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

一、对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员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参加亲建、改建、扩建、复工、维修工程和煤矿的投产验收。

三、参与所驻煤矿安会规划、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质量、设备安全质量。

五、坚持执行每天请示汇报制度,每天早上向站领导汇报检

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六、对所驻矿中每月不得少于25天的安全检查,每天下井入坑天数不得少于22天,在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当班当时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除及时上报外,还要做出限期整改工作意见,做到落实整改措施到位。

七、每次入坑检查都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现场解决问题,要做到不讲情面、不打折扣。

八、按时参加煤矿的安全例会,及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

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政府向煤矿企业直接委派的,深入到煤矿生产一线的代表政府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监督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层、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检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完善。

四、督查下列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督促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七)超层越界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双回路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获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瓦斯超限时、停电时和有水害危险时,作业人员没有用时升井的;(十五)有其他作业安全隐患的;

五、检查督促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

六、检查督促煤矿对管理有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督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督促煤矿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用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八、每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

带班情况。九、督促煤矿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十、驻矿安全监察员每周五上报一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同时汇报上周查出安全隐患复查情况。

州反渎职侵权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驻矿安全监管员

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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