外,在分析应收账款质量时,可结合出质人自身的下列因素:出质人客户中财务稳健的公司数量越多,客户基础质量越高;出质人应收账款的集中度;出质人的逾期趋势等。

3、下列应收账款不予接受:◆逾期的应收账款; 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提前开票或已开票未发货的应收账款;?来自企业新客户的应收账款;?来自企业内部的应收账款; 变更销售条款之后产生的应收账款; 境外应收账款。

(四)以林权出质提供反担保的: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折,取得成本通常情况不超过200-500元/亩。【核价参考因素1、取得成本低;2、树木砍伐都必须取得相应指标,并且砍伐多少就必须种植多少,因此其经济价值是一个长远价值】

(五)以矿产开采权出质提供反担保的:在专业的矿产评估机构评估值基础上按2-3折折价。【核价参考因素:由于矿脉埋藏于地下,储量及品味不确定性太大,同时地质灾害发生频繁,整体风险较大】第五条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时:

保证方式采取连带责任保证,不采用一般保证。以这种方式提供反担保适用于所有融资担保业务涉及的企业或项目。保证人包括:◆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为受保其或项目提供资产抵押的资产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第三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落实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所有保证人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资产证明并提供家庭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第六条贷款抵押物评估方面:

1、动产抵押类:包括存货、车辆和机器设备等。原则上需要求借款客户申请中介机构对拟动产抵押类资产进行评估,其中:购买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一手机器设备,客户能够提供相应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我公司能够直接认定价值的,可不强求资产评估;

双方对资产价值分歧过大的需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若我公司认为评估公司评估的资产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走向为下降趋势的,客户经理在商谈抵押率时应充分考虑打折成数,并先期征听我公司评审委成员的意见。

2、权利质押类:包括参股企业股权、股票、特许经营权、收费权、林权、采矿权等。原则上需要求借款客户申请中介机构对拟质押资产进行评估,对股票价值应由我公司评审委员会集体认可,并商情借款人同意。

3、不动产抵押类:包括土地、厂房(含厂区内办公用房)和仓库等。企业不动产抵押原则上需进行评估,但土地、个人住房、企业和个人的商用房抵押物,若双方对抵押价值能够协商一致或者我公司可以直接认定其价值的,经我公司内部评估小组认可,可不进行评估。

第七条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方面:

1、动产类贷款抵押物:包括存货、车辆和机器设备等。原则上必须进行保险。

2、不动产类贷款抵押物:包括厂房、仓库和厂区内生产所需的办公用房等,原则上需进行保险;对个人住房、企业和个人的商用房等不易出险的贷款抵押物,可不进行保险。

第八条公证方面:

1、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含存货、车辆和机器设备等),原则上必须进行公证。

2、以权利作为质押物担保的(含参股企业股权、股票、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林权、采矿权等),原则上必须进行公证。

第九条其它:

为个人提供担保时,原则上需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可以证明其具有到期还本付息能力的佐证资料: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投资收益证明、在银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含存款、国债、基金)证明、租金收入、未来经营收入证明、未来固定资产变现收入证明等;

第十条本《指导原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担保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通用)标准范文

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年同反保字第号担保人: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根据担保人与(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同保字第号《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下称担保合同)和担保人与 (下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保证合同》(下称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

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意见

关于某某公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 施的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依据某某公司(下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与其负责人进行的谈话内容,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以某某公司融资贷款项目为例,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项目提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合法,事后导致司法救济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生效,但承包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借款人欲取得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土地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这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其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借款人为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核准的法人单位,并非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土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上述规定约束,但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亦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虽然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可以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但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及文件的真伪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控制与考证。在借款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法的情况下,我公司无论以同样的方式直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或以接包人身份接受借款人的转包或转租,都无法以合法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此,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我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进行追偿,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占有权益下土地,但法律权益并

融资性担保论文非融资性担保论文: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融资性担保论文非融资性担保论文: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 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融资性担保是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制度安排。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背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在研究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行业发展影响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法律规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中央政策的扶持引导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融资担保业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被激活投入融资担保业,商业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享有银行授信额度。所谓的融资性担保,简言之,就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长期以来,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从事涵盖有关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业务,行业准入限制较少,其

发展前景受到众多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青睐,成为一个新的投资热点。以致媒体报道时,纷纷使用“井喷”、“扎堆”、“迅猛”、“抢滩”等词来形容其发展势头。但在表面繁荣的背后,不断暴露出来的一些严重问题,不仅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很大干扰,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整体来看,融资担保业在我国仍处于初创期,行业异化现象严重 由于相关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存在模糊地带,实际操作中的担保公司就是打了这样一个擦边球:只要像普通公司一样完成工商注册就可以开业,从事着金融行业却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有人戏称只要有资金实力,注册担保公司比开个餐馆还容易。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素质普遍不高,这一点从“中科智丑闻”、“华鼎担保骗贷案”、河南“思达系”事件等违法违规案件中可见一斑。 2、多数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且存在资本失实情况,融资性担保作用发挥甚小 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省为例,这两年担保公司机构扩张迅速明显加快,据省工信厅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

反担保合同(通用版)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注:如反担保人为多人,则反担保人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鉴于(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企业)

编号XX反保字(XX )第()号 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2、(企业):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3、(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向 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_____ 万元,期限 ______ (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 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 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 风险和防范措施 财务部——叶安钦引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中的“二、行业发展...(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中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4号,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政府正在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目前我公司尚未正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故本文就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展开一定的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和适用法律 顾名思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债权人作还款保证的质押行为。 根据物权法223条、第(6)点,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同时,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相关规定外,同样适用动产质押的权利,也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及时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础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收账款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甲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的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的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的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的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的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的10%。支取后剩余的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担保费

反担保协议样本通用版

反担保协议样本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sample counter guarantee agreemen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反担保协议样本通用版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档根据担保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合同》; 2.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____%)

3.甲方为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向________银行借款________万元(合同编号为________)提供了担保。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愿意为上述担保中的________%部分(即 ________万元)提供反担保。 二、如______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首先由甲方处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下的经营利润,如该处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在该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期限自银行向__________公司发放贷款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三、本反担保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反担保函范本

反担保函范本 反担保函范本1 XXX银行: 鉴于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 为的《开立保函协议》(下称《协议》),贵行将向受益人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我方特向贵行提供如下反担保: 一、一旦贵行收到收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并决定对外付款,即向贵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条件地偿付贵行因履行担保义务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款项及其利息、复息、手续费、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及申请人应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二、对贵行提出的索赔要求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同时授权贵行无需征得我方同意即可从我方所有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三、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贵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 四、本反担保函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不因《协议》的无效而无效。本反担保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反担保函范本2 反担保人:(身份证:) (身份证:)

反担保人针对(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贵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GHX[xxxx]第号《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自愿为债务人就《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向**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反担保人完全理解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之全部条款,并对本反担保函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提出任何抗辩。 二、反担保人自愿对《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不以**公司须首先行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作为履行保证反担保义务的前提。 四、本反担保函不可撤销。在下列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事先通知反担保人,本反担保函持续有效: ⑴**公司延缓行使《委托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给予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任何宽限; ⑵本反担保函项下**公司的权利发生转让; 五、在反担保责任解除之前,反担保人自愿接受**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收入情况的检查、监视;反担保人同时负有监视和催促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并对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或其他重大事项负有即时汇报义务。 六、反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向**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信用证明资料。反担保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资产明细表,所提供材料保证其真实性(见--⑴表)。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 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 (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 (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委托人一并提供。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其查询记录、近三年以及当期财务报表(原则上已审计并具有审计报告)。 (二)反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出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担保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对外担保的证明。 (四)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其个人财产清单,并获得其配偶和共同财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调查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核保。调查程序与调查内容同对委托人的调查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参照公司《担保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与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由保证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反担保人须进行定期检查,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条件要求的检查,检查内容与对委托人检查的内容相同。 若反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须重新落实反担保责任或要求委托人更换反担保条件: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情况;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1-04-01 19:50:26| 分类:老赵叙谈| 标签:抵押借贷融资质押资金|字号大中小订阅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网络朋友通过QQ与我聊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多数问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也有几个网友准备成立担保公司,却不知道从何处着手。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尽己所能的给予解释、分析和建议。 由于众人提出的问题比较零散,回答起来也比较片面,加之大家的问题经常有重叠性,一味的回答相同的问题,让我也产生了枯燥感。因此,今天抽出一些时间,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捋一捋,呈现给大家,我老赵学识和经验都有限,解释和分析得不够透彻之处,还望众友海涵。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

反担保管理办法

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提保。 本办法所称么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臵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

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臵; (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反担保保证 第七条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1768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准版) 【反担保函的含义】 反担保函是一种法律文书,用通俗的方法去理解就是,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另外一个公司为贷款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人再给这个公司作个反担保,这样的文书叫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

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4)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反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措施与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风险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存在于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生,会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极大困扰甚至致命打击。 一、反担保的概念和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1、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法、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中都没有记载,唯有我国首次直接以《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的民事行为。 2、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规定,反担保方式的种类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方式选择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往往会综合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项目风险度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等因素,单独或组合选用。 二、反担保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 《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是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的必备材料和重要证据。加强对反担保合同签订条件、主体、内容和签章的审查,是担保公司防控反担保合同订立阶段法律风险的关键。 1、签约条件方面 对于反担保人是公司的反担保合同,若签约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可能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目前学说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有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也有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亦认同此观点并认为 腹有诗书气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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